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技术、新项目申报审批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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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阿新技术、新项目申报审批制度凡在本专业范围内因临床发展需要,而院内未曾开展的诊疗技术项目,均可申报,并作为衡量科室医疗质量和水平重要指标之一。各科室在申报前,应考虑现有设备场地等基础条件及人员﹑专业等技术条件。若各方面条件均已成熟,应选择切实可行的﹑有利于病人治疗的新技术﹑新项目。新技术是指在本市范围内首次应用于临床的诊断和治疗技术,包括下列项目:使用新试剂的诊断项目;使用二﹑三类医疗器械的诊断和治疗项目;创伤性的诊断和治疗项目;生物基因诊断和治疗项目;使用产生高能射线设备的诊断和治疗项目;组织﹑器官移植技术项目;一.应申报类目和接受部门:(一)凡申请国家﹑市﹑院临床科研课题,向科研处申报。(二)除上述类目,凡各科室要求开展的各项临床项目,均向医务处汇报,包括下列各项:1.接受外单位委托我院设计的临床治疗项目。2.与外单位合作的临床项目。3.任何临床实验,进入临床观察病人阶段的研究项目(至少在预定进行试验前二周)。4.本院首次开展的新手术(事先一个月报)。5.邀请国内﹑国外﹑市内专家,来院进行示教诊疗项目以及具有培训性质的诊疗技术学习班(事先一个月报)。邀请国外专家由院部报市卫生局审批。6.新开展的创伤性检查项目7.前列的新技术项目二.申报手续:1.拟开展的项目必须经科内讨论,并经科主任同意后,向医务处或科研处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关材料。2.接受外单位委托项目或与外单位合作项目,接受科室及委托单位向医务处提出申请,经医务处会同接受部门(科室)协商。同意后,委托单位开具委托书,双方才能签署协议。协议应由主管院长或院长委托医务处签署。3.创伤性诊疗检查项目必须事先向医务处申报,批准后方可实施。4.凡某项实验已进入对病人临床观察阶段(包括纯科研项目)尤其是有可能发生不良反应者,均需向医务处申报并提出相应的防范措施。三.审批程序:1.医务处收到申请科室报告后,进行新项目的可行性调查,申请科室负有解答和提供有关材料的义务,如涉及多科合作项目,申请科室应先与相关科室商定。2.医务处审定可行后,递交院办请相关职能部门和主管院长审批。项目开展后,由医务处会同相关职能部门进行复核﹑评估,根据评估结果医务处通知申请科室该项目扩展﹑暂缓或停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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