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审查、作业场所危害因素调查管理无锡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秦宏主任医师2013年3月内容一、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审查二、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的调查三、职业卫生投诉应对处理职业卫生法律体系职业病防治法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619号)高毒物品与高危粉尘作业劳动保护条例(草案)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职业病分类和目录(征求意见稿)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规范用人单位规范行政执法规范技术服务标准与规范职业病防治法配套规章框架职业病防治法配套规章建设项目管理危害项目申报健康监护管理工作场所管理作业管理……职业卫生监督程序行政处罚办法事故处理……服务机构认证职业病诊断鉴定危害评价规范……标准管理办法职业病目录危害因素分类建设设计职业接触限值放射防护……建设项目“三同时”卫生审查一、法律依据《职业病防治法》•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单位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应当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交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审核决定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未提交预评价报告或者预评价报告未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核同意的,有关部门不得批准该建设项目。(第十七条)建设项目“三同时”卫生审查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所需费用应当纳入建设项目工程预算,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第十八条)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的防护设施设计,应当经卫生行政部门进行卫生审查,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方可施工。(第十八条)建设项目“三同时”卫生审查建设项目在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当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其职业病防护设施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正式生产和使用。(第十八条)职业病危害预评价、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由依法设立的取得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给予资质认可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第十九条)建设项目“三同时”卫生审查二、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工作的通知》(安监总安健〔2011〕192号)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应当根据建设项目是否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工作场所可能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毒理学特征、浓度(强度)、潜在危险性、接触人数、频度、时间、职业病危害防护措施和发生职业病的危(风)险程度等情况进行综合分析,确定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程度,并将建设项目分为职业病危害轻微、职业病危害一般和职业病危害严重三类。建设项目“三同时”卫生审查可以列入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包括下列行业:1、采、选矿业、冶金行业;2、石油和天然气开采业、石油及化工行业;3、木质家具、皮革、毛皮及其制品和制鞋业4、造纸、建材行业、发电行业建设项目“三同时”卫生审查其它为较重职业病危害或一般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建设项目“三同时”卫生审查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职责1、职业病危害一般的建设项目,其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控制效果评价报告应当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2、职业病危害较重的建设项目,其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控制效果评价报告应当进行审核、竣工验收;建设项目“三同时”卫生审查3、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除进行前项规定的卫生审核和竣工验收外,还应当进行设计阶段的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的卫生审查。建设项目业主建设项目“三同时”卫生审查可行性论证初步设计施工竣工验收职业危害预评价职业危害严重的项目三同时控制效果评价职业卫生技术机构介入职业卫生技术机构介入政府监管建设项目“三同时”卫生审查四、分级管理(安监总安健〔2011〕192号)1.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负责对全国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并在国务院规定的职责范围内承担国务院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审批、核准的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的备案、审核、审查和竣工验收。2.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并在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范围内承担本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审批、核准的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的备案、审核、审查和竣工验收。建设项目“三同时”卫生审查3.跨两个及两个以上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的备案、审核、审查和竣工验收,由建设项目审批、核准所在人民政府安全监管部门负责实施。4.上一级人民政府安全监管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将其负责监督管理的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的备案、审核、审查和竣工验收工作委托下一级人民政府安全监管部门负责实施,受委托的部门不得再另行委托。建设项目“三同时”卫生审查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江苏省安监局“关于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审查相关事项的通知”–“凡国务院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审核(备案)、防护设施设计审查和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备案)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承担”建设项目“三同时”卫生审查“关于交由省辖市安监局承担的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审查工作相关事项的通知”(苏安监〔2012〕22号)自2012年起,省安监局将其负责的省投资主管部门和省政府授权的有关部门审批、核准或备案的建设项目(不含跨省辖市的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审查相关工作交由省辖市安监局承担。建设项目“三同时”卫生审查专家审查制度建设项目的职业病危害评价报告实行专家审查制度。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职业卫生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库),聘请专家库专家参与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的审核、审查和竣工验收工作。(管理办法第六条)建设项目“三同时”卫生审查评价机构:职业病危害预评价、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应当由依法取得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承担。(第九条)评价报告的形式:投资规模较大、职业病危害因素复杂的应当编制评价报告书,其它项目可编制评价报告表。建设项目“三同时”卫生审查五、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核、审查和竣工验收批复1、建设项目预评价报告审核1)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出具预评价报告书或评价表;2)建设单位组织3-5名专家对预评价报告进行技术审查。(参加评价报告编制、审核人员不得作为审查专家)审查意见由专家全体人员签字;建设项目“三同时”卫生审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必要时可以指派人员参加审查会并监督审查过程。3)建设单位填写《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审核(备案)申请书》,提出申请并提交申报材料。4)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核内容:资料完整性、合法性;职业卫生技术服建设项目“三同时”卫生审查务机构资质、服务范围,评价报告的规范性,技术审查专家组成及审查意见处理情况等。5)符合要求的予以备案,审核同意的予以批复;不符合要求的不予以备案,审核不同意的,应当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并说明理由。建设项目“三同时”卫生审查2、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卫生审查1)存在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2)建设单位组织专家组对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进行技术审查。建设项目“三同时”卫生审查3)对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在完成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评审后,建设单位应当填写《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审查申请书》,提出申请并按规定提交申报材料。4)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同意的予以批复,不同意的,应当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并说明理由。建设项目“三同时”卫生审查3、建设项目竣工验收1)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评价尽可能由原预评价报告的机构承担。2)建设单位在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编制完成后,应当组织有关职业卫生专家对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进行评审。建设项目“三同时”卫生审查3)建设单位填写《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备案)申请书》,提出申请并按规定提交申报材料。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审查,并根据审查结论进行现场验收。报告评审和现场验收可以同时进行(安全监管部门工作人员到场)4)通过验收的予以批复,未通过的,应当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并说明理由。建设项目“三同时”卫生审查分期建设、分期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应当分期与建设项目同步进行验收。建设项目“三同时”卫生审查六、评审会工作流程1.安全监管部门工作人员主持评审会;2.介绍出席评审会的相关专家、人员;3.请各位专家推选一位专家作为组长;4.由专家组长主持评审会议;5.由建设单位介绍该项目的概况,由评价机构介绍该项目评价报告(设计专篇);建设项目“三同时”卫生审查6.预评价审核、设计审查时由专家向建设单位与评价机构询问相关问题;控效评价(竣工验收)时由专家查看现场后再向建设单位与评价机构询问相关问题;7.建设单位与评价机构回避,专家讨论合议;8.专家提出质询、发表个人意见;9.专家组长宣读评审结论,专家及相关人员签字;10.安全监管部门工作人员总结发言,提出相关要求。建设项目“三同时”卫生审查七、建设项目“三同时”竣工验收关注点1.验收的程序;2.验收的资料完整性;3.控效评价报告与作业场所实际符合性;4.建设项目的不足之处及整改情况注意点:技术服务机构的检测数据的可信度作业场所危害因素的调查一、职业病诊断、鉴定程序劳动者只能选择一家职业病诊断机构进行诊断,不得重复诊断;当事人对职业病诊断有异议的,可以向市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鉴定。当事人对市级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向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再鉴定。作业场所危害因素的调查无锡地区职业病诊断机构无锡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无锡市第八人民医院(无锡市职业病防治院);江阴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宜兴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市级鉴定机构:无锡市卫生局(卫防处)作业场所危害因素的调查二、法律依据《职业病防治法》第四十八条用人单位应当如实提供职业病诊断、鉴定所需的劳动者职业史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等资料;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监督检查和督促用人单位提供上述资料;劳动者和有关机构也应当提供与职业病诊断、鉴定有关的资料。作业场所危害因素的调查职业病诊断、鉴定机构需要了解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情况时,可以对工作场所进行现场调查,也可以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十日内组织现场调查。用人单位不得拒绝、阻挠。作业场所危害因素的调查第四十九条职业病诊断、鉴定过程中,用人单位不提供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等资料的,诊断、鉴定机构应当结合劳动者的临床表现、辅助检查结果和劳动者的职业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史,并参考劳动者的自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供的日常监督检查信息等,作出职业病诊断、鉴定结论。作业场所危害因素的调查劳动者对用人单位提供的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等资料有异议,或者因劳动者的用人单位解散、破产,无用人单位提供上述资料的,诊断、鉴定机构应当提请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进行调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对存在异议的资料或者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情况作出判定;有关部门应当配合。作业场所危害因素的调查四种情况需要安监部门参与1、督促用人单位提供职业病诊断、鉴定所需的劳动者职业史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等资料。2、应职业病诊断、鉴定机构要求对工作场所进行现场调查。3、应职业病诊断、鉴定机构要求提供用人单位的日常监督检查信息等。4、一方对资料有异议,或者无用人单位提供上述资料的。作业场所危害因素的调查三、现场调查时应该注意的事项1.职业病诊断、鉴定机构调查请求函2.履行法定义务;3.组织专家组协助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