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电部基本建设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实施细则第—章总则第—条为做好基本建设项目(工程)的竣工验收工作,使其按程序、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根据国家计委《建设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办法》计建设[1990]1215号文规定,结合机电工业具体情况,特制定基本建设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第二条基本建设项目(工程)按设计要求建成,具备投产、使用条件,办理竣工验收,是建设项目转入生产或使用的标志。验收工作是全面考核基本建设成果,检验设计和工程质量,对促进建设工程及时投产,发挥投资效益,总结建设经验都有重要作用。第三条竣工验收范围。凡新建、扩建、改建、迁建的基本建设项目(工程),按批准的设计文件所规定的内容建成,具备投产或使用条件,符合验收标准的,必须及时组织验收,交付生产或使用部门,同时办理固定资产移交手续。第四条竣工验收依据(一)上级主管部门(公司)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或实施方案;(二)上级主管部门(公司)历次批准的变更设计、调整概算等有关文件;(三)施工图纸、设备技术说明书及有关技术文件;(四)国家及中央各行业主管部门颁发的施工技术验收规范、规程、质量标准及环境保护、职业安全卫生、消防、节能、抗震等有关规定;(五)从国外引进技术或进口设备的项目以及中外合资建设项目,还应按照签定的合同和国外提供的设计文件等资料进行验收。第五条竣工验收标准基本建设项目(工程)竣工验收交付生产或使用,应达到下列标准:(一)基本建设项目(工程)设计文件规定的形成生产能力或发挥全部使用效益的主体工程及其相应配套的辅助性公用设施,已按设计要求建完,能满足生产使用;(二)设计内的环境保护、职业安全卫生、消防设施等,已按设计要求与主体工程同时建成;(三)主要工艺设备配套设施,经联动负荷试车合格,形成生产能力,能正常生产出设计文件中规定的合格产品;(四)生产准备工作能适应初期投产或院、所、校的科研、教学需要;(五)必要的生活设施已按设计要求建成。第六条有的建设项目(工程)符合竣工验收标准要求,只是留有少数非主要设备或工程按设计规定的内容尚未全部建完,但不影响投产初期正常使用,也应组织验收。对遗留问题应按批准设计规定,在计划投资规模内,验收时一次审定尾工内容、数量、投资(包括资金来源),由投资主管单位安排年度收尾工程计划,限期完成。对于生产准备工作中暂时难以解决的问题,如生产用特殊原材料、能源或生产流动资金等,验收投产后由上级主管部门继续协助疏通渠道,尽快落实。第七条建设过程中,建设单位要抓单项工程投产和建设项目的部分投产。凡按设计内容建完的单项工程,具备独立生产或发挥工程效益,符合竣工验收标准,就要办理单项工程验收,交付生产或使用,移交固定资产;对于具备分期建设,分期受益条件的建设项目,其部分建成后,只要相应的辅助设施都配合得上,具备生产合格产品的条件,能够正常生产,企业的基本建设部门和生产部门就应分期分批组织中间验收,交付生产,移交固定资产。在计划、统计上应按规定计算新增生产能力。第八条有些建设项目和单项工程,已形成部分生产能力或实际上生产方面已经使用,近期不能按原设计规模续建的,可缩小规模,报主管部门(公司)批准后,对已完成的工程和设备进行验收,交付使用,移交固定资产。第九条由基建、技改两部分投资构成的建设项目,依据验收标准可一次整体验收,编写验收总结报告,其附表按基建、技改不同要求分别填列或基建、技改分别组织验收,按各自要求办理。第十条大中型基本建设项目,在正式验收前需进行预验收,核查建设项目是否具备验收条件及存在问题,特别是有关“三同时”设施的完成情况及其效果,对不具备验收条件的项目和存在的问题,经一段时间内整改后,使问题基本解决,再办理正式验收手续。预验收工作,由地方主管部门(公司)组织有关单位进行,预验收后形成有关各方代表签字的预验收报告。第十—条竣工验收的组织工作。按国家计委计建设[1990]1215号文规定,大中型基本建设项目(工程),由国家计委或国家计委委托项目主管部门、地方主管部门组织验收。小型基本建设项目(工程),由项目(工程)主管部门或地方主管部门组织验收。当地计(经)委、城建规划、银行、环保、职业安全卫生、消防及其他有关部门参加验收委员会(组)。建设单位、接管单位、施工单位、勘察设计等单位参加验收工作。内容比较简单的小型基本建设项目,其验收工作程序,可从简办理。第十二条竣工验收总结报告发送单位及份数。大中型基本建设项目(工程),报国家计委、国家有关银行、国家机电轻纺投资公司(本公司投资项目)、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计委、建委、机械主管厅(局、公司)及地方有关银行各一份,本部建设协调司、综合计划司、其他有关司、规划研究院及有关设计研究院各一份。小型基本建设项目(工程),由建设单位报送本部建设协调司、综合计划司、其他有关司、有关设计研究院各一份及部外其他有关单位。第十三条凡列入国家年度计划验收的基本建设项目(工程),各有关建设单位要制定验收工作进度计划,由建设单位主要领导负责组织本单位各有关部门,指定专人组成验收准备工作班子,分工负责,集中一段时间,按本细则要求做好各项验收准备。验收计划上报主管部门备案。第十四条竣工验收的程序。一般分两个阶段进行,即单项工程交工验收和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单项工程交工验收,即施工单位向建设单位交工,由建设单位(生产接收部门参加)验收;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是在各单项工程验收完成后,由建设单位向负责验收的主管部门提出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由主管部门组织验收。第二章单项(单位)工程交工验收第十五条单项(单位)工程交工验收工作是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的基础,应做好每个环节的工作。自工程开工起,建设单位就应严格质量管理,认真做好分项、分部工程施工质量检查,收集检查(试验)凭据、记录,以保证各种施工资料的完整无误,为进行单项(单位)工程交工验收提供重要依据。第十六条单项(单位)工程交工前,建设单位应会同施工单位检查工程按图施工情况及有无漏项,自检工程质量,核查各项施工资料。交工验收时,邀请设计单位、工程质量监督部门共同检查评定工程质量等级。工程质量不符合要求者,不予验收,必须经过修补或返工,直至合格并由工程质量监督部门签证验收证书,方可办理正式交工验收手续,签证交工验收证书。第十七条单项(单位)工程交工验收时,施工单位应向建设单位提供完整的施工资料,对于个别不全的资料要限期补齐。应提交下列资料:(一)建筑工程1.工程项目交工验收证书;2.图纸会审及技术交底记录;3.施工定位放线和复核记录,柱基、墙基、设备基础验槽记录及土壤岩石试验报告;4.原材料、预制构件出厂合格证;5.钢材、水泥、砂石、砖、沥青等建筑材料进场试验报告;6.混凝土、砂浆配合比及抗压强度试验报告,钢材焊接试验报告;7.预应力钢筋张拉记录;8.试桩报告,打桩记录;9.砂垫层测试报告,混凝土施工及结构吊装记录;10.屋面防水施工记录及完工后的渗漏试验报告;11.隐蔽工程检查验收签证记录;12.电气、仪表、管线出厂合格证;13.电气、仪表检验,管道、阀门、容器试压,电机绝缘干燥,照明、动力、电讯线路检查记录及系统调试检查鉴定记录等;14.工程质量事故检查记录及技术处理结果;15.分项、分部工程质量检查记录及检验评定表、质检部门签证的工程质量评定证书;16.施工期间主要建(构)筑物沉降、位移、变形观察记录;17.施工日记;18.设计变更通知单及其施工情况记录;19.竣工图(由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确认并加盖竣工图标志的竣工图纸);20.交工验收工程一览表及未完工程明细表;21.工程财务结算凭证。(二)设备安装工程交工验收时,对设备安装工程要根据设备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设备技术说明书的要求,逐级进行单体试车、无负荷联动试车、负荷联动试车。设备经试运转验收合格,签验收合格证书,方可办理交工,同时提交下列资料:1.设备开箱检验记录及装箱单;2.设备、主要材料出厂合格证和检查试验记录;3.重要焊接工作的焊接试验及检验记录;4.重要灌浆所用混凝土的配合比和强度试验记录;5.重要工序的检查和交接记录;6.隐蔽工程检查验收记录;7.设备安装记录(包括组装)及其单机、联动试运转记录和合格证;8.安装出现的质量问题及其处理情况记录;9.设备验收交接证书;10.设备技术说明书及修改设计有关文件;11.竣工图(包括组装图、非标设备制造图纸等)。第十八条对有关治理废水、废气、废渣、粉尘、烟雾、热污染、病菌、放射性、光刺激、噪音、振动、电磁辐射等污染物的设施竣工,要由当地环保、职业安全卫生等各有关部门依据初步设计和国家规定进行现场检查或监测,验收合格并签署检查(监测)认证书后,方可正式验收投产。第十九条凡与电力、铁路、公路、邮电、人防等部门有关的高压输变电、铁路专用线、厂外公路、桥梁和通讯等工程试车验收工作,应在有关部门的代表参加下进行,经检查合格签证后,才能办理交工验收。第二十条对于按设计规定的内容已经建成,符合验收标准,试车合格的设备和生产线等应及时交付使用,同时办理移交固定资产。未经办理移交固定资产手续,生产部门不准动用,如擅自动用,应视同验收并办理交付固定资产手续,由此而造成的设备损失,由生产部门负责并追究领导人的责任。第三章基本建设项目(工程)峻工验收准备工作第二十—条验收准备工作主要内容:整理竣工资料,绘制竣工图,评定工程质量等级,清理未完工程,清理设备及主要建筑材料,编制竣工决算,办理固定资产移交,做好生产准备,编写竣工验收总结报告。第二十二条整理竣工资料(一)单项工程竣工资料,即每个单项工程的建筑工程和设备安装、试运转和试生产形成的所有资料。关于全厂性室外单项工程和热力管网、电力和通讯线路、给排水管道、道路、桥涵、围墙等,按要求应分别整理成册。(二)全厂性工程档案资料,一般包括下列内容:1.工程选址报告及规划定点批复文件;2.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有关文件;3.规划建筑红线图、坐标图、工程地形测量报告;4.工程地质、水文地质勘测报告(包括地质图);5.征地、拆迁和补偿协议等文件;6.水、电等公用设施增容报告及协议;7.工程承发包合同、协议书、招投标文件等;8.已实行监理的工程,应提供监理的有关文件和报告;9.上级批准的年度计划文件;10.工程竣工决算等。第二十三条绘制竣工图按国家规定,绘制基本建设竣工图有以下要求:(一)各项新建、改扩建、迁建的基本建设工程,特别是地下建筑、管线、结构、桥梁、隧道、水坝以及设备安装等隐蔽部位,都要绘制竣工图。绘制各种竣工图,要由现场施工人员(指定专人)负责,在施工过程中及时做好隐蔽工程记录、施工检测记录,整理好设计变更文件,边施工边绘制,确保竣工图质量。不得用圆珠笔或其他易于褪色的墨水绘制。绘制的竣工图,要经过承担施工的技术负责人审核签字确认。(二)绘制竣工图的形式和深度1.按原图施工没有变动的,由施工单位在原施工图上加盖“竣工图”标志后即做为竣工图,在施工中虽有一般设计变更,但能将原图加以修改补充作为竣工图的,可不再重新绘制,由施工单位在原施工图上(必须是新蓝图)注明修改部分并附加设计变更通知单和施工说明加盖“竣工图”标志后,即做为竣工图。2.结构形式改变、工艺改变、平面布置改变、项目改变以及其他重大改变,不宜在原施工图上修改、补充时,应重新绘制改变后的竣工图。由于设计原因造成的,由设计单位重新绘图;由于施工原因造成的,由施工单位负责重新绘制;由于其他原因造成的,由建设单位自行绘图或委托设计单位绘图。施工单位负责在新图上加盖“竣工图”标志并附以有关记录和说明,作为竣工图。重大的改建、扩建工程涉及原有工程项目变更时,应将相关项目的竣工图资料统一整理归档,并在原图案卷内增补必要的说明。3.车间工艺平面图的绘制,鉴于生产工艺线改变或设备改型、代用变化较大,按实际配备情况由工艺设计部门负责绘制(改型代用的设备,应在图上所列的明细表内注明,未安设备用虚线框出表明安装位置)。4.厂区竣工总图的绘制,按国家1990年颁布的机电行业标准《工厂竣工现状总图缩绘与实测规程》的各项规定办理。基本比例尺为1:500,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