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华大学本科交换生项目派出工作实施细则国际合作与交流处教务处学生处2009年1月为更好地开展清华大学本科交换生项目的派出工作,根据学校有关规定及项目实施的具体需求,特制定本实施细则。一、关于交换生本实施办法所指交换生是根据我校与境外大学间所签订的互派交换生协议、前往协议院校相关学科交换培养、不以获取接收学校学位为目的的学生。二、选拔原则1.交换生在接收院校所选课程与学生所在专业培养方案和教学计划相衔接。2.派出交换生实行“个人申请、院系推荐、学校组织评审、接收院校录取”选拔程序及“公正、公平、公开”的选拔原则。3.优先选派以下学科:拟前往学校的优势专业领域;国家中长期科技发展规划纲要中所规定的重点领域及有限主题、重大专项、前沿技术等相关专业领域;我校国家重点学科专业领域等。4.志愿优先原则。三、申请人条件1.综合素质优秀,心理素质良好,学习成绩排名一般在年级前三分之一;2.派出时为我校全日制大学三年级的非定向本科生(五年制本科生可放宽至大四);3.派出学习的时间与所在院系的教学安排不相冲突(如果院系教学安排时间尚未确定,则不能申报);4.遵守清华大学交换生相关管理规定以及拟前往地区和学校的管理规定,并服从学校的组织安排;5.满足相应交换项目的语言要求,能较好地完成所选修的全外文课程的学习,并符合交换生项目协议规定的其他选派条件;6.具有良好沟通能力、独立生活能力及较强的环境适应能力;7.对前往学校有基本了解,有明确的学习方向及个人发展规划;8.非中国国籍学生不得前往其国籍所在地的院校进行交换。四、相关费用1.拟派出交换的学生正常交纳清华大学学费,接收学校按照协议规定免收学费。2.除学费外,学生在其他交换学习期间所需费用由个人自理。部分接收学校提供一定食宿补助(或免除)、专项奖学金等,学生可按规定程序申请。3.我校设立“国际交流基金”,为参加交换项目、家庭经济困难而成绩优秀的部分学生提供一定数量资助。申请程序及详细方法届时另行通知。五、其他1.关于课程选择和学分认定详见《清华大学本科对外交换学生教学管理办法》(详见附件五)。2.赴外交换学习一般需承担较高费用,且有可能因不能如期完成我校教学计划而延期毕业。申请者应根据个人实际情况和总体发展规划认真考虑,慎重选择。3.对于录取后无客观原因而放弃名额者,一年内不能参加学校其他任何交换或派出项目。4.学生派出任务结束后,应按期返校并及时到学校教务处报到。未经学校同意,学生不得因各种理由延长在外期限。5.参加交换项目的学生如果在国(境)外有私自转变出国身份、转换学习单位、预期未归或不能完成学习任务等严重违约行为,应归还学校所提供的所有出国费用。6.原则上派出期限为一个学期,最长不超过一学年。7.本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实行,由国际合作与交流处、教务处、学生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