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章物流信息管理法律法规物流信息物流信息管理法律关系物流信息管理法律法规物流信息1.物流信息的定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物流术语》中将物流信息(Logisticsinformation)定义为“反映物流各种活动内容的知识、资料、图像、数据、文件的总称。”物流信息2.物流信息的组成1)物流系统内部信息,是伴随着物流活动而发生的信息,包括物料流转信息、物流作业层信息、物流控制层信息和物流管理层信息。2)物流系统外部信息,是在物流活动以外发生的,但提供给物流活动使用的信息,包括供货人信息、顾客信息、订货合同信息、交通运输信息、市场信息、政策信息,以及来自有关企业内部生产、财务等部门与物流有关的信息物流信息3.物流信息的特点1)种类多、信息量大、分布广。在物流系统领域,物流信息范围广泛,包括交通运输信息、仓储信息、装卸搬运信息、包装信息、流通加工信息和配送信息等等。2)信息动态性强。物流信息要求与商品流通的时间相适应,对物流信息的更新速度要求非常快,呈现出一种动态性。物流信息管理法律关系1.物流信息管理法律关系的主体即物流信息管理法律关系中权利和义务的承担者。可以成为物流信息管理法律关系的主体物流信息管理法律关系2.物流信息管理法律关系的客体即物流信息管理法律关系的主体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物流信息管理法律关系的客体是信息及信息产生、流转和安全的行为。3.物流信息管理法律关系的内容指物流信息管理法律关系主体在物流信息管理活动中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物流信息管理法律法规物流信息管理活动主要包括物流信息的产生、物流信息的流转和物流信息的安全三个方面围绕这三个方面,我国调整物流信息管理活动的法律法规主要包括物流信息网络政策法规、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和商业秘密保护法律制度等三个方面物流信息网络政策法规1.物流信息网络服务的市场准入国务院2000年9月25日颁布的《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是目前我国对提供互联网信息服务实行管制制度的主要行政法规。1)非经营性物流信息网络服务备案制度“国家对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实行许可制度;对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实行备案制度。未取得许可或未履行备案手续的,不得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办理备案手续。办理备案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主办单位和网站负责人的基本情况;网站网址和服务项目;服务项目属于本办法第五条规定范围的,已经取得有关部门的同意文件。2)从事特殊信息服务专项备案制度第九条规定,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拟开办电子公告服务的,应当在申请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许可或者办理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出专项申请或者专项备案。BBS的互动性导致了诸多社会问题的发生,如大量侵犯名誉权行为的发生,国家建立了专项备案制度。物流信息服务网站如果开辟这项服务,就必须到有关部门办理专项申请或备案3)经营性物流信息服务网站设立的主要条件和程序包含经营性信息服务内容的网站必须办理两项手续,一是获得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二是在工商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1)经营性物流信息服务网站的界定(2)经营性物流信息服务网站设立的实质条件(3)经营性物流信息服务申办的程序要件2.物流信息网络服务的安全规定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1)危害互联网的运行安全的犯罪行为(2)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的犯罪行为(3)危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和社会管理秩序的犯罪行为(4)危害个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人身、财产等合法权利的犯罪行为2.物流信息网络服务的安全规定2)《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公安部主管全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工作计算机信息系统实行安全等级保护计算机信息系统的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负责本单位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保护工作国家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专用产品的销售实行许可证制度等等。知识产权法律制度1.数据库的定义。在本指令中,‘数据库’是指经系统或有序的安排,并可通过电子或其他手段单独加以访问的作品、数据或其他材料的集合。”物流信息经过编排,也可以集合成数据库。2.数据库的法律保护。我国目前对数据库的保护主要是从著作权法角度去设计。《著作权法》第十四条规定,“汇编若干作品、作品的片段或者不构成作品的数据或者其他材料,对其内容的选择或者编排体现独创性的作品,为汇编作品,其著作权由汇编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企业商业秘密保护法律制度1.物流信息成为商业秘密的意义1)商业秘密的定义《反不正当竞争法》:“本条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1.物流信息成为商业秘密的意义2)商业秘密的范围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商业秘密包括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依照《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五款的解释,2.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类型依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1)以不正当手段获取商业秘密的行为2)披露、使用以不正当手段获取的商业秘密的行为3)违反保密义务披露、使用商业秘密的行为4)第三人恶意获取、披露、使用商业秘密的行为3.我国商业秘密保护的立法现状1)1993年《反不正当竞争法》2)1994年《劳动法》3)1997年《刑法》4)1999年《合同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