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源期刊网浅析会计与税法处理差异的原因作者:殷雨晴董晓璠来源:《经营者》2019年第20期摘要伴随着中国社会经济制度的完善,我国对会计准则以及企业所得税相关的政策和标准进行了较大幅度的变革。二者之间的差别也随之出现了新的变化。本文将从会计与税法产生差别的缘由入手,为了使人们能够对两者之间的差异有更清楚的了解,从二者的理论依据、目的等方面对二者进行了浅显的研究。关键词会计税法差异原因一、我国现行的会计制度体系会计制度指的是与会计工作以及会计核算有关联的法律、法规、规整制度等规范性文件的总称。企业会计在开展核算工作时主要依照的是企业会计制度和准则,会计制度准则的制定和编写要依据我国现有的国情,并参照国际会计准则,具体的会计准则是按照各种特殊业务的道德性质和要求单独进行规范的。《企业会计制度》是我国现行的一套内容完整、制定标准的会计核算依据,企业的核算工作以及会计工作相关的准则和办法都包含在里面。二、我国现行的税法制度体系1994年,工商业税制改革后,依照我国国情对原有的税法制度进行了改革,形成了现行的税法体系。我国现有税法体系包括的税种有20余个,按照其不同的性质划分为五类,分别是流转税类、资源税类、所得税类、特定行为目的税和财产税类。这20种税法共同构建了我国的税收实体法体系。税收实体法、税收征管程序法以及税收诉讼的法律法规,三者共同构成了我国的税法制度体系。三、会计与税法处理差异产生的原因(一)理论依据不同在对会计和税法的处理差异进行分析的时候,最常用的理论便是克拉尼斯基定理。他的观点主要是如果有一种核算方法,能够使征税机关不核查费用就可快速地确认收入,那么所应用的这种核算方法马上便会得到税务机关的批准。如果存在一种核算的方式能够使企业的费用迅速得到确认,但收入得不到确认,那么这种方式会得到企业的赞赏,但是税务机关不会批准使用,因为他们得不到税收。该条定理的好处在于,它能够有效地保证国家的收入,规范企业的龙源期刊网纳税行为,营造公平纳税的环境,使纳税人可以享受到国家提供的公共服务以及基础建设带来的美好。但是,它也有负面作用,因为税法具有无偿性、强制性和统一性,所以在短时间内会计会被国家提前收税干扰,不能有效地通过核算信息预防风险,导致相关的会计信息使用者和决策制定者不能客观有效地对未来的发展进行规划,对企业的发展有一定的影响。在一定层面上,会使国家利益和企业利益之间出现对立的情况。利益产生矛盾,必定会导致差异的发生。(二)目标差异会计的目标通常来讲是为企业产权有关的投资者、政府以及各级的管理人员提供有效的会计核算信息,这些信息都是依照会计准则得出的,会计最终要生成对外公开的会计报表和内部的会计报告和资料等。参照会计准则形成的会计信息,能够减少寻找信息的成本和决策失误导致的风险。因此,会计核算的目的主要是为了满足需求者的要求,并为他们提供科学有效的信息,以求能够促进企业的发展。税法的主要目的是对税收的分配秩序进行规范,保障国家的财政收入,为企业营造公平的竞争环境,保障纳税人的权益,促进社会投资,并通过税收对经济活动进行调节和控制,促进经济的发展和运行。税收具有强制性,按照“有利原则”进行,对于阻止目标实现的因素一概排斥。会计在每个企业之中都具备相对的灵活性,但是在税法上并不按照这一规则运行,一旦会计的灵活性应用到纳税上,便会出现很多纳税问题,可能会影响纳税的公平性,所以税法上要求避免会计的主观性因素,并尽力避免因此出现的问题。(三)职能差异在经济活动之中,会计所发挥的功能叫作会计职能。会计的职能主要包括反应、控制、决策和监督。首先,反应职能指的是会计按照准则的相关要求和规范对数据资料进行整理和分析,并且运用规范语言将资料进行综合性处理;其次,控制职能指的是依据数据的对比信息对企业的发展作出规划,然后有顺序的实施,使经营活动向企业的发展目标靠近;再次,決策职能是指按照会计信息,对未来的发展进行评估,并制定发展决策,确保企业的顺利发展;最后,监管职能是指通过对会计信息的研究,及时发现问题,并且将问题反馈到实际的生产活动中。我国税法的职能主要有财政职能、经济职能、社会职能。财政职能是指在经济活动之中,保证国家税收;经济职能是指税收发挥它在经济活动之中的杠杆作用,对经济进行宏观调控;社会职能是指将社会财富进行再分配,缓解因收入分配导致的各种问题。四、结语从会计与税法的职能中,我们可以得出结论,税法偏向于政府方面,它满足了国家的财政需求,是国家对经济进行宏观调控的有效手段;会计偏向于企业方面,主要面对的是投资者、龙源期刊网债权人和社会公众。二者在职能上差异明显,它们是为了不同的职能需要而设置的,角度不同,差异必然存在。(作者单位为中国药科大学)参考文献[1]曲艳艳.试分析会计与税法的结合及其运用[J].财会学习,2017(08):161+170.[2]杨莹,张逸南,王琳瑶,郭萌,宋茜.浅析会计与税法关于收入确认的差异[J].现代经济信息,2017(06):314+316.[3]李仲轶.论会计与税法差异的协调[J].宿州学院学报,2013,28(06):23-25.[4]陈静娜.我国会计和税法差异研究[D].四川大学,20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