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项目融资的组织与结构2019/9/7重点掌握内容项目融资的参与者项目的投资结构项目的融资结构项目的资金结构项目的信用保证结构2.1项目融资的参与者项目发起人贷款人东道国政府(hostgovernment)其他第三方1、项目发起人(1)项目发起方(projectsponsor)(2)项目公司(projectcompany)(3)借款方(borrower)(1)项目发起方(projectsponsor)项目主办方,是一个既直接参与项目投资和项目管理,也直接承担债务责任和项目风险的法律实体。可以是一家公司,也可以是由多个投资者组成的联合体。它还包括项目间接利益接受者成立一个单一目的的项目公司作为项目的直接主办人第一,将项目融资的债务风险和经营风险大部分限制在项目公司中,实现融资责任与项目直接投资者隔离;第二,实现非公司负债型融资安排;第三,便于集中项目资产所有权,便于进行管理,同时也有利于项目公司利用项目资产作为抵押向贷款银行贷款第四,具有较强的管理灵活性。项目公司可以是一个实体,也可以只是一个法律上拥有项目资产的公司,实际的运作委托给项目管理公司进行。(2)项目公司(projectcompany)项目公司通常是一个确定的法律实体,它是为了项目的建设和满足市场需求而建立的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经营实体。(3)借款方(borrower)项目公司、项目的承建公司、经营公司、原材料供应商及产品买主都可能成为独立的借款方。2、贷款人(1)贷款银行(lendingbank)(2)国际金融机构(multilateralfinancialagencies)(1)贷款银行(lendingbank)安排行(arrangedbanks)代理行(facilityagent)管理行(managingbank)技术银行(technicalbank)保险银行(insurancebank)(2)国际金融机构(multilateralfinancialagencies)发展中国家的许多项目都是由世界银行及地区开发机构,提供部分或全部资金。取得这些机构的贷款,可减少项目融资的资金成本,降低项目的风险。但是会影响项目资本结构。3、东道国政府(hostgovernment)在微观方面,政府部门可以为项目开发提供必要的基础条件,减少项目的建设风险和经营风险;政府也可以为项目提供条件优惠的贷款或贷款担保。在宏观方面,政府可以为项目建设提供一种良好的投资环境。4、其他第三方(1)承建商(constructioncompany/contractors)(2)供应商(suppliers)(3)购买者(buyers)(4)担保受托方(securitytrustee)(5)保险公司(insurers)(6)财务金融顾问(financialadvisor)(7)专家(expert)(8)律师(lawyers)项目融资的参与者项目承建商负责项目的设计和建设。项目使用方项目产品的购买者或者项目提供服务的使用者。项目供应商项目所需设备供应商和原材料供应商。项目担保方保证项目按时完工、正常经营,能够产生足够的现金流来偿还贷款。项目融资的参与者财务顾问项目公司聘请的负责融资策划和操作的金融公司、投资银行等。项目融资的参与者专家负责可行性研究,对项目进行管理、监督和验收。律师职责主要包括对项目合同有效性等法律问题,以及合理避税等税务问题提供建议,并起草各类合同文件,检查项目融资结构与措施是否符合东道国的有关规定,以规避法律风险。项目融资的参与者保险公司保险公司收取保费,并为项目分担风险。财务顾问项目公司聘请的负责融资策划和操作的金融公司、投资银行等。项目融资的参与者项目承建商负责项目的设计和建设。项目使用方项目产品的购买者或者项目提供服务的使用者。项目供应商项目所需设备供应商和原材料供应商。项目担保方保证项目按时完工、正常经营,能够产生足够的现金流来偿还贷款。项目融资主要参与者之间的基本关系示意图2.2项目的投资结构项目的投资结构的含义即项目的资产所有权结构,主要是指项目发起人对项目资产权益的法律拥有形式和发起人之间的法律合作关系。股权式投资结构契约式投资结构合伙制投资结构项目的三种项目的三种投资结构投资结构2.2.1股权式投资结构股权式投资结构按照“公司法”建立的,具有一个与投资者完全分离的独立法人实体,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的一种投资结构。简单的公司型合资结构投资者A投资者B投资者C合资公司贷款银行抵押+担保贷款持股股权式投资结构的优点公司股东承担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承担有限责任1资产负债表外融资资产负债表外融资2项目资产所有权的集中性项目资产所有权的集中性3投资转让的灵活性投资转让的灵活性4股权式投资结构的缺点股权式投资结构的缺点存在“双重征税”的问题不能利用项目公司的亏损去冲抵投资者其他项目的利润投资者对项目的现金流量缺乏直接的控制收购新西兰钢铁联合企业的合资公司结构合资协议B公司C公司D公司A公司2亿新元可转换公司债券控股公司新西兰钢铁联合企业100新元普通股票管理公司(A公司的子公司)贷款协议国际银团抵押+担保贷款50%10%10%30%100%100%公司持股比例(%)可转换公司债券购买税务亏损总计实际投资占总投资比例(%)A公司500.750.7537.5D公司300.450.500.9547.5B公司100.150.157.5C公司100.150.157.5合计1001.500.502100收购新西兰钢铁联合企业的合资公司出资比例单位:亿元2.2.2契约式投资结构契约式投资结构是一种项目发起人为实现共同的目的,通过合作经营协议结合在一起的、具有契约合作关系的投资结构。该投资结构主要用于石油天然气开发、采矿、初级矿产加工、钢铁及有色金属等领域。贷款银行贷款银行贷款银行融资安排融资安排融资安排投资者投资者投资者合资协议契约型合资项目项目产品投资者投资者投资者简单的契约型合资结构契约式投资结构的优点可以充分利用税收优惠为投资者提供相对独立的融资空间投资结构设计灵活契约式投资结构的缺点投资转让程序复杂,交易成本高。合作协议内容构成复杂——投资各方的权益主要依靠合作协议得到保护,因此必须在该协议中对所有的决策和管理问题进行详细的规定,提高了协议的复杂性。契约式投资结构可分为:法人式和非法人式两种类型;法人式合作经营是指合作各方组成具有法人资格的合营实体;该实体具有独立的财产权,法律上具有起诉权和被起诉的可能,设有董事会作为最高权力机构,并以该法人的全部财产为限承担债务责任。非法人式非法人式合作经营是指合作双方不组成具有法人资格的合营实体,双方都是独立的法人,各自以自身的法人资格按合同规定的比例在法律上承担责任。合作双方可以组成一个管理机构来处理日常事务,也可以委托一方或聘请第三方进行管理。契约式投资结构特点契约式投资结构不是以“获取利润”为目的而建立起来的。合资协议规定每一个投资者从合资项目中将获得相应份额的产品,而不是相应份额的利润;在契约式投资结构中,投资者们并不是“共同从事”一项商业活动。合资协议规定每一个投资者都有权独立做出其相应投资比例的项目投资、原材料供应、产品处置等重大商业决策。契约式投资结构特点从税务角度,一个合资项目是合作生产“产品”,还是合作生产“收入”,是区分契约式投资结构与其它投资结构的基本出发点。显而易见,从以上两点可以看出契约式投资结构更适用于作为产品“可分割”的项目的投资结构。2.2.3合伙制投资结构普通合伙制结构中的合伙人称为普通合伙人(GeneralPartners)。普通合伙制中所有的合伙人对于合伙制结构的经营、债务、以及其它经济责任和民事责任负有连带的无限责任。普通合伙制结构普通合伙制结构一般被用来组成一些专业化的工作组合,例如,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以及作为一些小型项目开发的投资结构。普通合伙制结构中投资者(合伙人)以合伙的形式共同拥有资产,进行生产经营,并以合伙制结构的名义共同安排融资。合伙制投资结构的特点合伙制的资产是由合伙人所拥有;合伙人对普通合伙制项目的债务承担个人责任;每个合伙人均可以要求以所有合伙人的名义去执行合伙制项目的权利;在合伙制解散时,合伙人给予合伙制的贷款要在所有外部债权人收回债务之后才能收回;合伙制结构的法律权益转让必须要得到其它合伙人的同意;普通合伙制结构中,每个合伙人都有权参与合伙制的经营管理;合伙制结构中对合伙人数目一般有所限制。采用普通合伙制的项目投资结构合伙人合伙人合伙人合伙项目银行及其它金融机构合伙协议融资安排通过项目子公司建立的普通合伙制投资者合伙制项目项目子公司项目子公司项目子公司投资者投资者合伙协议采用合伙制结构进行项目融资的优缺点优点:税务安排具有灵活性:合伙人可将从合伙制结构中获取的收益(或亏损)与其它来源的收入进行税务合并。缺点:无限责任;每个合伙人都具有约束合伙制的能力;融资安排相对比较复杂。有限合伙制投资结构至少包括一个一般合伙人和一个有限合伙人;一般合伙人负责项目的组织、经营和管理,对合伙制项目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有限合伙人不参与项目的经营管理,以其投入到合伙制项目中的资本承担有限债务责任,主要责任就是提供一定的资金,常被称为“被动项目投资者”。有限合伙制项目投资结构普通合伙人普通合伙协议有限合伙制项目有限合伙协议有限合伙人银行及其它金融机构融资协议担保管理协议有限合伙制结构的吸引力所在有限合伙制具备普通合伙制在税务安排上的优点,又在一定程度上避免了责任连带问题。在有限合伙制项目中,普通合伙人一般是在该项目领域具有技术管理特长的公司。出于资金、风险、投资成本等多方面的考虑,吸收有限合伙人参与投资,分担风险并分享利润。有限合伙人可以利用项目前期亏损和投资优惠获得税务上的好处,并可借参与有限合伙制项目进入某赢利前景较好而自身不具备技术和管理能力的投资领域。有限合伙制投资结构的优缺点优点税务安排灵活每个一般合伙人都有权直接参加项目的管理缺点当一个一般合伙人以合伙制名义对外签约时,其他合伙人都要受到这一合约的约束,容易造成权责不分。在安排融资时需要每个一般合伙人同意将项目中属于自己的一部分资产权益作为抵押或担保。不同国家对有限合伙制的规定不同,有限合伙制可能被作为公司制结构处理。2.2.4信托基金结构信托基金结构是一种投资基金管理结构,在投资方式上属于间接投资形式,在英、美、法等国家中应用较为普遍,其中在房地产项目和其它不动产项目的投资、在资源性项目的开发、以及在项目融资安排中经常使用的一种信托基金形式被称为单位信托基金(UnitTrust),也可简称为信托基金结构。单位信托基金的结构在形式上与公司型结构近似,也是将信托基金划分为类似于公司股票的信托单位(Unit),通过发行信托单位来筹集资金。信托基金的建立和运作需要包括内容:(1)信托契约:信托契约与公司的股东协议相似,是规定和规范信托单位持有人、信托基金受托管理人和基金经理之间法律关系的基本协议。(2)信托单位持有人:类似于公司中的股东,是信托基金资产和其经营活动的所有者。(3)信托基金受托管理人:代表信托单位持有人持有信托基金结构的一切资产和权益,代表信托基金签署法律文件。受托管理人一般为银行或受托管理公司。(4)信托基金经理:由受托管理人任命,负责信托基金及其投资项目的日常经营管理。一些国家规定,受托管理人和信托基金经理必须是由两个完全独立的机构担任。信托基金结构的特征信托基金通过信托契约建立起来的,信托契约是规范信托单位持有人、信托基金受托管理人和基金经理之间的法律关系的基本协议;组建信托基金必须要有信托资产,这种资产可以是动产,也可以是不动产。信托基金在法律上不是一个独立法人,受托管理人承担信托基金的起诉和被起诉的责任。受托管理人作为信托基金的法定代表,其所代表的责任与个人责任不能分割。但一般情况下债权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