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水资源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矿井水资源管理、节约和保护工作,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满足矿井生产可持续发展的要求,根据中央、省及上级公司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全矿各单位。第三条本办法所指水资源是指取自本单位自备水源井并第一次利用的新鲜水。第二章目标指标第四条矿井将计划用水指标、用水重复利用率,冷却水循环利用率、工业产值取水量等指标纳入水资源考核。第三章重点工作第五条开展水资源调查。开展水资源使用与管理情况调查,全面摸清取用水情况、供排水系统、计量设施、主要用水工艺和设备、节水技术和措施、用水效率、中水回用、废水排放以及水资源管理机制等情况。对照取水定额标准,开展取用水现状分析,查找因素,把握重点环节,全面挖掘节水潜力。第六条完善用水计量、统计和定期分析制度。以源头和末端控制为重点,坚持总量控制与定额管理相结合,推进水资源的精细化管理和量化考核。完善水资源计量器具配置和管理。按照用水单元规范配置计量器具,一、二级水表计量率达到100%,三级水表计量率达到90%以上。规范建立供排水管网图、计量网络图、原始记录和统计台账,并定期进行分析,及时发现问题,采取措施,保障系统和设施的有效运行。第七条强化取用水管理。全面进行供排水系统排查,优化升级管网布置。加强供用水设施、设备的日常巡查和定期保修、检修管理,杜绝跑、冒、滴、漏,降低溢流水量。第八条加大节水工艺研究和改造,推进中水回用。立足当前生产技术、工艺,研究分析生产过程中各耗水工艺环节和因素,以重点耗水工艺和设备为突破点,从经济、技术等方面研究探讨节约用水、降低水耗的可能性。开发、应用节水新技术、新工艺和新产品,推广中水回用、串联供水、闭路循环用水,推进节水技术和工艺改造,逐步淘汰高耗水设备和工艺,降低工艺水耗,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第四章组织领导第九条组织机构。矿成立由矿长任组长、分管副矿长为副组长的水资源管理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水资源管理办公室。第十条职责水资源管理领导小组职责。全面负责协调水资源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负责水资源规划工作,积极开展水资源方面的其他各类规划与研究,按时完成上级布置的年度规划任务;对全矿利用水资源管理和保证水资源各类指标达到计划要求负总责并做好矿井水资源监督和考核;负责组织开展水资源使用与管理情况调查;积极推广应用“四新”成果,组织开展节水专项研究,引进先进节水技术,做好节水先进项目的申报与奖励资金的申请。水资源管理办公室是全矿水资源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建立健全完善的监督考核、用水计量、统计分析、宣传引导的水资源管理体系;负责组织编制用水定额,做好计划用水和指标管理工作,根据地方和行业的节水规划及用水指标对全矿用水总量指标进行控制管理;加强对全矿供用水部门、单位和供用水环节的监督管理,监督检查节水措施的执行情况并配合上级水资源管理部门做好各项工作。第十一条各部门职责。按照矿划定的责任范围负责供用水配套设施的维护管理,根据用水需求合理优化、改造供用水管网,探索采用合理先进的自动控制、节水型技术和设施,根据供水管路和用水单元安装配备计量水表,绘制管辖范围内的供用水管网系统图和计量网络示意图。加强浴室等单元、岗点的节水管理,每月按时对各计量岗点抄表统计报送水资源管理办公室。所有用水单位和个人要节约用水,应当采取循环用水、一水多用等措施,提高水的重复利用率。按照就近管理的原则,杜绝出现长流水等浪费现象。用水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用水记录和用水量统计分析等节水管理制度,落实专人负责节约用水管理,加强用水设施、设备的日常检查与维护。第五章管理及考核第十二条节约用水按照市给定用水计划和上一年度各单位实际用水情况的统计和分析,结合用水需求、水资源和供水状况,对全矿各用水单位进行分解考核。第十三条管理规定及奖惩(一)矿井节约用水考核实行月度考核季度奖罚兑现,节约5%(含5%)以上的单位依据水费承包指标实行全额奖励,超额5%(含5%)以上的单位依据水费承包指标实行全额罚款。(二)水资源办公室编制用水定额,供水单位负责总量控制。各供用水设施运行维护单位按照考核要求于次月1日前将责任范围内实际供用水量统计报送水资源管理办公室。未按照规定报送资料、报表、报告的,给予责任单位50~200元罚款。(三)地面新增用水的单位或者用水单位因建设、生产、经营等需要调整水费承包指标的,应向水资源管理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及有关资料,经核实同意后方可由供水单位实施供水并及时变更供用水工艺管网系统图和计量网络示意图。否则对责任单位罚款200元。(四)外来施工单位临时用水,应持基建科出具的相关证明,到供水单位办理临时用水手续并做好开工记录,由供水单位及时装表计量单独核算,并报水资源管理办公室备案。未按照规定申请用水擅自取用水的,视情节轻重给予50~200元罚款。(五)供用水配套设施损坏造成跑冒滴漏现象和职工节水意识低操作造成的长流水现象均罚款责任单位200元/次。(六)新建、扩建、改建的建筑应当安装使用节水型器具和计量水表,现有建筑中安装使用的不符合节水标准的用水器具应制定计划及时更换。否则对责任单位罚款200元。(七)用水单位擅自停止使用已有节约用水设施、设备的,给予50~200元罚款。(八)供水单位管网漏损率高于5%,给予200~1000元罚款。(九)园林绿化、生态景观、环境卫生、建筑施工等应利用中水,并推广使用喷灌、滴灌、微灌等节水技术和设施。(十)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监督、检举的权力和义务,有权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进行劝阻和举报,发现供用水设施损坏及时向有关部门汇报维修、更换。(十一)矿井节水罚款专款用于奖励在建设节水型矿井、节水型单位等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研究推广节约用水技术、工艺、设备、器具和实施节约用水技术改造项目有显著效果的,给予表彰、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