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岗位聘任方案为加强住建局事业人员聘任管理,充分调动和发挥事业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使事业单位聘任工作管理制度化、规范化,根据我局实际,特制定本方案。一、聘任原则(一)按照批准的岗位设置方案对空缺岗位进行聘任,聘任职务必须与本人专业技术资格一致;(二)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全局统筹把握;(三)坚持聘任与考核相结合,先考核、后聘任。(四)聘任职务坚持逐级晋升原则(取得全国职称考试资质和受到市级以上表彰的杰出人才除外)。二、聘用程序(一)个人申报。提供相关所取得的专业技术资格证书、毕业证书等有效证件。(二)开展考核。竞聘上岗采用评分制,从高到低择优录取。(三)聘用。总成绩按空缺岗位从高到低进行排序,进行聘用。三、岗位聘用的范围和对象事业单位的职员、专业技术人员和工勤技能人员纳入岗位竞聘的范围。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根据本单位实际,实行竞聘上岗:(一)事业单位推行岗位设置管理后首次聘用人员;(二)机构调整、重组或现有人员超过岗位总量;(三)出现岗位空缺或新设岗位;(四)符合岗位条件的人数多于岗位数额;(五)其他需要实行竞聘上岗的情形。四、岗位聘用的条件(一)岗位聘用的基本条件1、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有事业心和责任感,遵纪守法,廉洁奉公,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2、核准的岗位范围内,有相应的岗位空缺。3、上年年度考核结果为合格及以上等次。4、符合聘用岗位所需的专业、能力或技能条件。5、身体健康。(二)岗位聘用的资格条件按照现行的职员、专技人员、工勤人员晋升职务的条件,具备相应等级的任职资格及年限。(三)一票否决情形1.不履行聘约的;2.年度考核不合格的;3.严重失职、渎职的;4.违反工作纪律或单位规章制度,经批评仍不改正的;5.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6.患病或非因公负伤等原因,连续六个月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五、考核内容(一)岗位分:近三年,聘用人员在拟聘用岗位(编制工作单位)上已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每年计2分,从事其它技术岗位的每年计1分。(二)工龄分:1.工作年限(以工资信息的工龄为准),截止考核日。每满一年0.5分,不足一年不计分。2.进入本职(住建系统)单位年限(以文件为准),截止考核日。每满一年0.5分,不足一年不计分。3.取得申报专业技术资质,每满一年0.5分。(三)学历分:按最高学历计,研究生及以上计10分,本科计8分;专科计5分;中专(含高中)计3分;初中及以下不计分。(四)年度考核分:近三年度(含三年)考核结果:年度考核结果为优秀的每次计2分,合格计1分。(五)获奖分(取得申报专业技术资质后计算,转聘管理岗位年限为近三年):表彰奖励:表彰指科技成果奖、进步奖、发明奖、技改奖、杰出人物奖、劳模、先进个人、优秀党员等,以近五年的获奖证书或文件为准。获得国家级表彰奖励的,每次加5分;市级每次加4分;市局级每次加3分;县级的每次加2分;住建局及县级部门的每次加1分。荣誉奖等同于同级别业务一等奖,同一年度同一奖项按最高级别计算。获奖得分可按每年得分累加计算。论文成果:在国家、省级、市级、县级刊物(电视台)上发表住建有关的论文、论著、译文、调查报告、新闻报道的,每篇分别记10分、8分、5分、3分(本项记分,应出示相应证件,不能出示证件的不得记分。同一篇文章、重复发表的只记一次最高分,属集体或多人共同发表的第一作者记总分,其余人员按总分与排名顺序的比例记分)。(六)职务分:股级2分、副股级1分(以组织人社部门或局党委任命的现任岗位职务为准)。(七)扣分因素:聘任现职以来,个人受到党纪政纪处分的,按照以下办法予以扣分:1.受党内警告或行政警告处分的,每次扣1分;2.受党内严重警告或行政记过处分的,每次扣2分;3.受撤销党内职务或行政记大过处分的,每次扣4分4.受留党察看一年或行政降级(降职)或行政撤职处分的,每次扣6分;5.受留党察看二年处分的,每次扣8分。受党纪处分同时又受政纪处分的,按照相对较重处分的情况予以扣分。6.聘任现职以来,除因受党纪政纪处分以外,个人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不合格等次的,每次扣4分;被确定为基本合格等次的,每次扣2分。7.党政纪另有规定的按其相关规定执行。六、考核结果运用(一)空缺岗位人员竞聘平均总成绩按四舍五入保留两位小数从高到低进行排序,取高分聘用,并公示3天。凡公示期有异议者,可向局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聘用领导小组提起复议。(二)同一竞聘岗位,若得分相同,由专业技术人员聘用领导小组研究确定。(三)根据空缺岗位职位数,按竞聘总成绩从高到低依次确定初聘人员,并报局党委集体研究聘用。七、工作纪律(一)领导小组考核委员会要按照本局制定的专业技术人员竞聘工作方案,认真组织实施。及时研究解决实施过程中出现的情况和问题,保证专业技术职务竞聘工作顺利进行。(二)在竞聘工作中,有异议的,由竞聘领导小组调查落实,并将落实结果通知当事人。严禁不走组织程序、越级上访等现象发生。如发现有营私舞弊、弄虚作假、拉帮结伙者,取消其当事人的应聘职务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当事人两个聘期内不得应聘。八、附则(一)本实施方案原则上每年只开展一次岗位聘任,涉及时间以4月30日为准,特殊情况可开展两次,涉及时间以4月30日、9月30日为准。(二)本实施方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三)本实施方案由局岗位竞聘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