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税务干部学院依托系统立足湖南面向全国服务社会1企业所得税长沙税务干部学院依托系统立足湖南面向全国服务社会2追求税法统一的脚步两法统一五法并存两法并存长沙税务干部学院依托系统立足湖南面向全国服务社会3五法共存--各自不同税制1980年9月《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所得税法》1981年12月《外国企业所得税法》1984年9月《国营企业所得税条例(草案)》1985年4月《集体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1988年6月《私营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长沙税务干部学院依托系统立足湖南面向全国服务社会4两法并存--内外两套税制1991年4月《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完成了外资企业所得税法的统一,从1991年7月1日起施行。1993年12月《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完成了内资企业所得税法的统一,自1994年1月1日起施行。长沙税务干部学院依托系统立足湖南面向全国服务社会5两法合并--内外统一税制2007年3月16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并以主席令第63号发布,标志着内外资企业所得税的最终统一。长沙税务干部学院依托系统立足湖南面向全国服务社会6两法统一的指导思想根据科学发展观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总体要求,按照“简税制、宽税基、低税率、严征管”的税制改革原则,借鉴国际经验,建立各类企业统一适用的科学、规范的企业所得税制度,为各类企业创造公平的市场竞争环境。7“新”企业所得税适用范围法定税率五个“统一”扣除标准优惠政策征管办法对部分特定区域的过渡政策两个“过渡”对享受法定优惠的老企业过渡政策一个“特别纳税调整”8纳税人的确定新法规定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以下统称企业)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依照本法的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9旧法内资--独立经济核算不利于实际操作无法承担法律责任外资--依法注册登记新法--法人所得税制(发展市场经济,建立现代(法50)企业制度的必然要求)10纳税人的确定新法规定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以下统称企业)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依照本法的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适用本法。11法1:“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排除自然人企业(非法人)财税(2000)91号:个人所得税财税(2008)159号“在境内成立”(条2)12纳税人的分类新法规定第二条企业分为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本法所称居民企业,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或者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13新旧法对比(居民企业判定标准)新法注册地(单一具备)或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地旧法注册地(双重具备)与总机构14实际管理机构条例:第四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二条所称实际管理机构,是指对企业的生产经营、人员、账务、财产等实施实质性全面管理和控制的机构具体操作??15新法第二条企业分为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本法所称非居民企业,是指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16指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17纳税人义务新法规定第三条居民企业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应当就其所设机构、场所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以及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18境内居民企业境外在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来源于境内的所得,以及在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非居民企业在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预提所得税)19所得来源地确定原则(收入来源地标准)条例第七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所称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按照以下原则确定:(一)销售货物所得,按照交易活动发生地确定;(二)提供劳务所得,按照劳务发生地确定;(三)转让财产所得,不动产转让所得按照不动产所在地确定,动产转让所得按照转让动产的企业或者机构、场所所在地确定,权益性投资资产转让所得按照被投资企业所在地确定;(四)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所得,按照分配所得的企业所在地确定;(五)利息所得、租金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按照负担、支付所得的企业或者机构、场所所在地确定,或者按照负担、支付所得的个人的住所地确定;(六)其他所得,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确定。20判断企业纳税义务分三步:第一步:是否为居民企业若是,没有必要探讨所得的来源问题;若不是,进入第二步第二步:该企业在中国境内是否设立机构、场所若没有,其所得是否来源于中国显得异常重要若有,进入第三步第三步:该企业境外所得与该机构、场所是否有实际联系21统一税率法定税率-25%照顾性税率-20%税率高新技术企业的税率-15%预提所得税税率-10%优惠税率22年应税所得额从业人数国税函(2008)251资产总额国税函(2008)251工业企业不超过30万元不超过100人不超过3000万元其他企业不超过30万元不超过80人不超过1000万元小型微利企业条件(同时具备)-条例92条23照顾性税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不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650号)24高新技术企业税率旧法: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的高新技术企业实行15%的优惠税率新法: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变化: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全国范围内。(新法第四章)高新技术企业产品范围条件(条例93条)研发费比例(国科发火(2008)172号)产品比例科技人员比例其他条件国税函[2009]203号25预提所得税税率预提所得税税率??旧法:20%;从2000年起:10%新法:20%(第四条)条例:减按10%(第91条)26统一税前扣除应纳税所得额新法(第五条)=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扣除额-允许弥补以前年度亏损27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收入总额免税收入应税收入征税收入不征税收入收入总额免税收入应税收入征税收入不征税收入收入总额免税收入应税收入征税收入28征税收入国际惯例:任何收入不作为应税收入或不申报纳税都需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原则:只要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不征税或免税,则应作为征税收入。29收入总额确认的一般原则收入实现原则收入被纳税人实现(但如股票价格上涨)纳税人对该收入具有权利要求(如押金)权责发生制原则支持取得该项收入权利的所有事项已经发生(条9)应取得的收入可合理、准确地确定30收入总额确认的特殊原则下列生产经营业务可以分期确认收入的实现:(一)以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的,按照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条23)(二)企业受托加工制造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以及从事建筑、安装、装配工程业务或者提供劳务等,持续时间超过12个月的,按照纳税年度内完工进度或者完成的工作量确认收入的实现。(条23)(三)采取产品分成方式取得收入的,按照企业分得产品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其收入额按照产品的公允价值确定。(条24)31旧法新法(第6条、条例14-22条)生产、经营收入财产转让收入利息收入租赁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股息收入其他收入销售货物收入提供劳务收入转让财产收入利息收入租金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接受捐赠收入其他收入32销售货物收入视同销售:(条25)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与原税法相比减少:由于新税法采用的是法人所得税的模式,因而缩小了视同销售的范围,对于货物在同一法人实体内部之间的转移,比如用于在建工程、管理部门、分公司等不再作为销售处理。例外情况,国税函[2008]828号原规定:财税(1996)79号33问题1:内部资产处置:在建工程,管理部门,非生产性机构会计:不做收入,成本结转所得税:不做收入,不确认所得增值税:视同销售34问题2:资产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会计:不做收入(未执行新准则企业)所得税:视同销售流转税:视同销售35问题3:非货币资产交易会计:不做收入,按照换出资产确认换入资产价值所得税:确认所得流转税:视同销售36提供劳务收入收入方法确认已完工作的测量完工进度已劳务/应劳务时间>12个月已成本/估计总成本(条23)完成的工作量37提供劳务收入收入金额确认劳务收入总额*完工进度-累计已确认劳务收入超12月劳务估计总成本*完工进度-累计已确认劳务成本38股息、利息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收入时间确认(条17):被投资方做出利润分配的时间旧法:被投资方财务做出利润分配处理的时间收入金额确认:收益全额税法不确认会计上按权益法核算的投资收益39接受捐赠收入收入时间确认税法(条21)-实际收到捐赠资产的日期赠与合同法律上的特殊性接受赠与的无偿性收入金额确认(条13)-公允价40租金收入实行新税法后跨期收取的房租如何计入收入?跨期收取房租,从2008年起应按合同约定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房租租金收入,只要合同有约定收款日期,无论约定收款期是否收到款项,都要确认收入。41其他收入其他收入的范围(条22)企业资产溢余收入逾期未退包装物押金收入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已作坏账损失处理后又收回的应收款项债务重组收入补贴收入违约金收入汇兑收益42其他收入其他收入的新旧法对比将一切收入改为其他收入将固定资产盘盈收入和物资及现金的溢余收入归入企业资产溢余收入删去罚款收入将因债权人缘故确实无法支付的应付款项修改为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删去教育费附加返还款增加了已作坏账损失处理后又收回的应收款项、债务重组收入、补贴收入、违约金收入、汇兑收益43不征税收入新法规定(条26)第七条收入总额中的下列收入为不征税收入:(一)财政拨款;(二)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三)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44不征税收入财政性拨款关键:是否纳入预算管理财政补贴和税收返还(除所得税返还和出口退税的增值税进项外)-应税收入:为什么?符合收入总额的立法精神规范财政补贴收入和加强减免税管理?对财政拨款征税相当于对税款的双重征税财税[2009]87号财政性资金等财税[2008]151号45不征税收入行政事业性收费经审批;实施社会公共管理为目的;收取对象只限于直接从该公共服务中受益的特定群体;收支两条线,收费上交国库,不得坐收坐支。政府性基金有法律依据;代政府收取;具有专项用途;性质为财政资金,纳入预算管理?属于财政性资金,代收款项,列为负债;不以营利为目的;收支两条线管理其他不征税收入兜底条款;一是经批准,二是具有专项用途。46税前扣除税前扣除基本原则新法规定第八条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47税前扣除基本要求真实性基本要求相关性合理性48税前扣除基本要求真实性原则是与权责发生制密切相关的原则。实际发生≠实际支付;应当确认≠取得发票发票是收付款的凭据=收付实现制,与企业按权责发生制确认收入、配比费用可能存在时间差。企业在年度申报纳税时,某些支出可能按权责发生制属于当期应该扣除,但由于没有付款,暂时没有取得发票。49税前扣除基本要求相关性是指纳税人税前扣除的支出从性质和根源上必须与取得应税收入直接相关。(1)与取得应税收入直接相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