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76JB/T53144-1999水电解制氢设备产品质量分等(内部使用)1999-12-30发布2000-06-01实施国家机械工业局发布()I前言本标准是对JB/T53144—94《水电解制氢设备产品质量分等》的修订。本标准与JB/T53144—94相比,主要技术内容改变如下:——删除原3.1.2、3.1.5、3.1.8、3.2.2、3.3.2和3.3.4等条文;——删除原表2;——将表1中的“单位电耗”改为“单位制氢直流电耗”,合格品、一等品的单位制氢直流电耗值分别由“5.3kW,5.0kW”改为“5.0kW,4.48kW”;——在表1中增加了“注:氢气产量小于10m3/h制氢设备的单位制氢直流电耗值按合同规定”。本标准自实施之日起代替JB/T53144—94。本标准由气体分离与液化设备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提出并归口。本标准起草单位:哈尔滨环保制氢设备工业公司。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张大滨、王飞山。本标准于1987年12月以JB/TQ584—87首次发布,于1994年9月标准号调整为JB/T53144—94。JB/T53144-1999()1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氢气产量为1~500m3/h工业用压滤式水电解制氢设备(以下简称制氢设备)的产品质量分等、试验方法、抽样方法和等级评定方法。注:本标准中的氢、氧气体体积为标准状态,即0℃,101.325kPa(绝压)状态下的气体体积,单位为m3。2引用标准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昀新版本的可能性。JB/T5903—1996水电解制氢设备《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3产品质量分等制氢设备的产品质量应符合JB/T5903的规定,按其质量水平和使用价值,分为合格品、一等品和优等品三个等级。3.1合格品3.1.1产品的结构、性能、可靠性、寿命和安全等质量指标应符合JB/T5903的规定。3.1.2制氢设备的质量指标必须达到表1中合格品的规定。3.1.3外购件和配套产品应保证主机达到合格品的水平。3.1.4设备在连续、正常运行的情况下,大修周期为2年。3.1.5整机外观质量良好,密封性能好,无渗漏现象。3.1.6用户评价产品能满足使用要求。3.2一等品3.2.1制氢设备的质量指标必须达到表1中一等品的规定。3.2.2外购件和配套产品应保证主机达到一等品的水平。3.2.3用户评价产品使用效果良好,产品在国内市场上有竞争力。3.2.4其它条件应符合合格品的规定。3.3优等品3.3.1制氢设备的质量指标必须达到表1中优等品的规定。3.3.2外购件和配套产品应保证主机达到优等品的水平。3.3.3用户评价产品质量与国际同类产品的先进水平相当,产品在国际市场上有竞争力。国家机械工业局1999-12-30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机械行业标准水电解制氢设备产品质量分等(内部使用)JB/T53144-1999代替JB/T53144—942000-06-01实施JB/T53144-199923.3.4其它条件应符合一等品的规定。表1产品质量分等指标产品质量分等指标序号指标名称单位优等品一等品合格品1氢气产量m3H2/h额定值2氢气纯度(体积比)10–2≥99.80≥99.75≥99.703单位制氢直流电耗kW·h/m3H2≤4.70≤4.85≤5.0注:氢气产量小于10m3/h制氢设备的单位制氢直流电耗指标按合同规定。4试验方法4.1制氢设备成套性能试验可在制造厂试验站或用户现场进行。4.2制氢设备性能试验方法按JB/T5903的规定。5抽样方法和等级评定方法5.1抽样方法5.1.1抽样产品应经过鉴定并经制造厂自检合格。可在制造厂内或在用户现场抽样。5.1.2在制造厂内抽样的产品距制造完成时间不得超过12个月,在用户现场抽样的产品应是安装后正常运行的,但距制造完成时间少于2年。5.1.3抽样的产品不少于两台,任抽一台。5.2等级评定方法5.2.1外观、油漆不符合要求时,允许返修一次,达到要求后再抽样。5.2.2抽样时对于应测并能测而未测的项目,一律作为不合格品处理。5.2.3根据抽样检查结果,按本标准规定逐项定出产品质量等级。当所有检测项目的质量等级不同时,按昀低项质量等级指标定等级。JB/T53144-1999中华人民共和国机械行业标准水电解制氢设备产品质量分等(内部使用)JB/T53144-1999*机械科学研究院出版发行机械科学研究院印刷(北京首体南路2号邮编100044)*开本880×12301/16印张1/2字数6,0002000年4月第一版2000年4月第一次印刷印数1-500定价10.00元编号99-1522机械工业标准服务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