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考历年真题之2013年刑法不定项选择题2014-07-2314:57【大中小】【我要纠错】甲于某晚9时驾驶货车在县城主干道超车时,逆行进入对向车道,撞上乙驾驶的小轿车,乙被卡在车内无法动弹,乙车内黄某当场死亡、胡某受重伤。后查明,乙无驾驶资格,事发时略有超速,且未采取有效制动措施。(事实一)甲驾车逃逸。急救人员5分钟后赶到现场,胡某因伤势过重被送医院后死亡。(事实二)交警对乙车进行切割,试图将乙救出。此时,醉酒后的丙(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152mg/100ml)与丁各自驾驶摩托车“飙车”经过此路段。(事实三)丙发现乙车时紧急刹车,摩托车侧翻,猛烈撞向乙车左前门一侧,丙受重伤。20分钟后,交警将乙抬出车时,发现其已死亡。现无法查明乙被丙撞击前是否已死亡,也无法查明乙被丙撞击前所受创伤是否为致命伤。(事实四)丁离开现场后,找到无业人员王某,要其假冒飙车者去公安机关投案。(事实五)王某虽无替丁顶罪的意思,但仍要丁给其5万元酬劳,否则不答应丁的要求,丁只好付钱。王某第二天用该款购买100克海洛因藏在家中,用于自己吸食。5天后,丁被司法机关抓获。(事实六)请回答第86-91题。86.关于事实一的分析,下列选项错误的是()。A.甲违章驾驶,致黄某死亡、胡某重伤,构成交通肇事罪B.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和交通肇事罪的想象竞合犯C.甲对乙车内人员的死伤,具有概括故意D.乙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致同车人黄某当场死亡、胡某重伤,构成交通肇事罪【答案】BCD【解析】本题考核交通肇事罪。选项A说法正确,选项D说法错误。《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规定,在行为人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情况下,造成一人死亡或者三人以上重伤,构成交通肇事罪。本次交通事故的发生,甲负主要责任,乙负次要责任,造成一人以上死亡,甲构成交通肇事罪,乙不构成交通肇事罪。选项B、C说法错误。甲为了超车,违反交通法规,只发生一次撞击,造成他人伤亡,主观心态是过失的,不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87.关于事实二的分析,下列选项正确的是()。A.胡某的死亡应归责于甲的肇事行为B.胡某的死亡应归责于甲的逃逸行为C.对甲应适用交通肇事“因逃逸致人死亡”的法定刑D.甲交通肇事后逃逸,如数日后向警方投案如实交待罪行的,成立自首【答案】AD【解析】本题考核交通肇事罪。选项A正确,选项B、C错误。甲驾车逃逸后,急救人员5分钟后就赶到了现场。由此可见,甲驾车逃逸后并未导致被害人被延误救治,因而被害人死亡是由肇事行为造成的,不是由逃逸行为造成的。选项D正确。甲交通肇事后逃逸,如数日后向警方投案,如实交待所犯罪行,符合自首的成立要件,成立自首。88.关于事实三的定性,下列选项正确的是()。A.丙、丁均触犯危险驾驶罪,属于共同犯罪B.丙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丁构成危险驾驶罪C.丙、丁虽构成共同犯罪,但对丙结合事实四应按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对丁应按危险驾驶罪定罪处罚D.丙、丁未能完成预定的飙车行为,但仍成立犯罪既遂【答案】AD【解析】本题考核危险驾驶罪。选项A正确。危险驾驶罪,是指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按照有关法规,每百毫升血液酒精含量大于80毫克即为醉酒驾驶,丙每百毫升血液酒精含量高达152毫克,接近80毫克的两倍,因此构成危险驾驶罪。丙与丁各自驾驶摩托车“飙车”,属共同犯罪,因而丁也构成危险驾驶罪。选项B错误。驾车撞人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必须是行为人在第一次撞击后,为逃避法律责任,又加快车速,驾车狂奔,导致发生第二次以上的撞击。本案丙只发生一次撞击,并且没有逃跑,因而不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选项C错误。结合事实四,由于无法查明乙被丙撞击前是否已死亡,也无法查明乙被丙撞击前所受创伤是否为致命伤,因此无法认定丙的撞击行为是否造成了被害人重伤以上的后果。而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的规定,即使是醉酒驾驶,并且行为人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也必须造成一人以上重伤的严重后果,才构成交通肇事罪。而如前所述,本案中无法认定丙的撞击行为是否造成了被害人重伤以上的后果,因而不能认定丙构成交通肇事罪。选项D正确。危险驾驶罪是危险犯,只要足以发生严重后果就构成犯罪既遂,因此,尽管丙、丁未能完成预定的飙车行为,但仍成立犯罪既遂。89.关于事实四乙死亡的因果关系的判断,下列选项错误的是()。A.甲的行为与乙死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B.丙的行为与乙死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C.处置现场的警察的行为与乙死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D.乙自身的过失行为与本人死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答案】ABCD【解析】本题考核因果关系。选项A、B说法错误。由于无法查明乙被丙撞击前是否已死亡,也无法查明乙被丙撞击前所受创伤是否为致命伤,因而存在多种可能性:如果甲的撞击只是使乙遭受非致命伤,乙是因为受到丙的撞击而死亡,那么,甲的行为与乙死亡之间就不存在因果关系;如果在甲撞击以后,丙撞击之前,乙就已经死亡,那么丙的撞击与乙的死亡之间就不存在因果关系。刑事诉讼的证明必须达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程度,本案由于证据不足,以上两种情况都无法排除。刑事诉讼在事实不清时,按照无罪推定原则,应当做有利于被告的处理:有罪、无罪不清的,按无罪处理;重罪、轻罪不清的,按轻罪处理,因此,应当认定甲、丙的行为与乙的死亡之间都不存在因果关系。选项C说法错误。从题目所给的信息来看,交警在处置现场过程中没有不当之处,因此,交警的行为与乙的死亡没有因果关系。选项D说法错误。乙没有驾驶资格,事发时只是略有超速,因而其虽然存在过错,但过错不严重。相反,与其撞击的甲超速行驶,逆行进入对向车道,与乙驾驶的车辆发生激烈撞击,导致乙被卡在车内无法动弹,乙车内黄某当场死亡、胡某受重伤。由此可见,甲的过错非常严重。与乙撞击的丙严重醉酒,并与丁各自驾驶摩托车“飙车”,猛烈撞向乙车左前门一侧,致丙受重伤。由此可见,丙的过错也非常严重。因而应认为,甲、丙的撞击阻断了乙自己的轻微过错与其死亡的因果关系。90.关于事实五的定性,下列选项错误的是()。A.丁指使王某作伪证,构成妨害作证罪的教唆犯B.丁构成包庇罪的教唆犯C.丁的教唆行为属于教唆未遂,应以未遂犯追究刑事责任D.对丁的妨害作证行为与包庇行为应从一重罪处罚【答案】ABCD【解析】本题考核妨害作证罪、包庇罪。选项A说法错误。刑法学主流观点认为,犯罪人自己妨害作证,只要没有采用暴力、威胁等严重侵犯证人权利的手段,因缺乏期待可能性,不应当以妨害作证罪处理。选项B说法错误。包庇罪是事后帮助犯,是犯罪人以外的人包庇犯罪分子,主体必须是犯罪分子以外的人,不包括犯罪分子。理论上认为,对犯罪分子本人不定包庇罪,是因为缺乏期待可能性。选项C说法错误。成立教唆未遂的前提是行为人的行为构成犯罪,由于丁的行为不构成犯罪,因而也就不构成教唆未遂。选项D说法错误。丁既不构成妨害作证罪,也不构成包庇罪。因此,无所谓择一重罪处罚的问题。91.关于事实六的定性,下列选项错误的是()。A.王某乘人之危索要财物,构成敲诈勒索罪B.丁基于不法原因给付5万元,故王某不构成诈骗罪C.王某购买毒品的数量大,为对方贩卖毒品起到了帮助作用,构成贩卖毒品罪的共犯D.王某将毒品藏在家中的行为,不构成窝藏毒品罪【答案】ABC【解析】本题考核敲诈勒索罪、诈骗罪、贩卖毒品罪、窝藏毒品罪。选项A说法错误。敲诈勒索罪,是指对他人实施威胁,索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的威胁,通常是指行为人采取积极措施,使被害人丧失某项利益,或者无法得到某项应当得到的利益。王某要丁给其5万元酬劳,否则不为其冒名顶替,只是消极地不为其提供非法帮助,算不上威胁,不构成敲诈勒索罪。选项B说法错误。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欺骗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只要行为人采用欺骗手段非法获取他人财产,并且数额较大,就构成诈骗罪,不管被害人是基于合法目的给付,还是基于非法目的给付,都构成诈骗罪。选项C说法错误。根据《刑法》的规定,购买毒品自己吸食社会危害性很小,不构成犯罪。如果为了吸食,数量大的,可以认定为非法持有毒品罪。选项D说法正确。窝藏毒品罪是事后帮助犯,是指毒品犯罪分子以外的人为毒品犯罪分子窝藏,主体必须是毒品犯罪分子以外的人,毒品犯罪分子为自己窝藏毒品不构成窝藏毒品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