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之爱子,则为之计深远。演讲人思考:周女士白手起家,经过多年的打拼,事业红红火火,如今她开始考虑如何将自己的财富传承给儿子和女儿。她现在面临两种选择:购买人寿保险和立遗嘱,但她不知道哪种方式最方便省钱。请问下列哪种方法更能帮到周女士?A.应该通过遗嘱继承的方式传承,因为我国法律仅规定了这一种财富传承方式。B.应该通过购买人寿保险的方式传承,且写明受益人为自己的儿子和女儿。C.应该通过购买人寿保险的方式传承,且为了方便变更,暂不指定受益人。很多客户觉得立遗嘱不用花钱,比买保险更合算。其实,这些客户看到的只是表面现象。遗嘱传承是方便,可后面到了子女继承财产的时候,就不那么方便了,孩子们会遇到重重困难,比如必经的继承权公证这一难关。继承权公证是千千万万遗嘱继承案的一块“绊脚石”。在我国,没有继承权公证书就不能办理财产继承过户手续,但是在实践中,继承权公证书又特别不好办,这就是我不建议客户通过遗嘱传承财富的原因。立遗嘱的目的不就是将自己的财富快速便捷地传承给子女吗?可是,通过遗嘱传承财富,要经历众多曲折和麻烦,通常会搞得子女为了继承遗产心力交瘁。相比较而言,购买人寿保险进行财富传承,不需要提供继承权公证书,只要把继承人明确指定为受益人,日后继承人就可以简单快速地拿到保险金,既不需要别人配合,也不需要准备复杂的材料。在这里提醒大家,必须同时满足以下三个条件,否则是办不了继承权公证的。第一,全部继承人共同到公证处。有些家庭继承人比较多,并且继承人分散在不同城市甚至是不同国家,因为各种原因,部分继承人不能跟其他继承人一起到公证处办理继承权公证手续。若出现这种情况,继承权公证就只能被搁置,因为根据规定,只有全部继承人同时到齐,公证处才可以按流程进行下一步操作。第二,全部继承人都同意遗嘱内容。就算全部继承人同时都到齐了,往往也众口难调,尤其是子女多的家庭,多半会为父母的遗产分配多寡而争吵不休,很难达成一致的遗嘱分配意见。也就是说,即使全部继承人同时到了公证处,只要继承人意见不统一,公证处也会拒绝办理继承权公证。第三,相关材料必须齐备。假设全部继承人共同到场了,也都同意遗嘱内容,还有艰难的第三关等着他们,那就是所有相关资料必须齐备。这其中包括家庭成员之间的亲属关系证明、每个人的合法身份证明、所有继承财产的所有权证明,等等。继承权公证办理流程①提出申请,交公证费。②公证处接受申请之后,查找被继承人全部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通常需要所有的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共同到公证处对继承事宜进行表态。③提交身份关系证明,就是继承人和被继承人之间的身份关系证明。④公证处对继承材料进行尽职调查,即所有的继承人提交完关系证明和继承材料后,公证处为防止出错或者有虚假,要向出具证明或提供材料的单位进一步核实。⑤如果有遗嘱,公证处还要审核遗嘱的效力,判断这份遗嘱是否有效。⑥公证处出具继承权公证书。(如果有遗嘱,且遗嘱被认定有效,公证处会按照遗嘱的内容出具继承权公证书;如果没有遗嘱,那么所有的第一顺序继承人到场之后,可以达成遗产分割协议,公证处会按照协议出具继承权公证书。延伸学习思考:周女士白手起家,经过多年的打拼,事业红红火火,如今她开始考虑如何将自己的财富传承给儿子和女儿。她现在面临两种选择:购买人寿保险和立遗嘱,但她不知道哪种方式最方便省钱。请问下列哪种方法更能帮到周女士?A.应该通过遗嘱继承的方式传承,因为我国法律仅规定了这一种财富传承方式。B.应该通过购买人寿保险的方式传承,且写明受益人为自己的儿子和女儿。C.应该通过购买人寿保险的方式传承,且为了方便变更,暂不指定受益人。A选项错误。A选项:如果通过遗嘱继承的方式传承,儿子和女儿在周女士去世之后就会面临复杂烦琐的继承权公证手续,而且要缴纳不菲的公证费,不符合周女士“方便省钱”的愿望。B选项正确。B选项:结合第17节的内容,如果周女士购买了人寿保险且指定自己的儿子和女儿为受益人,那么子女不需要办理复杂的继承权公证手续,且身故保险金为子女的个人财产,所以即使我国开征遗产税,身故保险金被征税的概率仍较小。因此,这种方式符合周女士“方便省钱”的要求。C选项错误。C选项:通过购买人寿保险进行传承固然比遗嘱继承更加方便,但是如果周女士没有指定受益人,保险金将被视为周女士的遗产,实质上还是要通过继承的方式传承,白白忙活一大圈。思考:在女儿结婚之前,王女士给女儿买了一份5年交费的期交保险,她直接转账给女儿,由女儿做投保人和被保险人。3年后女儿结婚了,王女士依然是直接转账给女儿,让她续交后两次保费。想不到,保费刚交完,女儿和女婿就闹矛盾离了婚。请问,离婚时该保单应被如何分割?A.不分割。B.直接分割保单现金价值的一半。C.分割后两次所交保费对应的保单现金价值的一半。第一种:父母当投保人。好处一:如果子女发生婚变,该保单属于父母的资产,被分割。好处二:保单控制权在父母手中,于女不能退保,可防止之女挥霍,有效保全保单财富。好处三:隔离子女债务风险。好处四:子女取得的年金或身故保险金是不存在争议的财产分配。第二种:子女当投保人。好处一:父母自己有婚姻风险的家庭,可规避父母的婚姻财富风险。如果父母发生婚变,投保人为子女的保单不会被分割。好处二:隔离父母自身的债务风险。好处三:提前让子女掌握财富,实现科学的财富传承,避免继承纠纷。提示,保单投保人是可以变更的。您可以根据人生每个阶段的不同需求,合理使用变更保单投保人的方法,让保险为您抵御更多的风险。很多父母在给孩子投保时都会考虑题述中的问题,其实这个问题的本质是:父母和孩子谁做保单的投保人更好?也就是说,谁持有这张保单更好?因为投保人不同,保单的功效也会有所不同。延伸学习第十七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去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婚姻法》思考:在女儿结婚之前,王女士给女儿买了一份5年交费的期交保险,她直接转账给女儿,由女儿做投保人和被保险人。3年后女儿结婚了,王女士依然是直接转账给女儿,让她续交后两次保费。想不到,保费刚交完,女儿和女婿就闹矛盾离了婚。请问,离婚时该保单应被如何分割?A.不分割。B.直接分割保单现金价值的一半。C.分割后两次所交保费对应的保单现金价值的一半。思考解析:女儿婚前购买的保险,属于女儿的婚前个人财产;女儿婚后王女士转账给女儿的钱,由于未签署单方保费赠与协议,根据《婚姻法》第十七条的规定,赠与所得的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因此,王女士在女儿婚后转给她的钱是女儿与女婿的夫妻共同财产。因此,婚前3年所交保费对应的保单现金价值,属于女儿的个人财产,不应被分割;婚后2年所交保费对应的保单现金价值,属于女儿与女婿的夫妻共同财产,应被分割。A、B选项错误,C选项正确。思考:假设中国已开征遗产税,王云为自己购买了一份终身寿险,该保单的架构为:投保人是王云,被保险人是王云,受益人是王云的儿子。如果王云在带儿子旅游的途中发生意外,二人当场死亡。请问,这笔身故保险金需要缴纳遗产税吗?A.不需要。B.需要。首先我们要弄清楚一件事:与身故保险金相关的税种有哪些?主要有两个税种与身故保险金相关:一是个人所得税,二是遗产税(目前中国还未征收)。个人所得税。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的规定,对保险赔款免征个人所得税。所以,领取身故保险金时不必缴纳个人所得税。遗产税。如果将来中国征收遗产税,那么领取身故保险金时是否要缴纳遗产税,取决于身故保险金是否属于被保险人的遗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保险金能否作为被保险人遗产的批复》的规定,身故保险金是否被列入被保险人的遗产,取决于被保险人是否指定了受益人。指定了受益人的,被保险人死亡后,其身故保险金应付给受益人。所以,如果保单中明确指定了身故受益人是自己的子女,那么身故保险金就不属于被保险人的遗产,即便将来开征了遗产税,也很可能不必缴纳。如果身故受益人这一栏是空白的,那就视同未指定受益人,身故保险金就成了被保险人的遗产,继承人就很可能要缴纳可能会开征的遗产税。延伸学习《保险法》第四十二条被保险人死亡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一)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二)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三)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不能确定死亡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死亡在先。《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一)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二)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三)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四)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五)保险赔款;(六)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退役金;(七)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基本养老金或者退休费、离休费、离休生活补助费;(八)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人员的所得;(九)中国政府参加的国际公约、签订的协议中规定免税的所得;(十)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免税所得。前款第十项免税规定,由国务院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延伸学习一、根据我国保险法规有关条文规定的精神,人身保险金能否列入被保险人的遗产,取决于被保险人是否指定了受益人。指定了受益人的,被保险人死亡后,其人身保险金应付给受益人:未指定受益人的,被保险人死亡后,其人身保险金应作为遗产处理,可以用来清偿债务或者赔偿。二、财产保险与人身保险不同。财产保险不存在指定受益人的问题。因而,财产保险金属于被保险人的遗产。思考:假设中国已开征遗产税,王云为自己购买了一份终身寿险,该保单的架构为:投保人是王云,被保险人是王云,受益人是王云的儿子。如果王云在带儿子旅游的途中发生意外,二人当场死亡。请问,这笔身故保险金需要缴纳遗产税吗?A.不需要。B.需要。根据《保险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不能确定死亡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死亡在先。在这种情况下,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处理,也就无法豁免遗产税,因此需要缴纳。B选项正确。正确答案是B思考解析:思考:杨女士在女儿结婚前投保了一份年金保险,指定女儿为受益人。如果女婿对外负债,且该债务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请问下列哪种说法是正确的?A.女儿领取的生存年金不会被法院强制执行用于还债。B.债权人可以要求法院执行女儿领取的生存年金。C.债权人只能要求执行生存年金的一半。1.如果是女婿的个人债务,债权人只能要求法院执行女婿的财产。像“嫁妆保单”,受益人领取的生存年金是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有财产呢?在司法实践中,大部分法官会倾向于将保费范围内的生存年金认定为女儿的个人财产(目前也有不同的观点)。如果法院认定生存年金为女儿的个人财产,而债务又是女婿的个人债务,那么属于女儿个人的已领的生存年金理论上就不会被执行去偿债。2.如果是夫妻共同债务,债权人可以要求法院执行夫妻双方的财产。这里需要注意,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夫妻间对于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也就是说,一旦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即使女儿领取的生存年金属于女儿个人所有,但是因为女儿对债务的连带清偿责任,也会面临所领取的生存年金被执行去偿还债务的风险。延伸学习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第四十一条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十一条婚姻关系存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