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项目图纸设计工作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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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目的规范常规小型项目的设计工作,建立标准化的图纸设计流程,确保图纸设计内容准确合理,符合国家相关规范要求。2适用范围适用于市场部技术服务工程师。3职责分工获取项目概述及项目建筑图纸,根据项目概述及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判断项目建筑的防火分类及耐火等级,继而根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进行消防弱电设备的设计,经内部其他技术服务工程师互评及总部设计部门审定后,提报给相应客户。项目的设计图纸信息纳入项目文件存档。4工作程序4.1获取项目概述及项目建筑图纸。项目概述包含项目建筑面积、楼层、高度、使用用途及人员密度。4.2根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判断项目的建筑分类。查民用建筑分类表,进行判断:1判断建筑类型(住宅还是公共)。2根据建筑高度判断建筑分类。3判断建筑功能,依据面积、规格等确定建筑分类。4当同时满足建筑分类表中的多项条件,则建筑分类择高选取。依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中:5.1.1民用建筑根据其建筑高度和层数可分为单、多层民用建筑和高层民用建筑。高层民用建筑根据其建筑高度、使用功能和楼层的建筑面积可分为一类和二类。民用建筑的分类名称高层民用建筑单、多层民用建筑一类二类住宅建筑建筑高度大于54m的住宅建筑(包括设置商业服务网点的住宅建筑)建筑高度大于27m,但不大于54m的住宅建筑(包括设置商业服务网点的住宅建筑)建筑高度不大于27m的住宅建筑(包括设置商业服务网点的住宅建筑)公共建筑1.建筑高度大于50m的公共建筑。2.建筑高度24m以上部分任一楼层建筑面积大于1000m²的商店、展览、电信、邮政、财贸金融建筑和其他多种功能组合的建筑。3.医疗建筑、重要公共建筑。4.省级及以上的广播电视和防灾指挥调度建筑、网局级和省级电力调度建筑。5.藏书超过100万册的图书馆、书库。除一类高层公共建筑外的其他高层公共建筑。1.建筑高度大于24m的单层公共建筑。2.建筑高度不大于24m的其他公共建筑。注:1.表中未列入的建筑,其类别应根据本表类比确定。2.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外,宿舍、公寓等非住宅类居住建筑的防火要求,应符合本规范有关公共建筑的规定;裙房的防火要求应符合本规范有关高层民用建筑的规定。4.3根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判断项目的耐火等级。民用建筑的耐火等级可分为一、二、三、四级。依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中:5.1.3民用建筑的耐火等级应根据其建筑高度、使用功能、重要性和火灾扑救难度等确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地下或半地下建筑(室)和一类高层建筑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一级;2.单、多层重要公共建筑和二类高层建筑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补充说明:1.建筑物的耐火等级分为一、二、三、四级,一级最高,耐火能力最强;四级最低,耐火能力最弱。2、通常将钢筋混凝土结构的建筑定为一、二级耐火等级;砖木结构的建筑为三级耐火建筑;木结构的建筑为四级耐火建筑。重要的公共建筑一定要采用一、二级耐火等级,如通讯大楼、广播电视建筑、邮政楼,大型医院及体育馆、百货大楼等建筑。对于商店、学校、食堂、菜市场等如采用一、二级有困难时可采用三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对于工业建筑,耐火等级的选定主要根据火灾的危险性类别确定,一般情况下,甲、乙类生产厂房应采用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包括锅炉房在内(若每小时燃煤锅炉的总发热量小于4t时,采用三级);丙类生产厂房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三级。4.4根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划分防火分区。防火分区划分步骤:1根据建筑类别、耐火等级、建筑高度等查建规表5.3.1,判断出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2判断建筑内是否有自动灭火系统,若有则其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可增加一倍。3判断是否有裙房部分,若裙房与主体建筑间有防火墙则裙房部分可以按单多层建筑确定其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面积。4根据楼层面积、建筑结构及使用性质确定防火分区个数。依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中:5.3.1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外,不同耐火等级建筑的允许建筑高度或层数、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应符合表5.3.1的规定。不同耐火等级建筑的允许建筑高度或层数、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名称耐火等级允许建筑高度或层数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m²)备注高层民用建筑一、二级按本规范第5.1.1条确定1500对于体育场、剧院的观众厅,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面积可适当增加。单、多层民用建筑一、二级按本规范第5.1.1条确定2500三级5层1200—四级2层600—地下或半地下建筑(室)一级—500设备用房的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不应大于1000m²。注:1表中规定的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当建筑内设置自动灭火系统时,可按本表的规定增加1.0倍;局部设置时,防火分区的增加面积可按该局部面积的1.0倍计算。2裙房与高层建筑主体之间设置防火墙时,裙房的防火分区可按单、多层建筑的要求确定。5.3.2建筑内设置自动扶梯、敞开楼梯等上、下层相连通的开口时,其防火分区的建筑面积应按上、下层相连通的建筑面积叠加计算;当叠加计算后的建筑面积大于本规范第5.3.1条的规定时,应划分防火分区。建筑内设置中庭时,其防火分区的建筑面积应按上、下层相连通的建筑面积叠加计算;当叠加计算后的建筑面积大于本规范第5.3.1条的规定时,应符合下列规定:1与周围连通空间应进行防火分隔:采用防火隔墙时,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1.00h;采用防火玻璃墙时,其耐火隔热性和耐火完整性不应低于1.00h,采用耐火完整性不低于1.00h的非隔热性防火玻璃墙时,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进行保护;采用防火卷帘时,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3.00h,并应符合本规范第6.5.3条的规定;与中庭相连通的门、窗,应采用火灾时能自行关闭的乙级防火门、窗;2高层建筑内的中庭回廊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3中庭应设置排烟设施;4中庭内不应布置可燃物。5.3.3防火分区之间应采用防火墙分隔,确有困难时,可采用防火卷帘等防火分隔设施分隔。采用防火卷帘分隔时,应符合本规范第6.5.3条的规定。5.3.4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内的营业厅、展览厅,当设置自动灭火系统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并采用不燃或难燃装修材料时,其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应符合下列规定:1设置在高层建筑内时,不应大于4000m²;2设置在单层建筑或仅设置在多层建筑的首层内时,不应大于10000m²;3设置在地下或半地下时,不应大于2000m²。4.5根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复核项目的平面布置平面布置复核步骤:1根据规范检查其楼层、安全出口和疏散楼梯是否符合规范要求。3检查不同功能房间的布置位置,验证其是否符合规范要求。4检查不同功能房间其建筑面积是否符合规范要求。5检查防火门、防火隔墙是否符合规范要求。依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中:5.4.1民用建筑的平面布置应结合建筑的耐火等级、火灾危险性、使用功能和安全疏散等因素合理布置。5.4.3商店建筑、展览建筑采用三级耐火等级建筑时,不应超过2层;采用四级耐火等级建筑时,应为单层。营业厅、展览厅设置在三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内时,应布置在首层或二层;设置在四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内时,应布置在首层。营业厅、展览厅不应设置在地下三层及以下楼层。地下或半地下营业厅、展览厅不应经营、储存和展示甲、乙类火灾危险性物品。5.4.4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老年人活动场所和儿童游乐厅等儿童活动场所宜设置在独立的建筑内,且不应设置在地下或半地下;当采用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建筑时,不应超过3层;采用三级耐火等级的建筑时,不应超过2层;采用四级耐火等级的建筑时,应为单层;确需设置在其他民用建筑内时,应符合下列规定:1设置在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内时,应布置在首层、二层或三层;2设置在三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内时,应布置在首层或二层;3设置在四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内时,应布置在首层;4设置在高层建筑内时,托儿所、幼儿园和老年人活动场所应设置独立的安全出口和疏散楼梯;5设置在单、多层建筑内或其他儿童活动场所设置在高层建筑内时,应靠近安全出口或疏散楼梯设置并宜设置独立的安全出口和疏散楼梯。5.4.5医院和疗养院的住院部分不应设置在地下或半地下。医院和疗养院的住院部分采用三级耐火等级建筑时,不应超过2层;采用四级耐火等级建筑时,应为单层;设置在三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内时,应布置在首层或二层;设置在四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内时,应布置在首层。5.4.6教学建筑、食堂、菜市场采用三级耐火等级建筑时,不应超过2层;采用四级耐火等级建筑时,应为单层;设置在三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内时,应布置在首层或二层;设置在四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内时,应布置在首层。5.4.7剧场、电影院、礼堂宜设置在独立的建筑内;采用三级耐火等级建筑时,不应超过2层;确需设置在其他民用建筑内时,至少应设置1个独立的安全出口和疏散楼梯,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和甲级防火门与其他区域分隔;2设置在高层建筑内时,尚应符合本规范第5.4.8条的规定;3设置在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多层建筑内时,观众厅宜布置在首层、二层或三层;确需布置在四层及以上楼层时,一个厅、室的疏散门不应少于2个,且每个观众厅或多功能厅的建筑面积不宜大于400m²;4设置在三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内时,不应布置在三层及以上楼层;5设置在地下或半地下时,宜设置在地下一层,不应设置在地下三层及以下楼层,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不应大于1000m²;当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时,该面积不得增加。5.4.9歌舞厅、录像厅、夜总会、卡拉OK厅(含具有卡拉OK功能的餐厅)、游艺厅(含电子游艺厅)、桑拿浴室(不包括洗浴部分)、网吧等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不含剧场、电影院)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1不应布置在地下二层及以下楼层;2宜布置在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内的首层、二层或三层的靠外墙部位;3不宜布置在袋形走道的两侧或尽端;4确需布置在地下一层时,地下一层的地面与室外出入口地坪的高差不应大于10m;5确需布置在地下或四层及以上楼层时,一个厅、室的建筑面积不应大于200m²;6厅、室之间及与建筑的其他部位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和1.00h的不燃性楼板分隔,设置在厅、室墙上的门和该场所与建筑内其他部位相通的门均应采用乙级防火门。4.5根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复核项目的安全疏散安全疏散复核步骤:1根据规范检查每个安全出口位置的设置是否符合规范要求。2检查(半)地下室、上人屋面、走廊等疏散门、疏散楼梯以及防火门的设置是否符合规范要求。3防火疏散门具体检验步骤:a.根据建筑用途计算每层最多容纳人数。(可大概估算再增加一至两倍)b.根据建筑用途建规查表得出最小疏散净宽度(m/百人)c.安全出口的总宽度(m)=疏散总人数(百人)×最小疏散净宽度(m/百人)d.当每层疏散人数不等时,疏散楼梯的总宽度可分层计算,地上建筑内下层楼梯的总宽度按该层及以上疏散人数最多一层的疏散人数计算。f.首层外门的总宽度按该建筑疏散人数最多的一层的疏散人数计算确定,不供其他楼层人员疏散的外门,可按本层疏散人数计算确定。4根据建规判断其安全疏散距离是否符合要求。依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中:5.5.2建筑内的安全出口和疏散门应分散布置,且建筑内每个防火分区或一个防火分区的每个楼层、每个住宅单元每层相邻两个安全出口以及每个房间相邻两个疏散门最近边缘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5m。5.5.5除人员密集场所外,建筑面积不大于500m²、使用人数不超过30人且埋深不大于10m的地下或半地下建筑(室),当需要设置2个安全出口时,其中一个安全出口可利用直通室外的金属竖向梯。除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外,防火分区建筑面积不大于200m²的地下或半地下设备间、防火分区建筑面积不大于50m²且经常停留人数不超过15人的其他地下或半地下建筑(室),可设置1个安全出口或1部疏散楼梯。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外,建筑面积不大于200m²的地下或半地下设备间、建筑面积不大于50m²且经常停留人数不超过15人的其他地下或半地下房间,可设置1个疏散门。5.5.8公共建筑内每个防火分区或一个防火分区的每个楼层,其安全出口的数量应经计算确定,且不应少于2个。符合下列条件之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