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职追究制度为加强单位效能建设,保障全所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树立全所工作人员高度的工作责任感,使违纪者受到责任追究,特制定本制度:一、失职追究本单位工作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自己的工作职责,致使国家、集体和个人的利益遭受损失的,或违反工作纪律、规章制度不服领导管理而无理取闹,扰乱办公秩序致使国家、集体和个人的利益遭受损失的,甚至采取暴力致使管理人员等受到伤害的,必须追究其行政及经济责任或法律责任。二、失职的种类1、不贯彻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不认真解决职责范围内出现的有关问题;2、在工作中不负责任,造成严重事故或致使国家、集体财物被盗窃、诈骗、损坏等造成较大损失;3、对上级部门的决定以及符合法律、法规和有关规章、制定规定的事项拖延不办,互相扯皮推矮的;4、不履行和不正确履行岗位职责,延误办事时限或给集体和他人造成损失的;5、工作态度恶劣、工作作风粗暴无礼的,放任、默许或怂恿单位人员违规(法)事态发展不积极制止等;6、违反工作纪律、规章制度等而无理取闹,不服从管理,扰乱办公秩序甚至采取暴力致使管理人员等受到伤害的;7、工作人员连续两年考核确定为不称职的、不胜任现职工作,又不接受其它工作安排的、不履行职责又不遵守纪律,经教育仍无转变或者造成恶劣影响不宜给予开除处分的;8、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三、责任追究及查处l、因失职造成的损失,须根据情节轻重,由直接责任者承当,或直接领导责任者和间接领导责任者分别承担。2、工作人员因上述第二条所列失职行为被投诉,并经纪检、监察或相关部门调查属实,但不够追究法律、党纪、政纪责任的,经领导班子研究决定,可实行待岗处理。3、工作人员违反上述第五条、第六条所列规定的将依据有关规定追究法律、党纪、政纪责任,甚至经领导班子研究决定,可实行待岗处理。4、工作人员有上述第七条所列规定之一的,应当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行政处分和离职待岗或辞退。5、工作人员中的共产党员因失职造成损失,按《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有关规定进行查处,并追究其经济责任。6、非共产党员的工作人员犯有失职错误的,但不够追究法律责任,可实行待岗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