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塞尔协议的历史演进主要内容一、1988年《巴塞尔协议》二、《巴塞尔新资本协议》三、《巴塞尔协议Ⅲ》四、《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20世纪70年代初期,原联邦德国的赫斯塔特银行、伦敦的不列颠以色列银行和纽约的富兰克林国民银行相继发生倒闭。1975年,在国际清算银行的发起和支持下,“十国集团”和瑞士、卢森堡的中央银行行长在瑞士巴塞尔举行会议,讨论跨国银行的国际监督和管理问题,成立了常设监督机构“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主要职责:交流金融监管信息建立各个领域能够认同的最低监管标准加强各国监管当局的国际合作和协调维护国际银行体系稳健运行1243一、1988年《巴塞尔协议》20世纪80年代初,在与债务危机有关的国际风险不断增长的同时,主要国际银行的资本充足率却呈下降趋势。为了阻止其银行体系资本充足率的进一步滑坡,并形成较一致的资本充足衡量标准以保证各国商业银行的公平竞争,1988年巴塞尔委员会制定并通过《统一资本计量与资本标准的国际协议》即通常所说的《巴塞尔资本协议》或《巴塞尔协议》(一)《巴塞尔协议》的主要内容两大支柱:银行资本资产风险内容:资本的组成风险权重目标标准比率《巴塞尔协议》的内容1、资本的组成核心资本:实收资本、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附属资本:呆坏账准备、优先股、资本性金融债券等。2、风险权重根据资产的相对风险程度,对资产负债表上各类资产以及表外项目制定用来计算资本金的风险加权比率。权数有5个:0、10%、20%、50%、100%。3、目标标准比率相对于加权风险资产的资本比率应为8%,其中核心资本比率至少应为4%。(二)1988年《巴塞尔协议》的主要特点1、强调资本充足率的标准和意义2、确立全球统一的银行风险管理标准3、强调国家风险对银行信用风险的影响(三)1988年《巴塞尔协议》的不足之处1、容易导致银行过分强调资本充足的倾向,从而忽略银行业的盈利性和其他风险。2、从具体的风险资产的计算看,《巴塞尔协议》也没有考虑同类资产不同信用等级的差异,从而不能十分准确地反映银行资产所面临的真实风险状况。3、仅注意到信用风险,而没有考虑到在银行经营中影响越来越大的市场风险和操作风险。4、许多已有的监管约束推动了国际银行业的风险套利现象,但1988年的《巴塞尔协议》却难以有效约束这种现象。这主要包括:通过推进资产的证券化将信用风险转化为市场风险等其他风险来降低对资本金的要求,广泛采用控股公司形式来逃避资本金的约束。案例分析英国—巴林银行倒闭事件1763年,弗朗西斯·巴林爵士在伦敦创建了巴林银行,它是世界首家“商业银行”,既为客户提供资金和有关建议,自己也做买卖。由于经营灵活变通、富于创新,巴林银行很快就在国际金融领域获得了巨大的成功。但是,巴林银行有别于普通的商业银行,它不开发普通客户存款业务,故其资金来源比较有限,只能靠自身的力量来谋求生存和发展。1995年2月27日,英国中央银行宣布,英国商业投资银行——巴林银行因经营失误而倒闭。消息传出,立即在亚洲、欧洲和美洲地区的金融界引起一连串强烈的波动。东京股市英镑对马克的汇率跌至近两年最低点,伦敦股市也出现暴跌,纽约道·琼斯指数下降了29个百分点。尼克·李森国际金融界“天才交易员”,曾任巴林银行驻新加坡巴林期货公司总经理、首席交易员。以稳健、大胆著称。在日经225期货合约市场上,他被誉为“不可战胜的李森”。由于他富有耐心和毅力,善于逻辑推理,能很快地解决以前未能解决的许多问题,他被视为期货与期权结算方面的专家,l992年,巴林总部决定派他到新加坡分行成立期货与期权交易部门,并出任总经理。1994年下半年,李森认为,日本经济已开始走出衰退,股市将会有大涨趋势。他以银行的名义认购了价值70亿美元的日本股票指数期货,并以买空的做法在日本期货市场买进了价值200亿美元的短期利率债券。如果这几笔交易成功,理森将会从中获得巨大的收益,然而“人算不如天算”,事与愿违,1995年1月16日,日本关西大地震,股市暴跌,李森所持多头头寸遭受重创,损失高达2.1亿英镑。但是还不至于能撼动巴林银行。为了反败为胜,尼克李森再次大量补仓日经225期货合约和利率期货合约,头寸总量已达十多万手。2月24日,当日经指数再次加速暴跌后,李森所在的巴林期货公司的头寸损失,已接近其整个巴林银行集团资本和储备之和。融资已无渠道,亏损已无法挽回,李森畏罪潜逃。巴林银行面临覆灭之灾,银行董事长不得不求助于英格兰银行,希望挽救局面。然而这时的损失已达14亿美元,并且随着日经225指数的继续下挫,损失还将进一步扩大。因此,各方金融机构竟无人敢伸手救助巴林,巴林银行从此倒闭。事情表面看起来很简单,里森的判断失误是整个事件的导火线。然而,正是这次事件引起了全世界密切关注,金融衍生工具的高风险被广泛认识。从里森个人的判断失误到整个巴林银行的倒闭,伴随着金融衍生工具成倍放大的投资回报率的是同样成倍放大的投资风险。这是金融衍生工具本身的“杠杆”特性决定的。二、《巴塞尔新资本协议》(一)新协议产生的背景20世纪90年代后,在金融创新的不断推动下,金融衍生工具及交易迅猛增长,银行业也越来越深入地介入到这些衍生交易中,金融市场的波动对银行业的影响也越来越大。从国际环境来看,巴林银行、大和银行等几起震惊全球金融界的大案基本上都是由于市场风险管理失控而引发和导致的。为应对新的国际金融形势,委员会适时推出了更加具有风险敏感性的《巴塞尔新资本协议》。三大支柱1、最低资本2、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3、市场约束三大支柱监管当局监督检查资本充足率监督检查市场约束监督检查操作风险资本定义风险加权资产信用风险操作风险市场风险内部评级法标准法内部测量法标准法基本指标法内部模型法标准法(二)三大支柱1、第一支柱—最低资本标准在最低资本标准上,修订框架坚持1988年协议关于资本的定义和风险加权的计算,同时保留了核心资本充足率不低于4%、总资本充足率不低于8%的规定,但是对具体的计算方法做出了重要调整。(1)变更了资本充足率的计算公式在计算资本充足率时增加了银行账户的利率风险和银行的操作风险,相应增加了银行的监管资本要求。原来的:资本充足率=资本/风险加权资产变为:资本充足率=资本/(信用风险加权资产+1.25市场风险资本要求+12.5操作风险资本要求)。(2)修改了信用风险的计算修订框架对信用风险计算提出了两种方法:标准法和内部评级法。标准法:该方法把利率、汇率、证券和商品的价格风险各自分为特定风险和一般市场风险,然后按照给出的具体计算方法进行计算所需要的风险资本并予以汇总,得出整个市场价格风险所对应的资本要求。标准法下,银行信用风险被细分为5个档次:AAA到AA-;A+到A-;BBB+到BBB-;BB+到B-;低于B-内部评级法按照内部评级法的规定,银行将银行账户中的风险划分为:公司业务风险、国家风险、同业风险、零售业务风险、项目融资风险和股权风险六大风险。然后,银行根据标准参数或内部估计确定其风险要素,并计算得出银行所面临的风险(3)将操作风险纳入监管范畴操作风险是指由于不正确的内部操作流程、人员、系统或外部事件所导致的直接或间接损失的风险。2、第二支柱—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监管当局不仅要保证银行有足够的资本来应对所面临的风险,而且也要促使银行提高风险管理水平。监管当局要有正确评估银行的风险与所需资本的能力。其它风险防范的方法包括强化风险管理、完善内部控制等。3、第三支柱—市场约束委员会特别强调市场约束具有强化资本监管、帮助监管当局提高金融体系安全稳健的潜在作用。该支柱的核心是要求银行进行有效的信息披露,因为有效的信息披露可以向市场参与者提供信息,帮助市场纪律发挥作用。三、《巴塞尔协议Ⅲ》(一)背景2007年始于美国的次贷危机爆发,大量投行破产,股市、房市陷入长期低迷,并最终发展为全球性的金融危机。2010年9月巴塞尔委员会提出了对资本监管更为严格的《巴塞尔协议Ⅲ》,以加强商业银行抵御风险的能力。(二)主要内容主要集中在:一级资本重新定义最低资本金比率要求过渡期安排2311、新的一级资本包括权益资本和留存收益规定只有在持续经营的基础上具备足够的损失吸收能力的非普通股资本工具才可纳入一级资本,有效的权益资本需占一级资本的50%以上。2、最低资本金比率的要求(1)银行的一级资本充足率下限将从现行的4%上调至6%;(2)由普通股构成的核心一级资本占银行风险资产的下限将从现行的2%提高到4.5%;(3)银行还必须设立新的、单独的“资本防护缓冲金”,占资产的2.5%,使总的优质资本金要求达到7%。(4)协议还要求银行在信贷市场繁荣时设立单独的“逆周期资本缓冲金”,占总资产的0%—2.5%。巴塞尔协议Ⅲ最低资本要求框架(%)总资本一级资本普通股(资本扣减后)BaselⅢ最低资本充足率要求1、最低资本充足率2、超额留存缓冲资本3、反周期超额资本要求864.52.50-2.51+210.58.571+2+310.5-138.5-117-9.5BaselII最低资本充足率要求8423、过渡性安排以最大限度的降低其对商业银行的贷款供给能力和对宏观经济发展的影响。(见巴塞尔协议Ⅲ最低资本要求框架执行时间表)(三)《巴塞尔协议Ⅲ》的改进1、提高了商业银行的资本质量,使其经营更加稳健《巴塞尔协议Ⅲ》在对一级资本的构成进行明确定义的基础上,对原来巴塞尔协议Ⅱ中模糊不清的一些概念进行了清晰的阐述。其在对资本充足率的要求形势进行简化的同时,更加强化了对一级资本和二级资本的监管。2、扩大了风险资产的覆盖面《巴塞尔协议Ⅲ》更加鼓励信用等级高的场内交易,减少场外交易,同时加大了对交易对手信贷风险资本要求的防范,还进一步引入了“杠杆率”的概念,通过对过度杠杆化的抑制,以防止商业银行在去杠杆化过程中所带来的系统性风险。3、试图解决“顺周期性问题”为了解决现今金融危机中暴露出来的商业银行资本监管的顺周期性问题,巴塞尔协议Ⅲ设置了“资本留存缓冲”和“逆周期资本缓冲”的要求,通过强制性的按商业银行总资产的一定比例设置“逆周期资本缓冲金”,以进一步防范金融风险。4、稳健实现商业银行资本监管框架的过度对《巴塞尔协议Ⅲ》的全面实施,委员会设定了2011-2019年这9年的过渡期,以循序渐进的达到资本监管的要求。同时规定对商业银行6%的一级资本充足率要求和4.5%的核心一级资本要求从2015年起执行,在2013年必须达到3.5%,2014年必须达到4%。《巴塞尔协议Ⅲ》还要求商业银行在2016年-2019年须设立资本留存缓冲和逆周期资本缓冲。在此过渡期结束后,资本留存缓冲须达到商业银行风险加权资产的2.5%,与此同时,各国的银行业监管层还可根据各自的实际情况来决定是否需要进一步增加0-2.5%的逆周期资本缓冲。总体来说,《巴塞尔协议Ⅲ》是针对银行资本充足率和流动性的一项综合银行监管指标体系。协议的制定过程充分体现了监管者对于本轮金融危机的反思,即在现有规约的基础上,不仅上调了针对银行的资本充足比例要求,新增了资本缓冲要求,更注重银行资本的质量,并配合以流动性约束,其目的在于确保银行经营的稳健性,进而保障整个金融体系的稳定并防范危机重演。四、我国《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一)明确资本充足率计算规则在资本充足率的计算公式中,监管资本为分子,风险加权资产为分母。《办法》增加了所计算的资本扣减项,扩大了所计算分母的覆盖范围,并引入了操作风险,扩大了市场风险适用的银行范围。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计算公式:资本充足率=(总资本-扣减项)/RWA(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操作风险)一级资本充足率=(一级资本-扣减项)/RWA(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操作风险)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核心一级资本-扣减项)/RWA(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操作风险)具体来说:一是依据巴塞尔协议Ⅲ中对新规定的监管资本定义,审慎的确了定监管资本的构成,使各类资本工具的损失吸收能力得到提升。二是风险覆盖范围扩大,风险加权资产审慎计量。(二)《办法》将对商业银行资本监管的要求分为四个层次,监管四类银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