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劳资沟通与民主管理(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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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劳资协商天津冶金职业技术学院分院胡春梅第一单元劳资协商议题的收集一、劳资协商的概念、目标和形式二、劳资协商一般议题分类三、确定劳资协商议程第二单元劳资协商活动的组织四、组织实施劳资协商的法律依据五、劳资协商会议的安排和召开31、劳资协商的概念:劳资协商指在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以外,由工会、职工代表或劳动者个人为一方,与用人单位的雇主代表,就用人单位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要改革方案和规章制度的制定,用人单位各岗位的工作定额和劳动标准,劳动合同的签订、变更、解除和终止,以及工会组织、工会会员和工会工作人员权益保护的实体和程序规范进行协商。一、劳资协商的概念、目标和形式第一单元3、劳资协商的目标:劳资协商的目标是依照法律所规定的程序和事项,采取“先民主、后集中”与定期、不定期的协商方式,使用人单位的改革和发展战略、规章制度、劳动标准的制定和修改能够建立在劳资协商和职工参与的基础之上,使劳动者个人劳动合同的订立、变更、修订、解除和终止能够反映个人的意愿和要求,使劳资协商的机制能够建立和渗透到用人单位任何层次和领域的决策过程中去。2、劳资协商的具体形式:⑴定期或不定期的劳资协商会议;⑵正式与非正式协商相结合:⑶个别与集体协商相结合。二、劳资协商一般议题分类(一)劳动标准条件规范部分(这是劳资协商的核心部分和主要议题)内容: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与休假、保险待遇与福利、职业培训、劳动安全与卫生等。劳动报酬主要包括:用人单位的工资水平、工资分配制度、工资标准和工资分配形式,工资支付办法,加班、加点工资及津贴、补贴标准和奖金分配办法,工资调整办法,试用期及病、事假等期间的工资待遇,特殊情况下职工工资(生活费)支付办法,其他劳动报酬分配办法。(一)劳动标准条件规范部分(二)一般性规定(三)其他规定工作时间主要包括:工时制度、加班加点办法、特殊工种的工作时间、劳动定额标准。休息休假主要包括:日休息时间、周休息安排、年休假办法,不能实行标准工时职工的休息休假,其他假期。保险待遇和福利主要包括:参加保险的种类、范围,基本福利制度和福利设施,医疗期延长及其待遇,职工亲属福利制度职业培训主要包括:职业技能培训项目规划的年度计划、职业技能培训费用的提取和使用、保障和改善职业技能培训的措施。劳动安全卫生主要包括:劳动安全卫生责任制、劳动条件和安全技术措施、安全操作规程、劳保用品发放标准、定期健康检查和职业健康体检。(二)一般性规定规定劳动合同履行的有关规则。包括职工招录用,劳动合同的变更、续订,辞职、辞退规则等。(三)其他规定劳动条件标准的补充条款三、确定劳资协商议程(一)、劳资协商的议程及内容(二)劳资协商的准备工作(三)、收集整理劳资协商议题意见及相关资料(四)、议题的收集方法(一)、劳资协商的议程及内容1、劳资协商的第一步是确定劳资协商的议程。劳资协商议程,是指用人单位与工会或职工代表根据企业劳动关系状况的轻重缓急而安排的劳资协商计划。实质是劳资双方对解决各项劳动关系问题的优先性安排。2、劳资协商的内容上,劳资协商的议程包括两层含义一是劳资双方在解决各项劳动关系问题上的时间安排;二是资源配置的结构,即对重要的劳动关系问题投入更多的人力和物力资源。(1)组织调查研究,广泛收集相关劳动关系议题的信息;(2)对各种信息进行分析比较,以掌握确切的情况,包括需要解决的程度和该项劳动关系问题的严重程度;(3)初步评估:该问题可能是在用人单位各方面产生的后果,以及对用人单位实现基本目标的影响程度。11(二)劳资协商的准备工作(三)收集整理劳资协商议题意见及相关资料1.收集整理有关劳资协商议题的意见和建议首先,要了解劳动者对涉及劳资协商议题的意见,尤其是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劳动者群体的意见。其次,要听取用人单位经营管理者、相关部门的意见,以及相关专家的意见。劳动关系问题涉及经济、社会、企业管理、劳动法律等多个领域,因此在具体的调查研究过程中需要采取多种方法:问卷调查(开放式、封闭式)、个案访谈(结构式、无结构式)、座谈会文献资料分析、社会实践等。⑴意见来源⑵手段与方法1、意见和建议的收集2、收集时注意的问题3、收集时涉及的相关资料转22、收集职工意见和建议时,劳动关系协调员应注意:第一,收集的意见和建议应围绕着共性的劳动关系议题,议题内容应发挥对集体合同和个人劳动合同的拾遗补缺作用。第二,应特别注意职工权益因受到侵害而产生的各种不满情绪,及时将此类问题纳入劳资协商。第三,对职工意见和建议中反映出的某些问题做进一步调查。协调员应持的态度平易近人,富有同情心;认真倾听,做好笔录;交流看法,共同分析;对其正当要求,尽力帮助解决;谈话记录应让职工过目。3、收集劳资协商议题涉及的相关材料:⑴用人单位的外部信息资料:①国家现行法律法规有关职工权益的基本劳动标准;②政府发布的有关物价指数;③工资指导线数据;④最低工资标准,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本地区劳动力市场供求状况及劳动力价位等⑵用人单位的内部信息资料:企业生产经营及财务状况;近年来本企业劳动条件与劳动标准状况人工成本;企业现行规章制度’1.议题的收集来自于全体职工和管理方2.议题需要筛选⑴要以紧迫重要为原则,对议题有所取舍。⑵必须分清议题的现实性和可能性。正确的做法是,将目前比较容易解决的问题先拿到会议上来讨论。⑶筛选过滤之后应对那些没有被选中的议题的提出人及时进行沟通解释,耐心说明原因,防止不满情绪的产生。3.议题有两个“不能”第一是不能涉及正在进行的法律程序。第二是不能涉及应当由劳动合同(包括集体合同)来确立的事项(四)、议题的收集方法•我国在《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工会法》等劳动立法中都规定了在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劳动标准的制定中,在劳动合同的签订、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的过程中,建立用人单位与工会组织、职工代表和劳动者个人的劳资协商机制。•《劳动法》第八条规定,劳动者依照法律规定,通过职工大会、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民主管理或者就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与用人单位进行平等协商。四、劳资协商的法律依据(一)工会或职工代表与用人单位的劳资协商(二)劳动者个人与用人单位的劳资协商第二单元(一)工会或职工代表与用人单位劳资协商1231、用人单位劳动规章制度或重大事项上的劳资平等协商《工会法》规定:工会是职工自愿结合的工人阶级的群众组织。中国境内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体力劳动者,不分民族等都有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的权利。《工会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企业、事业单位研究经营管理和发展的重大问题应当听取工会的意见;召开讨论有关工资、福利、劳动安全卫士、社会保险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会议,必须有工会代表参加。《公司法》第十八条规定:公司研究决定改制以及公司经营方面的重大问题、制定重要的规章制度时,应当听取公司工会的意见,并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听取职工的意见和建议。规定了工会和职工代表的权利仅仅是建议权和监督权。而不是协商谈判权。解读⑴:职工参与企业民主管理是企业管理制度的一个重要内容,是世界范围内企业管理的一个发展趋势。国外企业凡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事项,很多都是用人单位和职工双方共同决定或职工参与决定。解读⑵2008年1月实施的《劳动合同法》扩大了职工在劳动规章制度方面的参与权。其第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士、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实施中认为不适当的,有权提出并通过协商解决。解读⑶劳资双方平等协商的内容规章制度•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等重大事项•劳动报酬、保险福利、职工培训等在规章制度的具体制定程序方面,可以划分为两个步骤:第一步: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第二步: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这是一种“先民主、后集中”的决策方式。解读⑷劳资平等协商还反映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上的异议程序。有些用人单位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不违法,但不合理、不适当。在具体实施中,工会或者职工代表认为规章制度不适当的,有权提出并通过协商作出修改完善。2、用人单位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时的劳资协商⑴⑵⑶⑴我国《劳动法》《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可以在出现法定情形时,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工会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企业单方面解除职工劳动合同时,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工会认为企业违反法律、法规和有关合同,要求重新研究处理时,企业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劳动法》第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时,工会认为不适当的,有权提出意见。如果用人单位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劳动合同的,工会有权要求重新处理;劳动者申请仲裁或者提起诉讼时,工会应当依法给予支持和帮助。这两款规定实质上使工会对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拥有知情权和监督权。,我们可以理解为在特定问题上的劳资协商。这是工会的一项法定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剥夺和侵害。防止用人单位随意解除劳动合同,要求用人单位慎重行驶解除权,依法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⑵新法的出台:为了更好地保护工会及工会成员履行职责,防止工会成员因为履行职责、提出纠正意见受到用人单位的排挤甚至解除劳动合同,2003年最高人民法院颁布了《关于在民事审判工作中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其中第六条规定,根据《工会法》第五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涉及职工和工会工作人员因参加工会活动或者履行工会法规定的职责而被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争议案件,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裁判用人单位恢复其工作,并补发被解除劳动合同期间应得的报酬;或者根据当事人的请求裁判用人单位给予本人年收入两倍的赔偿,并参照《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八条规定给予解除劳动合同时的经济补偿金。⑶《劳动合同法》适当放宽了用人单位进行经济性裁员的法定条件:为了尽量缓解经济性裁员对劳动者和整个社会的安定所造成的冲击,《劳动合同法法》第四十一条延续了《劳动法》关于经济性裁员的程序性规定,要求用人单位按照以下顺序,履行法定程序:①必须提前30分钟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并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这相当于规定了时间的劳资协商。②裁减人员的方案应当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即用人单位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对裁减人员方案进行修改后,形成正式的裁减人员方案,报告劳动行政部门。3、劳动关系履行过程中的劳资协商⑴⑵⑶劳资协商是一种机制,还意味着劳资双方在劳动关系存续的过程中,可以就劳动关系中的任何议题进行协商。⑴《劳动合同法》第七十八条规定:工会依法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对用人单位履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的情况进行监督。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的,工会有权提出意见或者要求纠正;劳动者申请仲裁、提起诉讼的,工会依法给予支持和帮助。此项规定可以视为劳动关系履行过程中的劳资协商制度。⑵全国总工会的《关于进一步推进劳动合同制度实施的通知》中着重强调了实施劳动合同制度中工会的监督检查和协调作用。要求工会要将劳动合同执行情况作为工会劳动监督的重点。⑶全总的《企业工会工作条例(试行)》和各地的工会工作条例中还规定了两种制度以保证工会的监督权的实现。①建立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②建立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委员会(一)完(二)劳动者个人与用人单位的劳资协商1、21、我国《劳动法》《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⑴劳动协商也包括劳动者个人在劳动关系的确定、运行或者终止时与用人单位的协商权利。⑵《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在规定劳动合同订立的原则时,明确将平等自愿、协商一致作为一项重要原则。协商一致就是指用人单位和劳动者要对劳动合同的内容达成一致意见。协商一致:①双方意思表达一致②地位平等③双方仔细研究合同条款,充分沟通和协商,解决分歧,达成一致才能促进履约2、《劳动合同法》对劳动合同的订立、变更、解除和终止过程中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协商权利作了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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