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项目环境监察关于建设项目环境监察的有关概念建设项目环境监察的相关制度建设项目环境监察的内容建设项目环境监察工作程序建设项目环境违法行为的处理规定建设项目环境监察应注意避免的问题一、关于建设项目环境监察的有关概念依据《环境影响评价法》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进行管理的“建设项目”是指:以固定资产投资方式进行的一切开发建设活动,包括国民经济、城乡集体经济、联营、股份制、外资、我国港澳台投资、个体经营和其他各种不同经济类型的开发活动。也就是说,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包括海域)建设的一切项目,统称建设项目。1、建设项目的定义建设项目可分为:新兴建的项目(如工厂、矿山、城镇、道路、码头、仓库、住房和公共设施);扩建和技术改造建设项目;区域(或流域)开发项目;生态建设项目;引进建设项目(如外来资金独资建设的项目、中外合资项目、中外合作项目);军事设施建设项目等。建设项目按工程和设施建设还可分为4类:基本建设、技术改造、房地产开发(包括开发区建设、新区建设、老区改造)和其他四类工程与设施建设。2、建设项目环境监察概念所谓建设项目环境监察,是指各级环境监察机构根据环保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依法对建设项目施工至环境保护验收期间实施现场监察、环境违法行为调查、行政处罚或采取其他行政措施的行政执法活动。3、建设项目环境监察的目的根据有关建设项目环境管理规定,各级环境监察机构均负有对建设项目环境监察职责。环境监察机构对建设项目实施环境监察的目的是为了监督和促使项目建设单位(业主),在项目建设过程中,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建设项目“三同时”制度,以确保建设项目建成投入使用后排放的污染物达到污染物总量控制目标、污染物排放标准和环境影响评价审批规定的有关要求,避免建设项目环境违法行为的发生。4、建设项目的环境管理指导方针——“预防为主”从建设项目建设过程未开开始之前的谋划,到建设项目的竣工投产,整个过程都要对该项目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预防。主要内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建设项目“三同时”制度5、建设项目环境监察的内容环境监察机构的职责:1、在建设项目建设过程中要不断对该项目进行检查;2、具体落实环境管理各项措施;3、及时发现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的环境违法行为并予以处理处置。工作内容:1、对建设项目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情况的现场检查;2、对建设项目执行“三同时”制度情况的现场检查;3、对建筑施工现场环境进行监督检查。(视同污染源的环境监察)6、建设项目环境监察的意义促进了产业合理布局和优化选址;控制新污染源的产生;促进了产业结构升级、调整和清洁生产的推行;保护了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促进了产业界人士环境意识的提高。二、建设项目环境监察的相关制度1、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条规定:环境影响评价,是指对规划和建设项目实施后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预测和评估,提出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进行跟踪监测的方法与制度。即环评法提出的环境影响评价,是对规划和建设项目实施后环境质量的评价。实施环境影响评价的有关法律规定:《中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三条规定:建设污染环境的项目,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必须对建设项目产生的污染和对环境的影响做出评价,规定防治措施,经项目主管部门预审并依照规定的程序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环境影响报告书经批准后,计划部门方可批准建设项目设计任务书。《中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条规定:本法第九条所规定的范围内的规划,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内建设对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照本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章规定:国家实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1)适用范围根据《环评法》的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内建设对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价。a.可能造成重大环境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对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全面评价;b.可能造成轻度环境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对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或者专项评价;c.对环境影响很小,不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2)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分类管理①建设项目概况;②建设项目周围环境现状;③建设项目对环境可能造成的分析和预测;④环境保护措施及其经济、技术论证;⑤环境影响经济损益分析;⑥对建设项目实施环境监测的建议;⑦环境影响评价结论。3)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基本内容★程序:报批;预审、审核和审批;海洋工程按《海洋环境保护法》规定;★审批权限: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核设施、绝密工程等特殊性质的建设项目;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由国务院审批的或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除上述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权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4)建设项目环评文件的审批2、“三同时”制度“三同时”制度,是指对环境有影响的一切新建、改建、扩建的基本建设项目,技术改造项目,区域开发项目或自然资源开发项目,其防治污染和生态破坏的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制度。目前,该制度适用于以下几个方面的开发建设项目:a.新建、改建、扩建项目;b.技术改造项目;c.一切可能对环境造成污染和生态破坏的开发建设项目;d.确有经济效益的综合利用项目。1)适用范围a.设计阶段:建设项目初步设计阶段,要审查初步设计的环境保护篇章,看建设项目环评报告中提出的问题是否在工程设计中得到解决,看该设计能否达到环保要求;施工图设计阶段,要审查环保设施的设计是否完备。2)“三同时”制度不同阶段的要求b.施工阶段:建设项目应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纳入施工单位的施工方案和施工预算,按照设计要求进行施工,监督环保工程与主体工程同时施工。c.竣工验收阶段:《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规定:建设项目的主体工程完工后,需要进行试生产的,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试运行。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应当与主体工程竣工验收同时进行。试运行申请(需要试生产的项目)→批准后同时投入试运行→试生产3个月内提交验收申请—环保部门组织验收→合格后提交正式的“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报告”→环保部门30日内予以批复;分期建设、分期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的环保设施分期验收;已建成投入生产或使用的环保设施,确有必要拆除或者闲置的,必须征得所在地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3)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程序三、建设项目环境监察的内容(一)建设项目施工期现场监察的主要内容:1、项目的规模、地点、生产工艺等是否符合环评及环评批复的要求,有无擅自变更建设规模、建设地点、生产工艺和生产设备现象;2、项目施工过程中对周围环境的影响及采取的措施;3、项目建设的污染物防治设施的处理工艺、处理能力和生态保护相关措施是否与环评批复要求一致;4、环保投资落实与环保工程建设进度情况,施工质量是否符合工程要求;5、排污口规范化整治及监控设备的安装是否符合有关规定;6、建设项目“以新代老,区域替代,总量控制,敏感点保护”等要求落实情况;7、项目施工期间出现环境污染事故、纠纷及处理情况;8、项目施工现场周围地形、地貌、水文、土壤、生物多样性等生态环境破坏及项目竣工后,修整、恢复等保护措施落实情况。(二)建设项目试生产(运行)期现场监察的主要内容:1、试生产(运行)是否经过审批该建设项目的环保行政主管部门批准;2、环境保护设施是否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试生产(运行)及处理效果;3、自动监控设备安装、联网及运行情况;4、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及应急预案制定和落实情况;5、对周围生态环境的影响及恢复、补偿等保护措施落实情况;6、“以新带老、区域替代、总量控制”等要求落实情况;7、排污申报和排污费缴纳情况;8、有无环境违法行为、污染事故、污染纠纷及处理、纠正情况等。建设项目环境违法行为现场检查笔录、调查笔录的制作1、违法试生产行为的调查取证(1)是生产建设项目需配套建设的环保设施未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试运行;(2)经责令限期改正,但需配套的环保设施逾期未投入试运行;(3)未经环保部门批准,投入实物试运行,且未超过3个月;(4)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或者造成污染;(5)建设项目投入试生产超过3个月但未申请环保设施竣工验收:(6)经责令限期办理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手续但逾期不办理;(7)限期内办理了竣工验收申请,但经验收不合格且造成污染的。2、违法正式生产行为的调查处理(1)未建成需配套的环保设施就投入主体工程正式生产:(2)需配套的环保设施未经验收就投入主体工程正式生产的违法行为:(3)需配套的环保设施经验收不合格但投入主体工程正式生产。现场监察记录包括内容:★现场检查的时间、参与检查的单位、人员★项目基本情况★项目主体工程建设情况★项目污染防治设施建设情况★项目试生产情况★试生产过程中污染治理设施的运行情况、处理效果及污染治理设施的组成、污污染治理工艺流程等★污染物排放情况、污染物的种类、性状特征、排污量、排放去向等★污染物排放口情况、异常排污情况★对周围环境的影响情况调查询问笔录的要点:●项目的名称●项目开工建设的时间、建设的地点●项目的建设规模及投资规模●项目建设完工的时间●项目主要生产工艺、设备、原材料、产品,原材料中是否有危险化学品●项目建成投产后主要污染物种类、排放量、排放去向,是否有危废产生●项目是试生产还是正式生产●何时向有审批权的环保部门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环保部门是否批复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四、建设项目环境监察工作程序根据国家环境保护局(环监[1996]888号)文件,建设项目环境监察工作程序是:1、搜集信息(环保系统内部沟通、监察信息、群众举报)2、现场监察(听取建设单位介绍,对照环评和三同时审批意见检查,已投入生产的是否同时使用,未投入生产的是狗同时施工,无环评和三同时审批意见的,报告有关部门处罚)3、视情处理(正常、异常)4、定期复查5、总结归档1、建设项目审批后,审批机关15日内将审批文件及相关资料移送同级环境监察机构。2、环境监察机构根据建设项目情况制定现场监察计划,并明确责任人,建立建设项目监察档案。建设项目实施现场监察的程序3、环境监察机构按照监察计划实施现场监察,填写《建设项目现场环境监察记录表》,并及时归档。(期间如发现违法行为应及时取证,提出处理意见并及时报项目审批部门)。4、建设项目建成试运行前,监察机构向项目审批机关提交“建设项目现场监察报告”,并提醒建设单位上报项目试运行申请。5、项目试运行期间,监察机构应加强现场监督管理,并督促建设者单位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组织环境监测,并及时向项目审批机关提交申请验收报告6、项目审批机关,依据项目验收申请、现场监察报告、监测报告,组织项目验收。环境监察机构参加项目验收,提出监察意见,并在项目验收后,广泛收集材料,完善该项目档案,纳入正常管理。项目审批后15日内,审批机关将有关材料移送同级环境监察机构监察中发现违法行为及时取证,提出处理意见,及时报审批机关环境监察机构制定监察计划,明确责任人,建立项目监察档案监察机构按计划实施环境监察,填写相应记录表,报告监察情况建设项目试运行前,监察机构向审批机关报现场监察报告,并通知建设单位,上报项目试运行申请项目审批机构根据监察报告、试运行申请、出具批准试运行文件试运行期间监察机构加强监管并督促企业建立健全各项制度,组织监测及时向项目审批机关提交申请验收报告项目审批机构组织项目验收,监察机构提出监察意见,收集资料,完善档案每季末填写《建设项目环境监察季报表》并按时报审批机关建设项目环境监察程序框图五、建设项目环境违法行为的处理规定依据《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建设项目环境违法行为的查处由负责审批该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