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12特种设备安全事故专项应急预案1312特种设备安全事故专项应急预案有限公司特种设备安全事故专项应急预案1.法律依据1.1《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1.2《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1.3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公布《特种设备目录》的通知1.4《质检总局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1.5《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事故处理规定》1.6《气瓶安全监察规定》1.7《压力管道安全管理与监察规定》1.8《起重机械安全监察规定》1.9《压力容器产品安全质量监督检验规则》1.10《电梯使用管理与日常维护保养规则》1.11《江苏省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1.12《无锡市电梯使用安全监督管理办法》1.13《厂内机动车辆监督检验规程》2.编制目的为预防特种设备事故发生,规范企业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和应急响应程序,迅速有效地控制和处置可能发生的事故,降低事故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真正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制订本预案。3.名词术语3.1特种设备:指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机动车辆等设备、设施。3.2压力容器:是指盛装气体或者液体,承载一定压力的密闭设备,其范围规定为最高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1MPa(表压),且压力与容积的乘积大于或者等于2.5MPa.·L的气体、液化气体和最高工作温度高于或者等于标准沸点的液体的固定式容器和移动式容器;盛装公称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2MPa(表压),且压力与容积的乘积大于或者等于1.OMPa·L的气体、液化气体和标准沸点等于或者低于60℃3.3压力管道:是指利用一定的压力,用于输送气体或者液体的管状设备,其范围规定为最高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1MPa(表压)的气体、液化气体、蒸汽介质或者可燃、易爆、有毒、有腐像性最高工作温度高于或者等于标准沸点液体介质:且公称直径大于25mm的管道3.4电梯:是指动力驱动,利用沿刚性导轨运行的箱体或者沿固定线路运行的梯级(踏步),进行升降或者平行运送人、货物的机电设备,包括载人(货)电梯、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等。起重机械:是指用于垂直升降或者垂直升降井水平移动重物的机电设备,其范围规定为额定起重最大于或者等于0.5t的升降机;额定起重量大于或者等于1t,且提升高度大于或者等于2m的起重机和承重形式固定的电动葫芦等。3.5场(厂)内机动车辆:是指在固定的工作和游乐场所(含码头、货场、游乐园地等生产作业基域、施工现场和游乐场所)行驶及作业的,没有纳入交通部门管理的机动车辆。特种设备事故:指满足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规定条件,已经具有特种设备破坏能量(危险特性)的机械类设备设施,因其本身或外在因素导致其爆炸、损毁、失效、缺陷、故障而造成人员伤害、财产损失或者造成重大环境影响等严重后果的突发事件。4.NIC特种设备状况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规定,特种设备有:6台储气罐(其中包括1台液氮储罐)、氧气瓶8只、氩气瓶2只、氦气瓶1只、6台电梯、8台空压机、6台叉车、9台行车及安全附件。5.应急组织机构与职责(详见生产安全事故综合应急预案)6.事故预防6.1部门对在用特种设备要进行经常性日常维护保养,并定期自行检查。工务课及使用部门对在用特种设备至少每月进行一次自行检查,并作出记录。6.2压力容器严禁超温超压运行,加载和卸载要求缓慢平稳,运行期间要保持载荷相对平稳,压力容器处于工作状况时严禁拆卸压紧螺栓。6.3工务课应对在用特种设备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进行定期校验、检修,并作出记录。6.4工务课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定期检验要求,在安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1个月向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提出定期检验要求。检验检测机构接到定期检验要求后,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及时进行检验。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6.5特种设备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工务课联合安全课对其进行全面检查,消除事故隐患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6.6电梯的日常维护保养必须由取得许可的安装、改造、维修单位或者电梯制造单位进行。电梯应当至少每15日进行一次清洁、润滑、调整和检查。电梯的日常维护保养单位应当在维护保养中严格执行国家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保证其维护保养的电梯的安全技术性能,并负责落实现场安全防护措施,保证施工安全。6.7工务课应当将电梯的安全注意事项和警示标志置于易于为作业员注意的显著位置。6.8使用部门在对在用特种设备进行自行检查和日常维护保养时发现异常情况的,应当及时报告工务课进行处理。6.9电梯的日常维护保养单位,应当对其维护保养的电梯的安全性能负责。接到故障通知后,工务课应当立即赶赴现场,检查事故情况并及时联系电梯维修保养单位进行事故处理。在电梯故障未恢复之前采取必要的安全保护措施。6.10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国家统一格式的特种作业人员证书,方可从事相应的作业或者管理工作6.11公司应当对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进行特种设备安全和培训,保证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具备必要的特种设备安全作业知识。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在作业中应当严格执行特种设备的操作规程和有关的安全规章制度。6.12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管理人员和部门有关负责人报告。6.13特种设备的管理人员应当对特种设备使用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发现问题的应当立即处理;情况紧急时,可以决定停止使用特种设备并及时报告部门有关负责人。6.14使用部门要定期或不定期对部门的特种设备和安全、消防设施进行全面检查,确保设备安全、可靠、稳定运行和设施功能齐全有效。及时了解职工的思想状况和发现部门存在的安全隐患,组织部门力量或协调相关部门采取各种措施,把部门的不稳定因素和安全隐患消灭在萌芽状态。7.特种设备应急措施7.1叉车事故应急措施叉车起升货物到高空后如发生不能放下故障后,叉车工应选择安全地点停车,并警戒任何人不准通过危险区,如短时间内故障处理不好,应用隔离带将叉车隔离。7.2起重机事故应急措施7.2.1起重机起吊重物时如遇突然停电或设备突然发生故障,操作人员不准离开现场,要警戒任何人不准通过危险区,等电力恢复或设备处理完后将吊运的重物放好后才能离开。7.2.2起升机构制动器在工作中突然失灵时,要沉着冷静,做慢速反复升降动作,同时开动葫芦,选择安全地点放下重物。7.3电梯事故应急措施7.3.1若电梯运行时发生紧急情况,应立即通过梯内电话与工务课联系、工务课应立即赶往现场并及时通知电梯维保单位联系,等待救援;7.3.2拉开电梯主电源,防止电梯意外启动,但必须保留轿厢照明;确定电梯轿厢位置;7.3.3当电梯停在距某平层位置约±60cm范围时,救援人员可以在该平层的厅门外使用专用的厅门机械钥匙打开厅门,并用手拉开轿厢门,然后协助乘客安全撤离轿厢;7.3.4轿门应保持关闭,如轿门已被拉开,则要求乘客把轿门手动关上。利用电梯内电话,通知乘客轿厢将会移动,要求乘客静待轿厢内,不要乱动;7.3.5在曳引电动机轴尾装上盘车装置;7.3.6两人把住盘车装置,防止电梯在机械松抱闸时意外或过快移动,然后另一人采用机械方法一松一紧抱闸,当抱闸松开时,另外两人用力绞动盘平装置,使轿厢向正确的方向移动;7.3.7按正确方向使轿厢断续地缓慢移动到平层±15cm位置上;7.3.8使抱闸恢复正常,然后在厅门对应轿门外机械打开轿厢,并协助乘客撤出轿厢。7.3.9当按上述方法和步骤操作发现异常情况时,应立即停止救援并及时通知电梯维修保养单位作出处理7.4特种设备的配电设备事故应急措施7.4.1配电设备运行中因短路、过载等故障原因而突然跳闸时,为最大限度降低损失,工务课人员要进行详细检查。7.4.2检查出是高压断路器和低压总屏,其中一项跳闸时,应马上合闸,保障厂区供电。同时当班班长组织人员对跳闸原因进行查找和处理。7.4.3检查出是分路断路器跳闸时,应在分路断路器上挂上“禁止合闸”的警示。同时当班班长组织人员对跳闸原因进行查找和处理。7.4.4变配电设备出现异常时,应马上对异常设备进行检查、分析。7.4.5如设备过负荷,及时通知有关部门和主管领导,安排调整负荷或改变变配电设备的运行方式,以适宜生产需要。7.4.6如变配电设备出现故障缺陷,工务课应立即联系厂家进行对故障的变配电设备进行检修。当故障较大或因供电要求一时处理不了时,必须采取应急措施防止故障恶化扩大,并及时报告上级领导。7.4.7配电设备运行中因短路导致爆炸,立即切断电源,在可能的情况下尽快将人撤离现场,有条件时拨打“119”、“120”、“7.4.8配电设备运行中因短路导致火灾,立即切断电源,在可能的情况下尽快将人撤离现场,有条件时拨打“119”、“120”、“7.5外线停电时特种设备的配电设备应急措施。7.5.1突然停电时,工务课应分头进行应急工作。由电梯担当查看电梯是否出现将乘客困在轿厢内的情况,如果出现,解救被困的乘客;按照电梯应急处理措施进行处理。7.5.2工务课及时联系供电部门,明确外线停电时间时,将停电时间通知各部门,让各部门提前做好停电前的准备,并提前将电梯停放到基站。在外线停电之前,工务课进行停电前的各项准备工作,保障各种设备在来电恢复时地正常运行。7.6压力容器设备及附件的事故应急措施7.6.1当压力容器及其设备发生爆裂、鼓包、变形、大量泄漏或突然停电、停水,使压力容器及其设备不能正常运转,或压力容器及其设备周围发生火灾等非正常原因时,必须紧急停止运行,并通知相关责任人同时做好应急处理措施。7.6.2压力容器及其设备一旦发生锅炉爆炸事故,必须设法躲避爆炸物,在可能的情况下尽快将人撤离现场,有条件时拨打“119”、“120”、“8.应急响应8.1部门引导职工全员参与到企业的安全管理工作中,职工发现安全隐患和事故时,个人能够采取措施的应立即采取相应措施,并立即逐级上报;8.2现场指挥长接到安全隐患和事故信息后。必须立即到达现场,组织和指挥应急行动;8.3在本部门不能处理安全隐患和事故的条件下,部门必须立即把安全隐患和事故信息上报应急指挥中心,进入企业应急响应程序。部门上报工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中心的预警报告要做到迅速、准确,报告内容要客观真实,不得主观臆断。8.4部门必须主动配合有关部门对事故进行调查、检测与后果评估工作。部门在特大事故抢险救灾过程中,部门应急领导小组要及时介入,认真做好死、伤者家属的安抚、赔偿及其他善后工作,确保社会稳定。9.应急结束9.1应急处理工作结束后,部门应急领导小组要组织相关人员进行分析总结,认真吸取教训,及时进行整改。9.2对在处置安全事故中有突出贡献的人员,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引发安全事故负有重要责任的人员,在处置过程中玩忽职守、贻误时机的人员,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0.后期处理10.1部门要配合单位积极做好事故的善后处置工作,要努力协调资金、物资,做好事故后的人员安置以及灾后重建工作。10.2对事故中的伤亡人员,部门要配合单位主动与当地政府、劳动部门等有关单位协商,严格按国家有关规定做出补偿。11.应急保障按照规定配备应急消防、安全防范等设备、器材要加强管理和维护,确保器材配置合理有效。加强部门内部应急队伍的建设,组织培训和演练,提高部门内部应急队伍的素质。12.责任追究对发生特大事故(事件)的有关责任人,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处理,对触犯法律的责任人,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3.附则本专项预案由工务课刘大旭编写、郑良媛翻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