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广州市文物与历史建筑普查认定标准普查过程中发现的实际存在,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不可移动历史文化遗存,均应认定为不可移动文物;具有一定保护价值,能够反映历史风貌和地方特色,未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也未登记为不可移动文物的建筑物、构筑物可作为历史建筑线索。具体认定标准如下:1古遗址的认定具有如下条件之一的予以认定:1.1存在文化堆积,并有明晰的分布范围;1.2在地表发现有古文化遗物,且具有一定的分布范围;1.3水库、湖泊、河流以及沿海水域内的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各类文化遗存,包括沉船和地点明确的文物出土点;1.4经过考古发掘,原址地形、地貌未发生根本性改变;1.5建筑及构筑物基址尚存。2古墓葬的认定具有如下条件之一的予以认定:2.1形制结构或遗迹尚存;2.2整体迁移,在新迁址占有独立的地域范围;2.3经过考古发掘,原址地形、地貌未发生根本性改变。3古建筑的认定2具有如下条件之一的予以认定:3.1建筑物、构筑物主体存在;3.2建筑本体重修,但原有风格或形制基本保留;3.3建筑整体迁移,在新迁址占有独立地域范围。4石窟寺及石刻的认定具有如下条件之一的予以认定:4.1洞窟尚存,无论保存程度如何;4.2石刻本体尚存,无论保存程度如何;4.3石窟寺、石刻迁移,新迁址占有独立地域范围。5近现代重要史迹与代表性建筑的认定具有如下条件之一的予以认定:5.1与历史进程、重要历史事件、历史人物有关的史迹与代表性建筑的本体尚存或有遗迹存在;5.2具有时代特征并在一定区域范围具有典型性、在社会各领域中具有代表性、形式风格特殊且结构和形制基本完整的建筑;5.3为纪念重要历史事件或人物建立的建筑物、构筑物,具有标志意义或典型意义。6其他不可移动文物的认定不能列入上述各类别的文化遗存,具有如下条件之一的予以认定:6.1具有一定的历史、艺术、科学价值,且本体存在;36.2古脊椎动物或其他古生物化石地点。7历史建筑线索的认定建成50年以上并能够反映地方城乡发展历史、具有较高历史文化价值,未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也未登记为不可移动文物,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构)筑物,可以列入历史建筑线索:7.1突出反映地方城乡建设历史或者社会生产、生活历史;7.2建筑样式、施工工艺和工程技术突出反映地域建筑历史文化特点或者具有科学研究价值;7.3重大政治、经济、文化、军事等历史事件的实物载体;7.4代表性、标志性建筑或者著名建筑师的主要代表作品;7.5重要的名人故居或者纪念性建筑;7.6其他具有历史文化意义的建筑。7.7对建成虽不满50年,但是符合前面规定特征之一,突出反映地方时代特点的建(构)筑物,也可以列入候选历史建筑名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