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性进城务工人员权益状况的调查报告女性进城务工人员权益状况的调查报告在××城镇经济迅速发展的背后,活跃着一支特殊的群体80元的补贴给他们,以感谢他们的子女为企业发展做出的贡献。三、宣传,提高外来女性务工人员综合素质和就业能力1、加强普法宣传。一是在开展女职工权益法律知识的宣传普及活动中。我们边检查,边将女职工法律知识普及活动与女职工劳动保护的检查活动相结合,发放了1500本《女职工权益法律知识读本》,将维权知识送到广大外来女性务工人员手中,帮助她们学法、用法,依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二是开展面向用人单位和广大外来务工人员的劳动保障法制宣传。通过举办培训班、法律知识讲座、现场咨询服务、发放宣传资料和与新闻媒体互动等多种形式,向各用人单位广泛宣传江苏省“一办法五条例”等劳动保障法律法规,不断增强各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的自觉性。张贴《农民工维权知识宣传提纲》,发放维权手册、政策指南、求职须知等多种有效方式,帮助农民工明确自己的劳动保障权利和义务,以及维权的途径和方式。2、送法到工地。我们与司法局联合编印了1万多册《外来务工人员维权手册》,并通过街头咨询、送法到工地等形式广为散发。先后两次联合职工法律援助律师团和劳动部门的同志,组织大规模的`街头宣传咨询活动,发放各类宣传资料5000多份,接受500多名职工的法律咨询。有效地维护和增强了外来女性务工人员自我维权的意识和能力。为了使外来务工人员对自身合法权益有个清楚的了解,市建设局建立职工权益告知制度,把“一办法五条例”中与职工权益密切相关的条款分解为“12个是否”,即是否签定了劳动合同,是否按时发放工资等,并公布了投诉渠道和投诉电话。目前,在全市300多个建筑工地,到处都可以看到这种职工权益告知牌,有效地维护和增强了外来务工人员包括外来女性务工人员自我维权的意识和能力。3、为提高进城务工人员职业素质,作为我市今年职工素质工程的重要组成部分,市总工会职工学校为进城务工人员免费举办了计算机应用、电工基础等培训班。以利于提高进城务工人员的就业素质和择业能力。问题与成因一、临时工普遍存在,签订劳动合同的比例较低。我国《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劳动合同中可以约定试用期,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对于外来女性进城务工人员来说,能够为其提供劳动权利保障的就是劳动用工合同,但一些企业认为务工人员来去自由,没必要签订合同,企业也少一些责任和束缚,当用工单位与外来女性务工人员之间发生劳动纠纷时,外来女性务工人员的权益常常因没有签订用工合同而无法得到有效保障。在被调查者中,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的273人、签订企业内部协议的162人、没有与雇主签订劳动用工合同132人,其中,签订劳动合同的国有企业占56.8%,非公企业仅有11.4%。招用“临时工”并规定试用期满后看表现再决定是否签订劳动合同,是多数非公企业的普遍做法。试用期过长并借试用期频繁更换员工的现象在一些中小餐饮企业非常普遍。致使外来女性进城务工人员在打工过程中的一些合法权益受到侵害。二、加班加点严重,休息休假权得不到保障。《劳动法》规定,“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作制度”,“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然而调查显示,567位女职工中,每天工作时间在9小时以上的达211人,占37.21%,有的每月只有1-2个休息日,餐饮、服装、美容等服务业和劳动密集型企业加班加点现象严重,少数外来女性进城务工人员甚至长期无休息日。与此同时,部分企业并没有依法支付加班工资。一些企业采取计件工资制,节假日、休息日和加班工资被无形剥夺,这类情况在调查中占54%。工作时间超长、休息休假权难保障侵害了外来女性进城务工人员的权益。三、工资待遇低,基本社会保障问题普遍缺失。外来女性进城务工人员劳动时间超长并没有带来相应的劳动报酬。从调查情况看,外来女性进城务工人员月收入690元以下的298人,占52.56%;690?1500元213人,占37.57%;1500元以上的58人,仅占10.23%。如果扣除收入中加班加点的部分,那么月收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比例将会大幅度上升。另外,与劳动合同签订率较低紧密相连,外来女性进城务工人员社会保险参保率也很低。在养老、医疗、生育、工伤、失业、住房这六项社会保障中,调查中发现,只有少部分企业为外来女性进城务工人员办理其中的一两项保险。外来女性进城务工人员渴望能够与城里人一样享有社会保障。在企业与外来女性进城务工人员的雇佣过程中,双方在很大程度上都存在着短期行为,只有少数企业能按照人性化的管理来考虑她们的社会保障问题,大部分企业受利益的驱动,在对劳动数量及质量做出明确规定的同时,简单的确定了所应给付报酬的数额,社会保障问题根本不予考虑。还有一些企业规定,服务满三年或更长时间才给予办理养老保险。外来女性进城务工人员的社会保障存在明显的隐患。四、“特殊保护”落实难。落后的传统观念和薄弱的卫生保健意识,特别是外来女性进城务工人员的医疗保障条件,严重影响制约着外来女性进城务工人员的健康。她们大部分人不注意“四期保护”(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也没有条件做妇科病检查,平时生病也很少去医院就医。在调查中了解到,外来女性进城务工人员怀孕后经企业说服或要求务工者打申请报告“主动”回家休息的60人,占被调查者的35.93%;留在单位的61人,占被调查者的36.53%。从城市生育保险上看,外来女性进城务工人员是边缘群体,缺乏社会医疗保险和救济。相当一部分企业在合同快到期时发现怀孕的,往往不再与其续约。外来女性进城务工人员在孕期、产期、哺乳期“三期”被辞退或解除劳动合同的现象依然存在,占被调查人数30%。女职工“四期保护”普遍难以落实,致使女工一旦生育便遭辞退或无奈地主动离开企业,且没有任何经济补偿。调查还发现,大部分用人单位不发放劳保用品,40%以上的外来女性进城务工人员没有享受过劳保用品。在个别私营企业里,粉尘污染严重,劳动环境差,劳动强度大,女工们甚至连个口罩都没有,她们的劳动保护状况令人担忧,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常常严重受损。五、就业竞争能力差。外来女性进城务工人员多数文化程度不高,被调查的567人中,初中以下329人,占58.02%;高中148人,占26.1%;大专以上90人,占15.87%。且技能单一,加之农村长期以来以农为本的保守就业观念以及农村女性在长期相对封闭的生活环境中所形成的思维惯性,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只能成为打工族中的体力劳动者,从事技术层次较低、劳动强度较大的工种,收获的也是微薄的工资,由于外来女性进城务工人员大多存在文化较低、年龄偏大、技能不高、竞争能力不强等特点,致使一些外来女性进城务工人员以牺牲个人的合法权益为代价来保住工作,即使较低的工资、较高的劳动强度,还愿意承担。建议与对策应该看到,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完善,社会经济关系和劳动关系将日趋复杂,维护包括劳动权益在内的外来女性进城务工人员的合法权益工作将面临新的挑战。在女性进城务工人员比较集中的一些单位,她们的生活、学_和生产条件相对比较差,虽给予了密切关注,但工会女职工工作还存在盲点,我们在努力维护其各项权益的同时,需把工作重点放到维护她们在劳动报酬和特殊劳动保护等方面的权益上。为更好地维护外来女性进城务工人员的合法权益,建议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解决:一、注重源头参与维护。各级工会、妇联组织要积极努力,通过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向人大、政协两会提交维护外来女性进城务工人员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的提案和议案,参与法律法规修改,并就相关法律法规的修改开展调研,推动地方出台新的女职工劳动保护法规,定期监督劳动合同的签订覆行情况,使维护外来女性进城务工人员权益工作有进一步的法律保障。二、注重特殊群体权益维护。针对外来女性进城务工人员权益维护问题相对突出的实际,各级工会、妇联组织要给予密切关注,努力把维权工作重点放到维护她们在劳动报酬和特殊劳动保护等方面的权益上。根据调查,在工会、妇联组织健全的企业,外来女性进城务工人员状况普遍较好,反之,就不容乐观。因此,要加强外来女性进城务工人员的规范化管理,畅通维权渠道。建议劳动仲裁部门对女性进城务工人员的劳动争议案件开辟绿色通道,作为特殊问题特殊解决;妇联组织采取送法上门、公布投诉热线、在社区建立维权服务中心或咨询服务站等形式,畅通维权渠道;工会组织建立健全农民工工会女职工委员会或女工委员,以利于代表和维护女工权益。三、提高综合素质。加强对外来女性进城务工人员的技能培训应纳入各级政府的规划之中。要通过举办各种形式的培训班、专题讲座、法律心理咨询等途径,对外来女性进城务工人员进行劳动技能、法律、卫生、保健、婚姻家庭、现代文明、职业道德等方面的技能培训,不断提高她们的综合素质和竞争能力。一是搞好上岗前的培训。各级劳动、农转办和妇联组织在对女性进城务工人员进行岗前技能培训的同时,把提高法律意识和维权能力作为重要内容,使女性进城务工人员在务工前具备较强的法律意识和自我保护的能力。二是突出抓好女性进城务工人员务工后的。依托社区学校组织女性进城务工人员定期开展劳动技能培训,在女性进城务工人员中开展“比学_,比技能”竞赛活动,激发她们的学_热情,提高她们适应岗位需求的能力。四、建立长效机制。为维护女性进城务工人员权益提供保障,一是加快小城镇城市化进程,使女性进城务工人员就地转化为城市居民,鼓励大、中城市适当放宽女性进城务工人员户籍管理标准,给予女性进城务工人员创业典型以优先落户的优惠政策。二是各部门要将维护女性进城务工人员权益作为今后一项长期工作来抓,把优先解决女性进城务工人员权益问题作为一相重要工作纳入日程,对于工作中出现的疑难问题,应通过召开有关部门联席会议方式解决。三是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障体系,采取分层分类、优先解决重点问题、重点领域等方法,尽快将女性进城务工人员的医疗、养老、工伤、生育方面的保险纳入城镇医疗保障体系,解决女性进城务工人员后顾之忧。五、加大惩戒力度。现行法律法规对损害妇女劳动权益的行为惩戒无力,是导致妇女就业受歧视的一个主要原因。只有适当扩大和健全法律责任的运用范围,增加用人单位和直接责任人侵害妇女劳动权益所应承担的责任的具体规定,明确其不履行法定职责所应承担责任和行政赔偿责任,“加大用人单位的违法成本,才能使其不敢冒犯法律”。相关文章:1.农民进城务工人员工会组建及合法权益维护情况调查报告2.加强进城务工人员管理之我见3.进城务工人员组织工会调研报告4.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工作汇报材料5.想“进城”的可进城,愿“下乡”的可下乡6.农民权益保护状况调研材料7.公鸡进城8.女性参与村级管理调查报告9.女性选手机心理调查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