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友根老师-经济法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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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课程体系第一章绪论第二章总论:经济法主体第三章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章竞争法第五章宏观调控法:产业法为核心三、其他参考资料1、法律法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广告法》、《价格法》、《产品质量法》《中小企业促进法》、《政府采购法》等。2、杂志与论文《经济法论丛》、《经济法研究》、《经济法评论》;其他法学、经济学杂志等。3、著作:各相关专题的著作。4、网络:@sohu.com13809042907第一章绪论:经济法概述一、中国经济法的历史沿革与观点变迁1、1978年至1986年(1)背景分析--政治背景--经济背景--法律背景--学术背景(2)主要观点--大经济法说--否定说:一是学科经济法说;二是综合经济法说--纵横统一说2、1986年至1992年(1)背景分析--政治背景--经济背景--法律背景--学术背景(2)主要观点--经济行政法说--密切联系说3、1993年至今(1)背景分析--政治背景--经济背景--法律背景--学术背景(2)主要观点--国家协调说--国家调节说--国家干预说二、外国经济法概述1、观点介绍2、外国经济法产生的几种模式(1)德国日本模式(2)美国模式三、中国经济法的特殊国情与历史使命1、中国国情的认识2、经济领域的国情3、经济法领域的国情四、结论:以社会整体利益来认识经济法第二章经济法总论:经济法主体•一、法律主体理论•二、经济法主体的确立标准•三、经济法主体的具体研究一、法律主体理论问题讨论:问题一:某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出差期间,在宾馆住宿及高档消费欠下巨额债务。该企业面临破产,但法定代表人个人拥有巨额财富。宾馆欲起诉法定代表人个人,可否?问题二:某法官与某律师是同学、朋友。法官女儿考上大学,律师资助其女儿人民币几千元。几年后,该律师代理一案件,承办法官正是其朋友。检察院认定其为几年前的行为构成行贿。如何认识与评论?问题三:公司总经理被邀请参加一个某人在家中举办的鸡尾酒会,在那儿他听到一个交易机会,他自己或他就职的公司购买了这一机会将会获得丰富收益。如何判断该机会的法律性质?1、人的多重角色•多重角色现象:以学生、董事长、法官为例•多重角色的原因:人的活动与关系的多样性•多重角色的后果:任务繁重,角色冲突•核心角色的认识:每一阶段的核心•法人同样具有多重角色2、部门法的独特主体•部门法主体列举:民法、行政法、刑法、婚姻法、诉讼法等;•部门法主体独特性的原因:调整任务、调整对象、调整方法决定•宪法、民法作为核心主体的现象与原因3、•案例一:关于交通肇事罪中过失的界定标准;•案例二:关于商标侵权中的认定标准。“中华香烟”与“中萃香烟”是否构成近似?•案例三:专利法中关于等同论的判断标准问题。•案例四:诉讼时效制度与朋友之间债务关系的冲突,如何理解?•结论:部门法中的标准人,是理解该法的一个重要依据,也法律精神的重要体现。二、经济法主体的确立标准•教材中经济法主体理论的讨论与分析•你的观点与评论•如何总结经济法主体的确立标准?1、经济法的调整任务•弥补市场缺陷、保障经济的健康发展•市场缺陷的主要表现:信息不对称、外部效应、公共产品、垄断等•传统法律部门不能有效地加以调整•经济法以社会整体利益为出发点加以克服与弥补2、经济法的调整方法•区别于民法的意思自治•区别于行政法的国家强制•国家引导与调控、社会力量的自律•本质与核心在于充分利用市场的机制、利益的诱导机制3、经济法主体的视角•着眼于市场经济运行的实务•考察市场缺陷中的实际主体情况•进行法律的改造与归类•我国经济立法的实务考察:《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广告法》、《产品质量法》、《价格法》等的主体整理三、经济法主体的具体研究•问题一:劳动者是否属于经济法主体?•问题二:投资者是否属于经济法主体?•问题三: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是否属于经济法主体?•问题四:农民是否属于经济法主体?如何理解《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农民购买、使用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生产资料,参照本法执行。”•问题五:企业内部的组织机构是否属于经济法主体?1、经营者•法律规定的总结:经营者作为经济法主体•市场经济及法律对经营者的假定:理性经济人•现实经济运行中的经营者所存在问题:理性不经济、非理性经济人•法律如何调整经营者:主体制度、市场管理、宏观调控2、消费者(1)消费者概念与经济法主体确立的必然性•民法主体制度的基本假定:平等性与互换性•现代社会中互换性的丧失:专业分工与职业化•现代社会中平等性的丧失:消费者成为弱者,表现在:1)经济实力的不平等;2)信息能力的不平等;3)诉讼能力的不平等;4)立法影响能力的不平等;5)整体能力的不平等。•传统民法中的主体制度已经不可能实现实质正义(2)消费者的经济法调整•消费者对市场机制的作用:用人民币投票;对生产、交换的影响•消费者权利保护的意义:人权与社会正义;经济发展的推动•经济法调整的思路--倾斜性保护:提高消费者的能力与地位,赋予特殊的权利;限制经营者的能力与地位,赋予特殊的义务。(3)现实社会中的消费者•非理性的消费者:炫耀性消费•送礼经济中的消费者:中秋节为例•公款消费中的消费者3、政府•市场经济下政府的角色定位:(1)市场调控者;(2)监管者;(3)服务者•法律对政府的不同调整模式:民法、行政法与经济法•政府定位的基本假设:社会整体利益与相应能力•现实中政府定位假设的影响因素(1)政府自身利益的存在:公共选择学派;(2)部门保护主义、地方保护主义下的政府自身利益追求;(3)腐败因素;(4)计划经济制度、观念惯性下的政府意识;(5)政府的决策能力与调控能力•法律如何调整?政治体制改革;宪法与行政法;政府责任制度4、社会团体:以行业协会为例引言:问题与思考•南京冠生园月饼事件的启示:谁是这一事件的最大受害者•金华火腿一案的启示:如何争夺与维护地方名特产品的利益•出租车司机的利益维护与广大职工利益维护的现实思考•社会团体的作用(1)利益整合与代表;(2)行业自律与形象维护;(3)国际经济领域的特殊作用•社会团体作用的特殊性:基于自愿、自律与利益机制;区别于政府强制的合法性要求与个体的非理性•社会团体的现实(1)政府观念;(2)现行法律制度;(3)二政府地位及其作用的限制第三章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一节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适用范围引言:案例•案例一:镇江消费者资格案件2001年10月21日中午1时许,在镇江打工的曹炳春,与好友用餐完毕后,一行三人来到了镇江某大酒店。到了大酒店后,他们径直上了二楼的休闲大厅休息。约4时左右,曹炳春回家,一手拿着香烟,一手拿着打火机,转身下楼准备回家了。当曹下到楼梯中间平台,正准备转身一楼下去时,脚下一滑,身体一歪,倒向楼梯,并顺着楼梯滚到了一楼大厅。经一年的医疗与休养,曹基本上痊愈,但走路时总是一瘸一拐。经鉴定,其左髋关节活动功能丧失达25%,左下股比右下肢缩短3厘米,其损伤达到十级伤残。•问题1:本案中曹是否属于消费者?判断标准与理由分别是什么?•问题2:从实际案件的处理角度来看,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与《民法通则》有何实质性的区别?这种区别反映了何种法律精神?•问题3:如何评论法院的判决与理由?法官认为:“因为原告没有证实其到被告处消费者过,未能证明其与被告间存在消费服务合同关系,即未能证明自己是被告的消费者,因而就不能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前提必须是消费者,也就是说,其进入经营者的经营场所的目的是来消费的,否则,与经营者就不能形成契约关系。”“酒店举证证明原告及其朋友与酒店的承包人是好友,之前就常常来酒店歇歇脚而不是消费,当天原告在酒店也没有进行任何消费,由此可见,原告当天来酒店的目标很可能就不是来消费的,在这样的情况下,原告就必须要有足够的证据来推翻酒店证明的事实,才能证明自己是消费者。可是原告未有证据对此进行辩驳。”•案例二:北京衣冠不整案2001年8月30日下午1点左右,京城某公司职员周先生到罗杰斯餐厅用餐,该店实习经理以衣寇不整为由拒绝让他就餐,还将其领到一个告示牌前,上面写着:“为了维护多数顾客的利益,本餐厅保留选择顾客的权利。”该经理还告诉他:在该餐厅,顾客就是顾客,不是上帝。周先生认为,他穿的T恤、短裤及拖鞋不属于衣冠不整之列,也没有侵犯其他顾客的权利。故请求法院判令该餐厅赔礼道歉,拆除店堂告示牌,赔偿精神损失费5000元。问题1:本案中周某是否属于消费者?判断理由与标准是什么?问题2:本案中周某的何种权利受到侵犯?一、消费者资格与身份的判断1、判断意义:法律适用的前提2、判断的标准•法律的规定《消法》第2条:“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主观判断方法:消费者的消费目的•客观判断方法:消费者的外部行为判断•判断方法的矛盾:几种具体情况下的矛盾,如仅为了解商品信息而无购买意向的人是否属于消费者?经过了解而未能交易的人是否属于消费者?•结论:只要处于经营者控制的领域范围内的个人,都应认定为消费者,除非经营者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其不具有消费行为与目的。二、知假买假者的消费者主体判断:王海现象1、王海现象简介:典型案例1998年9月,王海起诉至一审法院称:其在华联商厦购得电话台灯40个,电话部分无入网证,灯具部分有四项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故要求华联商厦向其赔礼道歉,并双倍返还购灯价款,共40480元,电话台灯由法院予以收缴。法院经审理查明:王海在购灯当日即持国家有关检测部门的检测报告,要求商厦双倍赔偿。华联商厦提出:王海购买电话台灯十分钟后即手持检测报告及发票来索赔,其行为不是为了生活消费者。故只同意退货还款。一审法院判决退货还款。王海不服上诉。二审法院认为:王海是在得知有关部门对电话台灯的检测结果后,即其明知该产品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禁止生产和销售的情况下而购买,随后要求双倍赔偿,故王海之行为不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故判决返还灯款20240元,40个台灯移交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处理。[1]参见王利明《也谈王海现象与惩罚性赔偿的运用》,载《判解研究》2000年第1辑,人民法院出版社2000年版,第52-53页。2、学术界与司法实务界的观点简介•肯定说:部分法院、王利明、杨立新、何山等。王利明认为:“任何人只要其购买商品和接受服务不是为了将商品或者再次转手,不是为了专门从事商品交易活动,他便是消费者。而他们与经营者所从事的交易都是具有消费者一方的交易。”杨立新也认为“应对消费者的范围作较宽的理解,这样才符合立法者关于制裁消费者领域中的欺诈行为、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原意。”•否定说:部分法院、梁慧星、张严方、李春海等。梁慧星认为:买假索赔案件的原告,其订立合同的目的,不是“为了生活消费的需要”,因此按照消法,应当肯定他不是消费者,他的权益不受消法保护,而应当受其他法律如合同法保护。孔祥俊也认为“倘若不是为消费目的而知假买假,在主体和因果关系上都是不符合欺诈行为的法律要件的,就失去了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上的保护意义。”•争执的焦点:是否为生活消费?是否符合消法的立法本意?3、分析思路与过程•法律条文的含义:需要法律解释•法律漏洞的存在:立法者本意;知假买假者的特殊性;法律漏洞的含义与性质•漏洞补充的方法:依习惯补充;依法理补充(立法者或准立法者的消极意思补充、类推适用、目的性限缩、反对解释、目的性扩张、一般的法原则、依比较法补充);制定法外的法发展形成(考虑交易的必要性、事物的本性及法伦理);利益衡量补充,各种主体利益的衡量。•本案中的悖论问题:王海是经营者--不能退货--自己使用--消费者4、结论与启发•王海是消费者,应当得到法律的保护。中国消费者协会的反应•对售假者的制裁效果:关于传统道德观念片面性的批判与反思•对于净化市场、保护消费者利益的积极作用•民法思维方式的批判:无视中国的市场实践;无视行政打假单一性思维的缺陷•如何突破概念主义法学思维的局限三、几种特殊领域的适用问题:讨论•问题一:医患关系是否适用消法•问题二:商品房购销关系是否适用消法•问题三: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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