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法律与文学:可能性及其限度LawandLiterature:ItsPossibilitiesandLimitations沈明法律与文学是1970年代发源于美国法学院的一场学术运动,并演变成为一个法学流派或领域。三十多年来,法律与文学在逐渐发展壮大的同时也受到很多怀疑与批评。法律与文学是分属若干不同学科门类的理论研究的松散联合,没有统一的方法论。作为法律与文学研究对象和手段的文学具有广狭两种含义。狭义文学与法律是两种竞争性的社会控制手段,二者之间由来已久紧张关系限制了它们的合作。而广义的文学则在某种意义上包容了法律:法律作品乃是无所不在的文本的一个组成部分。法律与文学研究在规范层面上的逻辑属性以及在实证层面上的社会属性规定了它既不会繁荣也不会消亡的学术命运。美国的法律与文学运动为当代中国法学展示了众多学术创新的可能性和启示。关键词法律与文学法学文学方法论交叉学科找那不可能的东西,绝望中练一身技艺。——燕卜荪:《最后的痛苦》一、引论法律与文学(LawandLiterature)是发源于美国法学院的一场学术运动,并演变成为一个法学流派或者领域。法律是一门历史悠久的学科,然而自1960年代以来,其学科自主性在美国逐渐走向衰落。1法律与经济学、社会学、政治学、女权主义、种族理论等交叉学科研究(“Law-and”)蓬勃兴起,而且硕果累累。四十多年来,法律交叉学科研究中声望最高、影响最大的莫过于如今已经成为常规科学的法律经济学(LawandEconomics)了,本文所要讨论的,就是法律经济学的“孪生兄弟”2:法律与文学。美国法学界通常认为詹姆斯·怀特教授19731RichardA.Posner,“TheDeclineofLawasanAutonomousDiscipline:1962-1987,”100HarvardLawReview761(1987).2“孪生兄弟”的说法是苏力教授的一个比喻。参见苏力:“孪生兄弟的不同命运”,载《波斯纳及其他》,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但“孪生兄弟”也仅仅就是一个比喻,因为严格说来,法律经济学的根系更为深远,历史也更长一些。例如,法律经济学运动的一面重要旗帜《法律经济学杂志》(JournalofLawandEconomics)创刊于1958年,而波斯纳对法律经济学的追溯则远至十九世纪的边沁。RichardA.Posner,FrontiersofLegalTheory,HarvardUniversityPress,2001,“ch.1TheLawandEconomicsMovement:FromBenthamtoBecker.”此外,从法律与文学运动的源流来看,它与法律经济学甚至是一对“冤家”,因为法律与文学兴起的主要原因乃是对法律经济学及其所代表的“科学主义”法学的反驳。法律与文学:可能性及其限度2年出版的《法律的想象:法律思想与表达的性质之研究》3一书揭开了法律与文学运动的序幕。三十多年来,法律与文学的发展呈现出两种相互矛盾的特征:一方面,这一研究领域迅速发展壮大,出版了一批较有影响的学术著作,4并且在法学院中扎下根来。5以法律与文学为主题的学术会议不时召开,并且吸引了很多著名的文学、法学学者以及法官和律师参加。另一方面,法律与文学的发展始终是在怀疑声中彳亍前行。即便是作为法律与文学运动主将之一的理查德·波斯纳法官,也说“法律与文学领域充斥着虚假的前提、有偏见的解释、肤浅的争论、轻率的概括、浅薄的理解。”6因此我们就不会感到奇怪,法律与文学和它的“孪生兄弟”法律经济学为什么会有迥然不同的“命运”。中国的法律与文学研究尚处于起步阶段,虽然本文所要讨论的法律与文学的“故事”大部分是美国的,但在法律学术发展和研究方法论的抽象层面上对法律与文学加以反思,显然会对中国自己的法律与文学研究以及——推而广之——法学研究产生有益的借鉴作用。在美国,法律交叉学科研究的方法或者领域的名称大多是“法律与××”,例如,除了大名鼎鼎的“法律与经济学”之外,声名不甚显赫的还有“法律与行为生物学”7、“法律与社会生物学”8甚至“法律与音乐”9、“法律与数学”10等;法律与文学也不例外,其名称就是在法律、文学二者之间加上“与”字——一个不论在英语还是汉语中都是一个最普通的、没有什么实际涵义的连词。连词虽然普通,然而经由它使“法律与文学”成为一个固定短语、专有名词之后,我们就有必要追问使二者联系起来的纽带到底是什么,即:法律、文学二者之间何以能用一个“与”字连接起来、固定下来?11虽然这一提问是修辞性的,但是它本身却是一个法律学术问题,即法律与文学的方法论地位及其在法学研究中的3JamesBoydWhite,LegalImagination:StudiesintheNatureofLegalThoughtandExpression,Little,Brown&Co.,1973.4例如,1990年代以来较为主要的著作有:RichardWeisberg,Poethics,andOtherStrategiesofLawandLiterature,ColumbiaUniversityPress,1992;MarthaC.Nussbaum,PoeticJustice:TheLiteraryImaginationandPublicLife,BeaconPress,1995;IanWard,LawandLiterature:PossibilitiesandPerspectives,CambridgeUniversityPress,1995;PeterBrooks&PaulGewirtzeds.,Law’sStories:NarrativeandRhetoricintheLaw,YaleUniversityPress,1996;RichardA.Posner,LawandLiterature,revisedandenlargeded.,HarvardUniversityPress,1998;AnthonyG.Amsterdam&JeromeBruner,MindingtheLaw,HarvardUniversityPress,2000;GuyoraBinder&RobertWeisberg,LiteraryCriticismsofLaw,PrincetonUniversityPress,2000;PeterBrooks,TroublingConfessions:SpeakingGuiltinLawandLiterature,UniversityOfChicagoPress,2000;JeromeS.Bruner,MakingStories:Law,Literature,Life,Farrar,Straus,andGiroux,2002.5在一份1987年的调查中,美国135所法学院中的38所开设了法律与文学课程,1993年的另一份调查数据为:196所法学院中的84所开设了法律与文学课程。参见ElizabethVilliersGemmette,“LawandLiterature:JoiningtheClassAction,”29ValparaisoUniversityLawReview665,665-6(1995).这意味着一个从28%到43%的增长。我没有找到近年的统计数据,然而有旁证表明增长的趋势并未改变。参见KenjiYoshino,“TheCityandthePoet,”114YaleLawJournal1835,1836(2005).6Posner,supranote4,p.5.7例如OwenD.Jones&TimothyH.Goldsmith,“LawandBehavioralBiology,”105ColumbiaLawReview405(2005).8例如JohnH.Beckstrom,SociobiologyandtheLaw,UniversityofIllinoisPress,1985.9例如SanfordLevinson&J.M.Balkin,“LawMusic,andotherPerformingArts,”139UniversityofPennsylvaniaLawReview1597(1991).10例如JohnM.Rogers&RobertE.Molzon,“SomeLessonsAbouttheLawfromSelf-ReferentialProblemsinMathematics,”90MichiganLawReview992(1992).11法学研究中,几乎所有形如“法律与××”的范式其实都需要承受这样的追问。例如“法律与革命”(尽管它不是一个“法律与文学”意义上的学术流派或研究领域),哈罗德·伯尔曼教授的名著《法律与革命》并未能缓解“法律与革命”中“与”字所承载的张力乃至牵强,直到二十年以后此书第二卷出版,伯尔曼才对此问题给出了一个相对完满的回答。——我们看到,他终究做出了回答。HaroldJ.Berman,LawandRevolution,vol.1,2,HarvardUniversityPress,1983,2003.法律与文学:可能性及其限度3位置。12广义的法律与文学包括四个分支:文学中的法律(lawinliterature)、作为文学的法律(lawasliterature)、通过文学的法律(lawthroughliterature)和有关文学的法律(lawofliterature)。13我们看到,实际上,“法律与文学”中的连词“与”(and)被“分解”为“中”(in)、“作为”(as)、“通过”(through)、“有关”(of)四个介词。仅这一点就暗示出了法律与文学和法律经济学的重大差异,后者并没有依这种方法划分的学科分支,这是因为,法律经济学说到底就是经济学,它具有一个基本统一的分析框架和理论内核。而法律与文学则不同,它并没有一个方法论平台作为研究的基础,14理论结构也相当松散,我们可以通过对“法律”、“文学”两个关键词和上述四个介词的重新排列组合看出这一点:如果我们把法律与文学四个分支领域名称中的“法律”和“文学”颠倒一下位置,就得到了如下四个新名称:法律中的文学、作为法律的文学、通过法律的文学、有关法律的文学。现在很容易可以看出,“文学中的法律”实际上就是“有关法律的文学”,“有关文学的法律”就是“法律中的文学”,因此“文学中的法律”和“有关文学的法律”构成对应关系(参见下表),总体而言,这两个领域离法学更近一些,法学家比文学理论家对它们更有发言权。同理,“作为文学的法律”(即“通过法律的文学”)和“通过文学的法律”(即“作为法律的文学”)构成对应关系,尽管由于法律与文学毕竟是发轫于且至今依然落户于法学院的学术运动,因此不便说文学理论家或者社会学家、政治学家比法学家对它们更有发言权,但是,就像法律经济学归根结底就是经济学一样,法学家在这里的耕耘大抵是借他人“酒杯”浇自己心中“块垒”。15四个分支领域“法律”、“文学”换位四个新名称文学中的法律法律中的文学对应关系有关文学的法律有关法律的文学作为文学的法律作为法律的文学对应关系通过文学的法律通过法律的文学本文的分析试图证明,上述解析并非文字游戏,法律与文学是分属若干不同学科门类的理论研究的松散联合,只是在一种并不严格的意义上,这些研究都同时涉及到了法律/法学和文学作品/文学理论。因此,法律与文学不可能有一个统一的方法论。下文将对法律12值得说明的是,本文是一个反思学术研究谱系的元研究,而不是关于作为制度、意识形态、社会控制手段和智力成果的现实..的法律与文学之间关系的研究,后者乃是法律与文学研究本身的课题之一。13苏力:《在中国思考法律与文学》,载《法学前沿》(第五辑),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58-59页。14其实法学本身也没有核心的方法论,因此人们对法学的目标与功能多有歧见,甚至对法学是否是一个真正的学科产生怀疑。参见EdwardL.Rubin,“LegalScholarship,”inDennisPattersoned.,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