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0项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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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项: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批事项名称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批事项类别行政许可事项办理依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受理机构湖南省水利厅行政许可窗口决定机构湖南省水利厅办理条件1、许可对象:在洞庭湖和湘江、资江、沅江、澧水干流以及其它跨市(州)行政区的重要河段兴建水利水电、防治水害、整治河道、航道的工程和拦河、跨河、穿河、临河的闸坝、桥梁、码头、道路、渡口、取水口、排污口等设施及铺设跨河管道、缆线(简称建设项目);兴建跨市(州)行政区的国家和省重点建设项目;2、符合防洪标准和有关技术要求;3、对河势稳定、水流流态、水质、冲淤变化无不利影响;4、不妨碍行洪;5、不影响堤防、护岸和其他水工程的安全;6、不影响防汛抢险;7、建设项目防洪标准与措施适当;8、不影响第三人合法的水事权益;9、符合水法律法规规定和相关技术标准的要求。申请材料一、申请人在可研报告按基建程序报请批准前,应当向省水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以下申请材料(《建设项目防洪评价报告》30~40套,其他材料4套):1、湖南省建设项目工程建设方案申请书按照要求如实填写;2、建设项目所依据的文件;3、建设项目涉及河道与防洪部分的工程建设方案。包括可行性研究成果等文件、图纸,以及建设项目所处河段河道地形图(比例尺:1/500~1/5000):(1)水电站和闸坝,县级以上(湖区、洞庭湖出口等)重要河段桥梁、码头,需提供项目所处河段上、下游各1公里河道地形图;(2)一般河段桥梁、码头,取水建筑物,穿河管道、缆线等需要提供项目所处河段上、下游各500米河道地形图;(3)河道内整治项目需提供整治河段地形图;(4)其他建设项目需提供项目周围200米范围河道地形简图。4、建设项目防洪评价报告。5、与有利害关系的第三方签订的有关协议二、在工程方案批准后,建设项目开工前,申请人应当向省水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以下申请材料(3套):1、湖南省建设项目占用河道位置界限申请书按照要求如实填写;2、建设项目批准文件、初设报告或者技施设计报告;3、施工期度汛方案;4、防洪补偿补救专题设计及经费落实方案。三、在长江、洞庭湖区、省际边界河道以及其它跨省流域河道上的有关建设项目按照国家有关流域管理机构颁发许可程序规定执行。办理程序一、受理(一)岗位责任人:省水利厅行政许可窗口工作人员(二)岗位职责与权限:按照许可的法定条件、标准,查验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申请事项是否属于行政主体的职权范围,许可申请是否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内提出,申请人是否具有申请资格;决定是否受理。同时,根据《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分别作出处理:1、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2、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做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3、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4、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5、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6、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湖南省水利厅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三)时限:即时二、审查:(一)初审1、岗位责任人:省洞庭湖水利工程管理局负责人及承办人员2、岗位职责与权限:根据许可条件及审核标准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内容进行合法性审查,需要补正材料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由窗口工作人员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符合条件的,应在5个工作日之内提出受理意见,由窗口工作人员告知申请人开始受理时间。3、时限:5个工作日(二)复审1、岗位责任人:省洞庭湖水利工程管理局负责人及承办人员2、岗位职责与权限:(1)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2)经审查认定行政许可事项如必须进行现场勘察的,指派2名以上工作人员对其进行现场查勘,并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3)负责组织召开专家评审会议,并记录、整理专家评审意见,作为该项行政许可审批的重要依据;(4)拟定审查意见,做出准予行政许可或不予行政许可的批复。3、时限:15个工作日,专家技术审查及报告修编时间不计入审批时效。三、决定(一)岗位责任人:主管厅领导(二)岗位职责与权限:1、按照许可条件及标准对申请材料及审查意见进行审定,签发准予或不予许可的决定。2、申请人在获取工程建设方案批准后,在依法办理开工手续之前,应当按照要求提交有关材料,经审查同意后,发给《湖南省建设项目占用河道位置界限许可证》。(三)时限:5个工作日。四、送达与公告(一)岗位责任人:省水利厅行政许可窗口工作人员(二)岗位职责与权限:1、许可项目承办人制作许可文书交厅行政许可统一受理窗口,窗口工作人员通知申请人办理有关手续。2、对不予行政许可的,向申请人发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并说明理由,同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3、对准予行政许可的,工作人员应当门户网站上予以公示。4、按照档案管理规定将材料整理归档。(三)时限:2个工作日办理期限20个工作日,特殊情况下,经湖南省水利厅厅长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应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收费情况不收费收费依据/表格下载《湖南省建设项目工程建设方案申请书》;《湖南省建设项目占用河道位置界限申请书》监督检查湖南省人民政府行政效能投诉中心(电话:12342)咨询渠道—85486189责任追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章和《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第九章执行。办公时间及地址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上午:8:00-12:00下午:3:00-5:30办公地址:长沙市韶山北路370号防汛大楼1718室乘车路线乘7路、104路、6路、202路、701路、702路、703路、602路公交车至曹家坡站在线申报正在建设中状态查询湖南省建设项目工程建设方案申请书项目名称:申请单位名称:法人代表:湖南省水利厅制申请须知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等法律法规,在洞庭湖和湘江、资江、沅水、澧水干流以及其它跨设区的市、自治州区域的重要河段兴建水利水电、防治水害、整治河道、航道的工程和拦河、跨河、穿河、临河的闸坝、桥梁、码头、道路、渡口、取水口、排污口等设施及铺设跨河管道、缆线(简称建设项目);兴建跨市(州)行政区的国家和省重点建设项目;在长江湖南段兴建的符合水利部或者长江水利委员会规定的由省审批的建设项目;在湘江、资江、沅江、澧水干流建设需在大堤、主要间堤上开口,应当向省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二、建设单位提出申请时,应当提交以下申请资料(《建设项目防洪评价报告》30~40套,其他材料4~8套):(1)申请书;(2)建设项目所依据的文件;(3)建设项目涉及河道防洪部分的初步方案。包括可行性研究成果等文件、图纸,以及建设项目所处河段河道地形图(比例尺:1/500~1/5000),具体详见审批实施程序中申请人需要提交的材料;(4)建设项目防洪评价报告;(5)与有利害关系的第三方签订的有关协议。表1建设单位(项目法人)名称详细地址法人代表电话邮编主管单位设计单位工程建设方案主要内容工程规模工程投资(万元)河名项目地点岸别坐标(桩号)占用河道尺寸长米;宽米建设项目结构型式施工时间开工:年月日完工:年月日永久占地(m2)平面临时占地(m2)平面断面断面表2一、申请缘由:二、工程建设内容:三、防洪影响及其补救补偿措施:四、施工度汛简要方案:盖章年月日湖南省建设项目占用河道位置界限申请书项目名称:申请单位名称:法人代表:湖南省水利厅制申请须知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等法律法规,在洞庭湖和湘江、资江、沅水、澧水干流以及其它跨设区的市、自治州区域的重要河段兴建水利水电、防治水害、整治河道、航道的工程和拦河、跨河、穿河、临河的闸坝、桥梁、码头、道路、渡口、取水口、排污口等设施及铺设跨河管道、缆线(简称建设项目);兴建跨市(州)行政区的国家和省重点建设项目;在长江湖南段兴建的符合水利部或者长江水利委员会规定的由省审批的建设项目;在湘江、资江、沅江、澧水干流建设需在大堤、主要间堤上开口的建设项目应当向省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二、建设单位提出申请时,提供以下资料(四套):(1)申请书;(2)建设项目批准文件及初设报告;(3)施工期度汛方案;(4)防洪补偿补救专题设计及经费落实方案;三、按照要求填写有关内容。表表1建设单位名称(项目法人)详细地址法人代表电话邮编主管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工程规模工程投资(万元)申请占用河道位置界限河名项目地点岸别坐标(桩号)占用河道尺寸长米;宽米建设项目结构型式施工时间开工:年月日完工:年月日建设项目占地(m2)平面施工临时占地(m2)平面断面断面占用年限表2一、申请缘由:二、工程建设内容:三、防洪补偿补救措施及其经费落实方案:四、施工度汛方案:盖章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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