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机械行业标准JB/T5680—91小型辊式磨粉机1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本标准规定了磨辊长度在200~350mm范围内的辊式磨粉筛理组合机(以下简称磨粉机)的分类技术要求、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本标准适用于磨粉机加工小麦标准粉。2引用标准GB143.3针叶树加工用原木分等GB699优质碳素结构钢技术条件GB1801公差与配合尺寸至500mm孔轴公差带与配合GB1184形状和位置公差未注公差的规定GB1351小麦GB2014蚕丝、合纤筛网技术要求GB2828逐批检查计数抽样程序及抽样表(适用于连续批的检查)GB4813.3阔叶树加工用原木分等GB9439灰铸铁件JB8产品标牌JB/T5681小型辊式磨粉机试验方法NJ/Z3农机具涂漆3分类和基本参数3.1磨粉机根据筛理型式不同分为方筛磨粉机和圆筛磨粉机。3.2标记3.3磨粉机的基本参数应符合表1的规定。表1基本参数序号项目参数1磨辊直径mm1802202磨辊长度mm2002503003503配套电机功率kW≤5.5≤7.5注:磨辊直径、长度参数不符合本标准规定的老产品允许暂时保留生产。4技术要求4.1磨粉机应符合本标准的要求,并按经规定程序批准的图样及技术文件制造。4.2性能指标在符合本条下列条件时,磨粉机的主要性能指标应符合表2的规定。a.试验用小麦应符合GB1351规定的三等或三等以上;b.新拉丝磨辊;c.实际出粉率不低于标准粉净麦理论出粉率。表2主要性能指标序号项目指标1磨辊厘米时产量kg粉/(cm·h)≥7.0硬麦≤30.02吨粉耗电kW·h/t软麦≤29.03噪声声压级dB≤85加工精度按实物标准样品对照检验粉色麸星灰分%(以干物计)≤1.10粗细度%全部通过CQ20号筛,留存在CB30号筛的不超过20.0%面筋质%(以湿重计)≥24.0磁性金属物g/kg≤0.0034小麦粉质量气味、口味正常5磨下物最高温度℃≤566一次拉丝每厘米磨辊生产面粉的能力kg≥4604.3一般技术要求4.3.1磨辊离合机构和喂料机构应符合先喂料后合闸,先离闸后断料的程序。4.3.2磨粉机的离合机构应能保证磨辊有效工作层深度的使用不小于13mm。4.3.3喂料机构应能保证在磨辊全部研磨长度上连续不断地均匀供料。4.3.4磨辊应符合本标准附录A(补充件)的规定。4.3.5磨粉机中的毛刷应选用猪棕或物理机械性能不低于猪棕、无毒、无味的材料制造。4.3.6磨粉机中的筛绢应符合GB2014的规定。4.3.7木制件材质应符合GB143.3或GB4813.3中二等或二等以上原木的规定,其含水率不大于15%;木制件表面应平整、无明显翘曲,结合处不得崩茬、开裂、歪扭。4.3.8灰铸铁件应符合GB9439的规定。4.3.9板金件外形正确,不得有裂纹、折皱、凹瘪现象;扣缝要牢固,锡焊要严密。4.3.10机械加工表面不允许有锈蚀和影响寿命或外观的磕碰、划伤等缺陷;毛刺应清除,锐边应倒钝。未注公差尺寸的极限偏差应符合GB1804规定的IT13级。4.3.11电镀件镀层应牢固、光亮、均匀,不得有剥落、斑点和起泡现象。4.3.12与加工物料接触部位的制造材料不得影响面粉的质量。4.4主要零部件加工质量应符合表3的规定(对壳体为分开式的磨粉机,其固定轴承座(左、右)与轴承配合的孔的尺寸精度、表面粗糙度也应符合表3的规定)。表3序号零部件名称项目技术要求(1)与固定轴承座配合的两孔的尺寸精度H9(2)与固定轴承座配合的两孔的表面粗糙度Ra6.3μm(3)与固定轴承座配合的两孔的同轴度8级1壳体(4)与固定轴承座配合的两孔轴线与端面的垂直度8级2磨辊按附录A中A2.2.1条,A2.2.2条及A2.3.2条~A2.3.6条规定按附录A(1)与轴承配合的孔的尺寸精度滑动轴承H8,滚动轴承k7(2)与轴承配合的孔的表面粗糙度滑动轴承Ra6.3μm,滚动轴承Ra3.2μm(3)与壳体配合的外圆尺寸精度h9(4)与壳体配合的外圆的表面粗糙度Ra6.3μm(5)与轴承配合的孔对壳体配合外圆端面的垂直度8级3固定轴承座(左、右)(6)与轴承配合的孔对与壳体配合外圆的同轴度8级(1)与轴承配合的孔的尺寸精度滑动轴承H8,滚动轴承k7(2)与轴承配合的孔的表面粗糙度滑动轴承Ra6.3μm,滚动轴承Ra3.2μm4活动轴承座(左、右)(3)与固定轴承配合的孔的尺寸精度H94.5总装技术要求4.5.1磨粉机中的零部件必须检验合格方可组装。4.5.2磨辊两端不得与壳体发生磨擦,不得有物料穿漏。4.5.3两磨辊间隙均匀度不低于90%。4.5.4快辊轴向窜动量a.磨辊长度≤200mm,为≤0.80mm;b.磨辊长度200~300mm,为≤1.00mm;c.磨辊长度300~350mm,为≤1.20mm。4.5.5磨辊压簧预压缩量应符合图样及有关技术文件的规定。4.5.6各转动部位,调节机构应灵活、可靠,各联结件、紧固件不得松动。4.5.7磨辊轴承应有密封装置。4.5.8磨粉机各部位不得有明显的漏油、漏料现象。4.5.9磨粉机外露转动件应有防护装置。4.5.10轴承最大温升不得超过25℃。4.5.11磨粉机应运转平稳,不得有不均匀的冲击声和周期性的尖叫声。4.5.12磨粉机表面涂层质量应不低于NJ/Z3表2中优质耐候涂层的规定。5试验方法磨粉机的性能试验及生产试验按JB/T5681的规定进行。6检验规则6.1磨粉机应经制造厂检验部门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并应附有检验合格证。6.2磨粉机应按本标准4.5.3,4.5.4,4.5.11及4.5.12条的规定,检查外观及装配质量,并逐台进行不少于15min的空运转试验。6.2.1本标准4.5.3条的检验磨粉机合闸后,用长100mm,宽为0.9mm磨辊长度的60g/m2纸放入两磨辊中间,转动快辊使纸通过,观察齿痕分布情况。6.2.2本标准4.5.4条的检验用磁力表座将百分表固定在适当位置,使其测头垂直顶在快辊辊轴端面,用一端带有尖楔的φ20×200mm长的撬棒,将磨辊撬至一端与轴承端面靠紧,同时,观察百分表读数。再用上述方法将磨辊撬至另一端,观察百分读数。两次读数最大值与最小值之差为快辊轴向窜动量。6.3成批生产的磨粉机每年应进行不少于两次的性能试验,其结果应符合本标准4.2条的规定。6.3.1一次拉丝每厘米磨辊生产面粉的能力按JB/T5681的规定进行检验。6.4订货单位有权按GB2828的规定对出厂磨粉机进行抽检。抽检的形式、批量及AQL值由订货单位与制造厂协商决定。7标志、包装、运输、贮存7.1磨粉机铭牌应固定在磨门上方壳体上,铭牌应符合JB8的规定,铭牌内容应包括:a.制造厂名称;b.产品名称;c.产品型号;d.产品主要技术参数;e.产品制造日期或出厂编号。7.2产品在适合运输、装卸及保证完整不受损的情况下,供需双方协商,选择适当的材料、方法包装。出口产品按外贸部门的要求包装。外露加工表面涂防锈油。7.3随同产品供应的附件由供需双方商定。7.4随同产品供应的技术文件有:a.产品合格证;b.产品使用说明书;c.装箱单;d.用户意见书。7.5磨粉机应存放在通风良好、地面干燥的地方,应有防止风吹、雨淋、日晒的措施。附录A磨辊(补充件)A2技术要求A2.1材质A2.1.1辊体外层合金铸铁应使用化学成分经过试验,确能保证使用要求的材料制造。A2.1.2辊体内层铸铁应符合GB9439中HT150机械性能的要求。A2.1.3辊轴应选用GB699中45号钢制造。A2.2铸造质量A2.2.1辊体白口层深15~25mm。A2.2.2辊体经机械加工后工作表面硬度为49~54HRC;辊体有效工作层(在径向由圆周至中心13mm范围内)硬度不低于49HRC。A2.2.3辊体经机械加工后,工作表面不允许有裂纹、夹渣、气孔、砂眼、缩松等铸造缺陷。A2.3加工及装配质量A2.3.1磨辊拉丝后不得有断丝、剥落等现象,乱丝不超过一个齿。A2.3.2辊体工作表面对两轴承部位轴颈公共轴线的径向圆跳动应符合GB1184中规定的9级(丝辊)或8级(光辊);辊体工作表面素线直线度应符合GB1184中规定的8级(光辊)或9级(丝辊)。A2.3.3与轴承配合的两轴颈同轴度应符合GB1184规定的7级。A2.3.4与轴承配合的两轴颈尺寸偏差应符合GB1801规定的k6(配滚动轴承)或f8(配滑动轴承),表面粗糙度Ra为1.6μm(配滚动轴承)或Ra3.2μm(配滑动轴承)。A2.3.5辊体外圆加工尺寸极限偏差为±1mm。A2.3.6与齿轮(或皮带轮)配合的两轴颈尺寸偏差应符合GB1801规定的h8,表面粗糙度Ra为6.3μm。A3检验规则A3.1磨辊应经制造厂检验部门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并应附有检验合格证。A3.2辊体工作表面硬度在未拉丝辊辊体工作表面圆周相隔90°的四条线上各取三点(同一母线上的三点分别位于辊体中间及距两端面40mm处)测量。如其中一点硬度不合格,允许在该点四周补测四点,取五点的平均值为该点的硬度值(补测四点位于以不合格点为中心的边长为40mm的正方形的四角处)。辊体有效工作层硬度采用切片法检验。分别在距辊体两端20mm处切片,每片在径向由圆周至中心13mm处的圆周相隔90°的四点处测量,取最小值为其硬度值。A3.3成批生产的磨辊每年应进行不少于两次的装机性能试验。试验方法按JB/T5681的规定进行,试验项目与要求应符合本标准表2中第6项的要求。A3.4订货单位有权按GB2828的规定对出厂磨辊进行抽检。抽检的形式、批量及AQL值由订货单位与制造厂协商决定。A4标志、包装、运输、贮存A4.1磨辊出厂前应在辊体两端任一端面打上制造厂厂名及磨辊标记。A4.2磨辊出厂前应清理干净,并进行防锈处理,在保证产品不受损的情况下,包装材料及包装方法由供需双方商定。A4.3磨辊在运输过程中,必须轻吊、轻放,不得抛滚、碰撞。A4.4磨辊应存放在通风良好、干燥的地方,应有防雨、防潮的措施。附加说明:本标准由机械电子工业部中国农业机械化科学研究院提出并归口。本标准由山东省农业机械科学研究所负责起草。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刘庆国、周庆农、马乃兰。自本标准发布之日起,原NJ341—84作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