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附件二:江西省企业登记前置许可项目目录(由省级有关部门办理)序号许可项目名称许可项目法律依据许可项目实施机关备注1农药生产、销售《农药管理条例》(2001年11月29日国务院令第326号)⑴农药生产由省商务厅初审,报国家发改委审批;⑵生产属于危险化学品的农药,还应取得省安监局的批准;⑶销售属于危险化学品的农药,应取得省安监局的批准。2兽药生产、经营《农业法》(2002年12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兽药管理条例》(2004年4月9日国务院令第404号)。⑴兽药生产由省农业厅畜牧兽医局核发兽药生产许可证;⑵经营由县级以上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核发兽药经营许可证。3种子生产、经营《种子法》(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2001年5月23日国务院令第304号)。⑴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常规种原种种子、主要林木良种种子生产、经营由省农业厅、省林业厅核发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⑸农业转基因生物生产、加工由省农业厅批准;……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或受具有种子经营许可证的种子经营者以书面委托代销其种子的,可不再办理种子经营许可证。4种畜禽生产、经营《种畜禽管理条例》(1994年4月15日国务院令第153号)⑴生产经营畜禽冷冻精液、胚胎或其他遗传材料的,由省农业厅畜牧兽医局核发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种畜禽是指种用的家畜家禽,包括家养的猪、牛、羊、马、驴、驼、兔、犬、鸡、鸭、鹅、鸽、鹌鹑等及其卵、精液、胚胎等遗传材料。25鲜蚕收购《蚕丝流通管理办法》(国家经贸委、国家计委、工商总局、质检总局2002年2月4日发布)省商务厅发放鲜蚕收购资格证书。6羊绒收购、生产、加工、出口《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羊绒产销管理的通知》(国办发[1995]52号)省政府指定部门认定资格。7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植物经营《野生动物保护法》(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1992年2月12日国务院批准,1992年3月1日林业部发布);《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国函[1993]130号);《野生植物保护条例》(1996年9月30日国务院令第204号)。⑴驯养繁殖陆生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由省林业厅或国家林业局核发驯养繁殖许可证。⑵驯养繁殖国家一级保护水生野生动物,由农业部核发驯养繁殖许可证;驯养繁殖国家二级保护水生野生动物,由省农业厅核发驯养繁殖许可证。⑶因驯养繁殖需出售收购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或其产品,由国家林业局或其授权的单位批准;出售、收购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或其产品,由省林业厅或其授权的单位批准。⑷经营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皮张和加工、制作标本的,由省林业厅或其授权的单位批准。⑸出售、收购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的,由省林业厅或其授权的单位批准。8建立固定独守猎场所《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1992年2月12日国务院批准,1992年3月1日林业部分布)省林业厅批准9棉花加工《棉花加工资格认定和市场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改委、工商总局、质检总局2006年10月10日发布)省发改委核发棉花加工资格证书310拖拉机驾驶培训《道路交通安全法》(2007年12月29日第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省农业厅(省农业机械化管理局)审批。11矿产资源开采《矿产资源法》(1996年8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及其实施细则;《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1998年2月12日国务院令第241号);《国务院关于对黄金矿产实行保护性开采的通知》(国发〔1988〕75号);《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1998年2月12日国务院令第240号)。⑴设立矿山企业由省国土资源厅批准,其中,石油、天然气、煤层气和放射性矿产的开采由国土资源部发放划定矿区范围的批复文件,其他矿产开采由省国土资源厅发放划定矿区的批复文件;⑵黄金开采由国家黄金管理部门核发开采黄金矿产批准书,省国土资源厅核发采矿许可证;⑶矿产勘查由省级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核发勘查许可证。矿产资源分类细目见《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附件。12煤炭开采、经营《煤炭法》(1996年8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⑴煤炭开采由省国土资源厅核发采矿许可证,煤炭生产由省煤炭行业办公室核发煤炭生产许可证;⑵煤炭经营由省发改委核发煤炭经营资格证书,其中取得煤炭生产许可证的销售本企业生产、加工的煤炭产品除外。13电力供应《电力法》(1995年12月28日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1996年4月17日国务院令第196号)。⑴由省电力管理部门核发供电营业许可证;⑵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由国务院电力管理部门核发供电营业许可证。14城市燃气和集中供热《城市燃气和集中供热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1996年7月1日发布)……供气能力在20万户以下的燃气企业和供热能力在500万平方米以下的供热企业,由省住房与城乡建设厅审批。城市燃气和供热,系指以自有设施向用户专门供气、供热的企业,包括气源厂、热源厂、燃气和供热输配企业。415道路运输及相关业务《道路运输条例》(2004年4月30日国务院令第406号)……⑶国际道路运输,由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批准。16水路运输及服务《水路运输管理条例》(2008年12月27日国务院令第544号)⑴水路运输企业和其他从事经营性运输的单位和个人,由省运输管理局核发水路运输经营许可证;⑵水路运输服务企业由省运输管理局核发水路运输服务经营许可证。17国际海运《国际海运条例》(2001年12月11日国务院令第335号)⑴经营国际船舶管理业务由省交通运输厅核发经营许可证;……18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2005年8月26日国务院令第445号)……⑵申请生产、经营第一类中的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由省安监局审批。19化学试剂生产《化学试剂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化工部1989年12月16日发布);《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2005年9月15日国家质检总局令第80号)。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对企业的生产条件进行审查,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颁发化学试剂产品生产许可证。20民用爆炸物品生产、经营;烟花、爆竹生产、经营《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2006年5月10日国务院令第466号);《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2004年1月13日国务院令第397号);《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2006年1月21日国务院令第455号)。……⑵生产、经营烟花爆竹由省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核发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证、爆炸物品经营许可证。521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条例》(1989年10月24日国务院令第44号)⑴生产、使用、销售射线装置由省卫生厅许可;⑵生产、使用、销售放射性同位素和含放射源的射线装置由省卫生厅申请许可,并向省公安厅登记;⑶涉及到放射性废水、废气、固体废物排放的,由省环境保护厅核发许可登记证。22民用枪支制造、配(销)售;设立营业性射击场;制造、销售弩及营业性射击场开设弩射击项目《枪支管理法》(1996年7月5日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加强弩管理的通知》(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1999年9月28日发布)……⑵配售民用枪支由省公安厅核发民用枪支配售许可证件;⑶设立营业性射击场、制造和销售弩、营业性射击场开设弩射击项目由省公安厅批准。23开办保安服务公司及保安培训机构《保安管理条例》(2009年10月13日国务院令第564号)由省公安厅批准。24特种设备《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2009年1月24日国务院令第549号)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维修、检验检测单位设立由省级以上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核准。包括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压力管道元件、场内专用机动车辆。625生产、经营药品《药品管理法》(2001年2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麻醉药品管理办法》(1987年11月28日国务院发布);《精神药品管理办法》(1988年12月27日国务院令第24号);《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办法》(1988年12月27日国务院令第23号);《放射性药品管理办法》(1989年01月13日国务院令第25号)。⑴药品生产、批发由省药监局核发药品生产许可证和药品经营许可证;零售经县级药监局核发药品经营许可证;……⑶精神药品的原料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制剂生产、经营由卫生部会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指定;第二类精神药品制剂生产、经营分别由省卫生厅会同省药监局指定;麻黄素生产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审批,购销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指定的麻黄素定点经营企业承担;⑷医疗用毒性药品生产由省卫生厅审核同意,省药监局指定计划生产;经营由县级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指定;⑸放射性药品生产、经营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审核批准后,由省药监局核发许可证;……26开办中药材专业市场;进入中药材专业市场租用固定摊位经营中药材《关于严格执行整顿中药材专业市场标准加强中药材专业市场管理的通知》(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医药管理局、卫生部、国家工商局1996年1月26日发布);《关于对进入中药材专业市场常年租用摊位的经营户审批发证问题的通知》(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卫生部、国家工商局1997年8月18日发布)。⑴开办中药材专业市场,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提出意见,由所在地的省级医药生产经营行业主管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工商部门审查同意后,联合报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卫生部、国家工商局审批;⑵进入中药材专业市场租用固定摊位经营中药材一年以上(含一年)的经营户,由市(县)医药管理部门核发药品(中药材)经营企业合格证,再由同级卫生行政行政部门核发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727生产、经营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2000年1月4日国务院令第276号)第二类、第三类器械生产、经营由省药监局核发医疗器械生产、经营许可证。⑴设立第一类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不需要省药监局审批;⑵对不需申请《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的第二类医疗器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会将产品目录予以公布,生产、经营的医疗器械属于目录中的,不再需要市药监局审批(具体产品目录参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通知)。28生产、经营血液制品《血液制品管理条例》(1996年12月30日国务院令第208号)……⑵开办经营单位由省卫生厅审查批准。29报废汽车回收《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2001年6月16日国务院令第307号)省商务厅核发资格认定书。30化妆品生产《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1989年9月26日国务院批准,1989年11月13日卫生部发布)省卫生厅批准并颁发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31消毒产品生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消毒管理办法》(2001年12月29日卫生部令第27号)。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批。832设立职业技能鉴定机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1994年7月5日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通过)省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厅审批。33出入境中介服务《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管理规定》(教育部、公安部、国家工商局1999年7月5日发布);《因私出入境中介活动管理办法》(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2000年7月17日发布);《国务院关于加强出入境中介活动管理的通知》(国发〔2000〕25号)。⑴因私出入境中介机构由省公安厅核发经营许可证;……⑷申办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业务的机构应当向省教育厅提出申请,经审核同意后报教育部进行资格认定。34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管理规定》(1990年11月22日国务院令第66号);《中外合资合作职业介绍机构设立管理暂行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工商总局2001年5月8日发布)。……⑵设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