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新建铁路项目安全评估暂行办法》的通知各铁路局,各铁路公司(筹备组)。部内计划、财务、科技、劳卫、建设司,运输、公安局,信息办。安全评估检查细化表安全评估办法通知关于印发《新建铁路项目安全评估暂行办法》的通知为保证新建铁路开通运营安全,铁道部制定《新建铁路项目安全评估暂行办法》,对新建铁路初步验收合格后、开通运营(临管运营、试运营)前进行的安全评估工作作出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单位认真贯彻执行。新建铁路项目安全评估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1条为保证新建铁路开通运营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以下简称《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以下简称《铁路法》)、《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根据《铁路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交接办法》(铁建设〔2008〕23号)和《铁路客运专线竣工验收暂行办法》(铁建设〔2007〕183号)的有关规定,参照《合资铁路与地方铁路行车安全管理办法》(铁道部令5号)、《合资铁路和地方铁路开行旅客列车安全评估办法(暂行)》(铁安监〔2005〕8号),制定新建铁路项目安全评估办法,在初步验收合格后、开通运营(临管运营、试运营)前进行安全评估,提出安全评估结论和意见。第2条安全评估的目的是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依法落实铁道部安全管理职责,在新建铁路初步验收合格后、运营(临管运营、试运营)前,通过铁道部组织的安全评估,确认其是否具备开通安全运营的条件,提出开通运营(临管运营、试运营)的安全评估意见。第3条本办法适用于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新建铁路大中型建设项目(包括铁路客运专线)初步验收合格后,开通运营(临管运营、试运营)前的安全评估。第二章安全评估的组织机构第4条安全评估由铁道部负责组织,安监司牵头,计划司、科技司、劳卫司、建设司、公安局、运输局(营运部、调度部、装备部、基础部)、信息办等有关部门组成安全评估组。第5条安全评估时,根据需要可分成车务、客运、货运、机务(含供电)、工务、电务、车辆、信息、规章制度、劳动安全、治安消防、安全管理、综合等若干专业小组进行评估。第三章安全评估的条件第6条新建铁路项目安全评估前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是基础工程设备设施经初步验收合格,达到安全运营的标准;二是初步验收中存在的影响运营安全的问题全部得到解决;三是运营(临管运营、试运营)的各项准备工作已经完成;四是铁路局组织的安全预评估合格。第四章安全评估的主要内容第7条新建铁路安全管理、设备设施、规章制度、人员素质等是否符合《安全生产法》、《铁路法》、《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和《铁路技术管理规程》、《铁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章要求。第8条安全管理机构是否健全完备,安全管理人员是否齐全到位,安全管理和检查考核制度等办法是否建立健全;职工技术业务培训、考试和人员素质是否达标。第9条运输组织、行车组织办法、设备管理制度、技术标准和作业标准等规章制度是否建立健全,各项制度、办法、标准是否符合现场安全要求。第10条固定设备、移动设备、安全设施、客货运服务设备设施和信息系统等主要行车设备设施是否满足运营安全需要。第11条路外安全、道口安全、看守监护人员等管理制度是否建立健全,防护设备设施是否齐全有效,路外安全宣传机构、宣传队伍和铁路沿线宣传等工作是否到位。第12条劳动安全管理、劳动防护用品等是否到位。第13条治安消防机构、装备器材、工作制度以及线路巡护、长大桥隧守护等是否满足安全需要。第14条各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是否建立健全。第15条其它满足运营安全的条件是否具备。第五章安全评估技术标准第16条时速200公里以下新建客货共线铁路,按《铁路技术管理规程》等有关技术规章制度和相关技术标准进行评估。第17条时速200~250公里新建客货共线铁路,按《铁路技术管理规程》、《铁路200~250km/h既有线技术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技术规章制度和相关技术标准进行评估。第18条时速250公里以上新建客运专线铁路,按《铁路技术管理规程》和铁道部制定的有关技术规章制度及相关技术标准进行评估。第六章安全评估程序第19条安全评估程序一般包括:提出安全评估申请、编制安全评估方案、现场实地安全评估检查、形成安全评估报告等四个阶段。第20条提出安全评估申请。新建铁路具备安全评估条件后,由建设单位向建设项目所在区域的铁路局提出进行安全预评估的申请。铁路局依据本办法进行安全预评估,预评估合格后,向铁道部提出安全评估申请,同时提报《安全预评估报告》和《初步验收报告》、《初步验收中影响运营安全问题解决情况的报告》、《运营(临管运营、试运营)各项准备工作完成报告》等有关基础资料。第21条编制安全评估方案。铁道部接到铁路局安全评估的申请报告后,经铁道部批准,安监司牵头组织编制安全评估方案,各评估小组根据安全评估方案和评估主要内容,编制本小组评估细化方案。第22条现场实地安全评估检查。各评估小组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标准,按照安全评估方案和确定的评估内容,对照《安全评估检查细化表》,对评估对象进行现场检查,逐项评估评定。安全评估组应对现场检查及评估中发现的隐患或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措施及建议,责成建设单位、接管运营单位进行整改,完善安全措施。第23条安全评估报告。各评估小组形成安全评估分报告,提出评估意见。由综合组汇总提出评估结论和意见,形成安全评估报告,作为新建铁路开通运营的依据之一上报铁道部。第七章附则第24条改建项目、简单建设项目和小型建设项目的安全评估,铁路局可参照本办法。第25条本办法由铁道部安全监察司负责解释。第26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