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BT方式應用方案FBT方式可廣泛應用於大型基礎設施工程建設領域,屬於一種新型的融資建設方式。本文對FBT方式進行了深入分析,並結合實際操作經驗,提出了FBT專案的具體實施方式、注意的問題及政策建議。一、對FBT方式的理解(一)FBT的概念及意義1、FBT的概念FBT(Financing—Build—Transfer)即融資-建設-轉讓,是由業主確定融資建設方(投標人),由融資建設方(投標人)負責專案資金籌措和工程建設,專案建成竣工驗收合格後由業主回購,並由業主向建設方(投標人)按項目總投資支付回購價款的一種融資建設方式。2、採用FBT方式的意義和傳統的投資建設方式相比,採用FBT方式具有一定的優勢:(1)採用FBT方式可為專案業主籌措建設資金,緩解建設期間的資金壓力。同時,通過成立FBT專案公司,專案建設方可採用專案融資的方式實現表外融資,可有效提高資金使用效率,分散投資風險。(2)採用FBT方式可以降低工程實施難度,提高投資建設效率。FBT專案由融資建設方負責工程全過程,包括工程前期準備、融資、施工等建設環節,因而可以有效實現融資與施工的緊密銜接,減少建設管理和協調環節,實現工程融資建設的一體化優勢和規模效益。(3)FBT方式一般採用國家現行建安標準取費價格合同,工程進度及品質標準由業主確認並委託監理公司監督,可有效的降低工程造價,轉移業主的投資建設風險。(4)FBT項目回購資金有保證,投資風險小。FBT方式通過業主方向銀行或政府財政申請設置回購承諾和回購擔保的方式,可降低投資回收風險,其投資回收期限較短。對投資機構及大型建築企業而言,FBT項目是一種良好的投資管道,通過FBT方式參與工程項目的投資建設,既有利於避免與中小建築企業的惡性競爭,又能發揮企業自身技術和資金的綜合優勢。目前,FBT方式在國內基礎設施領域逐步開始應用,實現了選擇融資能力較強、建設水準高的企業建設工程的預期目的。(二)FBT方式的法律特徵目前,我國尚無FBT的專門立法,FBT是一種新型的融資建設方式,對基礎設施專案建設專案而言,FBT方式具有獨特的法律特徵。1、FBT參與主體的特殊性。參與FBT專案的主體為業主和工程投資建設方,這兩方主體均具有特殊性。在基礎設施專案建設中,業主為特殊主體,即政府、政府組成部門,或者政府投資設立並承擔基礎設施建設職能的國有企業。建設方主要為具備一定投融資能力的投資機構和具有建設資質的建築企業等。2、FBT投資客體的特殊性。其特殊性在於:一是FBT項目的客體大部分為基礎設施和公用事業,如城市軌道交通、橋樑、公路等基礎建設,政府對其享有建設權和所有權;二是FBT投資客體的所有權存在轉移性,即業主通過合同方式把某一重大專案的投資、建設的權利和責任讓給投資建設方(投標人),投資建設方(投標人)在合同規定時間內,擁有該項目的所有權,專案竣工驗收合格後,業主回購項目並獲得項目所有權。3、FBT參與主體法律關係的複雜性。FBT項目涉及融資、建設、轉讓等一系列活動,參與人包括政府、項目業主、投資建設方(投標人)、施工企業、原材料供應商、融資擔保人、保險公司以及其他可能的參與人,從而形成了眾多參與人的紛繁複雜的法律關係。4、FBT方式所涉及當事人的權利義務關係是通過合同確立的,其中包括貸款合同、建設合同、回購承諾、回購資金履約擔保以及聯合體協議等,是一系列合同的有機組合。(三)FBT方式與墊資承包的區別有人認為,FBT就是“帶資承包”。實際上,FBT方式與墊資承包有較大區別,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1、合法性建設部、國家計委、財政部早在1996年6月4日就作出《關於嚴格禁止在工程建設中帶資承包的通知》,其中提到:“任何建設單位都不得以要求施工單位帶資承包作為招標條件,更不得強行要求施工單位將此類內容寫入工程承包合同,施工單位不得以帶資承包作為競爭手段承攬工程”。國家發改委等7部委30號令《工程建設專案施工招標投標辦法》中明確規定,“招標人不得擅自提高履約保證金,不得強制要求中標人墊付中標專案建設資金”。由此可以看出,墊資承包實質上違背了現行法律法規的規定,是一種違法違規行為。而FBT是由投資機構在專案所在地組建專案公司對專案實施投資建設,屬投資行為,符合國家相關法規。FBT方式通常為由業主方與投融資機構達成FBT合作方式(融資-建設-轉讓)合同(協議),由投融資機構對所承接的專案工程所須資金進行融資並指定施工單位建設竣工後整體轉讓給業主,非施工單位帶資承包工程。2、資產的隸屬關係FBT專案的回購實質上是一種資產轉讓行為。在建設期間,工程資產所有權歸建設方所有,回購完成後,工程資產所有權轉移給業主所有。而在墊資承包中,工程資產所有權均歸業主所有,施工企業在建設期間不擁有項目所有權。3、投資風險FBT項目一般需由項目建設方或地方政府出具項目回購承諾函,以及第三方(一般為銀行或政府財政)提供項目回購擔保承若函,因此,項目建設方的投資收回有保障,投資風險較小。而在墊資承包方式中,專案業主一般不能出具類似的擔保,同時,由於工程資產所有權屬于專案業主,一旦專案資產被銀行清算,承包方所墊資金將很難收回,風險很大。二、FBT專案的實施方式(一)採用FBT方式的前提條件基礎設施專案採用FBT方式,應具備以下幾個基本條件:1、前期工作深入,設計方案穩定,建設標準明確。2、工程建設難度適度,建設風險較小。3、業主應具有充足的回購能力,能提供銀行或政府財政回購承諾及相應擔保。4、工程規模適當,投資額度應在潛在投標人可承受的範圍內,專案業主方能積極協肋承接方開展融資建設工作。5、項目成本應該能夠較為準確的估算,以便於投標人估算和控制投資成本。(二)、FBT融資建設方式的特點1、對投資建設方無特殊資質要求,只要其具有較強的投融資能力即可。2、按照專案融資的方式進行融資。建設方採取成立專案公司的方式,以專案公司為主體籌措建設資金,業主方為項目公司的融資貸款提供擔保,為便於項目公司融資,一般需業主出具回購承諾(銀行履約保函或政府財政還款承若)及第三者回購擔保。3、在建設過程中,業主對工程的參與程度較小。在專案建設期間,專案公司履行業主職能,負責專案的融資建設管理。專案施工單位由專案公司確定。業主的主要職責是確定項目建設標準、驗收標準和支付回購款項。運作示意圖如下:FBT方式適用於工程技術成熟、技術標準明確、投資規模較大的工程項目。此方式的主要優點為:一是有利於擴大投資者的選擇範圍;二是由FBT項目公司作為主體進行融資,可降低投資者的投資風險,拓寬融資管道;三是專案結構清晰,建設協調、管理的各個環節銜接緊密,業主進行工程管理的難度較小;四是建設風險全部轉移給專案建設方承擔,業主的建設風險較小,同時,建設方具有較大的自主權和利潤空間。(二)、FBT工程施工承包方式FBT工程施工承包方式是指專案公司確定的專案施工單位,施工單位按照合同約定對工程項目的材料採購、施工、竣工驗收等實行全過程的承包。此種方式的特點為:1、工程施工直接由投資方(專案公司)指定承建單位承建,無須進行二次招標,承建方必須具備相應的建設資質。2、投資方(項目公司)直接和承建方簽署施工合同(工程施工承包合同)。3、業主通過聘請工程監理公司或設立工程監管機構等方式對建設方進行履約管理。(三)FBT方式實施中應注意的幾個問題FBT方式的實施過程和BT建設方式主要體現在:(1)FBT方式是投融資機構在項目建設所在地成立獨立法人企業進行融資建設,專案建成後整體轉讓給項目業主,投融資機構有-定融資能力即可。(2)BT方式是由施工企業直接承包,專案建成後整體轉讓給項目業主。因此FBT方式的實施過程和BT建設方式基本相同,在此不作詳細闡述,重點就實施中應注意的幾個問題進行簡要說明。1、選擇合適的專案實施結構,兼顧參與各方利益在確定專案實施結構前,首先要對建設專案的工程特點、前期工作情況、業主的需求和管理能力,以及潛在投資者進行深入分析,以選擇對應的實施方式。同時,專案實施結構應把握“放而不亂,管而不死”的原則,做到既能保證項目建設方有一定的建設自主權,又能最大程度的保證工程品質,維護專案業主的利益。2、嚴格投標人的融資能力,對投標人聯合體各方的關係要有明確的約定。根據建設專案的投資規模和建設特點,在專案招標時應對投標人的投融資能力和建設能力提出明確資質標準,投標人應具備承擔FBT項目投資建設的能力和經驗。同時,由於城市基礎設施項目投資大,項目實施難度大,投標人常以組成聯合體的方式參與專案融資建設。聯合體成員的定位要明確,要儘量引導優勢互補的企業組成聯合體。3、完善監管體系,杜絕分包、轉包行為在FBT專案中,工程分包和轉包情況比較普遍,是影響專案工程品質的重要風險因素。為避免此類問題的發生,可採取以下措施:一是在招標檔中對專案的分包、轉包情況進行詳細和明確的約定,禁止隨意分包和轉包;二是建立健全監管體系,業主應組建監管機構,對工程分包情況進行嚴格管理。4、扎實做好前期工作,明確建設標準和工程進度。要成功實施FBT項目,必須在項目提出、規劃、可行性研究、投資者的選擇、規劃設計方案、開工建設等各個環節保持一致性和前瞻性,扎實做好專案前期工作,明確專案建設標準以及專案與外部工程的對接。專案前期工作特別是規劃設計方案的穩定程度、設計深度對專案成功實施與否影響極大。如設計方案不穩定,就可能導致工程變更、洽商等一系列問題的出現,項目投資可能因此大幅度增加。此外,編制建設標準時要做到深度適當,可操作性強。5、重視專業仲介機構的作用在專案招標過程中,聘請仲介諮詢機構為專案融資結構設計、招標檔、合約起草談判等方面提供專業化協助,可以更大限度挖掘潛力,規避風險。三、政策建議在國內基礎設施建設領域,FBT方式作為一種新型的融資建設方式,誕生的時間短、實踐經驗少,在實際操作中需政府有關部門在立法、審批等環節進一步予以規範,以促進FBT方式在基礎設施專案中的廣泛應用和健康發展。1、建立健全FBT相關的法律法規目前國內沒有專門的FBT方面的法律法規,使得FBT專案在實際操作中缺乏明確的法律依據,給FBT專案的實施帶來了一定的難度。FBT項目資產到底屬於業主還是項目建設方,建設方的資質要求,是否需要成立FBT專案公司等問題亟需明確和規範。建議有關部門加快立法步伐,儘早出臺專門的法律法規,使FBT專案的實施更加規範,有章可循。2、明確FBT方式的稅收體制在FBT方式下,專案竣工驗收後移交給業主實際上是一種資產轉讓行為,業主向建設方支付項目回購款時,按現行稅法,專案建設方需要繳納資產轉讓的營業稅金。由於在施工環節,建設方已經繳納了建築營業稅,如果再繳納轉讓資產的營業稅金,等於是雙重納稅,無疑將加大項目的運作成本。鑒於FBT專案的特殊性,建議有關部門儘快明確FBT方式下的稅收徵收體制,避免重複納稅。3、明確FBT投資建設管理體制FBT方式既是投資方式的創新,又是建設管理方式的創新。FBT招標是按工程招標的方式由建設主管部門負責管理,還是歸入專案法人招標或特許經營招標的範疇由發改委等投資主管部門管理,目前其界定還不清晰,各部門在管理FBT專案時職責分工相互交叉,定位也不明確。建議有關部門儘快明確FBT專案的投資建設管理體制,明確職責分工,以避免多頭管理,職責不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