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物调查及数据库管理系统建设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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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文物调查及数据库管理系统建设项目数据质量管理工作规范主讲广东省博物馆刘金宏一、工作目的文物调查项目是文物保护基础资料建设的核心项目,也是财政部和国家文物局自“十五”初以来部署启动的一项重要基础工作,旨在以数字化手段调查、完善我国文物、博物馆领域的国情资料。因此,数据质量在文物调查项目中占有举足轻重的作用。加强对文物调查数据质量的管理是保证数据信息准确、可靠的基础,是决定文物调查项目工作成果的关键,对文物的保护、管理和利用具有重要意义。文物调查项目启动时就应开始数据质量管理工作,并贯穿于项目的数据采集、数据录入、数据汇总、数据报送等各个阶段,从而有效控制与管理数据质量,切实保障文物调查原始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规范性和完整性。二、工作原则按照“分省监管、逐级审核、汇总验收”的工作原则,以各省(区、市)项目办公室为工作主体组织开展数据质量监管、审核和验收工作。由各省(区、市)自行组建数据质量监管工作组,组织相关专家与工作人员定期或不定期对省直大型博物馆、地州市的数据采集工作进行监管;数据审核工作由基层博物馆至地州市级项目领导小组办公室,再到省级项目领导小组办公室,自下而上、逐级开展、层层把关;各地州市级项目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汇总并验收本辖区的采集数据,各省级项目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汇总并验收本省(区、市)的采集数据。二、工作原则项目领导小组办公室(简称“项目办公室”)监督各省(区、市)的数据质量管理工作,针对各省(区、市)数据质量管理工作过程中可能存在的薄弱环节和问题给予业务指导,并对最终上报数据开展技术审核和数据抽查。技术审核由项目办公室通过软件程序自动完成,数据抽查由项目办公室邀请有关专家根据不同情况,按5%-10%的比例进行随机抽查。审核合格后的数据进入国家文物数据库,不合格的数据发回原省(区、市)重新填报。三、工作内容(一)数据审核1、工作时间根据各省(区、市)数据采集工作开展的具体情况,控制在数据采集阶段和数据报送阶段,数据边采集、边审核、边报送。2、人员组织各省(区、市)、地州市组织成立数据审核工作组,各项目业务工作队设置数据审核人员。其中数据质量审核工作组包括项目管理人员、文博领域专家、信息化技术人员等。有条件的省份可以组织文物鉴定方面的专家参与数据质量审核工作。三、工作内容(一)数据审核3、工作安排各省(区、市)制定数据质量审核工作实施方案,按照数据质量“逐级审查”的工作原则,各项目业务工作队负责审查本单位采集数据的文本信息、影像信息及合成信息(文本信息与影像信息合成后的信息),地州市数据质量审核工作组负责审核本地区的采集数据,各省(区、市)负责审核本省(区、市)的采集数据。对采集文物数据的文本信息、影像信息及合成信息进行审核包括两个层面。即在业务层面,审核文物数据是否准确、完整和规范;在技术层面,审核数据填写格式是否符合文物调查项目相关标准规范。三、工作内容(一)数据审核4、成果形成(1)各地州市数据质量审核工作组根据数据审核结果,汇总形成《XX市(地区、州)数据质量审核工作报告》,由地州市级项目办公室上报上级主管项目办公室,此报告作为省级项目办公室验收数据质量的依据之一。(2)各省(区、市)数据质量审核工作组根据数据审核结果,汇总形成《XX省(区,市)馆藏珍贵文物数据质量审核工作报告》(附《调查项目工作情况调查表》),由本省(区、市)项目办公室上报国家文物局数据中心,此报告作为国家文物局数据中心验收数据质量的依据之一。三、工作内容(二)数据质量监管1、工作时间由于各省(区、市)数据采集工作的实施时间不完全统一,因此数据质量监管的时间不宜硬性确定,应根据各省(区、市)数据采集工作开展的具体情况,控制在数据采集工作的前期和中期各开展两次数据质量监管,每次监管工作周期约3-5天。2、人员组织各省(区、市)组织成立数据质量监管工作组,每次数据质量监管期间,项目办公室派出项目组织和技术管理方面相关专家2-3人,各省(区)派出项目管理人员和业务专家2-4人组成包括影像拍摄、数据采集等方面数据质量监管工作组。三、工作内容(二)数据质量监管3、工作内容咨询指导采集工作,协助当地培训基层数据采集人员,检查数据采集工作设备、人员、流程、步骤、材料、工作组织情况等,现场检查采集数据的真实性与准确性。4、成果形成(1)各省(区、市)数据质量监管工作组经过实地考察和数据分析,找出数据采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解决方案,根据解决措施及时调整数据采集工作过程。(2)各省(区、市)数据质量监管工作组根据数据监管结果,汇总形成《XX省(区,市)馆藏珍贵文物数据质量监管工作报告》,报省(区、市)项目办公室,经省(区、市)项目办公室审核通过后报国家文物局数据中心。(3)项目办公室汇总各省(区、市)上报的数据质量监管工作报告,作为各省(区、市)文物调查项目数据验收的依据之一。三、工作内容(三)数据验收1、工作要求根据文物调查项目数据质量评估与检验标准(见后文),对文物调查项目采集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规范性和完整性进行综合评估与检验。2、工作时间根据各省(区、市)数据采集工作开展的具体情况,在省级项目办公室数据审核完成后和国家文物局数据中心接收到各省上报数据后开展两次数据质量验收。每次验收工作周期约6-8天。三、工作内容(三)数据验收3、人员组织项目办公室和各省(区、市)级项目办公室组织成立数据质量验收工作组。在省级验收期间,各省(区)派出项目管理人员和业务专家2-4人,业务专家人员组成包括影像拍摄专家、数据采集专家等。有条件的省份可以组织文物鉴定方面的专家参与数据质量验收工作。国家文物局数据中心验收期间,由国家文物局参与,项目办公室邀请专家验收各省一级文物数据,参与人员业务和技术方面专家3-4人、数据审核人员1-2人,项目组织人员1-2人。三、工作内容(三)数据验收4、工作安排可采取现场抽查等多种方式;提出验收意见,并监督整改工作;适时召开数据验收工作会议。5、成果形成国家文物局数据中心汇总并验收各省(区、市)上报一级文物数据,形成《XX省(区,市)一级品文物数据质量验收工作报告》,上报国家文物局备案。四、方法与标准(一)评估原则1、真实性:采集数据要真实、准确的反应出各类文物的基本属性。2、一致性:数据处理过程中不发生改变,应保持与原始采集数据完全一致。3、完整性:根据《馆藏珍贵文物数据采集与更新工作规范》,要求采集数据完整,满足文物调查项目工作需要。4、有效性:上报数据不受非法攻击和计算机病毒侵袭,不发生破坏、改变和丢失现象,数据真实有效。四、方法与标准(二)检验手段1、人工检测通过组织专业人员对文物调查数据直接观察,逐条审核数据记录,进行数据质量检测和评估。2、计算机自动检测根据不同类型文物数据项填写要求和各数据项之间内在的各种逻辑关系和平衡关系,编写检测审核规则程序,由计算机进行自动检测。计算机自动检测主要用于检查数据的规范性。3、专家审议法对一些重要的文物数据邀请相关领域专家进行审查。四、方法与标准(三)检查方法1、随机抽样检查法对文物调查数据集,根据一定比例进行随机抽样,然后对样本进行检测,以推断总体的数据质量。2、间接评估法基于其它相关知识与信息(包括用途、历史、数据源、采集方法以及误差传递等),进行演绎、推理,评估数据质量。3、综合评估法根据数据处理各环节、总体数据集各组成部分数据的质量状况,对文物调查数据的总体质量进行全面评估。四、方法与标准(四)质量评估与检验标准1、采集录入数据集的准确性和真实性误差文物调查项目采集录入数据质量分为4级,即:良好、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不合格数据在0.05%以内,为良好;在0.05%-0.5%之间,为合格;在0.5%-3%之间,为基本合格;超过3%,为不合格,必须重新采集录入。2、数码拍摄图片集各项技术参数误差文物调查项目数码拍摄图片数据质量分为3级,即: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存在质量问题图片在3%以内,为合格;在3%-5%之间,为基本合格;超过5%,为不合格,必须重新采集录入。3、对于国有馆藏一级文物和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数据,必须重点检验,力争做到数据100%符合要求。省级文物数据质量监管工作规则一、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文物调查及数据库管理系统建设”项目(以下简称“文物调查项目”)管理,保证采集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规范性,结合项目试点工作的实践,制定本规则。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财政部和国家文物局联合开展的文物调查项目数据采集工作。第三条数据质量监管的对象为全国文物系统已定级的馆藏珍贵文物采集数据。第四条数据质量监管根据文物调查项目已有的相关标准规范,采取检查、审核等多种手段,保证原始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规范性。省级文物数据质量监管工作规则二、工作组织第五条省级项目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成立数据质量监管工作小组(下称“工作小组”),承担对文物调查项目数据采集过程的现场工作指导和数据质量监管。第六条省级项目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成立数据质量监管顾问小组(下称“顾问小组”),负责文物调查项目数据质量的技术咨询和总体验收工作。省级文物数据质量监管工作规则三、工作实施第七条工作小组应定期赴数据采集工作现场,咨询指导采集工作、协助当地培训基层数据采集人员、对数据质量现场检查、集中抽样。第八条省级项目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工作进展情况,定期召开数据采集质量监管工作会议,对数据采集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及时提出整改意见。第九条顾问小组对采集数据质量进行最终审核和验收并形成验收报告。第十条项目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各省级项目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的数据质量监管工作报告,对数据采集监管工作进行总体评价。第十一条建立健全监督机制,保证文物数据采集监管工作顺利实施。第十二条建立绩效考评制度,对数据质量监管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工作组进行表彰和奖励。对未按要求完成任务的工作组,给予相应处罚。省级文物数据质量监管工作规则四、其它第十三条本规则由文物调查项目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第十四条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文物调查项目省级数据业务审核规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文物调查及数据库管理系统建设项目(以下简称“文物调查项目”)数据业务审核行为,保证审核工作的正常开展,确保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规范性,为文物保护、管理和利用工作提供科学依据,根据财政部、国家文物局有关要求,制订本规则。第二条本规则所称数据业务审核是指省级文物数据中心在地(州、市)报送的馆藏珍贵文物数据正式进入省级文物数据中心数据库前进行的审核。第三条数据业务审核按照统一规范、逐条审核、有错必纠、严格记录的原则进行。第四条数据业务审核主要依据《馆藏珍贵文物数据采集指标项及著录规则》、《博物馆藏品二维影像著录规范》、《博物馆藏品声像信息指标体系及技术规范》等规范。文物调查项目省级数据业务审核规则第五条省级文物数据中心按照数据类别,组织成立若干业务审核专家组,每组专家人数为三人以上单数,推选组长一名,主持审核工作。审核专家应符合下列条件:(一)从事文博相关专业领域工作满八年并具有高级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二)熟悉有关文物信息的标准规范,并具有与数据审核相关的实践经验;(三)具有良好的信誉,能够认真、公正、诚实、廉洁地履行职责;(四)身体健康,能够承担审核工作。每个数据审核组配备一名计算机工程师和一名记录员,配合审核工作。第六条数据业务审核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进行电子数据与纸质档案核对,核对无误的数据进入第二阶段。第二阶段主要在国家文物数据中心数据暂存库中通过计算机进行审核。文物调查项目省级数据业务审核规则第七条数据业务审核的主要内容是馆藏珍贵文物的文字数据和影像数据,主要包括:(一)“文物名称”填写是否符合规范;(二)“文物类别”选择是否准确,表述是否清晰;(三)“年代”表述是否规范;(四)“质地类别”选择是否准确;(五)“完残程度”选择是否准确,“完残状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