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编号:应收账款管理服务合同甲方:北京中诚法信企业管理顾问有限公司乙方:本合约系甲方愿意聘用乙方为其应收帐款进行管理咨询及催收服务,双方经过友好协商,本着诚实信用、互惠互利的原则,对本合同以下条款达成一致。一、服务程序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乙方开始对甲方委托的应收帐款事宜(以下简称“案件”)通过正规及合法的有效方式进行案件的催收事宜。乙方应根据案件进展情况及时向甲方汇报,并于每月5日至10日向甲方提交一份书面案件进展报告。二、案件服务期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乙方在本案件上的服务期为6个月。但双方经过协商可以书面形式同意缩短或延长具体案件的服务期。三、排他性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未经双方书面协商同意,甲方不得自行或委托任何其他第三方对案件进行管理咨询及催收服务。且无论甲方自己或其委托的任何第三方是否介入案件,对于案件中债务人偿还的欠款,甲方仍有义务按照约定的服务费比例向乙方按期支付服务费。四、服务收费合同编号:关于前期费用的收取依照甲乙合作形式确定,本合约下甲乙双方合作方式为:在乙方给甲方提供的案件产生了实际效果后,即在乙方的服务下债务有了实际的还款后,甲方同意按每次实际收回的款项金额的10%比例向乙方支付服务费,未能收回之款不收取任何费用。对于在案件服务期内或案件关闭后一个月内债务人给付甲方的欠款,甲方应于收到债务人的每次付款后七日内按照双方约定的服务比例(以“案件情况表”为准)按时向乙方支付服务费,并汇入如下账户:本项条款内所称的“产生实际效果”是指债务人有实际的还款到账或经过甲方的同意有退款等实际行为。“退货等实际行为”必须征得甲方同意。具体价格由双方根据实际情况约定。甲方如无正当理由不支付服务费或无故终止本合同,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支付未付的服务费用及延期支付的利息。五、案件关闭案件如遇以下情况得以关闭:案件服务期届满;债务人支付了全部债务;甲方以书面形式提前终止委托并取得乙方的书面同意;乙方认为再行介入案件不会产生效果并决定提前关闭案件并征得甲方的同意及合同约定的其它情况。五、附则合同编号:1、在合作过程中,乙方对甲方公司的产品价格、帐务情况等一切信息,有保密义务,未经甲方许可,不得透露给任何无关第三方。2、对于本合同终止时正在处理过程中的案件的履行应继续受本合同项下相关条款的约束,且不影响甲方按时支付乙方对案件完成部分的服务费。3、乙方在催款过程中与甲方的债务公司发生纠纷,或采取非法方式催收,则由此引起的责任一律由乙方承担。4、本合同附件(案件明细)作为本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5、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双方各执一份。甲方:乙方:地址:地址:授权人:授权人:公司盖章:公司盖章:日期: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