园林绿化养护管理考核办法(通用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园林绿化管理,提高养护水平,健全长效机制,根据《城市绿化条例》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城市道路绿地养护、景区公园综合养护和保安管理的考核。第二章考核第三条实行分类考核。道路绿地养护、景区公园综合养护和保安三类分别考核、排名。第四条考核方式分定期考核、不定期考核。定期考核包括日常考核、月考核和季点评;不定期考核指重大节假日、重大活动期间组织的随机考核和专项检查。第五条考核由业主单位组织实施,日常考核每周不少于一次,月考核在每月下旬进行,季点评在每季度下旬进行,不定期考核根据工作需要随时组织。第六条考核采取百分制。日常考核成绩占50%,月考核和季点评分别占20%,不定期考核占10%。第七条月考核情况通报各养护企业,并通过新闻媒体定期向社会公布。第三章奖惩第八条道路绿地养护、景区公园综合养护、保安项目日常考核成绩、月综合成绩90分(含)以上的标段,拨付相应权重月合同价款;75分(含)至90分(不含)的,以90分为标准分,每降低1分,扣当月相应权重合同价款的1%;60分(含)至75分(不含)的,以90分为标准分,每降低1分,扣当月相应权重合同价款的2%;低于60分(不含),扣除当月相应权重养护经费。考核成绩低于75分(不含)的给予黄牌警告。连续六个月内累计三次被黄牌警告的企业,终止合同,三年内不得参与同类项目投标。第九条道路绿地养护月综合成绩排名前3名且高于90分(含)的,按1、2、3名分别给予养护企业月合同价款7%、6%、5%的奖励;月综合成绩排名后3名的且低于90分的,按倒数1、2、3名分别给予养护企业月合同价款7%、6%、5%的处罚。景区公园、保安月综合成绩排名第1名且高于90分(含)的,给予养护企业月合同价款6%的奖励;月综合成绩排名倒数第1名且低于90分的,给予养护企业月合同价款6%的处罚。第十条考核中,发现养护企业未按合同标准要求完成养护管理任务的,责令企业限期整改。对整改达不到要求的,予以扣分并罚款,业主单位有权安排其他队伍代为完成,费用由该标段养护企业全部承担。第十一条道路绿地养护年度考核总评成绩排名前3名的标段,分别给予养护企业一次区绿地养护招标加4、3、2分的优惠,有效期为一年。合同期满,综合合同年度考核前2名的企业,在下一轮同标段招标中给予优先养护权、分别给予加4、2分的优惠。景区公园综合养护、保安年度考核总评成绩排名第一的标段,分别给予养护企业一次景区公园综合养护、绿地保安招标加3分的优惠,有效期为一年。合同期满,综合合同年度考核第一名的企业,在下一轮同标段招标中给予优先管护权、加3分的优惠。第十二条各业主单位、考核人员应本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按考核标准进行考核,严禁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第十三条凡管理中出现问题,被下发专项督查单的,给予该标段扣分,并罚款;未按督查单要求完成整改的,加倍处罚。凡出现管理责任问题,造成重大影响的,给予该标段扣分,并罚款,并黄牌警告一次。第十四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终止合同,三年内不得参与项目投标。(一)借资质中标的;(二)中标后转包或分包的;(三)未完成养护管理任务责令限期整改,累计三次拒不整改的;(四)企业年度内拖欠农民工工资,发生农民工集体上访事件的;(五)年度内发生一起较大安全事故或两起一般安全事故的;(六)有其它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第十五条本考核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2018年10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