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指南(2008~2010年)一、指导思想以削减现役电厂二氧化硫排放量、减少重金属和有毒有害污染物排放等保障环境安全项目为重点,进一步加强重点流域、重点区域污染防治,严防工农业生产和生活污染威胁饮用水源。以监测、监察和应急能力建设为突破口,不断加强监管能力建设。严管源、慎用钱、质为先,切实解决当前突出的环境问题,力求资金使用最佳绩效。二、支持重点“十一五”期间,省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重点支持与国家环保总局、省政府签订责任状的重点减排项目和列入“十一五”规划的污染防治项目,包括集中饮用水源地污染防治项目、区域环境安全保障项目、环境监管能力建设项目、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小康环保行动项目、污染防治新技术新工艺推广应用项目,以及省财政厅、省环境保护局根据省委、省政府有关决定需支持的其他污染防治项目。具体内容如下:(一)集中饮用水源地污染防治项目专项资金支持的集中饮用水源地污染防治项目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1、污染源位于集中饮用水源地上游;—2—2、污染源短期难以搬迁或转移;3、污染源排放基本达标,但仍存在较大环境风险;4、计划或正在对污染源实施污水回用、“零排放”或少排污染物、节水降耗、提高污染防治水平等污染防治措施。专项资金优先支持纺织印染、食品及饮料制造业、医药、化工等行业排放致毒、致畸、致突变物质,直接影响饮用水水源地和重点流域水质安全的污染防治项目。专项资金不支持水源地周边垃圾填埋场建设、划定水源保护区范围内污染企业搬迁以及单纯改变污水排放去向的管道工程等基本建设项目。(二)区域环境安全保障项目1、燃煤电厂污染防治项目专项资金主要支持现有省直收电厂脱硫、脱硝设施建设,除尘设施的改造,生产废水处理及零排放等项目。不支持新建机组的脱硫、大气、水治理项目以及不符合产业政策、已列入淘汰范围机组的脱硫项目。2、区域性环境污染综合治理项目专项资金支持在地方政府统一组织和规划下,以改善区域性环境质量为目标,以解决污染源有效治理为重点,通过发挥政府多种资金的整体效益,带动社会资金,采取综合性措施进行环境污染治理的项目。3、排放重金属及有毒有害污染物的冶金、电镀、焦化、印染、—3—石化、化工、建材等行业的污染防治项目专项资金支持排放含硫、含铵、含铬废水的皮革企业,排放砷、醛、酮、酚、苯及其衍生物、多环芳烃以及高分子合成聚合物的石化、化工企业,以及造成水域铬、镉、汞等重金属污染的冶金、电镀等行业的污染防治项目。4、区域性大气污染治理项目支持钢铁企业烧结机、炼铁炉烟气治理和无组织尘源控制,铁合金和电石企业矿热炉的大气污染治理项目;支持焦炉除尘设施、焦化废水处理设施的建设,以及焦炉剩余煤气的综合利用项目;磷酸或电解铝含氟废气治理项目;硫酸生产酸洗净化改造和尾气治理项目;有色金属冶炼烟气二氧化硫治理、净化项目;冶金、建材、耐火等企业以减少污染物排放为目的燃煤改燃气等改变燃料结构和燃煤方式的改造项目,以及对区域性大气污染监控能力建设项目。(三)环境监管能力建设项目1、环境监测能力建设项目按照建设先进的环境监测预警体系的要求和填平补齐、一次性配齐的原则,通过专项资金对环保系统环境监测能力建设的补助,使其基本具有国家颁布的环境监测站建设标准要求的常规监测能力。专项资金仅限于支持环境监测站按标准配置的监测设备及仪器,不含办公用房建设和办公设备购置以及业务经费。2、环境监察执法能力建设项目—4—按照建设完备的环境执法监督体系的要求,通过专项资金对全省环保系统监察机构能力建设的补助,使其基本具有国家颁布的环境监察机构建设标准要求的环境执法能力。专项资金仅限于支持环境监察机构的“装备建设”标准中的交通工具、取证设备、通讯工具以及应急设备等配置。3、环境应急监测能力建设项目专项资金对国家颁布的环境监测站建设标准专项配置标准中“应急监测”仪器给予补助,使我省环境应急监测能力基本具备国家标准要求的应急监测能力。4、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测项目专项资金对环保机构为有效防范重点污染源和敏感区域的主要风险源以及重点流域内化工、石化等企业的污染隐患所配置的污染源自动监控装置给予补助,以此提高污染防治水平,确保环境安全。本类项目承担单位为县级(含)以上环境保护局直属的环境监测站、环境监察机构。5、其他项目。专项资金对省环境保护“十一五”规划中规定的其他环境能力建设项目的支持。(四)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小康环保行动项目1、土壤污染防治示范项目专项资金支持在全国重点城市及流域基本农田保护区、与人—5—民群众食品安全保障密切相关的农产品生产基地(如“菜篮子”基地等)、全国重点污灌区、固体废物堆放区、矿山区、油田区、典型工矿企业废弃地等,针对不同土壤污染类型(重金属、农药残留、有机污染、复合污染等),采取生物(生态)修复、植物治理、提气通风、施加抑制剂、客土、淋洗清洗等工程措施开展的土壤污染综合治理示范项目。2、规模化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及污染防治示范项目专项资金支持遵循资源化、无害化、减量化和综合利用优先的原则,以固液分离、综合治理、粪污处理利用等工程措施为主,提高规模化畜禽养殖场的污水排放达标率和粪便资源化率,控制农村面源污染的污染防治示范项目。(五)污染防治新技术新工艺推广应用项目专项资金支持符合《国家鼓励发展的环境保护技术目录》和《国家先进污染治理技术推广示范项目名录》和我省鼓励发展的污染防治新技术、新工艺推广应用项目,支持具有高新技术含量、具有科技示范意义的资源废物综合利用项目,对区域、行业有良好示范带动作用的循环经济项目,对污染治理有显著促进作用的环保产品、环保产业项目等。不支持纯科研项目、不具备推广应用条件的项目(六)其他包括噪声污染治理、固体废物污染治理及国家、省规定的其他污染防治项目。—6—三、支持方式无偿拨款和贷款贴息无偿拨款补助一般不超过项目投资总额的30%;贷款贴息的贴息总额可按贷款有效期内发生贷款的实际利息计算,贴息总额一般不超过实际利息的50%。四、项目要求(一)除环境监管能力建设项目以外的其它项目须符合以下基本要求:1、有利于减少有毒有害污染物排放量、改善区域环境质量,环境效益和社会效益显著。2、项目前期工作基础好,已经完成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投资结构合理,资金来源多元化,并已基本落实;已实施或已具备实施的条件。3、按国家规定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已编制完成并依法经有关部门批复环境影响报告书(表)。4、项目实施周期一般不超过两年。5、项目承担单位(如是排污单位)近三年无违反环保法律法规行为和恶意偷排行为,能够按照规定及时足额缴纳排污费。6、项目责任主体为企业的,项目承担单位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责任主体已灭失或以政府为主体组织实施的,项目承担单位为项目所在地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污染防治新技术、新工艺推广应用项目的项目承担单位为具有独立法人资—7—格的企事业单位或环保科研机构。7、同一项目承担单位同一年不得同时申报两个或两个以上的项目。(二)专项资金不支持以下项目:1、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环境政策、技术政策的落后生产工艺、产品、技术的项目;2、属于新建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三同时”项目),或者属于“三同时”配套应建而长期未建的项目;3、项目承担单位有恶意偷排、违法直排等违法行为;项目承担单位处于限产限排、停产整治期间的项目;4、未办理建设项目环保审批手续的单位;5、城市污水处理厂等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6、与污染防治无关的绿化、环境卫生等项目;7、已经完成竣工验收手续而申请拨款补助的项目;8、没有其他资金来源的项目;9、多个独立法人单位或项目承担单位治理工程的汇总、打捆项目;10、以扩大产品生产能力为目的的技改项目;11、省财政厅、省环境保护局确定的其他不支持项目。五、项目申报材料要求(一)环境监管能力建设项目项目申报材料包括每个项目的《河北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环境—8—监管能力建设项目基本信息表》(附表3)、资金申请报告及附件。1、《河北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环境监管能力建设项目基本信息表》由项目承担单位填写并加盖公章,需要同级财政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盖章。2、资金申请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对于申请环境监测、监察标准化能力建设项目的,应介绍本地区基本概况、环保机构基本情况、目前环境监测和监察基本能力现状、与国家建设标准和需求之间的差距,以及申请理由、使用方向和详细的经费预算(如购置设备的具体名称、型号和单价)。设备配置方案应按照建设标准并结合本地实际需求进行编制。对于项目单位曾经获得中央、省级专项资金支持的环境监测和监察能力建设项目,需做单独说明。对于申请环保重点城市环境应急监测和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测项目的,应介绍本城市产业基本情况、重大环境污染风险源类别、数量、分布和主要污染物;现有应急监测仪器及自动监测装备详细情况,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编制情况及主要内容;申请理由、资金使用方向和详细的经费预算。3、附件应包括以下内容:县级环保监测站、监察机构人员编制、机构设置等批复件;我省特别规定的仪器设备配置标准等;我省加强环境监测、监察能力建设的规划、要求、实施方案、决定等文件;其它资金来源落实的证明材料。—9—(二)区域环境安全保障项目,集中饮用水源地污染防治项目,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小康环保行动项目项目申报材料包括项目基本材料和必要的辅助材料。1、项目基本材料,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河北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申报项目基本信息表》(附表2)或《河北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银行贷款财政贴息项目申报表》(附表4)。由项目承担单位负责填写,并加盖公章。《河北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申报项目基本信息表》中涉及的有关部门必须由该部门负责人签署意见并加盖部门公章后方可生效。(2)项目单位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3)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应由项目承担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内容专指项目承担单位的污染防治项目,不能用产品技术改造或生产项目的环境保护篇章代替;申报项目中的建设内容必须与可研报告内容一致。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按规定需要报经有关部门批复的,应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复印件。无可行性研究报告的项目不予受理,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时间超过3年的项目应重新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4)申请贷款贴息项目的材料要求。必须提供经办银行出具的专项贷款合同、利息结算清单以及由贷款银行审核后盖章的《河北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银行贷款财政贴息项目申报表》(附表4)。(5)申请拨款补助项目的资金落实证明材料。地方财政承诺—10—给予财政资金(包括环保专项资金)支持的,需附资金承诺函或预算安排文件;已获银行贷款的,需附银行贷款合同;尚未办理贷款手续的,需附银行贷款意向证明;企业自筹的,需由企业开户银行出具相关资金证明,并加盖项目承担单位公章。任何无公章的资信证明将视为无效证明。2、其他必要的辅助材料。项目承担单位也可附加有助于说明项目情况的其他补充材料:如经有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企业上年度财务会计报表或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复的事业单位上年度决算报表;列入国家、省、市环保规划、计划的有关文件、环保证明、奖励证明、产品照片、清洁生产审计报告、银行信用证明、项目或技术评估意见、初步设计材料等。(三)污染防治新技术新工艺推广应用项目1、项目申报材料需满足(二)中所列的材料申报要求。2、项目申报材料还应介绍项目的技术基础,包括技术成果来源及知识产权情况;本技术领域国内外现状和技术发展趋势,该重大关键技术的突破对行业技术进步的重要意义、作用和推广前景;已完成的研究开发工作及中试情况和鉴定情况;技术成果的技术或工艺特点、技术经济指标、成熟程度及适用条件;项目详细经费预算、来源及落实情况。3、附件须提供证明技术先进、具有良好推广应用效果的相关文件(如技术报告、查新报告、鉴定证书、检测报告、用户使用报告、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证书、专利证书、技术转让合同、知识产—11—权归属和授权使用的证明文件等材料复印件)。六、申报程序及要求(一)省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以项目形式分级申报。凡符合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使用范围和支持条件的项目组织实施单位或者承担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