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基础【第二章】会计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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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法律制度会计法律制度第1节会计法律制度概述第2节会计核算与监督第3节会计机构与会计人员第4节会计职业道德第5节违反会计法律制度的法律责任一、会计法律制度的概念1.会计法律制度是指国家权力机关和行政机关制定的,用以调整会计关系的各种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总称。2.会计关系: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在办理会计事务过程中,以及国家在管理会计工作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3..会计法律制度的主要构成(1)法律:《会计法》《注册会计师法》(2)行政法规:《总会计师条例》、《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3)部门规章:《代理记账管理办法》、《会计档案管理办法》、《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企业会计准则》及其解释第1节会计法律制度概述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办理会计事务必须依照《会计法》办理。《会计法》规定,国家实行统一的会计制度。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由国务院财政部门根据《会计法》制定并公布。二、会计法律制度的适用范围1.会计工作的行政管理国务院财政部门主管全国的会计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会计工作。(统一领导,分级管理)2.单位内部的会计工作管理①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②单位负责人应当保证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不得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违法办理会计事项。三、会计工作管理体制第2节会计核算与监督一、会计核算二、会计档案管理三、会计监督(一)会计核算概述会计核算是会计工作的基本职能之一,是会计工作的重要环节。一、会计核算1.依法建账各单位应当按照《会计法》的规定设置会计账簿,不得违反规定私设会计账簿,账外设账。2.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进行会计核算。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取得可靠的凭证,并据此登记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形成符合质量标准的会计资料。(二)会计核算基本要求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及其他会计资料,不得提供虚假的财务会计报告。伪造:无中生有变造:篡改事实3.保证会计资料的真实和完整《会计法》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规定,各单位采用的会计处理方法应当前后各期一致,不得随意变更。5.正确使用会计记录文字会计记录的文字应当使用中文。(民族自治地区可以同时使用一种民族文字,外商投资企业可以同时使用一种外国文字)6.使用电子计算机进行会计核算必须符合法律规定。①使用的会计软件必须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②使用电子计算机生成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必须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③使用电子计算机进行会计核算的,其会计账簿的登记、更正,应当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4.正确采用会计处理方法(三)会计核算的内容1、款项和有价证券的收付;2、财物的收发、增减和使用;3、债权、债务的发生和结算;4、资本、基金的增减;5、收入、支出、费用、成本的计算;6、财务成果的计算和处理;7、需要办理会计手续、进行会计核算的其他事项。经济业务会计信息(四)会计年度公历的1月1日——12月31日。每一个会计年度还可以按照公历日期具体划分为半年度、季度、月度。(五)记账本位币我国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业务以外币为主的单位,可选择其中一种外币为记账本位币,但编制报表时应折算成人民币反映。(六)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财务会计报告会计凭证记录经济业务发生或者完成情况的书面证明,登记账簿的依据。企业必须按程序填制和审核会计凭证,根据审核无误的会计凭证登记账簿,如实反映企业的经济业务。会计账簿会计账簿,是指全面记录和反映一个单位经济业务事项,把大量分散的数据或者资料进行归类整理,逐步加工成有用会计信息的簿籍,它是编制财务会计报告的重要依据。《会计法》对会计账簿的种类、登记规则等内容作了详细规定。财务会计报告对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的结构性表述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所有者权益变动表以及附注。财务会计报告的五部分具有同等的重要程度。单位类型财务会计报告签章人自行记账不设总会计师(1)单位负责人(2)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3)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设总会计师(1)单位负责人(2)总会计师(即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3)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代理记账(1)代理记账机构负责人(2)委托人负责人(七)账务核对及财产清查1.账务核对账账核对账表核对账证核对账实核对2.财产清查通过对货币资金、实物资产和往来款项等财产物资进行盘点或核对,确定其实存数,查明账存数与实存数是否相符的一种专门方法。在编制年度财务会计报告之前,必须进行财产清查,以保证财产物资核算的真实性和完整性。清查范围清查时间【全面清查】【局部清查】【定期清查】【不定期清查】二、会计档案管理内容特殊情况档案处置归档移交利用保管期限销毁内容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其他会计资料: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银行对账单、纳税申报表【注意】:各单位的预算、计划、制度等文件材料属于文书档案,不属于会计档案。归档单位的会计机构或会计人员所属机构负责定期将应当归档的会计资料整理立卷,编制会计档案保管清册。移交内部移交:1.会计年度终了后,可由单位会计管理机构临时保管一年,再移交单位档案管理机构保管。2.因工作需要推迟移交的,应经单位档案管理机构同意,但单位会计管理机构临时保管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三年。3.单位之间移交:双方应当办理交接手续,编制移交清册。4.出纳人员不得兼管会计档案。利用严格按照相关制度利用会计档案,在进行查阅、复制、借出时履行登记手续,严禁篡改和损坏。单位保存的会计档案一般不得对外借出。确因工作需要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必须借出的,应当严格按照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单位的会计档案及其复制件需要携带、寄运或者传输至境外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保管期限保管期限具体档案资料定期5年固定资产报废清理后的固定资产卡片10年月度、季度、半年度财务报告;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银行对账单;纳税申报表(月季半年报+表单)30年原始凭证;记账凭证;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其他辅助性账簿;会计档案移交清册(凭证,账簿+档案移交)永久年度财务会计报告;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会计档案销毁清册和会计档案鉴定意见书电子会计档案的销毁还应当符合国家有关电子档案的规定,并由单位档案管理机构、会计管理机构和信息系统管理机构共同派员监销。(1)单位档案管理机构编制会计档案销毁清册(2)相关负责人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上签署意见(3)单位档案管理机构和会计管理机构共同派员销毁销毁(1)保管期满但未结清的债权债务会计凭证;(2)涉及其他未了事项的会计凭证不得销毁。Notice:纸质会计档案应当单独抽出立卷,电子会计档案单独转存,保管到未了事项完结时为止。单独抽出立卷或转存的会计档案,应当在会计档案鉴定意见书、会计档案销毁清册和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中列明。不得销毁的会计档案1.分立,原存续单位统一保管,其他方查阅复制。2.单位合并合并后单位统一保管3.建设单位项目建设会计档案的交接移交给建设项目接受单位4.单位之间交接会计档案的应当办理会计档案交接手续特殊情况档案处置特殊情况档案处置1.单位分立(1)单位分立后原单位存续的,其会计档案应当由分立后的存续方统一保管,其他方可以查阅、复制与其业务相关的会计档案。(2)单位分立后原单位解散的,其会计档案应当经各方协商后由其中一方代管或按照国家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处置,各方可以查阅、复制与其业务相关的会计档案。(3)单位分立中未结清的会计事项所涉及的会计凭证,应当单独抽出由业务相关方保存,并按照规定办理交接手续。(4)单位因业务移交其他单位办理所涉及的会计档案,应当由原单位保管,承接业务单位可以查阅、复制与其业务相关的会计档案。对其中未结清的会计事项所涉及的会计凭证,应当单独抽出由承接业务单位保存,并按照规定办理交接手续。特殊情况档案处置2.单位合并(1)单位合并后原各单位解散或者一方存续其他方解散的,原各单位的会计档案应当由合并后的单位统一保管。(2)单位合并后原各单位仍存续的,其会计档案仍应当由原各单位保管。3.建设单位项目建设的会计档案的交接建设单位在项目建设期间形成的会计档案,需要移交给建设项目接受单位的,应当在办理竣工财务决算后及时移交,并按照规定办理交接手续。特殊情况档案处置4.单位之间交接会计档案(1)单位之间交接会计档案时,交接双方应当办理会计档案交接手续。(2)交接要求①移交会计档案的单位,应当编制会计档案移交清册(列明应当移交的会计档案名称、卷号、册数、起止年度、档案编号、应保管期限和已保管期限等内容)②交接会计档案时,交接双方应当按照会计档案移交清册所列内容逐项交接,并由交接双方的单位有关负责人负责监督。③交接完毕后,交接双方经办人和监督人应当在会计档案移交清册上签名或盖章。④电子会计档案应当与其元数据一并移交,特殊格式的电子会计档案应当与其读取平台一并移交。档案接受单位应当对保存电子会计档案的载体及其技术环境进行检验,确保所接收电子会计档案的准确、完整、可用和安全。三、会计监督会计监督是会计的基本职能之一,是对经济活动的本身进行检査监督,借以控制经济活动,使经济活动能够根据一定的方向、目标、计划,遵循一定的原则正常进行,会计监督可分为单位内部监督、政府监督和社会监督。会计监督单位内部监督概念要求内部控制政府监督概念主要内容社会监督概念注册会计师审计不相容职务分离控制不相容职务分离控制①要求企业全面系统地分析、梳理业务流程中所涉及的不相容职务,实施相应的分离措施,形成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相互制约的工作机制。②不相容职务主要包括:(A)授权批准与业务经办;(B)业务经办与会计记录;(C)会计记录与财产保管;(D)业务经办与稽核检查;(E)授权批准与监督检查。第3节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会计机构代理记账各单位应当根据会计业务的需要(单位规模大小、经济业务和财政收支的简繁、经营管理的要求):1.设置单独的会计机构;2.不具备单独设置会计机构条件的,应当在有关机构中设置会计人员并指定会计主管人员;3.既无条件设立单独的会计机构,又无条件在有关机构中设置会计人员并指定会计主管人员的,应当委托经批准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的中介机构代理记账。会计岗位的设置1.会计工作岗位设置要求2.会计人员回避制度3.会计工作交接4.会计专业职务与会计专业技术资格5.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6.总会计师会计工作岗位设置1.会计工作岗位的设置(1)会计工作岗位,可以一人一岗、一人多岗或者一岗多人。(2)出纳人员不得兼任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支出、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3)会计人员的工作岗位应当有计划地进行轮换。2.会计人员的任职资格会计机构负责人或会计主管人员①会计机构负责人或会计主管人员,是在一个单位内具体负责会计工作的中层领导人员。②担任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应当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者从事会计工作3年以上经历。会计工作岗位一般可分为:会计机构负责人或者会计主管人员;出纳;财产物资核算;工资核算;成本费用核算;财务成果核算;资金核算;往来结算;总账报表;稽核;会计部门内部档案管理等。①会计机构中对正式移交之前的会计档案进行保管的工作岗位属于会计岗位;②档案管理部门中对正式移交之后的会计档案进行保管的会计档案管理岗位,不再属于会计岗位。(收银员,收费员)2.会计人员回避制度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聘任会计人员应当实行回避制度。Notice:单位负责人的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本单位的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直系亲属不得在本单位会计机构中担任出纳工作。单位负责人的直系亲属可以在本单位会计机构中担任出纳工作。3.会计工作交接(1)会计人员调动工作、离职或者因故暂时不能工作,应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提示】不论是彻底离开该工作岗位,还是因故暂时不能工作,均应办理交接手续。(2)监交①一般会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监交。②会计机构负责人(会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