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村民选举委员会推选办法(参考件)一、为规范村民选举委员会推选工作,保障村民依法行使民主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和《陕西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结合我村实际,制定本办法。二、村民选举委员会由村民代表会议(村民会议、村民小组会议)推选产生,依法负责主持、组织本届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负责主持、组织本届村民代表、村民小组长、村民监督委员会换届推选工作,村民选举委员会接受县、镇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指导机构的指导。三、我村确定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名,其中设村民选举委员会主任1名、委员×名。村民选举委员会主任,一般应由村党组织负责人通过民主推选担任,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应有村级党组织和其他村级组织的代表,有村民小组长代表和村民代表,还要有村中威望较高的老党员、老干部代表组成。村民选举委员会行使职责自选举产生至新一届村民委员会召开第一次会议时止。四、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应具备以下条件:1、年满18周岁以上、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本村村民;2、遵纪守法、办事公道、廉洁奉公、作风正派;3、有一定参政议政能力,勇于坚持原则;24、关心集体、联系群众、反映村民意愿;5、热心为村民服务,在村中有一定威信;6、身体健康,年富力强,有一定文化水平。五、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的推选工作由村委会负责召集村民代表会议(村民会议,村民小组会议),村党支部支持。六、村民选举委员会的候选人,由村民代表(村民、户代表)按照本办法第三条、第四条的要求经充分酝酿后向村党组织提出,村党组织将统计后的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候选人,交由村民代表会议(村民会议、村民小组会议)讨论决定。如所提候选人较集中,会议意见较统一的,可采用举手表决的方式通过;如所提候选人较多,意见分歧较大,可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式,候选人须获得村民代表(村民、户代表)过半数(村民会议的根据村民会议决议有效的规定)赞成票,始得当选。七、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如被提名确定为村民委员会成员正式候选人的,应当自被确定之日起,其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资格自行终止,不再参加村民选举委员会的工作。八、依法推选产生的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因辞职,或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或出缺的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不足3人的或村民选举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均被提名为村委会成员正式候选人的,应进行补选。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已足3人的,也可以不再进行补选。补选可以在上次推选结果中按得票多少依次补足。也可以重新推补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3(是否补选或以何种方式补选,由村民代表会议在本推选办法中给予明确。)九、村民选举委员会不依法履行职责,致使选举工作无法正常进行的,经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指导机构调查核实,报经县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指导机构批准后,由村民代表会议(村民会议、村民小组会议),重新推选产生村民选举委员会,其推选方式按照本办法进行。十、村民选举委员会产生后,村民委员会应当立即发布公告。同时村委会主任(负责人)负责填写村民选举委员会推选结果报告单,并将选委会成员登记造册。选举结果报告单和选委会成员名册一式三份,一份报县民政局备案,一份报人民政府备案,一份留村存档。十一、本办法未尽事项,由村民代表会议依法确定。十二、本办法由村民代表会议(村民会议、村民小组会议)通过之日起生效。村民委员会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