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页共7页政府项目工程施工合同管理指导意见:工程变更管理【政府项目工程施工合同管理指导意见】工程变更管理工程变更管理是工程施工合同管理活动的重要内容,包括发包人工程变更管理和承包人工程变更管理。政府项目工程变更管理与一般工程相比有其特殊性,应当符合相关法律、行政管法规、行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有效且合乎合同的工程变更管理活动能够促进工程施工合同的顺利履行,真实反映工程施工合同履行状况,避免合同双方由于工程变更而引起的合同争议,为工程造价结算和施工索赔处置打下良好基础。本指导意见适用于发包人政府项目工程施工合同管理,政府项目发包人可根据工程管理的需要将本指导意见的相关内容或经修订后列入施工合同条款。1工程变更1.1本文件所称工程变更是指发包人在经批准工程施工图和施工合同的基础上,根据工程建设需要对工程做出的有关质量要求、设计图纸、材料或设备、工艺或做法、工程数量、技术参数等的变更。其他工程变更管理详见《工程施工索赔管理》。1.2发包人工程变更必须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行政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施工合同约定的程序。2一般原则2.1发包人、承包人、监理工程师和设计单位非经相关法律、行政管法规、行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程序,无权擅自对原经批准的工程进行变更。2.2工程变更应当以书面方式进行,必须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行政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施工合同的约定。特殊情况下确第2页共7页政府项目工程施工合同管理指导意见:工程变更管理需以口头方式发出,但应当在施工合同约定时间内予以确认。2.3任何工程变更文件必须经原设计单位的认可或批准并加盖设计专用章,经发包人认可后由监理工程师签发指令方可执行。2.4监理工程师、承包人有权依据其职权以书面方方式对工程变更文件提出建议、意见或质疑,设计单位应当予以书面方式回复采纳或不予采纳的意见。2.5任何未经合法程序的变更文件,发包人应当不予认可,即使认可也不应当被认为是合法的变更文件。2.6任何未经合法程序的变更文件,监理工程师应当不予签发,即使签发变更指令也不应当被认为是合法的变更文件。2.7任何未经合法程序的变更文件,承包人有权且应当以书面方式向发包人、监理工程师提出质疑,发包人、监理工程师无法或未予合理说明的,承包人应当拒绝执行。2.8设计单位出具的书面变更文件中应当工程变更的事由予以详细说明。2.9承包人接到变更指令后,应当以书面方式要求监理工程师对变更文件涉及的技术内容作出必要的说明,监理工程师应当予以说明。3重大变更3.1重大变更是指对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行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变更事项,也包括承发包人双方在施工合同中约定变更造价超过规定限额以上的变更事项。承发包人双方约定的重大变更造价限额一般在20万元以上,具体由财政主管部门根据不同工程的投资控制需要确定限额。3.2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行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重大设计变更须经建设行政部门批准后方可进行。3.3重大设计变更前,发包人应当以书面方式向财政行政部门和第3页共7页政府项目工程施工合同管理指导意见:工程变更管理审计行政部门提交相关报告,经审核同意后方可进行。财政行政部门和审计行政部门依照其职权,有权对发包人的重大变更事项提出质询,并要求发包人提交详细的说明文件进行答疑。3.4财政行政部门和审计行政部门要求发包人作出说明或答疑的,发包人应当就重大变更事项的内容、事由、技术、造价及经济合理性作出必要的说明。3.5重大变更引起工程造价超过经批准概算建设费的,须经原批准部门核准调整概算后方可进行。3.6重大变更因涉及施工合同实质性内容的重大调整,承发包人应当在施工合同中约定须向原施工合同管理部门备案后生效。4变更事项4.1质量变更4.1.1作为工程变更的特殊内容,工程质量变更不得低于原经批准的设计标准或要求,确有需要的应当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行政规章的规定办理批准手续。4.1.2监理工程师无权以自己的名义要求对工程质量进行变更,但可以依据其职权提出相关的建议。4.1.3承包人无权要求对工程质量进行变更,也无权提出类似的建议,除非其有证据和充分的理由证明原设计质量标准和要求不符合相关标准规范的规定。4.2设计变更4.2.1设计变更包括对原经批准设计图纸、技术参数、施工工艺或做法等的技术性变更。4.2.2设计单位需要对原设计进行变更的,应当以书面方式向发包人提出,经发包人同意后方可出具变更文件。4.2.3发包人需要对原设计进行变更的,应当以书面方式向设计单位提出,经设计单位同意后出具变更文件。监理工程师应当依据其第4页共7页政府项目工程施工合同管理指导意见:工程变更管理职权就发包人的变更建议签署意见。4.2.4承包人需要对原设计进行变更的,应当以书面方式向监理工程师提交变更建议书并附变更造价预算书,监理工程师、发包人批准后提交设计单位,设计单位同意后出具变更文件。4.3材料设备变更4.3.1材料设备变更包括对材料设备的产品、规格、型号、产地等的变更。4.3.2承包人应当在开工前就由其采购的工程需用材料设备向发包人提交采购计划。发包人、监理工程师对该计划提出修改意见的,承包人应当修改。4.3.3材料设备变更应当在材料设备采购计划确定的日期前向承包人发出。4.3.4设计单位、发包人、承包人需对材料设备进行变更的,同4.2.2-4.2.4款。4.4工程数量变更4.4.1工程数量变更是指对可独立施工的工程内容在数量上的增减变更。4.4.2设计单位、发包人、承包人需对工程数量进行变更的,同4.2.2-4.2.4款。5变更造价的确定5.1承包人接到变更指令后,在施工合同约定时间内向发包人提交价款变更报告,并按施工合同约定程序进行审核。5.2重大变更造价的确定5.2.1发包人依照3.3款向相关主管部门提交重大变更报告时,应当附有重大变更造价预算书。5.2.2重大变更经批准后,变更造价预算书作为变更指令的附件递交承包人,作为变更的暂定金额。第5页共7页政府项目工程施工合同管理指导意见:工程变更管理5.2.3承包人在施工合同约定时间内向发包人提交重大变更的价款变更报告,并按施工合同约定程序进行审核。5.3工程变更造价确定后按施工合同约定调整合同价款并列入工程进度款同期支付,施工合同有其他约定的从约定。5.4承包人提交变更价款报告应当附有如下资料:1)变更价款报告;2)变更价款计价编制书;3)工程变更文件;4)监理工程师变更指令;5)监理工程师确认承包人已完成变更指令的确认意见;6)其他编制变更价款报告的相关依据性资料。5.5承包人未在施工合同约定时间内提交价款变更报告的处置5.5.1一般性变更的,依据施工合同的约定,视为该变更不涉及造价变更或承包人放弃调整变更价款的权力。5.5.2工程重大变更的,经财政主管部门和审计主管部门同意,承发包人可以约定发包人有权自行确定其认为合理的金额作为变更价款且无需经承包人的确认。发包人确定变更价款前,应当按照3.3款的规定取得财政主管部门和审计主管部门的同意。5.5.3变更涉及核减工程价款的,承发包人可以约定发包人有权自行确定其认为合理的金额作为核减价款且无需经承包人的确认。发包人确定变更核减价款前,应当按照3.3款的规定取得财政主管部门和审计主管部门的同意。5.6发生下列情况的,工程变更核减造价的予以调整,增加造价的不予调整:1)由于承包人过失需要变更的;2)为弥补承包人缺陷而变更的;3)如发包人或其工程没有因此得利,应承包人要求而采取变更第6页共7页政府项目工程施工合同管理指导意见:工程变更管理措施的;4)未经施工合同约定程序或相关法律、行政管法规、行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承包人擅自变更的;5)施工合同约定发包人工程变更不符合施工合同约定或相关法律、行政管法规、行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不予调整造价的。5.7发包人应当在每月初就上月工程造价变更的动态情况向财政主管部门和审计主管部门提交书面报告。6变更争议6.1工程变更引起承发包人争议的,依照施工合同约定程序解决。6.2提出异议方应当就其异议向对方提交书面报告,同时附有能够充分说明其异议理由的相关依据性资料。6.3发包人应当向财政主管部门、审计主管部门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变更争议情况,并提交相关书面报告。7造价工程师的作用7.1工程变更涉及造价管理是造价工程师工程造价咨询与控制管理的重要内容之一。7.2造价工程师应当为发包人提供如下技术咨询:1)对工程变更的技术经济合理性提出建议意见;2)编制工程重大变更的价款变更报告及技术说明;3)审核承包人变更价款报告并向发包人提出审核意见;4)代表发包人向财政主管部门和审计主管部门提交工程造价控制管理工作报告并负责技术经济部分的解释说明。7.3财政主管部门和审计主管部门依照其职权也可以向工程施工现场派驻造价工程师,该造价工程师应当定期向委派部门提交工程造价变更控制管理的报告。第7页共7页政府项目工程施工合同管理指导意见:工程变更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