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额保证合同最高额保证,就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签订一个总的保证合同,为一定期限内连续发生的借款合同和某项商品交易行为提供保证,只要债权人和债务人在保证合同约定的债权额限度内进行交易,保证人则依法承担保证责任。最高额保证合同怎么写呢?以下是在范文大全我为大家整理的最高额保证合同范文,感谢您的欣赏。最高额保证合同范文一保证人:地址:债权人:江苏银行地址:为确保债权人与(以下简称债务人)于年月日签订的金额为(币种)(大写),合同编号为的(以下简称主合同)的履行,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保证人与债权人双方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并愿遵守本合同所有条款。第一条保证内容保证人无条件地、不可撤消地向债权人保证,为债权人与债务人订立的主合同项下年月日至年月日期间债务人的实际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上述期限仅指贷款(各类授信业务)的发生期限,到期日不受期限约束。第二条保证范围保证人在本合同项下担保的范围为债务人在主合同项下发生的全部债务,包括但不限于本金、利息、复利、罚息、手续费、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律师费、公证费、税金、诉讼费、差旅费、评估费、拍卖费、财产保全费、强制执行费、公告费、送达费、鉴定费及债权人为实现债权所支付的其它相关费用等款项。第三条保证最高额保证人在本合同项下承担的保证最高额为最高不超过(币种)(大写)。在此,保证最高额仅指在本合同第一条中债务人与债权人签订的主合同项下及合同期间内债务人实际使用贷款或授信总额(指扣除保证金部分的授信敞口额度)扣除已还部分所形成的贷款(授信)本金余额,并未包括本合同第二条规定的除贷款(综合授信)本金之外的利息、复利、罚息等各项应付款项,但保证人对该部分款项仍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同意债务人可循环使用主合同项下贷款(授信)额度,保证人同意债务人可以调剂使用其在主合同项下的综合贷款(或授信)额度内各类贷款(或授信)业务额度,且保证人在担保总额内仍应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第四条保证人已全面认真阅读并完全理解债权人与债务人签订的主合同,应保证人要求,债权人已就主合同及本合同作了相应的条款说明,保证人已经充分知悉、理解本合同与主合同的全部条款内容,签署本合同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保证人对主合同及本合同的订立及履行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有充分认识,对其涉及有关保证人的义务予以完全确认。第五条保证人对主合同项下债务人所欠债权人的全部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包括债务人违约或债权人要求债务人提前清偿时发生的债务。保证人在收到债权人书面通知后,应按债权人指定的时间、币种、金额和结算方法履行清偿责任,且承诺债权人有权在债权人认为合适的时候从保证人的银行账户中扣收全部担保金额,如扣划款项为外汇的,按扣划日债权人所公布的外汇买入价折算。第六条保证人(包括保证人的继承人、受让人、接管人)在第七条本合同的保证期间为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主合同项下债务到期(包括展期到期)后满两年之日止。第八条本合同的担保义务不因债务人与债权人同意对主合同条款除金额以外的任何变更(包括但不限于修改、补充、删除等)而受影响。在债权人和债务人同意展期或延期履行债务时,本合同继续有效。债权人于保证期间依法将其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的,保证人在原保证的范围内继续承担保证责任。第九条保证人无条件且不可撤销的向债权人作出如下保证:因债务人未履行或推迟履行主合同、或因某种原因确认主合同无效、或因保证人未履行或推迟履行本合同的任何条款而导致债权人任何损失的,均将成为保证人对债权人的一项独立的应索即付的债务。第十条无论何种原因导致主合同在法律上成为无效或部分条款无效,保证人对债务人的还款责任仍应按本合同载明的条件承担担保责任。保证人承诺监督借款人使用贷款(或授信),如果债务人改变贷款(或授信)用途,保证人仍承担担保责任。第十一条如主合同项下除本保证外又有物的担保的,保证人愿意就所担保的全部债务先于物的担保履行连带保证责任。第十二条保证人是依法设立的实体,在法律上有资格签订本保证合同和履行连带保证责任,并且其签订本合同已获得充分授权,履行本合同的所有手续均已完备。第十三条保证人签署和履行本合同是其自身真实意思表示,系真实、有效、合法,且不受本合同任何一方与第三方之间的关系或其他任何事件的影响。第十四条保证人在本合同项下的债务,与保证人的其他债务处于同等地位,处于同一受偿顺序。第十五条若保证人就本合同与债务人签订反担保合同,该反担保合同不得侵害债权人的任何权益,且当保证人因该反担保合同而与债权人在对债务人的债务追偿中处同一受偿顺序时,债权人应优于保证人获偿。未经债权人书面同意,保证人不得要求债务人就保证人在本合同项下承担的义务以财产抵押的方式设立反担保。第十六条保证人在本合同项下的担保责任将随着债务人在主合同项下债务的减少而相应递减。第十七条保证人应按债权人要求向债权人提供真实、完整、有效的财务报表及其他相关资料、信息。第十八条保证人发生住所、通讯地址、联系电话及营业范围、法定代表人等事项变更时,应自有关事项变更之日起十日内书面通知债权人。若保证人未履行上述通知义务,债权人按照原通讯地址寄送有关通知、文件的,视为已送达保证人。第十九条如本合同经公证机关公证赋予强制执行效力,保证人同意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并放弃抗辩权。第二十条法律适用及争议解决本合同的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及争议的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合同履行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进行协商或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以下第项规定的方式解决争议:A.向债权人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B.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第二十一条本合同及其任何修改、补充,均自债权人和保证人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公章后生效。第二十二条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本合同未尽事宜,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主合同的有关条款、江苏银行的有关规定解释或办理。第二十三条本保证合同一式份,由保证人、债权人、、各执一份,每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保证人(公章)债权人(公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章: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表签章:合同签订日:年月日最高额保证合同范文二甲方(债权人):乙方(债务人):丙方(保证人):为保障甲方债权的实现,丙方自愿为甲方与乙方之间形成的相关债权提供最高额保证。为此,依据《合同法》、《担保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三方经友好协商,订立本合同内容如下:第一条定义最高额保证,是指甲方与丙方之间就乙方在一定期间内连续发生的多笔债务,确定一个最高额度,由丙方在此最高额度内对乙方履行债务向甲方提供保证。该最高额度是指乙方在甲方处的各项债务(含或有负债)的总余额。第二条被保证的主债权被保证的主债权是指自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年____月____日期间因甲方与乙方之间的《销售合同》而形成的一系列债权,其最高额度为人民币______元整(¥______)。在上述约定期限和最高额度内,甲方与乙方根据《销售合同》所签订的一系列合同、协议及其他法律文件(包括但不限于欠条、对帐函等)为本合同的主合同。第三条保证方式丙方提供的保证为连带责任保证。只要《销售合同》及其他主合同(以下统称主合同)项下单笔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乙方没有履行或者没有全部履行其债务,甲方即有权直接要求丙方承担保证责任。当乙方未按主合同约定履行其债务时,无论甲方对主合同项下的债权是否拥有其他担保(包括但不限于保证、抵押、质押、保函、备用信用证等担保方式),甲方均有权直接要求丙方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第四条保证期间1.对于主合同项下其他单笔债务,保证期间自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两年止。2.若发生法律法规规定的事项,甲方宣布债务提前到期的,保证期间至债务提前到期之日起两年止。第五条保证范围本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合同项下的债务本金、利息、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为实现债权而实际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差旅费等)。第六条丙方声明与保证1.丙方是依法成立的法人,具有签订和履行本合同所必须的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2.丙方自愿为主合同乙方提供担保,其在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意思表示是真实的。3.丙方提供的与主合同有关的一切文件、报表及陈述均是合法、真实、准确、完整的。除已向甲方书面披露的情形以外,丙方没有任何可能影响本合同履行的其他任何重大负债(包括或有负债)、重大违约行为、重大诉讼、重大仲裁事项或其他影响其资产的重大事宜未向甲方披露。第七条保证人的权利与义务1.丙方应向甲方提供真实有效的能够证明其合法身份的法律文件。2.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如丙方变更法定代表人、住所、名称、电话、传真,应于变更后一周内书面通知甲方。3.丙方应定期或随时应甲方要求,向甲方提供真实反映其综合财务状况的报表及其他文件。4.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如丙方发生转股、改组、合并、分立、股份制改造、合资、合作、联营、承包、租赁、经营范围和注册资本变更、重大资产转让等,应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甲方。5.丙方停业、歇业、被宣告破产、解散、被吊销营业执照、被撤销、财务状况恶化或涉及重大经济纠纷应在发生之日起三日内书面通知甲方。第八条:保证权利的实现:1、乙方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时不履行债务的,甲方有权要求丙方承担保证责任。2、债务履行期内,如果甲方有确切证据证明乙方经营恶化或抽逃资金、转移资产逃避债务,或其他足以危及甲方债权的情况,甲方有权要求丙方提前承担保证责任。3、丙方有部分或全部失去代为清偿能力的可能时,甲方有权要求丙方提前承担保证责任。第五条、本合同履行时,如发生争议,三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向甲方所在地法院诉讼解决。第六条:本协议一式三份,三方各执一份。甲方:乙方:丙方: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年月日最高额保证合同范文三保证人(乙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办公地:身份证号码:居住地:联系电话:共同保证人(乙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办公地:身份证号码:居住地:联系电话:编号为:《授信额度合同》(以下称主合同见附件),甲方与乙方签订本《最高额保证合同》(以下称本合同)。第一条本合同为最高额保证合同,在约定期间内该授信额度可以连续、循环使用,每次使用贷款时债务人需单独与甲方签署《用款协议》,各个《用款协议》在同一时点上的贷款余额之和不得超过授信额度人民币万元。第二条本合同签订并生效后,甲方与债务人可在授信额度有效期内签署一个或多个用款协议,如果签署用款协议时,债务人的累计贷款余额与拟新发生的贷款之和未超过授信额度,则甲方无需再通知乙方或征得其同意。第三条本合同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乙方以其(法人财产、个人财产或家庭共同财产)为责任财产承担前款规定的保证责任。本合同的保证期间为2年,依各主合同债务到期之日起分别计算。基于一、债务人依《授信额度合同》和各个用款协议之约定所承担的全部债务本金和利息;二、因违约而产生的罚息,其计算方式参见《授信额度合同》第八条第4款的约定,罚息计算自违约发生之日起至乙方债权得到清偿之日止;三、乙方要求甲方或债务人承担偿债义务所发生的其他各项费用。第五条乙方的陈述和保证(适用于企业法人)一、乙方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注册成立且合法存在的企业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具有签订和履行本合同及相关合同所必需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二、乙方完全了解《授信额度合同》和主合同的约定条款,提供此最高额保证担保完全出于自愿,具有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同意保证担保的决议,其在本合同项下的意思表示真实。三、根据甲方的要求提供相关资料,并对全部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负责。四、乙方发生下列情况时应及时通知甲方:1、经营机制发生变化,如实施承包、租赁、联营、合并、分立等重大事项;2、股权结构、经营范围或注册资金发生变更;3、破产、歇业、解散、被停业整顿、被吊销营业执照;4、财务状况恶化或涉及重大经济纠纷可能严重影响或丧失偿债能力;5、住所、电话、法定代表人发生变更。上述重大是指每一项纠纷或投资或财产处分等行为涉及的金额达到或超过授信额度。第六条乙方发生前款约定之事项时,应提前20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甲方,并切实落实本合同项下全部担保责任;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