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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经济发展方式转变项目扶持资金需提供的常规性及相关支撑性资料(暂行)根据《晋城市推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项目扶持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要求,项目申报单位应向受理窗口提供必需的常规性资料和能证明申报项目真实性的相关支撑性凭据或资料,以方便相关部门审核,加快资金发放审批工作进度。为了减少申报单位在资料准备过程的盲目性,规范不同项目所需要提供的常规性资料和支撑性凭据、资料,根据第四章“扶持对象及标准”逐条内容,在广泛征求意见或建议的基础上,统一列出单位在申报时需提供的资料,请参照执行。一、常规性资料1.《晋城市经济发展方式转变项目申报表》;2.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单位法人证书副本(复印件);3.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上年度财务报告或新成立单位的验资报告;4.县(市、区)申报单位提供应由本级财政负担的扶持资金到位凭证。二、申报项目需提供的相关支撑性凭据或资料(对应《办法》相关条款列示)第九条:当年新增的自主研发技术成果按以下标准给予一次性资金扶持。1.获国家级科技进步一等奖的扶持50万元;获国家级科技进步二等奖的扶持40万元;获国家级科技进步三等奖的扶持30万元;2.获省级科技进步一等奖的扶持25万元;获省级科技进步二等奖的扶持20万元;获省级科技进步三等奖的扶持15万元;3.获市级科技进步一等奖的扶持10万元;获市级科技进步二等奖的扶持8万元;获市级科技进步三等奖的扶持5万元。需提供支撑性凭据或资料:1.有关部门下发的奖励文件复印件;2.获奖证书复印件。第十条:当年被市级及以上机构认定的科技孵化平台、科技研发中心、检测实验平台、企业技术中心按以下标准给予一次性资金扶持。1.被认定为国家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国家级工程实验室、国家级检测中心、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的扶持200万元;2.被认定为省级工程研究中心、省级工程实验室、省级技术研发中心、省级重点实验室、省级检测中心、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的扶持100万元;3.被认定为市级工程研究中心、市级工程实验室、市级技术研发中心、市级重点实验室、市级检测中心、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的扶持50万元。需提供支撑性凭据或资料:1.有关部门下发的认定文件复印件;2.相关证书复印件。第十一条:当年有偿引进的专利、技术、新产品及自主研发的新技术、新产品,并已投入应用和生产的,按该项专利、技术、产品引进或研发费用金额的50%给予一次性资金扶持。需提供支撑性凭据或资料:1.有偿引进的专利、技术、新产品⑴有关部门出具的专利、技术、新产品认定凭证;⑵双方签署的转让协议或合同复印件;⑶单位付款凭证复印件;⑷引进的专利、技术、新产品投入应用和生产的总结材料。2.自主研发的新产品、新技术⑴研发方案;⑵相关部门出具的新产品、新技术认定凭证;⑶研发资金投入明细表;⑷新产品、新技术投入应用和生产的总结材料。注:要求单位对新产品、新技术研发投入单独进行财务核算,设有明细账或台账供核实。第十二条:采用先进装备、先进技术对关键的生产工艺进行技能的提升改造,取得明显的扩大产能、提高产品档次、增加产品品种、节能降耗或提高资源综合利用效率的项目,按项目当年实际投资的10%给予一次性资金扶持。需提供支撑性凭据或资料:1.项目可研或实施方案;2.项目核准或备案文件复印件;3.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批复复印件;4.项目能评审查意见复印件(新增能耗1000吨以上);5.项目投资明细;6.项目实施及所产生效果的总结材料。注:要求单位对项目单独进行财务核算,设有明细账或台账,供核实。第十三条:当年新建的加工制造业项目,单项目投资总额达5000万元,工程建设形象进度达50%以上或完工投产的项目,给予100万元扶持,累计累加,扶持限额为500万元。需提供支撑性凭据或资料:1.项目可研;2.项目核准或立项文件复印件;3.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批复复印件;4.项目能评审查意见复印件(新增能耗1000吨以上);5.项目资金来源,资金实际到位及使用情况说明;6.工程形象进度情况说明材料。注:要求项目单位财务核算规范,会计资料齐全,供核实。第十四条:当年扩建的加工制造业项目,单项目投资总额达2000万元,工程建设形象进度达50%以上或完工投产的项目,给予100万元扶持,累计累加,扶持限额为300万元。需提供支撑性凭据或资料:1.项目可研;2.项目核准或立项文件复印件;3.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批复复印件;4.项目能评审查意见复印件(新增能耗1000吨以上);5.项目资金来源,资金实际到位及使用情况说明;6.工程形象进度情况说明材料。注:要求单位对项目单独进行财务核算,会计资料齐全,供核实。第十五条:当年新建的购物商场、物流园区、农产品批发市场、生产资料批发市场、生活资料批零市场等商贸流通项目,单项目投资总额达2000万元,工程建设形象进度达50%以上或完工投入运营的项目,给予50万元扶持,累计累加,扶持限额为300万元。需提供支撑性凭据或资料:1.项目可研;2.有关部门批准立项文件复印件;3.项目资金来源,资金实际到位及使用情况说明;4.工程形象进度情况说明材料。注:要求项目单位财务核算规范,会计资料齐全,供核实。第十六条:当年扩建的购物商场、物流园区、农产品批发市场、生产资料批发市场、生活资料批零市场等商贸流通项目,单项目投资总额达1000万元,工程建设形象进度达50%以上或完工投入运营的项目,给予50万元扶持,累计累加,扶持限额为200万元。需提供支撑性凭据或资料:1.项目可研或实施方案;2.有关部门批准文件复印件;3.项目资金来源,资金实际到位及使用情况说明;4.工程形象进度情况说明材料。注:要求单位对项目单独进行财务核算,会计资料齐全,供核实。第十七条:当年建设或改造的农村物流配送中心经营面积达3000平方米以上和“万村千乡”乡级示范店达800平方米以上,工程建设形象进度达50%以上的项目,按项目实际投资额的10%予以一次性扶持。需提供支撑性凭据或资料:1.有关部门批准建设或改造文件复印件;2.项目土地使用证明或场地证明;3.项目资金来源,实际投入资金明细;4.工程形象进度情况说明材料。注:要求建设单位对项目进行单独财务核算,设有明细账或台账,供核实。第十八条:当年投资建设的社区标准化菜市场、再生资源回收分解中心、畜禽屠宰加工、规范的二手车市场、报废汽车拆解市场、重要生活必需品储备库(冷库、恒温库)、家政服务网络中心等单项目投资额达200万元以上的,项目建设形象进度达50%以上的,按项目实际投资额的10%予以一次性扶持。需提供支撑性凭据或资料:1.相关部门的项目批准文件复印件;2.建设场地使用证明;3.项目资金来源,实际投入资金明细;4.项目形象进度情况说明材料。注:要求建设单位对项目进行单独财务核算,设有明细账或台账,供核实。第十九条:鼓励省外、境外客商来我市投资,当年向我市加工制造、商贸物流、旅游产业、文化产业和现代服务业投资的省外、境外资金单项目达1000万元,并已转化为该项目的工程形象投资,按实际到位资金的2%给予项目法人融资前期费补助,累计累加,补助限额为100万元(投资者为世界500强跨国公司,按本条确定补助标准的两倍执行)。需提供支撑性凭据或资料:1.投资项目可研;2.有关部门批准投资项目的文件复印件;3.省外、境外客商与项目投资主体签署的项目投资协议(合同)文本复印件;4.当年客商资金到位证明材料;5.当年项目实际筹资及投入资金使用情况说明。注:要求项目单位财务核算规范,会计资料齐全,供核实。第二十条:鼓励本土企业拓展国际市场,外向型企业自营出口创汇额(折合人民币)比上年增长20%和增加100万元,给予适当鼓励。需提供支撑性凭据或资料:1.企业自营出口资质证明复印件;2.企业上年度按月列示的自营出口创汇额统计表;3.企业本年度按月列示的自营出口创汇额统计表。第二十一条:商品生产、商品经营和现代服务业等经营性经济组织因扩大生产能力或经营能力而取得银行及金融机构支持,当年新增流动资金贷款比上年实际净增加额达1000万元,并做到专款专用,按国家基准利率计算的该企业当年新增贷款应付利息的50%给予贴息扶持。需提供支撑性凭据或资料:1.企业上年度末银行流动资金贷款余额明细表及相关《借款合同》复印件;2.企业本年度末银行流动资金贷款余额明细表及相关《借款合同》复印件。第二十二条:以前年度开办的正常运营的各商业银行和非银行金融组织以市本级机构为考核奖励对象,当年向全市各类经济组织发放的贷款余额增长幅度达到市政府确定的当年国内生产总值增长水平的,按以下额度向该机构经营决策层予以奖励。1.增长幅度在20%以内,贷款余额增加一亿元,奖励3万元;2.增长幅度在20%以上(含20%),贷款余额增加一亿元,奖励5万元。需提供支撑性凭据或资料:1.本银行上年度末对全市各类经济组织发放的贷款余额及明细表;2.本银行本年度末对全市各类经济组织发放的贷款余额及明细表。注:全市各类经济组织是指:从事生产、经营的各类经济组织。第二十三条:非国有经济成分创办的小额贷款公司、村镇银行、金融租赁公司、担保商会、典当业、创业投资机构等准金融机构,当年贷款(投资)发生额达3000万元,按当年贷款(投资)余额的2‰奖励法定代表人,奖励限额为20万元。需提供支撑性凭据或资料:1.申报机构当年贷款(投资)明细表;2.申报机构当年年末贷款(投资)余额明细表。第二十四条:各类科技及信息服务组织当年向全市各类经济组织和独立从事产品生产或商品经营的自然人提供的契约式的并投入应用的科技及信息服务,当年直接增加的有效产值达500万元,按当年实际增加的有效销售收入金额的2%对提供科技及信息服务的组织给予自身功能建设扶持。需提供支撑性凭据或资料:1.相关契约文本复印件;2.接受科技及信息服务单位当年增加有效产值和实际增加有效销售收入的材料。第二十五条:鼓励多成份、多领域发展文化产业,为最大程度满足人们日益增长的文化需求提供政策支持。对各种非国有性质的从事表演、创作、培训、俱乐部、影视、戏剧、歌舞、动漫、曲艺、书画、文学等的法人组织,当年营业收入达50万元,按当年实际营业收入的10%予以扶持补助。需提供支撑性凭据或资料:1.单位合法经营(专营)证件复印件;2.当年逐月营业收入统计表;3.当年逐月纳税情况统计表及缴税凭证复印件。第二十六条:鼓励向旅游产业投资开发。被依法确认的从事旅游项目的经营者,在经市级旅游文物行政主管部门许可的景区内进行的基础设施和景点建设,当年货币投资和当年项目完工投资分别达1000万元,按当年实际完成投资额的2%给予融资扶持,同一法人、同一景区当年扶持限额为200万元。需提供支撑性凭据或资料:1.景区基础设施和景点建设项目可研;2.相关部门批准建设项目的文件复印件;3.当年投资来源及证明;4.当年实际完成投资明细及说明。注:要求单位投资项目独立核算,会计资料齐全,供核实。第二十七条:支持相关旅游业做强做大、提升品位,当年被国家、省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认证挂牌的景区、酒店按以下标准扶持:1.当年获准升级的旅游景区扶持标准为:获三A级的奖补20万元,获四A级的奖补30万元,获五A级的奖补50万元。2.当年获准升级的旅游饭店(酒店)扶持标准为:获三星级的奖补20万元,获四星级的奖补30万元,获五星级的奖补50万元。3.当年获准升级的农家乐、休闲渡假饭店(酒店)扶持标准为:获三星级的奖补5万元,获四星级的奖补8万元,获五星级的奖补10万元。需提供支撑性凭据或资料:1.相关部门的文件复印件;2.相关证书复印件。第二十八条:鼓励创业带动就业。对非国有投资者当年投资创办的经营性组织,吸纳就业员工达50人,按当年实际平均从业人数给予1000元/人的创业融资费用补助。需提供支撑性凭据或资料:1.企业员工花名册(姓名、性别、年龄、学历、籍贯、身份证号);2.企业用工合同复印件;3.企业连续三个月工资发放表复印件。第二十九条:支持职业介绍中介服务。专门从事职业介绍的中介服务机构,当年介绍就业人数达100人,并与用人单位签订从业期限在一年以上的有效用工合同,按实际介绍的当年就业人数给予300元/人的鼓励性补助。需提供支撑性凭据或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