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气设备管理规章制度范本]公司管理规章制度范本[电气设备管理规章制度范本]公司管理规章制度范本[电气设备管理规章制度范本]公司管理规章制度范本电气设备管理制度范本篇一一、目的通过实施本制度,保证电气设备的正常运行,安全用电、节约能源,确保电气设备达到规定的性能和指标。二、主题内容和适用范围本制度描述了电气设备操作使用的内容与要求。本制度适用于公司电气设备操作使用的管理。三、电气设备管理职责范围公司电气设备由生产(设备)部管理1、生产(设备)部职责范围1.1、全面负责公司电气设备的技术管理、运行管理和所辖范围内电气设备的管理设专职电气管理人员具体负责。1.2、组织制定公司有关电气设备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1.3、负责电气设备大修和系统停车大检修计划的审批,监督实施和参与竣工后的验收。1.4、负责电气设备新增、更新改造计划的审批、上报,组织计划的实施和参与竣工后的验收。1.5、负责电气设备、备品配件的采购计划审批工作。1.6、定期组织电气设备检查考核,监督检查电气设备的正常使用、维护和保养,掌握设备状态,及时组织有关部门消除隐患,保证电气设备的正常运行。1.7、负责审查各单位电气设备统计报表,及时统计公司内电气设备的增减,组织电气设备的停用、封存、调拨、报废等鉴定工作,按规定办理审批和上报手续。1.8、组织电气设备事故的调查、分析、处理的工作。1.9、按有关规定上报电气设备统计报表,运行月报和考核表。2、变电站职责范围A.负责本站电气设备运行管理和设备管理,做好电气设备的日常维护、保养和检修工作,以及大修期间本站的清扫、检修、调整和验收工作。B.严格执行岗位责任制、设备维护保养制、巡回检查制、交接班制、操作票制和各项安全操作制度,做好各项检查和试验工作。C.正确操作,精心维护,确保电气设备完好率、使用率、泄漏率达到公司规定的指标。D.认真填写运行记录,故障记录,事故记录,检修记录,以及各项试验记录。E.从事电气操作的人员要认真学_《电气安全规程》、《全国用电规程》并取得特种作业证,持证上岗。F、严格执行运行工作票和检修工作票制度。3、各使用单位职责范围。3.1、各使用单位必须加强对电气设备的管理,完善各项规章制度,作好运行管理工作。3.2、各使用单位不得随意拆除、增设、乱动电气设备,不得随意改变电气线路,凡需改造、扩建变配电线路的,必须事先报生产(设备)部审批,经公司领导批准后,由生产(设备)部统一组织实施。3.3、各使用单位必须对接地装置妥善管理,不得随意损坏或拆除,变电站应做好新增设备的接地验收,定期检查维护接地装置,并于每年雷雨季节以前试验一次,防止雷击或静电火花事故的发生。3.4、生产(设备)部应加强电缆线路的运行与维护管理,厂内电缆必须有完整的电缆走向布置图(注明根数、规格型号、截面积和长度、方位等)。设有地下电缆的地面,不得随意动土和构筑建筑物,不许重型车辆通过(特殊情况下应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3.5、操作人员有关电气设备使用的职责范围A.经常保持电动机和电气设备的清洁,防止油、水及其它污物流入电动机内部,严禁用水冲洗电动机。B.启动较大电机或使用软启动器启动电动机时必须通知电工到场操作,操作工现场配合,启动前的检查与准备工作,应严格执行各项操作规程。C.电动机在运行中应经常检查工作电流,不得超过铭牌规定的额定电流;检查电动机本身及轴承温度应在规定范围内。D.电动机在运行中发生异常情况,操作人员应及时通知电气值班人员和公司生产调度,电气值班人员应迅速予以检查处理。四、电气设备的事故处理电气设备发生事故,应按设备事故管理规定立即查明原因,迅速处理,并制定防范措施,使用单位会同动力车间在二日内写出事故报告,报生产(设备)部五、附则1、本制度由生产(设备)部负责制订、解释、管理和提出修改。2、本制度自文件下发之日起生效。电气设备管理制度范本篇二1.目的为了加强井下防爆电气设备的管理,保证防爆电气设备的防爆性能,杜绝井下失爆现象,确保煤矿安全生产的有序进行,特制定本管理制度。2.范围本规定适用于矿井井下电气设备的防爆要求。3.引用标准GB3836-20XX.1.2.3.44.职责4.1机电科负责防爆电气设备的全面管理工作。机电科下设设备综合管理组、防爆检查组、电气管理组、小型电器管理组、电缆管理组。防爆电气检查员必须经过专业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4.2机电科设备综合管理组负责全矿防爆设备的进货、验收、登记、入库、保管、发放、大修、报废等工作。4.3防爆检查组负责对井下供电系统、防爆设备、三大保护、煤电钻综合保护、局扇风电联锁、电缆及各种安全保护设施等实行监督检查。4.4使用单位负责防爆设备的搬运、安装、使用、维护、回收等工作。5.管理要求5.1失爆管理矿用电气设备的隔爆外壳失去了耐爆性或隔爆性就叫失爆,井下常见的失爆现象有:5.1.1由于隔爆接合面严重锈蚀,有较大的机械伤痕凹坑,连接螺钉没有压紧而使它们的间隙超过规定而失爆。5.1.2因外壳严重变形、隔爆外壳上的盖板、连接嘴、接线盒的连接螺钉折断、螺扣损坏、连接螺钉不全等使其机械强度达不到规定要求而失爆。5.1.3在隔爆外壳内不经批准随便增加元件或部件,使某些电气距离小于规定值,造成弧光短路,使外壳击穿而失爆。5.1.4连接电缆没有使用合格的密封圈或未用密封圈,闲置喇叭嘴没有使用合格的密封圈、档圈、档板而失爆。5.1.5接线柱、绝缘座管烧毁,使两个空腔连通,内部爆炸时产生过高压力而使外壳失爆。5.1.6隔爆外壳因焊缝开焊、有裂纹而失爆。5.1.8隔爆接合面透孔紧固螺栓外露螺距为1-3个螺距,超过3个螺距时属不完好,达到持平时不能判定为失爆,但螺栓短,端部在螺孔内的情况属于失爆。5.1.9橡胶密封圈在接线配合时,如遇切割过度,破坏了整体结构,按照失爆判定。密封圈较宽,与进线装置难以配合时,必须更换合适的密封圈,不得随意切割后使用。密封圈装配方向统一规定为同心槽侧向内,光面侧向外。5.1.10新购开关一个喇叭口内配有两个挡板的,使用时必须取掉一个,否则判定为失爆。5.1.11现有开关和专用接线盒内,由使用单位自行更改结构或添加其它部件,又无国家指定检验部门的审批文件时,判定为失爆。5.2防爆电气检查办法及规定5.2.1使用中的防爆电气设备的防爆性能检查每月一次,分片负责电工应每日检查一次。5.2.2配电系统继电保护装置每季度进行一次检查整定。5.2.3凡入井使用的高压电气设备,如高压防爆开关、高压接线盒、高压电缆都必须在地面进行电气试验,并做好记录,符合规定方可下井使用。5.2.4接地网设置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接地网电阻值每季测定一次。5.2.5坚持使用检漏继电器、风电联锁装置。低压检漏保护装置每天必须进行一次跳闸试验,并做好记录。5.2.6煤电钻综合保护装置在每班使用前做一次跳闸试验,并做好记录。5.2.7压紧螺母式引入装置的电缆(包括监测、监控线)松紧检查方法,按以下方法判定:(1)以一只手的手指(拇指、食指、中指)把持电缆往里推,以推不动为合格,否则为失爆。禁止直接向外强力拉拔电缆。(2)以一只手的手指(拇指、食指、中指)捏住引入装置,往拧紧方向能紧半圈以上的,为失爆。禁止往松动方向旋动。5.2.8采掘巷道中,三台及以上电气设备的配电点必须装设局部接地极,规定主机上的低压电动机属于单台电气设备。但是,无论是否为配电点,只要设置局部接地极的地点,与辅助接地母线相距5米范围内的所有电气设备,包括主机上的低压电动机的外壳,都必须通过接地连线,与配电点的局部接地极进行有效连接。5.2.9压盘式引入装置的紧固压板要压平行,压板螺钉上不得使用弹簧垫。5.2.10电气设备挂牌实行完好牌、责任牌、标志牌三牌合一,并通称标志牌,各矿标志牌中填写的内容必须统一、齐全、规范。5.2.11防爆电气检查人员必须具备资质要求,即经过专业技术培训并持有有效证件。检查时,对失爆性质的判定,一般应遵循检查人员与该单位维护员或机电负责人共同认定的原则。5.3井下接地极管理规定5.3.1接地极由器材供应科统一加工,机电科负责管理、发放。5.3.2主接地极应在主副水仓中各埋设1块。5.3.3主接地极用耐腐蚀的钢板制成,其面积不得小于0.75m2、厚度不得小于5mm。5.3.4井下所有局部接地采用双接地极的接地方法,每根接地极埋入地下的长度不低于750mm,露出底板的长度不得大于30mm。接地极之间的距离不得小于5m。5.3.5接地母线扁铁统一采用404的镀锌扁铁。5.3.6井下开关群开关和移变接地扁铁同接地极母线连接时,扁铁要横平竖直,垂直上下。主扁铁要求贴帮敷设美观标准。5.3.7电气开关外壳与接地母线或局部接地极需要用电缆连接时,应采用截面积不小于25mm2的铜线或截面积不小于50mm2的镀锌铁线。电缆连接时要平直美观。5.3.8接地极应垂直埋入地下,且不得影响人员通行。5.3.8接地装置不合格按公司有关接地要求的考核规定执行另追加考核每处50元。接地母线扁铁及电缆安装不标准的每处考核50元。5.4关架的管理规定5.4.1开关架由器材供应科统一委托加工、修复,并负责发放、登记、交接管理。回收单位负责回收上交。5.4.2井下所有的开关都必须使用与之配套的开关架。5.4.3固定开关可采用混凝土浇砌平台放置。5.4.4某些地点利用皮带架做开关架放置开关以代替目前有些开关吊在巷壁的水管上。5.4.5开关架规格型号及适用开关见下表开关架规格型号及适用开关见下表5.4.6使用非标准开关架或开关与开关架不配套,每台考核使用单位50元。5.4.7开关放置不平稳整齐,一处考核责任单位50元。5.4.8开关架回收不及时或丢失、损坏一件考核责任单位100元。5.5电气检查处罚细则5.5.1未经机电科防爆检查验收的设备一律不准投入使用。否则,对责任单位处以每台(件)1000-3000元考核,由此所以造成的后果有责任单位自负。5.5.2井下防爆电气设备失爆,每台(件)罚责任单位1000-5000元,罚责任人200元,单位行政一把手负管理责任罚100元;机械闭锁不起作用的,每台(件)罚责任单位1000元,罚责任人100元;使用非阻燃电缆的每根罚使用单位1000元,罚负有电缆管理责任的人员200元。5.5.3电气设备、线路停电检修时,必须进行验电、放电、挂接地线、放置停电牌;否则,每项罚100元。5.5.4非专职人员或非值班电气人员擅自操作电气设备的,对责任者处以100元罚款。5.4.5操作高压电气设备主回路时,不佩带绝缘手套,不穿绝缘鞋、不站在绝缘板(台)上工作的,每项罚100元罚款。5.5.6开关故障跳闸后,未查出故障原因,强行送电的,罚200元。5.3.7井下任意停电、随意带电检修、带电作业、带电搬迁电气设备,每项罚200-500元。5.5.8使用未贴防爆检验合格证的防爆电气设备及小型电气设备的,每台(件)罚200元;电气设备不挂责任牌、完好牌的,每缺少一个,罚50元。5.5.9井下甩掉漏电继电器、电钻综保、照明综保、开关综合保护器;拆除过流、欠压等电气保护,每项罚200元。打开防爆开关盖子,开关带负荷起动的,罚500-1000元。用铁丝、木块等物品卡住按钮或继电器的,罚300-500元。5.5.10井下供电保护系统整定电流值严重不符合要求的,用铜、铅、铁丝或其它材料代替保险丝的,罚500元。5.5.11井下保护接地装置缺少的,每处罚400元,保护接地装置不合格的,每处罚200元;井下保护接地电阻测定周期不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的,罚500元。5.5.12采、掘等单位随意增加负荷的,罚500元。5.5.13开关装置不上架、小型电器不上板或不吊挂的,每处罚50元。5.5.14低压开关受潮或带有感应电,开关装置中的绝缘封堵件缺损,但仍在使用的,每台(件)罚200元。5.4.15电动机运行时,被煤矸等埋住,影响电机散热条件的,每台罚200元。5.5.16井下电气设备遭受淋水没有采取防护措施的,每台(件)罚100元。5.5.17在井下随意打开矿灯者,罚300元。5.5.18各种电气设备、电缆、保护设施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