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征退一体化管理模式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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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征退一体化管理模式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关于征退一体化管理模式存在的问题及对策设为首页关于我们在线投稿xxxx年1月1日星期三早上好首页|滚动|税收法规|纳税人之家|税收科研|税务文化|队伍建设|注税师|数字税收您的位置:首页税收科研税务研究正文征退一体化管理模式的几点思考xxxx年12月18日21:41:27编辑:金冈来源:江苏国税网我国自出口退税制度建立以来,为适应经济发展和宏观调控的需要,对出口退税机制进行了几次大的变革,但对出口退税实行相对独立、集中专业管理的模式一直未变。在当前出口规模日益扩大,出口企业迅猛增加的情况下,这一模式带来的征退税脱节现象已严重影响了出口退税管理的质量和效率,也不利于防范出口骗税。现根据近年来的出口退税经验,分析当前出口退税管理中征退税脱节所暴露出的问题和推行征退税一体化管理的必要性,并提出几点设想和建议。一、征退税管理脱节暴露出的问题一是征、退税机构分离,造成税收管理出现真空。征、退税管理分属征管与退税部门,“征税一套班子,退税一队人马”,征、退税在空间和时间上的分离,造成税收管理出现真空。目前全市379户生产企业的出口货物既要由征税部门办理预免、抵申报手续,又要到退税部门办理免、抵、退审批手续,由于征、退部门相互分离,造成不予退免税的出口货物得不到及时申报纳税、已审批的出口退税未能及时从企业进项税金中转出等情况时有发生;全市85户外贸企业,因大部分不需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纳税申报又大都为零申报或负申报,征税部门认为应由退税部门负责其日常税收管理,而退税部门认为税收征管是征税部门的职责,并且因量日益庞大,对外贸企业的退税管理也只能是“就单审单”,使一些外贸企业游离于税务机关的管理之外。二是征、退税业务脱节,造成技能出现断档。征税和退税处于两个轨道运行,“征是征,退是退”的思维定势形成了征税不管退税,退税不管征税的格局。虽然全市各县市区国税局因税收收入的因素,都关心出口货物免抵调库,对退税部门的也给予了高度关注和支持,但对出口退税政策的理解和把握上仍然停留在宏观层面,对具体业务还不太了解。一方面,出口退税具有范围窄、政策性强、操作复杂等特点,征管部门由于接触少、不常用,主动学_政策、研究业务的不多,只学征收管理知识、不学退税管理业务的现象普遍存在;另一方面,退税的重心集中在市进出口税收管理处,虽然相对而言有一支比较专业的管理队伍,但随着出口企业的迅猛增长,退税业务的急剧增加,退税部门的岗位设置、人员配备、专业化水平与日益增长的出口退税规模和频繁变动的出口退税政策之间的矛盾日益突出。退税管理人员对征收管理业务相对了解不多,又忙于日常“就单审单”的审核审批,很难抽出时间深入企业,对出口业务的真实情况无法掌握。征、退业务技能的断档,影响了退税管理的质量。三是征、退税信息脱节,造成税款征收出现盲点。实际中征税部门原来使用的江苏国税征管信息管理系统以及现在投入使用的CTAIS2.0江苏优化版的一些关键信息与退税部门使用的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系统均不能实时共享,容易造成征、退机关执行政策出现偏差。现行政策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只能享受免税,出口企业办理退免税认定时都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但有一些出口企业因种种原因被县市区国税局取消一般纳税人资格,如相关信息不及时传递,就会造成退税部门退错税。有的内外销兼营的外贸企业取得的专用发票,既计提进项税额,又用于办理出口退税,由于使用两个系统,难以及时发现,造成征税部门少征税或退税部门多退税。企业进项与留抵税额真实与否,直接影响退税计算的准确性,这些征税信息在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系统中无法获取;不予退税、超期申报的出口货物信息以及各类审批、调整的退税信息不能实时传递征管信息管理系统,造成CTAIS2.0江苏优化版中相关出口退税审批调整的应征税信息滞后1个月以上,不予退税和超期申报的出口货物的应补征税信息滞后3个月以上,甚至有些审批信息,个别征税部门一年后才发现、调整。征、退税信息脱节,导致出口货物的税款征收成为“盲点”,企业向征税部门办理的纳税申报的及时性、准确性难以保证,为出口骗税、少征、迟征税款埋下隐患。二、推行征退一体化管理模式的必要性分析生产企业自营出口或委托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政策,是指对生产企业的出口货物在生产销售环节实行免税,其进项税额先抵顶内销货物的销项税额,不足抵扣部分给予退税。根据这种退税办法,企业出口货物当期能否退税,取决于当期应纳税额,也就是由内销货物的销项税额和当期全部进项税额决定。可以看出,“免、抵、退”办法的核心是应纳税款的计算,其本质要求是征退税一体化。因此,出口退税不仅是退税部门的事情,它更是征税管理的主要环节。对生产企业来说,要骗取出口退税,无非就是在进、销项税额上做文章。要么使内销货物销项税额减少,要么就加大当期进项税额,或者两者兼而有之。无论虚增进项还是虚减销项首先都是偷税行为,但当当期应纳税额小于零、出现应退税额时,偷税就转化为骗税。对税务部门来说,征税部门对内销收入及进项税额的调整会影响退税部门免抵税额及应退税额的计算;退税部门对免抵退税的审核、审批差异也反过来影响征税部门对应纳税额的计算。因此,现实也要求,加强退税管理必须做到征退税一体化。特别是近年来,在退税管理环节不断加强后,骗税行为主要转向出口货物的征税环节,从而更具有隐蔽性。只有征退税一体化,通过征税部门加强对出口企业内销货物的销项税额和当期进项税额的管理,深入企业进行实地调查,掌握企业的生产规模、产品种类、原辅材料等生产经营情况,准确测算企业的生产能力和出口量,夯实出口退税的基础管理,才能更加有效地防范出口骗税。三、推行征退一体化管理模式的`几点建议一是明确事权,划分征退税职责。在坚持出口退税专业化管理的前提下,将“免、抵、退”税纳入征税部门的日常管理。实行市进出口税收管理部门提供企业出口货物相关信息、县(区)局实施征收、基层税收管理员对出口企业实行动态巡查的出口退税三级管理办法。将出口退税管理纳入税收管理员职责范围,充分发挥税收管理员对出口退税管理的基础性和能动性作用。征税部门包括税收管理员从出口企业退免税认定开始,就参与退税管理,在申报、审核、疑点调查等各个环节,征退税部门共同参与、互通信息。退税部门完成退税审核后,退税手续仍由征税部门办理,实现征、退税税务机关合二为一,改变纳税人在一个地方缴税而在另一个地方退税的状况,降低纳税人的办税成本。征税部门和税收管理员,参与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核查出口企业异常情况、对出口企业缴税情况真实性进行确认、办理退税手续,使企业出口退税业务与税收征管一起成为基层税务部门的日常税收管理业务,便于全面掌握出口企业的涉税信息,也会带动税收管理员主动了解和学_出口退税政策,及时发现管理隐患,使防范、打击出口骗税的触角延伸至管理最前沿;退税管理部门则能充分发挥其掌握退税政策的优势,加强指导监督,严把审核关口,通过预警、评估,发现各类退税管理异常情况,通过针对性的及时调查核实,有效防范出口骗税,保证国家税款安全。通过征、退税部门的优势互补,提升全市出口退税的管理水平。二是转变职能,开展退免税预警评估。实行征退合一后,市进出口税收管理部门应突出管理职能,摆脱以往“就单审单”的被动局面,将重点逐步向出口货物的真实性审核和执行政策的准确性监督上转变。首先,抓好对基层出口退税的指导和督查。明确县(区)征税部门和基层调查执行科两级和税收管理员的出口退税管理职责,完善退税审核、审批程序,建立健全出口退税内部监督制约机制,督促县(区)局密切征退税衔接,做好出口退税审核、审批,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其次,加强预警监控和评估分析。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科学、合理地设立预警指标和出口退(免)税评估数据库,逐步形成各行业、不同产品的退税指标体系,借鉴增值税纳税评估经验,探索出口退税评估方法,建立出口退税宏观预警机制和退税评估机制,定期对出口退税涉及的相关指标进行比对分析,由事后监督变为事中防范。第三,加强对出口退税的实地核查力度。将过去直接从事出口退(免)税审核人员的转变为深入企业了解生产经营情况,开展出口退税调查、检查,提高防范骗税的及时性、针对性。三是加强培训,培养复合型退税人才。市进出口税收管理部门要针对各基层单位管理人员由于接触少,出口退税知识相对薄弱的情况,着重加强对县区综合业务部门、调查执行科的税收管理员和稽查人员等涉及出口退税业务的岗位和人员的专门培训,提高一线管理人员的出口退税管理意识和管理水平。定期举办征退税协调座谈会和出口退税业务讲座,邀请业务职能部门、基层税务分局的人员共同参加,研究、讲解征退税政策规定、操作规程,解决疑难问题、开展业务指导,使一线管理人员熟悉、掌握出口退税的操作要领。应对培训过的人员信息统一管理,以便及时解决基层税务机关因岗位调换后无合适人选从事涉及出口退税业务的具体问题,为出口退税精细化、科学化管理打下基础。四是科技支撑,实现征退税信息共享。首先,实现征退税信息的适时共享。积极开发辅助软件,整合CTAIS2.0征管系统、金税工程系统、出口退免税管理信息系统三大系统资源,实现征退税信息适时共享。解决退税部门掌握出口货物信息但不征税,征税部门无法掌握出口货物信息,难以对出口企业实施有效监管的难题,保证应征税款的及时足额入库和国家退税资金的安全。其次,保证征退税信息的及时传递。对发现的出口企业涉嫌偷、骗税等问题,以及其他无法适时共享的信息,及时在征管、稽查、退税部门之间传递,提高退税管理效率。第三,探索征退税信息的增值利用。通过数据集中,加强宏观监控,实施整体分析,实现对企业进产销、纳税、退税、出口等多个环节数据的预警监控、分析比较和综合评估,加强沟通衔接,征、退税部门之间及时、相互提供出口企业的纳税评估、退税评估和税务稽查线索。第四,加强退免税信息的协作交换。做好同海关、外管、银行、国库等相关部门的信息交换,明确税务机关内部各职能部门、政府相关经济机关的信息传递职责,利用科技手段,共同构建出口退税管理新体系。款的计算,其本质要求是征退税一体化。因此,出口退税不仅是退税部门的事情,它更是征税管理的主要环节。对生产企业来说,要骗取出口退税,无非就是在进、销项税额上做文章。要么使内销货物销项税额减少,要么就加大当期进项税额,或者两者兼而有之。无论虚增进项还是虚减销项首先都是偷税行为,但当当期应纳税额小于零、出现应退税额时,偷税就转化为骗税。对税务部门来说,征税部门对内销收入及进项税额的调整会影响退税部门免抵税额及应退税额的计算;退税部门对免抵退税的审核、审批差异也反过来影响征税部门对应纳税额的计算。因此,现实也要求,加强退税管理必须做到征退税一体化。特别是近年来,在退税管理环节不断加强后,骗税行为主要转向出口货物的征税环节,从而更具有隐蔽性。只有征退税一体化,通过征税部门加强对出口企业内销货物的销项税额和当期进项税额的管理,深入企业进行实地调查,掌握企业的生产规模、产品种类、原辅材料等生产经营情况,准确测算企业的生产能力和出口量,夯实出口退税的基础管理,才能更加有效地防范出口骗税。三、推行征退一体化管理模式的几点建议一是明确事权,划分征退税职责。在坚持出口退税专业化管理的前提下,将“免、抵、退”税纳入征税部门的日常管理。实行市进出口税收管理部门提供企业出口货物相关信息、县(区)局实施征收、基层税收管理员对出口企业实行动态巡查的出口退税三级管理办法。将出口退税管理纳入税收管理员职责范围,充分发挥税收管理员对出口退税管理的基础性和能动性作用。征税部门包括税收管理员从出口企业退免税认定开始,就参与退税管理,在申报、审核、疑点调查等各个环节,征退税部门共同参与、互通信息。退税部门完成退税审核后,退税手续仍由征税部门办理,实现征、退税税务机关合二为一,改变纳税人在一个地方缴税而在另一个地方退税的状况,降低纳税人的办税成本。征税部门和税收管理员,参与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核查出口企业异常情况、对出口企业缴税情况真实性进行确认、办理退税手续,使企业出口退税业务与税收征管一起成为基层税务部门的日常税收管理业务,便于全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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