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尾款结算协议书甲方:海南东方招金矿业有限公司乙方:温州矿山井巷工程有限公司鉴于甲乙双方于2014年1月1日签订为期1年的承包合同,由于条件发生变化,经双方协商同意提前解除合同,现就合同解除后结算支付工程尾款之事宜,双方经协商达成以下条款。1.经甲乙双方确认的工程尾款为:人民币壹佰零捌万肆仟伍佰叁拾元整(1084530.00元)2.甲方同意乙方于2014年10月8日持东方市地税部门提供的正式地税发票前来公司结算,甲方在收到乙方出具的正式发票后于2014年10月8日一次性支付工程尾款。或者,在此前期间客观原因未开出地税发票,乙方同意甲方甲方按照6.25%的税率扣除税款后代为缴纳,扣除税款后的余款2014年10月8日当日一次性付清。3.本协议发生的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4.该协议作为双方协定的承包合同的补充协议,于承包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5.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甲方:海南招金矿业有限公司授权代表:日期:乙方:温州矿山井巷工程有限公司授权代表: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