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不可验证性不可验证性:与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不同,不可验证性的问题是委托人和代理人双方信息是对称的,但是这一信息却无法由第三方验证。不可验证性产生的问题:即使事前有契约,由于信息不可验证,契约也无法执行例子:研究不可验证性问题的原因:(1)信息不对称的一种特殊类型(2)在中国讨论不可验证性的问题尤其重要问题的核心:帕累托最优能否实现?怎样才能实现?本章内容:事前有契约的情况;事前无契约的情况;设计机制实现帕累托最优第一节事前有契约事前契约的主要特征:契约无法将代理人的工资和努力程度挂钩,因为努力程度无法被第三方验证。(代理人努力时,委托人可以说他没努力,代理人偷懒时也可以说自己努力了)事前契约只能将代理人的工资与可观察的产出水平挂钩。因此,事前有契约的不可验证性问题等同于道德风险问题。因为不论信息是不可观察还是不可验证,都无法将此信息写入契约。给定一个激励相容契约,在道德风险问题中,委托人可以推断代理人是否努力;而在不可验证性的问题中,委托人可以观察到代理人是否努力,这点使这两个问题没有本质区别。第二节事前无契约事前契约无法签订的情形:(1)双方没有条件签订契约(2)由于文化或惯例的原因,只有口头契约,代理人试图违约或者代理人认为委托人会违约(3)即使事前有契约,但是契约的执行难以保证或者执行的成本太高。如果出现这种情况,契约相当于一纸空文,相当于没有契约。不可验证性问题的委托-代理双方动态关系:在没有任何事前契约的情况下,委托人雇用代理人为其工作,代理人的努力程度只有他自己和委托人知道,双方在获知努力的信息后决定产出的分配。无事前契约的道德风险问题:既然委托人事先无法通过基于产出水平的差别工资契约来激励代理人努力,并且事后除了代理人自己谁都不知道他是否付出了努力,那么委托人完全有理由相信偷懒的代理人总是说自己努力了。对于代理人来说,委托人最终提供的工资无法同自己是否努力或产出水平挂钩,因而努力与否就不会改变自己获得的工资,既然如此,代理人选择不努力就要好于努力,因为这样可以省去努力的成本。于是,结果就是代理人在一开始就不会努力。不可验证性问题与无事前契约的道德风险问题的差异:唯一的不同在于委托人事后知道代理人是否努力,这就使得双方在事后可以通过谈判来进行分配。接下来的问题是双方如何分配产出。这将取决于谈判的控制权或谈判能力的情况。下面我们根据分配产出时双方谈判能力的不同分两种情况加以讨论。一、委托人拥有完全控制权博弈关系和过程:事后股东将向经理提供既定的工资契约,经理只能选择接受或放弃该契约没有讨价还价的余地。我们知道,此时代理人的努力程度双方都能观察到,完全掌握谈判控制权的委托人就至多只会让代理人获得其保留工资。于是,结果似乎就是:付出努力的代理人获得工资w0+ψ,不努力的代理人获得工资w0,两种情况下代理人的净效用都是U=U(w0)。问题:代理人会努力吗?回顾前面道德风险那章的内容:当激励相容约束为紧,即代理人努力与不努力无差异时,我们假定代理人会选择努力。这样的设想在第5章那样的讨论环境中是合适的。因为,在那里契约是在事前订立的,我们可以设想委托人能够在订立契约时做到让代理人努力要比不努力好──只是好那么一点点──于是代理人会选择努力。与道德风险问题不同的不可验证性的问题:当事前无法签订契约时,委托人就无法在事前对这个“好一点点”做出保证,事实上,在事后,代理人的努力情况已经确定下来,委托人也不需要再给代理人那个更多的“一点点”,他只会让代理人获得保留效用。这正是委托人对代理人潜在的“敲竹杠”动机:尽管你的努力对我有好处,但你已经努力了,想改也来不及了,我为什么要给你额外的报酬呢?进一步的分析:一种情况:如果代理人事前的努力已经体现在企业事后期望产出水平的提高上了,那么显然这种努力的好处代理人是带不走的,也就是说,事后代理人即使不接受委托人提供的契约,代理人在别处也不可能得到事前付出努力的补偿。另一种可能的情况:代理人事前的努力表现为某种个人的人力资本投资,那么这种人力资本的投资代理人通常是能够带走的,但是,如果该人力资本具有太强的专用性,也就是说只有和现在的委托人建立合作关系,这种人力资本才会发挥作用的话,那么实际的结果与前一种就并无差别,代理人到别处也不可能获得对其前期努力(专用性人力资本积累)的回报。考虑到这些情况,理性的委托人就不会对努力的代理人提供w0+ψ的工资,代理人只能获得w0的工资,且最终的效用是U(w0-ψ),该效用小于代理人事前不努力时的水平。由于现实中的情况往往如此,所以代理人事前是不可能付出努力的。结论:由于事前无法签订契约,委托人不能在事前承诺对代理人的努力给予奖励,而事后能够签订契约时,却是木以成舟,不存在委托人激励代理人的可能性了。这样,委托人就无法通过激励机制的设计来引导代理人付出努力。几个例子:求职者会投资获取注册会计师资格证书吗?一些非常冷僻的专业证书对企业纵向一体化的解释企业是否会进行专用性资本投资为其他的企业提供产品(配件)?家装市场的不可验证性口头契约:活干好会加工钱问题:活干的是否好,没有办法验证结果:东家挑毛病,不会加工钱装修工也不会卖力干活二、委托人与代理人双方谈判谈判具有可能性:如果没有很多个代理人之间的相互竞争,并且委托人也不希望代理人退出契约关系的话,那么代理人就完全有能力在产出分配上和委托人进行谈判。我们知道,事后委托人知道代理人的努力水平,因此这种谈判也是可行的,不存在代理人对委托人说假话的可能。假设:为了确定最终的产出分配,我们需要引入合作或非合作的谈判机制。因此我们只是简单地假定谈判的结果是代理人的净所得等于委托人的利润(期望收益各得一半)。接下来,我们需要知道在这样的分配模式下帕累托最优的结果能否实现,即代理人是否会选择努力。假设双方进行合作博弈,代理人将获得生产净收益的一半:——6.1代理人承担了努力的负效用,所以,其工资应为:——6.2如果代理人不努力,净所得仍然是生产的净收益的一半:——6.3结论:由于我们假定经理努力时企业的净产出水平较高,即由(6.1)式确定的所得要大于(6.3)式确定的所得,因此不难推断在上述谈判机制下,代理人更偏好于事前付出努力。这个结果并不难理解,给定了谈判机制之后,在既定的谈判能力下,代理人从净收益中获得的份额就被确定下来,代理人当然希望把“蛋糕”做大,这样他自己便可以分得更多。国有企业转制的例子在不损害企业原有职工利益的前提下,国有企业的转制通常就是企业领导人(经理)与主管部门之间的谈判。即使企业领导人的谈判能力与企业改制前的经营状况无关,考虑到改制以后自己的利益,哪怕事前没有任何激励契约,企业领导人也会努力经营企业。更进一步而言,如果经营者能够通过努力来显示自己对于企业的重要性,那么改制前经营状况越好则越能够提高企业原有经营者的谈判能力。从这一意义上来说,仅仅只是对于未来企业改制的预期就会使原来由于企业内部缺乏有效的激励机制而不努力工作的企业领导人开始变得努力起来。——此分析与现实不符的地方?(提问)事前有无契约两种情况的比较若没有事前的契约并且双方需要进行谈判,那么委托人就需要把双方合作带来的好处让渡一些给拥有一定谈判能力的代理人,这就有可能使委托人反而更偏好于在事前与代理人签订激励相容的契约。然而,如我们在道德风险中所分析的那样,当代理人风险规避时,这种形式的激励契约要花费额外的成本,此时,存在着保险与效率之间的权衡。事前有契约:类似于道德风险问题接着要讨论的问题:在不可验证性问题中,当代理人风险规避时,是否存在可能的机制保证实现帕累托有效的结果呢?我们在下一节中提出一种可能的情况。第三节说真话的纳什均衡问题的提出:在不可验证性问题中,代理人努力与否无法由第三方(如法庭等仲裁机构)加以验证。但是,如果委托人告诉法庭代理人没有努力,而代理人却辩称自己努力了,那么法庭知道一定有一方在说谎。并且,对于委托代理双方而言,他们彼此清楚是谁在冤枉对方。这与道德风险问题不同,在道德风险问题中,委托人无法判断代理人是否说谎。这种差异为我们设计以下的机制提供了可能,该机制使双方都说真话成为一个纳什均衡。博弈过程及结果博弈过程:事后双方均需要向法庭报告代理人是否努力。如果大家都说真话,那么双方报告的情况就会一致,代理人将得到保留效用,委托人得到最大限度的净收益。如果双方报告内容不一致,法庭让双方都只能得到0以示惩罚。博弈结果:如图6.1所示的博弈矩阵图5.1一个说真话的纳什均衡博弈分析:现在我们来看双方都说真话是否构成纳什均衡。当代理人不努力时,给定委托人说真话,向法庭报告代理人偷懒,那么代理人也将倾向于如实汇报自己偷懒,这将使他得到U0,而非0。相反,如果代理人如实报告自己偷懒,那么委托人的最优选择也是说真话。再来看代理人的努力时的情况。此时,给定委托人说真话,代理人也会选择报告“努力”。反过来,给定代理人报告“努力”,委托人当然也会如实报告。因此,在这个博弈中,说真话构成纳什均衡。进一步分析激励代理人努力的问题根据图5.1的博弈矩阵,只要委托人在(努力,努力)时给代理人的工资,那么代理人就会选择付出努力。(此处分析存在的问题?)也就是说,在这个不可验证性问题中,委托人不需要花费额外的成本就能够激励代理人努力工作。这个结果与道德风险问题中的不同,在这里,虽然博弈的规则是在事前(对产出的随机影响发生之前)就确定的,但由于委托人在事后能够知道代理人的努力程度,因此他不必根据产出的不同而提供不同的工资来激励代理人。(起到激励作用的条件?)由于委托人可以直接根据代理人的努力程度进行支付,因此,即使代理人是风险规避的,委托人也不必让代理人承担任何的风险。不可验证性问题的意义说明了制度建设具有重要的意义第四节承包制和不可验证性理论上使不可验证性问题不造成效率损失的机制:第一,委托人事前能够提供有效的承诺(如通过我们前面所述的博弈规则)。第二,存在一个公正的司法体系保证契约的执行(保证事前承诺的兑现)。但是,现实中这两个条件可能并不能同时满足,下面我们结合承包制在中国企业改革和农村土地政策中实行的效果来对此加以分析。一、对承包制的分析中国的国有企业存在着很长的委托代理链,我们不妨简单地把它视为国家或上级主管部门与企业经营者之间的一种委托代理关系。在此,我们特别关注其中信息的不可验证性。有时,上级主管部门可以通过一些渠道知道企业经营者的努力情况,但是,外界可能对此并不清楚。例如,在改革初期相当长的一段时间里,由于企业经常受到政府各个方面的行政干预,这就为经营者开脱责任提供了藉口,也为外界了解企业经营者的真实信息设置了障碍。因此,在国有企业里企业的管理者是否努力工作在一定程度上是可以被上级主管部门了解的,但这个信息却是不可验证的。那么上述的这种信息问题能否通过某种机制加以克服呢?我们以承包制在企业改革中的失败为例加以说明。中国的国有企业改革早在二十世纪八十年代就已经开始推行,当时较早被尝试的一种做法是实行所谓的“承包制”。承包的基本原则是:“包死基数、确保上缴、超收多留、欠收自补”。然而,对照前述两个条件,我们发现,承包制并不能有效地解决国有企业的激励问题。三个原因:首先,委托人可能难以提供有效的事前契约。例如,所谓的“欠收自补”规定企业完不成承包任务要由企业的自有资金弥补,且不论完不成任务的企业是否有足够的自有资金弥补,即便如此,由于企业的性质是国有的,用国有企业的钱来弥补欠款,这种“惩罚”并不会对经营者形成足够的约束。其次,即使事先存在契约,契约中那些承诺也可能难以兑现。例如,在承包合同的实际签订中,有时企业以完不成指标为由,硬是不接受国家确定的承包基数,甚至不惜为此退出承包制改革。在这种情况下,国家往往作出让步,规定企业先按既定的承包基数承包,完不成再说。这就为事后企业经营效果不佳时代理人拒绝兑现合同提供了依据。此外,来自承包合同之外的对企业的行政干预也使企业在经营困难时有了不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