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项目核准与申请报告编写核准项目重点分析内容政府审查评估投资项目的重点1、合法性合规性2、项目内容2、投资规模*3、建设标准*4、资金筹措*5、资源配置6、安全7、环境8、节能9、经济10、社会投资项目核准制的基本思路与目的-投资体制改革要求投资体制改革指导思想1、按照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在国家宏观调控下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2、确立企业在投资活动中的主体地位,规范政府投资行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3、营造有利于各类投资主体公平、有序竞争的市场环境,促进生产要素的合理流动和有效配置,4、优化投资结构,提高投资效益,推动经济协调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投资体制改革的目标改革政府对企业投资的管理制度,按照“谁投资、谁决策、谁收益、谁承担风险”的原则,落实企业投资自主权;合理界定政府投资职能,提高投资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水平,建立投资决策责任追究制度;进一步拓宽项目融资渠道,发展多种融资方式;培育规范的投资中介服务组织,加强行业自律,促进公平竞争;健全投资宏观调控体系,改进调控方式,完善调控手段;加快投资领域的立法进程;加强投资监管,维护规范的投资和建设市场秩序。通过深化改革和扩大开放,最终建立起市场引导投资、企业自主决策、银行独立审贷、融资方式多样、中介服务规范、宏观调控有效的新型投资体制。改革项目审批制度,落实企业投资自主权。彻底改革现行不分投资主体、不分资金来源、不分项目性质,一律按投资规模大小分别由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审批的企业投资管理办法。对于企业不使用政府投资建设的项目,一律不再实行审批制,区别不同情况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其中,政府仅对重大项目和限制类项目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角度进行核准,其他项目无论规模大小,均改为备案制,项目的市场前景、经济效益、资金来源和产品技术方案等均由企业自主决策、自担风险,并依法办理环境保护、土地使用、资源利用、安全生产、城市规划等许可手续和减免税确认手续。对于企业使用政府补助、转贷、贴息投资建设的项目,政府只审批资金申请报告。各地区、各部门要相应改进管理办法,规范管理行为,不得以任何名义截留下放给企业的投资决策权利。转变政府管理职能确立企业的投资主体地位政府核准制规范政府核准制。要严格限定实行政府核准制的范围,并根据变化的情况适时调整。《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研究提出,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未经国务院批准,各地区、各部门不得擅自增减《目录》规定的范围。企业投资建设实行核准制的项目,仅需向政府提交项目申请报告,不再经过批准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开工报告的程序。政府对企业提交的项目申请报告,主要从维护经济安全、合理开发利用资源、保护生态环境、优化重大布局、保障公共利益、防止出现垄断等方面进行核准。对于外商投资项目,政府还要从市场准入、资本项目管理等方面进行核准。政府有关部门要制定严格规范的核准制度,明确核准的范围、内容、申报程序和办理时限,并向社会公布,提高办事效率,增强透明度。备案制健全备案制。对于《目录》以外的企业投资项目,实行备案制,除国家另有规定外,由企业按照属地原则向地方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备案。备案制的具体实施办法由省级人民政府自行制定。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要对备案工作加强指导和监督,防止以备案的名义变相审批。扩大大型企业集团的投资决策权基本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特大型企业集团,投资建设《目录》内的项目,可以按项目单独申报核准,也可编制中长期发展建设规划,规划经国务院或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批准后,规划中属于《目录》内的项目不再另行申报核准,只须办理备案手续。企业集团要及时向国务院有关部门报告规划执行和项目建设情况。鼓励社会投资放宽社会资本的投资领域,允许社会资本进入法律法规未禁入的基础设施、公用事业及其他行业和领域。逐步理顺公共产品价格,通过注入资本金、贷款贴息、税收优惠等措施,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以独资、合资、合作、联营、项目融资等方式,参与经营性的公益事业、基础设施项目建设。对于涉及国家垄断资源开发利用、需要统一规划布局的项目,政府在确定建设规划后,可向社会公开招标选定项目业主。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各种所有制企业进行境外投资。拓宽企业投资项目的融资渠道允许各类企业以股权融资方式筹集投资资金,逐步建立起多种募集方式相互补充的多层次资本市场。经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和证券监管机构批准,选择一些收益稳定的基础设施项目进行试点,通过公开发行股票、可转换债券等方式筹集建设资金。在严格防范风险的前提下,改革企业债券发行管理制度,扩大企业债券发行规模,增加企业债券品种。按照市场化原则改进和完善银行的固定资产贷款审批和相应的风险管理制度,运用银团贷款、融资租赁、项目融资、财务顾问等多种业务方式,支持项目建设。允许各种所有制企业按照有关规定申请使用国外贷款。制定相关法规,组织建立中小企业融资和信用担保体系,鼓励银行和各类合格担保机构对项目融资的担保方式进行研究创新,采取多种形式增强担保机构资本实力,推动设立中小企业投资公司,建立和完善创业投资机制。规范发展各类投资基金。鼓励和促进保险资金间接投资基础设施和重点建设工程项目。规范企业投资行为各类企业都应严格遵守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安全生产、城市规划等法律法规,严格执行产业政策和行业准入标准,不得投资建设国家禁止发展的项目;应诚信守法,维护公共利益,确保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应按照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和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建立和完善国有资产出资人制度、投资风险约束机制、科学民主的投资决策制度和重大投资责任追究制度。严格执行投资项目的法人责任制、资本金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简化和规范政府投资项目审批程序1、合理划分审批权限。按照项目性质、资金来源和事权划分,合理确定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之间、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与有关部门之间的项目审批权限。2、对于政府投资项目,采用直接投资和资本金注入方式的,从投资决策角度只审批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除特殊情况外不再审批开工报告,同时应严格政府投资项目的初步设计、概算审批工作;3、采用投资补助、转贷和贷款贴息方式的,只审批资金申请报告。具体的权限划分和审批程序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会同有关方面研究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颁布实施。改进投资宏观调控方式综合运用经济的、法律的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对全社会投资进行以间接调控方式为主的有效调控。1、国务院有关部门要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编制教育、科技、卫生、交通、能源、农业、林业、水利、生态建设、环境保护、战略资源开发等重要领域的发展建设规划,包括必要的专项发展建设规划,明确发展的指导思想、战略目标、总体布局和主要建设项目等。按照规定程序批准的发展建设规划是投资决策的重要依据。2、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努力提高政府投资效益,引导社会投资。制定并适时调整国家固定资产投资指导目录、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明确国家鼓励、限制和禁止投资的项目。建立投资信息发布制度,及时发布政府对投资的调控目标、主要调控政策、重点行业投资状况和发展趋势等信息,引导全社会投资活动。3、建立科学的行业准入制度,规范重点行业的环保标准、安全标准、能耗水耗标准和产品技术、质量标准,防止低水平重复建设。投资项目备案制1、对企业投资项目实行备案制,是投资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是真正确立企业投资主体地位、落实企业投资决策自主权的关键所在。2、认真做好备案工作,有利于及时掌握和了解企业的投资动向,可以更加准确、全面地对投资运行进行监控;3、有利于贯彻实施国家的法律法规、产业政策和行业准入制度,防止低水平盲目重复建设;4、有利于及时发布投资信息,引导全社会投资活动;5、有利于及时发现投资运行中存在的问题,并采取相应的调控措施。1、投资项目备案制依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72004]20号2004年7月16日2、投资项目备案制文件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实行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制指导意见的通知发改投资[2004]2656号3、投资项目备案制适用项目凡是不使用政府资金、未列入核准目录的内资项目。4、投资项目备案制具体办法权限投资项目备案制具体办法由省级人民政府自行制定。5、投资项目备案制不予备案的情况1)不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2)产业政策禁止发展;3)需报政府核准或审批的项目。6、备案内容(各省市不同)1、投资主体基本情况法定代表人:注册地址、性质(1、国有企业2、集体企业3、城乡个体4、其他类型企业5、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2、项目基本情况项目名称建设性质(1、新建2、扩建3、改建4、迁建5、其他);建设地点省(区市)市县(区)乡(镇);建设规模(主要产品年生产规模);主要建设内容资源消耗用水量立方米/天用电量万度/天用煤量吨/天用油量吨/天;废弃物排放废气量立方米/天废水量吨/天固体废弃物量吨/天;劳动就业总就业人员人其中管理人员人;拟新征用地亩,其中耕地面积亩;总建筑面积平方米;计划开工时间年月;建设期限个月;3、项目投资情况项目总投资万元其中:固定资产投资万元,铺底流动资金万元;资金来源A.项目资本金万元,其中出资人及出资额:B.直接融资万元;C.银行贷款万元;D.其他投资万元;4、所附文件材料名称及份数:1)企业决定投资建设的有效文件(必须)2)营业执照副本;项目负责人:联系电话:法定代表人(签字):项目单位(盖章):年月日7、相关的手续环境保护、国土资源、城市规划、建设管理、银行等部门(机构)应按照职能分工,对投资主管部门予以备案的项目依法独立进行审查和办理相关手续,对投资主管部门不予以备案的项目以及应备案而未备案的项目,不应办理相关手续。投资项目核准制1、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办法2、外资项目核准办法3、境外投资项目核准办法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3、《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2004年7月1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9号4、国家发展改革委核报国务院核准或审批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目录发改投资[2004]1927号5、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改进和完善报请国务院审批或核准的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发改投资[2005]76号法律法规依据3、投资项目核准制适用项目国家制订和颁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以下简称《目录》),明确实行核准制的投资项目范围,划分各项目核准机关的核准权限,并根据经济运行情况和宏观调控需要适时调整。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单位投资建设《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内的项目,按照本办法进行核准。4、投资项目核准制具体权限项目核准机关,是指《目录》中规定具有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权限的行政机关。其中,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是指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地方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是指地方政府发展改革委(计委)和地方政府规定具有投资管理职能的经贸委(经委)。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和具有核准权限的国务院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以及本办法的精神和要求,制订具体实施办法。5、投资项目核准制基本方式企业投资建设实行核准制的项目,应按国家有关要求编制项目申请报告,报送项目核准机关。项目核准机关应依法进行核准,并加强监督管理。6、项目申请报告的主要内容(文件)(一)项目申报单位情况。(二)拟建项目情况。(三)建设用地与相关规划。(四)资源利用和能源耗用分析。(五)生态环境影响分析。(六)经济和社会效果分析。7、投资项目核准要求的其他文件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附送以下文件:(一)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城市规划意见;(二)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项目用地预审意见;(三)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意见;(四)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应提交的其他文件。8、投资项目核准程序企业投资建设应由地方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项目,须按照地方政府的有关规定,向相应的项目核准机关提交项目申请报告。国务院有关行业主管部门隶属单位投资建设应由国务院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核准的项目,可直接向国务院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提交项目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