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产评估业务约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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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评估业务约定书委托人:烟台市城市交通局北京北方电联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被委托人:山东华润工程造价咨询有限责任公司山东新盛资产评估与不动产评估有限公司甲方:烟台市城市交通局北京北方电联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烟台市南湖西路北二巷28号烟台市人民路38号新宏信大厦8楼807室乙方:山东华润工程造价咨询有限责任公司山东新盛资产评估与不动产评估有限公司住所:烟台市新华南路140号汇源酒店11楼烟台市红山新世纪12楼根据甲乙双方充分协商,就评估业务达成以下协定:一、评估目的为委托方对乌拉泊至廊坊店、东大桥BOT公路项目AK、BK段进行价值核实提供参考。二、评估对象和评估范围评估对象为公路资产——乌拉泊至廊坊店、东大桥公路项目AK、BK段。评估范围为乌拉泊至廊坊店、东大桥公路(AK、BK段合计45.362公里)路基土石及防护工程、路面工程、交通安全设施工程。三、评估基准日:2012年9月29日四、评估报告使用者:烟台市乌拉泊至廊坊店东大桥BOT公路项目资产评估工作领导小组五、甲方的责任与义务1、及时提供评估所需的资料,保证提供的资料真实、合法、完整、并充分披露有关信息,对上述事项及相关资料的真实性承担全部责任。2、甲方应当为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评估业务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协助;甲方应当根据评估业务需要,负责注册资产评估师与相关当事方之间的协调;甲方或者产权持有者应当对其提供的评估明细表及相关证明材料以签字、盖章或者其他方式进行确认。3、按本约定书的有关规定,及时足额的支付评估费用,恰当使用评估报告。4、由于某种原因致使甲方提供的某些资料反映失实的,由此而造成的后果均由甲方承担责任。5、未征得评估机构同意,评估报告的内容不得被摘抄、引用或者披露于公开媒体,法律、法规规定以及相关当事方另有约定的除外。六、乙方的责任与义务1、根据《资产评估准则——基本准则》的规定,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资产评估准则,对评估对象在评估基准日特定目的下的价值进行分析、估算并发表专业意见。2、对在评估过程中知悉的一切秘密负责保密。未经委托方书面许可,注册评估师和评估机构不得将评估报告的内容向第三方提供或者公开、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3、为确保评估结果真实有效,必须以内业资料和外业实测相结合的方式,保证公正、公平、合理的在2015年12月31日之前出具资产评估报告。4、乙方按约定时间提交《资产评估报告书》。若因甲方不能按规定时间提供材料,乙方有权延长交付报告书时间。5、在评估过程中,若因甲方原因提出重大更改,造成乙方返工,双方应另行协商出具《资产评估报告书》时间。七、资产评估收费按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的发改价格【2009】2914号《资产评估收费管理办法》计收,评估收费金额为人民币550000.00元。甲乙双方签订合同后,甲方即向乙方支付合同第一笔款项20万元,待乙方出具评估报告报市审计局审计后,甲方即向乙方支付合同第二笔款项20万元,待领导小组审定通过后,甲方即向乙方支付合同剩余款项15万元。八、资产评估报告的使用责任评估报告仅供甲方和业务约定书约定的其他评估报告使用者使用,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注册资产评估师和乙方对甲方和其他评估报告使用者不当使用评估报告所造成的后果不承担责任。九、约定书有效期本约定书自2011年12月1日起生效,并在约定事项全部完成之日后终止。十、约定事项和变更1、若甲方无故终止或单方面解除本约定或所提供资料不真实、不合法,致使乙方无法出具真实的评估报告,乙方可终止履行业务约定书,乙方所收取的评估费不予退还。2、若乙方无故终止履行本约定,所收评估费退还甲方。3、当评估程序所受限制对与评估目的相对应的评估结论构成重大影响时,乙方可以中止履行业务约定书;相关限制无法排除时,乙方可以解除业务约定书。由于可能出现不可预见的情况,影响评估工作如期完成,或需提前出具评估报告,甲乙双方应及时将变更事项通知对方,由双方协商解决。十一、争议的解决及违约责任若双方在履约中产生争议,协商解决,如协商解决不成,可申请资产评估管理机关仲裁或向本地(市)人民法院诉讼解决。十二、本约定书一式捌份,甲方执四份,乙方执四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十三、其他约定事项甲方:烟台市城市交通局北京北方电联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代表:代表:乙方:山东华润工程造价咨询山东新盛资产评估与不动产估价有限责任公司有限公司代表:代表:签订日期: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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