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基本概念“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定义为:在安全生产领域,拥有行政执法权的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执法人员,依照法定职权和法定的行为类型,按照一定的程序,执行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章,对特定或不特定的行政相对人产生权利义务影响的行政行为。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流程示意图检查准备文书归档行政处罚现场检查1.检查计划2.明确任务3.熟悉法律4.制定方案1.了解情况2.现场检查3.制作文书4.通报情况1.立案审批2.调查取证3.告知处罚4.执行结案1.整理案卷2.案卷归档检查准备××单位现场检查确定检查对象(执法计划)查阅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检查准备了解检查对象的生产工艺、安全风险以及职业病危害情况,制定检查方案。检查准备确定检查内容、方法、步骤,准备检查表式、检查仪器、执法记录仪、照相录音设备等。实施检查执法证件执法检查时,至少应有两名执法人员,并出示执法证件。实施检查存在的问题和改进措施执行国家法律法规的情况到达被检查单位后,首先应找单位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了解单位安全生产情况,查阅相关台账资料。实施检查生产工艺规章制度原材料防护措施现场检查该单位的作业环境、规章制度、生产工艺、设施设备、防护措施等。实施检查存在的问题整改意见整改期限检查结束后,向被查单位通报检查情况,告知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明确整改期限。实施检查整改复查意见书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检查完毕后,对检查内容、发现问题及其处理情况,应当制作统一的执法文书,送达被检查单位,并将签有被查单位意见的执法文书带回存档。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开采的煤炭产品、采掘设备;责令停产停业整顿、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停止建设、责令停止施工;暂扣或者吊销有关许可证,暂停或者撤销有关执业资格、岗位证书;关闭;拘留;安全生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安全生产行政处罚种类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过程一般程序的行政处罚,基本经过以下几个环节:立案——调查取证——调查终结并提出初步处理意见——法制审查——机关负责人决定或集体讨论决定——行政处罚告知——陈述、申辩或听证——行政处罚决定审批(包括法制再审查)——作出处罚决定立案执法人员在检查中发现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由安监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除简易程序行政处罚外,发现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有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应当予以立案,填写立案审批表,报安监部门负责人批准决定立案,指定至少2名案件承办人,并明确主办人员。案由(1)安全生产行政许可类违法;(2)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管理人员类违法;(3)安全生产建设工程项目类违法;(4)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类违法;(5)安全生产培训教育类违法;(6)安全生产资金投入类违法;(7)安全生产隐患管理类违法;(8)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类违法;(9)安全生产职业健康类违法;(10)安全生产承包租赁类违法;(11)安全生产警示标志类违法;(12)安全生产中介机构类违法;(13)安全设备使用维护类违法;(14)重大危险源管理类违法;(15)生产经营单位作业现场管理类违法;(16)生产安全事故报告类违法;(17)生产安全事故责任类违法;(18)其他情况,由违法行为提炼填写。案件名称案件名称根据实际情况分类填写,主要分为三大类:一是事故类,由事故单位+事故发生月日+事故等级+事故类别+案组成。如:“江阴市**化纤有限公司“8.9”一般高处坠落事故案”二是违法行为类,由违法主体+违法行为+案组成。如:“江阴市**化工涂料有限公司未将危险化学品储存在专用仓库内案”三是非法行为类,由违法主体+非违行为+案组成。如:“江阴市**加油站未取得经营许可证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案”调查取证当事人陈述调查取证,除制作现场检查记录、勘验笔录、询问当事人或其他有关人员外,可现场提取相关物证或书面证据;经当事人认可,还可制作影音证据;必要时可请有资质的专业人员或机构勘察现场进行技术鉴定。调查取证询问笔录调查案件时,询问有关人员应当制作调查询问笔录,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拒绝、阻挠或者提供虚假情况。询问笔录是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的重要证据之一,是证据中书证的一种,主要是对案件涉及人行为过程以问答的形式进行了解并记录的书面证据。制作询问笔录的最终目的是查清违法事实,为实施行政处罚提供证据。要求我们将笔录制作得有条有理,将违法行为的来龙去脉搞得一清二楚。询问笔录询问笔录要求1、强化目的,增强证明力。在制作笔录过程中要有针对性地提问,将案件定性的重点要素理出来提问。围绕当事人违法事实的“五要素”即:何人在何时、何地,采取何种方法手段,实施了何种违法行为,导致了何种后果等情况来制作。2、前后统一,避免矛盾。有的案件需要多次询问违法当事人以及其他相关人员,以查明违法事实。办案人员在下一次询问的时候,要仔细阅读上一次的笔录,询问中如发觉他们的回答前后有矛盾,要加以核实。询问笔录要求3、避免多处涂改。笔录随意涂改,将影响案卷整体质量。笔录完成后要经被询问人核对,并问被询问人有无补充,如果被询问人认为笔录内容与其所述不一致,要作修改或补充时,不宜在原笔录处大面积涂改,可另起记录所需更正或补充的内容。同时,应当要求被询问人在询问笔录所有涂改处按指印。4、违法事实与调查情况要符合。对违法行为当事人做询问笔录时,违法事实要与调查询问的情况相符,不能以未调查清楚的事实来认定违法行为。1、充分准备询问前准备的目的是理清思路,扣牢主题,紧紧围绕违法事实展开询问。如果是重大或复杂案件,办案人员要先开一个准备会,确定由谁询问、谁记录、询问什么内容、切入点在哪里、可能碰到什么问题,拟出一个询问提纲,以免询问时遗漏。办案人员在询问前,必须认真了解已经掌握的情况和被询问人的基本情况,这有利于询问过程中有的放矢,抓住重点;同时,对这次询问的目的、询问运用的策略、方法及切入点,要做到心中有数,以便在制作笔录时围绕目的开展询问。询问笔录制作2、严格程序进行询问时,办案人员必须至少两人,一人记录,一人询问。开始询问前,办案人员应表明身份,出示执法证件,并将此过程记录在询问笔录上,经被询问人签字认可后,就不会再有什么异议了。提问要与案情相关,据实记录被询问人的回答。与案件有关的内容应及时、准确记录。询问结束,将询问笔录交被询问人核对,对没有阅读能力的,应向其宣读。如被询问人认为笔录有遗漏或差错,允许其补充或更正,更正处由被询问人按手印。被询问人认为笔录无误后,要在笔录每页签名,最后注明“笔录我已看过,经本人核对,和我所说的一致”。当事人拒签的,应在笔录中注明。询问人、记录人要签署日期并签字,不得相互代签。询问笔录制作3、灵活运用根据案源不同,可能有两种情况:一是事先有准备的,如根据举报等获得案源的;二是事先没有准备的,如执法检查中发现或者在调查某一涉嫌违法事实时又发现新的违法线索。对第二种情况,办案人员应有深厚的法律功底,发现后能及时判定该行为涉嫌违反了什么法律法规,而后才能有的放矢的去调查。无论何种情况,办案人员都要清楚地告诉被询问人:调查什么,被询问人应当怎么做。同时,应在询问一开始就明确告诉当事人,他必须依法如实回答,如果故意说假话或者隐瞒案情,需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通过这样的告知,促使其实话实说。询问笔录制作询问采取一问一答的形式,尽量按被询问人的表述如实记录。切忌自问自答或由询问人叙述事实,然后问被询问人是不是这样。询问只对具体的事情进行,就事问事,不对该事件的合法或违法性进行评判。要紧紧抓住实质问题和被询问人已暴露的问题,追根究底。记录要及时准确,重要的、关键的内容,一个字都不能错。询问笔录制作4、密切配合记录的内容必须客观真实,不能随意取舍,不能将办案人员的主观推断掺入记录的内容之中,以保持其原意不变。记录的文字用语要肯定、确切,不能用“大概”、“可能”、“较长”、“也许”等不定量词,使用数量词要准确。询问人员在询问完以后,应对笔录进行检查,对有问题的地方核实更正后再交当事人核对。询问笔录制作调查取证执法记录仪的使用:1、检查执法记录仪的电池容量、内存空间,校准日期和时间,保证设备正常好用;2、佩戴在左肩部或左胸部等有利于取得最佳声像效果的位置,保证录像状态时能拍到执法全景。3、确认执法记录仪处于录音、录像状态后,告知当事人:“为保护您的合法权益,监督我的执法行为,本次执法全程录音录像,您可以进行陈述和申辩,您所说的将作为证据被记录。”4、声像信息应当连续、完整、客观、真实,对需要重点记录的内容,可以手持执法记录仪进行摄录。对证据的要求行政处罚的证据,是指经过查证属实、能够证明违法行为的文字、符号、标记、图像、声音及其载体、实物和其他材料。其种类有: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现场记录。书证。原件(原本、正本、副本),如为复印件、照片等,应注明出处,与原件核对无异后加盖其印章;询问、陈述笔录,应当有执法人员、被询问人、陈述人的签名或盖章,附有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明身份的文件。物证。原物,与原物核对无误的复制件或者证明该物证的照片或录像。对证据的要求现场检查记录、勘验笔录。载明时间、地点和事件,由执法人员和当事人签名;当事人拒绝签名或者不能签名的,应当注明原因,有其他人在场的,可由其他人签名;勘验笔录以文字、表格、图画、数据等形式将现场实际状况作出记录。视听资料。原始载体,复制件,注明制作方法、制作时间、制作人和证明对象,声音资料应附有该声音内容的文字记录。对证据的要求鉴定结论。载明委托人和委托鉴定的事项、向鉴定机构提交的相关材料、鉴定的依据和使用的技术手段、鉴定机构和鉴定人鉴定资格的说明,并有鉴定人签名和鉴定机构盖章。证人证言。写明证人的姓名、年龄、性别、职业、住址等基本情况。有证人的签名。注明出具日期。附有居民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明证人身份的文件。当事人陈述:写明当事人的姓名、年龄、性别、职业、住址等基本情况。有当事人的签名。附有居民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明身份的文件。对证据的要求证据的三大基本特征,即“三性”:客观性、关联性和合法性。客观性,是指证据必须是已发生的案件事实的客观遗留,是伴随案件过程而产生的客观真实存在。证据的来源必须正确,符合事实。关联性,是指证据必须与需要证明的案件事实具有一定的联系,并能证明案件的客观存在。合法性,是指提取证据的主体、证据的形式和证据的收集程序或提取方法必须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案件调查报告调查报告违法事实的法律适用违法事实及证据对违法事实的处理建议案件调查完成后,主办人员应提交案件调查报告。案件调查报告应陈述办案经过,阐明违法事实,列举相关证据,说明对违法行为实施处罚的法律依据,提出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建议。整理资料调查结束后,应当整理与案件有关的资料,并根据取证情况决定是否需要补充调查。审查调查报告安监部门负责人审查调查报告,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1.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2.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3.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4.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对情节复杂或者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安监部门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处罚告知有权进行陈述、申辩,或要求听证。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根据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下达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处罚告知的是行政处罚意向决定。该决定没有对外公布,不具备法律效力,即可以在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或听证后,根据案情新的情况或证据作出变更,形成正式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权利陈述申辩要求组织听证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安监部门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作出较重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