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家教业税收流失的原因及应对措施论家教业税收流失的原因及应对措施近年来,随着改革的逐步深入和各类院校的扩招,人们对子女的投入越来越大,再加上许多家长“再穷不能穷”的心理趋使,这给一些高级或优秀教师或在文体方面有专长的人士带来了极大的“钱途”,每到假期临近,大街小巷随处可见各类家教、培训、招生广告。但是,由于有关部门监管乏力,红火的家教培训市场已成为税收流失的“黑洞”。据笔者调查,目前阜宁县城内各中小学、经批准的中考复_班、高考复_班以及幼儿园、学前班在读学生超过3万人,对参加各类培训和家教的人数按40比例、每人每年支出600元计算,则家教培训市场收入就达720万元以上,应纳的国家税收在100万元以上,而实际入库税收不足5万元,税收流失惊人。一、家教业成为税收管理盲区的`主要原因1、家教业纳税人对税收政策法规了解不够,纳税意识淡薄。家教、培训从业人员基本上都是老师,他们几乎从未接触过税收,纳税意识十分淡薄。笔者先后走访了十余位从事家教、培训的老师,他们都认为不知道要纳税。个别老师的话很有代表性:“教书育人应该是国家扶持鼓励的,又不是经商办厂,所以无义务申报纳税。”,也有一些家教老师认为纳税是企业的事,举办家教培训班与普通学校同样都是劳务,应享受免税政策,牵强的理解营业税条例中有关减税或免税的规定。2、对家教没有专门的部门实施行政管理。目前,家教、培训行业无须任何部门进行资质认定,只要专业知识过硬、学生家长信得过即可。实际操作中、工商等部门既没有要求他们办理任何证照,也没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与措施,这在一定程度上也导致了“家教培训不要交任何税费”的错误观念。同时家教、培训并无固定场所,有的在自己家里,有的在学校教室,有的临时租用民房,而对体育特长生进行的体育训练甚至就在学校操场开课。并且授课时间不统一、不固定,有的利用双休日,有的利用中午或下午下课后到晚自_期间的时间,给税务部门进行有效征管带来很大不便。3、税务部门缺乏有效的监控手段。由于家教市场十分分散,家教活动也比较隐蔽,税务机关难以对此进行有效的管理。一是收费都为现金交易。家教培训费、讲课费等大多是口头协议,而且收费标准不一,既没有经过物价部门核定,也不经部门批准,而是全由自己掌握,亲朋好友的子女可以免费或少收,一般学员全额收取,学员家长善于“砍价”的又少收一点,等等不一而足;二是收费多是在比较隐蔽的情况下交易。经济往来无据可查,信息互通受到限制,纳税的透明机制十分欠缺,税务机关更是难以掌握、确认和监控这样的灰色收入,在这样的情况下,大量的税款流失了。同时据了解教师不主动纳税也有一些客观原因。比如说有些学校不许教师兼职家教,即使有了收入,为了不让学校知道,他也要隐瞒这些收入。另外,一些私人办班者的地点隐蔽,税务人员很难掌握实际的办班收入情况,因此就没有办法依法进行税款征收。4、部分税务人员有懒散思想和各种顾虑。对于寒暑假期培训,正逢严寒和酷暑,部分税务人员有要“调整”的懒散思想而疏于管理。另外,由于家教、培训的从业人员都是本县知名教师,部分税务人员怕影响到自己子女的,也不愿管理。5、税收政策有缺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xxxxx]39号文件明确劳务税收政策,但文件中没有明确家教业劳务的税收执行办法,同时,国家也未明确从事家教的劳务是否执行个体税收起征点标准,因此,税务机关也缺乏政策的有力支持。二、防止家教业税收流失的应对措施(一)成立由、劳动、物价、公安、工商、税务等部门参加的综合管理办公室,对家教业实行申报“许可证”制。家教综合管理部门要制定切实可行的办法,建立和完善有偿家教人员在执教资格、收费标准、场所,违章处罚等方面的规章制度和管理机制,建立相应的管理规范。一是制止非法从事家教行为;并要对“许可证”实行每年一审,把是否依法纳税作为从事家教资格审查和年检的一项重要内容,对不能依法纳税的,不予进行从事家教业资格的认定和年检。二是税务部门根据家教人员的身份证号码,建立家教人员个人档案,、税务、工商、学校各负其责、相互协作、定期通报情况,建立严密的监控网络,从根本上规范家教培训行业的管理秩序,促使家教者依法纳税。(二)要加强对从业人员税收法规政策的宣传,税务部门应在寒、暑假临近的时候通过电视台等相关媒体集中宣传,使其家喻户晓,人人皆知;同时对家教老师、学生家长以及有关部门搞好专项宣传,让老师树立“家教培训要缴税、我也是纳税人”的意识。(三)建立家教档案,搞好重点家教人群的监控。税务部门要加强与部门的沟通和联系,摸清经常参与校外办班、家教的教师和“名牌”教师、热门科目教师等相关情况,建立健全家教档案,对家教者的住址和收费标准要做到心中有数,对重点相关文章:1.论家教业税收流失的原因及应对措施2.金融企业抵债资产税收流失探析3.金融企业抵债资产税收流失探析4.论税收法定原则5.借鉴国外经验治理我国税收流失6.电子商务环境下的税收流失问题及其对策7.建立防范机制减少税收流失8.论更新税收观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