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传统民居类文物建筑保护利用导则(试行)浙江省文物局2015年11月1一、总则第一条为探索浙江省传统民居类文物建筑保护利用管理要求,引导该类建筑的保护利用方式,指导相关技术措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浙江省文物保护管理条例》、《文物保护工程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制订本导则。第二条传统民居类文物建筑保护利用技术措施指空间布局调整、室内环境改善、基础设施配套、消防保障设置等相关技术措施。第三条本导则适用于浙江省传统木结构体系的民居类文物保护单位。其他具有文物价值的同类不可移动文物、历史建筑及传统建筑可参照执行。第四条传统民居类文物建筑的保护利用应坚持“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文物工作方针,遵循真实性、完整性、适应性、安全性、社会效益优先的保护利用原则。以尊重文物为前提,适应经济社会现状,满足生产生活基本需要,惠及百姓民生,实现文物建筑的活态保护。二、基本原则第五条保护利用技术措施应尊重文物建筑,不得破坏文物建筑的真实性、完整性,不应影响文物建筑的传统风貌,不应改变、损坏、遮挡文物建筑的主要价值载体和特征要素。第六条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利用技术措施不得改变文物建筑原状,重点是不得改变建筑立面、结构体系、特色构件和主要空间格局。第七条保护利用技术措施可结合现状不合理的改动部位设置,如结合现状铝合金门窗部位改善采光通风。对现状已拆除并对文物建筑价值影响较小的部分如板壁等,可根据使用需要暂时不做修复。第八条保护利用技术措施应保证必要性、有效性、可逆性,做到最小干预,以满足使用功能的基本需求为前提,降低利用强度,并在必要时可进行移除。2第九条保护利用技术措施采用的材料、设备设施的体量、形式、色彩应与文物本体相协调,并符合防火防潮等要求。安装方式应保证文物建筑的安全。三、居住功能第十条鼓励传统民居类文物建筑延续居住功能,通过保护利用更好地满足基本生活需要、改善民生,体现作为建筑基本属性的使用价值。相关保护利用技术措施主要包括厨卫设置、设备提升、安防保障等。第十一条延续居住功能的保护利用技术措施应尽量体现建筑的传统风貌特征,保护展示梁、柱等受力构件以及石雕、木雕、隔扇等体现主要价值的特色构件。第十二条空间延续居住功能的房间布置不应破坏原有的空间主次关系,保护并尽量利用走廊、楼梯等原交通组织空间。(一)房间布置应与建筑原空间特性如柱网、层高、开间等相匹配,天井、廊道、堂屋等公共空间应延续其公共属性。(二)原则上不得增设楼梯。现状已增设的应逐步拆除,因使用需要暂时保留的应与建筑风貌协调。(三)现状延续居住功能的文物建筑通常空间局促,应提高空间利用效率,充分利用建筑楼梯下方、窗台下方等空间。(四)延续居住功能的文物建筑尤其应保证天井、廊道、堂屋等公共空间的环境整洁、卫生,不能擅自搭建、加建建(构)筑物,不能任意堆放物品、倾倒污废水,同时注意衣物晾晒整齐、人畜分离。绿化景观不能破坏原状铺地以及花坛、植物等原状景观环境要素。第十三条构架不得改变文物建筑原结构体系,与结构构架相关的保护利用技术措施必须保证结构安全。3(一)保护利用技术措施尽可能避免与原结构体系交接,若确需与结构体系交接,应采用可逆方式。(二)新增家具、隔墙等荷载宜轻质、分散布置。确需新增的砖隔墙、厨房设施等较重荷载只可设置在一层区域,其基础设置不可影响原状地面、建筑基础。第十四条地面(一)公共区域应保护利用原状地面,原状地面已缺失的应予以修复。(二)套内区域应保护并尽量利用原状地面。确需新增的地面不得影响原状地面,并应遵循可逆原则。第十五条屋面保护屋面的传统做法、传统风貌,原则上不宜设置保温层、防水层。传统屋面应进行定期检查、保养、翻修,缺损瓦件应及时采用原材料补齐。第十六条立面(一)保护立面风貌,不得在立面擅自封堵或新开门窗洞口。原则上现状已改动门窗应按原状修复,若其对风貌影响轻微,可根据采光通风等实际使用需求维持现状,但应注意风貌协调。(二)相关设备应尽量设置在公共隐蔽处,不应直接装设在主要外立面以及沿天井立面的重要位置。相关管线应避免敷设在外立面。第十七条隔断保护原状隔断,原状隔断已缺失,并对文物建筑空间格局影响较小的,可根据使用需要,暂不修复。移除现状已改动的隔断前,应保证相关梁架结构安全。第十八条吊顶原则上不应增设上人吊顶。廊道、堂屋等公共空间不宜增设吊顶,套内空间可局部设置。吊顶设置应避免遮挡艺术价值较高的天花、藻井等部位,吊顶安装不得破坏文物建筑构件。4第十九条油饰断白(一)油饰:木构架、木构件等应维持现状,避免涂刷。补配的木构件应尽量选择同色调,与原构件风貌协调。(二)断白:保护墙体原粉刷,原粉刷小面积脱落的宜维持现状,大面积脱落的宜采用原材料、原工艺修复。保护彩绘墨线,彩绘墨线区域不应凿洞开口或被遮挡。第二十条厨卫厨房卫生间宜多户集中设置一处,条件允许时,可每户设置一厨一卫。厨卫应优先选择设在文物建筑外部,若确需置入建筑内部,宜设置在一层靠外墙的次要、隐蔽位置。厨卫装修、设施安装不得破坏原状隔断。换气扇应避免直接嵌入板壁或墙体。相关管线管道的设置应符合第二十一条的相关要求。(一)厨房:保护利用传统灶台、烟囱。若厨房位于建筑内,应采取防火隔热措施,与木构件设置防火阻隔,新增排气管道需采用阻燃材料,并与木构件保持安全距离。(二)卫生间:若卫生间位于建筑内,应做好相关隔断、地面、楼面的防水、防潮处理以及卫浴管道设施的防渗漏处理。宜将卫生间设置在一层,若设在二层,应进行结构承重安全检测。优先采用整体卫浴系统。第二十一条管线(一)管线走线应选择相对隐蔽及安全的位置,尽量沿木构件阴角敷设,并与装设部位色彩统一。(二)管道、电气线路敷设穿过墙体、楼板时,应采取防火保护措施,与墙体、楼板之间的缝隙应采用防火封堵材料填塞密实。(三)除原状为灰土地面外,给排水管线布置应避开原状地面,管沟开挖不得破坏保存完好的原状地面,并确保文物建筑结构安全。第二十二条设备设备的选择应与文物建筑风貌协调,避免体积过大或重量过重。避免震动较大的设备与木构架直接连接。5(一)电表箱及弱电总箱:宜以院落为单位集中设置,设置位置应避开外立面及对风貌影响较大的沿天井立面。(二)晾衣设施:应采用可移动式,避免直接安装于建筑立面,避免利用建筑构件承重。(三)照明:宜使用低压弱电供电和冷光源照明,选择重量轻、发热量小、高效节能的灯具。灯具与木构件本体应保持安全距离,避免较重灯具直接悬挂于建筑构件。(四)空调:室外机应选择靠阴角或屋檐下等光线较暗的位置设置。避免与木构架直接连接,引起构架震动。空调相关管线管道设置应符合第二十一条的相关要求。第二十三条消防安防(一)用火安全:建筑及其周边禁止堆放易燃物品、搭设灶台、设置烛台、燃放烟花爆竹等各类可能引发火灾的行为。厨房应采取防火措施,并符合第二十条的相关要求。电气线路应有防潮、防火保护。线路中需设短路、过载、漏电保护装置,宜采用耐火阻燃铜导线,并设金属套管保护。电器设备与木构件之间应保证安全距离或设置防火阻隔。一般不得使用电热器具和大功率用电器具。(二)消防报警:厨房应设置独立式感温火灾探测报警器及可燃气体探测系统,除卫生间以外的其他房间应设置独立式感烟火灾探测报警器。有条件时,应设置联网式消防报警系统及电气火灾监控系统。各类报警系统的控制器宜设置在有人员值守的场所内。(三)消火栓:按要求合理设置消火栓,配置软管卷盘、消防水枪、消防水带。消火栓的设置方式和位置应符合方便使用、有利灭火、便于管理的原则。(四)灭火器:公共空间及厨房内应配置手提式灭火器,单套住宅应单独配置手提式灭火器。灭火器宜放入灭火器箱后置于地面。6(五)人员疏散:确定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公共区域、走廊、楼梯间、出入口等应设置疏散指示、应急照明系统。消防疏散通道应保证宽度,不堵塞,不堆积杂物。(六)防盗:优先采用监控系统防盗,线路设置应符合本条(一)中的相关要求。尽量不设或少设防盗门窗,若确需设置,应将防盗设施设在门窗内侧,避免对立面影响过大。监控设备宜采用低压供电。四、其他用途第二十四条其他用途是指在保护文物建筑的基础上,对建筑功能进行调整,作为除居住以外的其他用途,包括文创办公、中小商业、特色餐饮、住宿等。第二十五条其他用途保护利用方向的确定必须以文物价值为核心,综合考虑建筑可利用因素以及所处区域环境影响因素,包括空间尺度、结构安全及承载力、室内环境现状、基础设施现状、防灾性能、建筑所处的区域位置、交通可达性、市政设施和在区域中的功能作用等方面。第二十六条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利用技术措施不得改变建筑原结构体系,并应适应原结构性能,保证结构安全。(一)与结构安全相关的保护利用技术措施实施前应进行评估,实施后根据需要进行定期监测。(二)保护利用技术措施应尽量减小新增荷载,确需的较重荷载宜设于一层或设置独立承重系统,以符合建筑安全要求。(三)新增设备设施应注意与主体结构的交接关系,避免损伤建筑本体。第二十七条空间布局调整应符合空间适应性、结构安全性要求,充分尊重原状空间柱网、层高、开间等特征,保留原状空间关系、交通组织。(一)保护体现特殊传统工艺(如砖砌、夹竹板泥墙)、决定主要空间格局以及有其他保护价值的原状隔断。(二)因利用新增的分隔优先采用轻质隔断,其色彩、材质应与建筑协调。7(三)空间布局调整应避免破坏原状空间的主次关系,以及天井、巷弄、廊道、堂屋等公共空间的传统风貌。(四)保护并尽量利用原状楼梯。应综合考虑保护利用功能、消防疏散要求等因素,慎重决定是否增设楼梯。若确需增设楼梯,应采用可逆方式,并与建筑风貌协调。第二十八条室内环境改善应统筹考虑文物价值、功能设定、经济条件等因素,选用合适的技术措施、实施方式。(一)保护传统的室内环境改善措施,新技术的介入不应破坏传统做法。新增室内环境改善措施应优先采用传统方式。(二)鼓励在保护文物建筑的基础上,设置适当措施提高节能效果,降低传统木结构建筑能耗。(三)应综合文物建筑价值、建筑室内物理环境确定现代保温隔热措施引入的必要性。尽量结合建筑平面布局充分利用空间隔音满足使用功能的声环境要求。(四)保温隔热、隔音措施不应对建筑本体产生不良影响,不得引起建筑本体的闷腐、变形,不可遮挡、覆盖整体梁架、主要价值构件。此外,宜选择兼具保温、隔音作用的材料,其安装措施不得破坏文物构件。(五)保护利用传统排水系统及防水防潮构造。新设给排水系统应统筹考虑区域给排水管网,充分结合传统排水体系。第二十九条设施提升应兼顾文物本体现实条件及保护利用功能需要,合理选择、设置适宜的技术措施。(一)作为其他用途的文物建筑不得将用火房间置入建筑内部。(二)用水房间应优先选择设在文物建筑外部,若确需置入建筑内部,宜设置在一层靠外墙的次要、隐蔽位置,并统筹考虑管线设置影响、防水防潮需要。(三)合理设置管线管道,管线铺设应尽量隐蔽,减少与建筑本体连接点,并与装设部位色彩统一。8(四)宜使用低压弱电供电和冷光源照明,选择重量轻、发热量小、风貌协调、高效节能的的照明设施。布置时照明设施与木构件本体应保持安全距离,避免较重设施直接悬挂于建筑构件。(五)应选择轻型、小体量设备设施,其安装应在保证正常运转的前提下,相对隐蔽,不影响建筑安全。第三十条应权衡文物价值、保护利用情况、火灾风险等因素,确定消防保障措施,切实保障人员安全。(一)文物建筑毗邻区域和保护范围内不得擅自扩建或搭建建(构)筑物、占用防火间距和消防车通道(消防道路)。(二)重视消防安全,熟知消防器材的使用,并做好消防设施的管理维护。严禁使用明火,禁止使用燃气,不得堆放柴草、木料等可燃物。(三)充分利用太平缸、封火墙等传统消防保障措施。合理配置必要的消防给水系统、消防设施、设备和器材。超过1500平方米或重要文保建筑应设置火灾报警系统及电气火灾监控系统,其他建筑宜设置火灾报警系统及电气火灾监控系统。(三)注意用电安全。文物建筑内配电设备、电气线路、电器选型、安装等应符合相关规范和防火要求。电气线路应有防潮、防火保护,线路中需设短路、过载、漏电保护装置,采用耐火阻燃铜导线,并设金属套管保护。一般不得使用电热器具和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