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4讲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与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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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专题十、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与调查(第十五章)一、熟悉验收重点、范围及验收标准的确定(一)验收重点的确定依据确定验收重点的依据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项目可研、初步设计文件及批复等确定的项目建设规模、内容、工艺方法及与建设项目有关的各项环境设施和各项生态环境保护设施,包括监测手段。(2)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其批复规定应采取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污染物排放、敏感区域保护、总量控制及生态保护的有关要求。(3)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针对建设项目提出的具体环境保护要求文件。(4)国家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规划确定的敏感区,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重要生态功能保护区、珍稀动物栖息地或特殊生态系统、重要湿地和天然渔场等。(5)国家相关的产业政策及清洁生产要求。(二)验收重点1.核查验收范围①对照原环境影响评价批复文件及设计文件检查核实项目工程组成,包括建设内容、规模及产品、生产能力,工程量、占地面积等情况与变更情况。②核实该项目环境保护设施建成及环保措施落实情况,确定环境保护验收的主要对象。重点核查为满足总量控制要求,区域内落后生产设备的淘汰、拆除、关停情况;落实“以新带老”,落后工艺改进及老污染源的治理情况等。③核查周围是否存在环境保护敏感区,确定必需进行的环境质量调查与监测。2.确定验收标准污染物达标排放、环境质量达标和总量控制满足要求是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达标的主要依据。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应执行的环境标准,应以环评阶段执行的标准为验收标准,同时按现行标准进行校核。主要按新的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质量标准,对应环境影响报告书批准的相应标准作为执行标准,应按污染物排放的环境区域类别,套用相应级别或类别的标准。3.核查验收工况按项目产品及中间产品产量、原料、物料消耗情况,主体工程运行负荷情况等,核查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期间的工况条件。4.核查验收监测(调查)结果核查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的设计指标,判定企业环境保护设施运转效率和企业内部污染控制水平。重点核查建设项目外排污染物的达标排放情况,主要污染治理设施运行及设计指标的达标情况,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情况,敏感点环境质量达标情况,清洁生产考核指标达标情况,有关生态保护的环境指标(植被覆盖率、水土流失率)的对比评价结果等。5.核查验收环境管理环境管理检查涵盖了验收监测(调查)非测试性的全部内容,验收核查应包括:①建设单位在设计期、施工期执行相关的各项环保制度情况;②落实环评及环评批复有关水土流失防治、噪声防治、生态保护等环保措施情况;③建成相应的环保设施情况。建成投产后是否建立健全了环保组织机构及环境管理制度,污染治理设施是否正常稳定运行,污染物是否稳定达标排放;④检查建设单位是否规范排污口、安装污染源在线监测仪、实施环境污染日常监测等。6.现场验收检查按照建设项目布局特点或工艺特点,安排现场检查。内容主要包括水、气、声(振动)、渣污染源及其配套的处理设施、排污口的规范化、环境保护敏感点及相应的监测点位,在线监测设备监测结果的查验,水土保持、生态保护、自然景观恢复措施等的实施效果。核查建设项目环境管理档案资料,内容包括:环保组织机构、各项环境管理规章制度、施工期环境监理资料、日常监测计划(监测手段、监测人员及实验室配备、检测项目及频次)。7.风险事故环境保护应急措施检查建设项目运行过程中,出现生产或安全事故,有可能造成严重环境污染或损害的,验收工作中应对其污染防范预案和应急措施进行检查,检查内容还应包括应急体系、预警、防范措施、组织机构、人员配置和应急物资准备等。8.验收结论依据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调查)结论,结合现场检查情况,主要监测(调查)结果符合环保要求的,给予通过验收;主要监测结果不符合要求或重大生态保护措施未落实的,提出整改意见。限期达到要求,另行监测或检查合格后给予通过。限期仍达不到要求的,则按法律程序由环保主管部门下达停产通知书。(三)验收范围:验收范围原则上与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评价范围一致,当工程实际建设内容发生变更或者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能全面反映出项目建设的实际环境影响时,根据工程实际变更和实际环境影响情况,结合现场踏堪对验收范围进行适当调整。(四)验收监测采用标准:验收监测采用标准包括评价标准和测试方法标准两个部分。1.评价标准:评价标准又分为验收监测执行标准和验收监测参照标准。(1)验收监测执行标准的确定:执行标准应主要以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时采用的各种标准和《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及其批复的要求为依据,验收监测执行标准的确定应考虑以下因素:①在环境影响报告书中,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行文确认的环境影响评价标准;②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时,国家或地方执行的各类污染物排放标准及环境质量标准;③有关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对《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批复时,要求执行的各项环境质量标准、污染物排放标准以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环境保护需要所规定的特殊标准限值;④根据国家和地方对环境保护的新要求,经负责验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采用验收监测时现行的国家或地方标准;⑤国家和地方对国家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中的总量控制要求;⑥对国家和地方标准中尚无规定的污染因子,应以《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和工程《初步设计》(环境保护篇)等的要求或设计指标为依据来进行评价;(2)验收监测参照标准的确定①新颁布的国家或地方标准中规定的污染因子排放标准值以及环境量标准值;②环保设施的设计指标;③对国家和地方标准中尚无规定的污染因子,也可参考国内其他行业标准和国外标准,但应附加必要说明。2.验收监测方法标准选取原则:(1)验收监测时,应尽量按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和环境质量标准要求,采用列出的标准测试方法。(2)对国家排放标准和环境质量标准未列出的污染物和尚未列出测试方法的污染物,其测试方法按以下次序选择:①国家现行的标准测试方法;②行业现行的标准测试方法;③国际现行的标准测试方法和国外现行的标准测试方法;④对目前尚未建立标准方法的污染物的测试,可参考国内外已成熟但未上升为标准的测试技术,但应附加必要说明。例题:核查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应执行的标准,主要按(B)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质量标准及环评文件批准的相应标准。A.旧的B.新的C.旧的或新的D.以上都可二、掌握验收监测与调查的主要工作内容和技术要求(329)(一)验收监测与调查的主要工作内容1.环境保护管理检查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检查内容确定为以下几部分:(1)建设项目从立项到试生产各阶段执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情况。(2)环境保护审批手续及环境保护档案资料。(3)环保组织机构及规章管理制度。(4)环境保护设施建成及运行纪录。(5)环境保护措施落实情况及实施效果。(6)“以新带老”环保要求的落实。(7)环境保护监测计划,包括:监测机构设置、人员配置、监测计划和仪器设备。(8)排污口规范化、污染源在线监测仪的安装,测试情况检查。(9)事故风险的环保应急计划,包括人员、物资配备、防范措施、应急处置等。(10)施工期、试运行期扰民现象的调查。(11)固体废物种类、产生量、处理处置情况、综合利用情况。(12)按行业特点确定的检查内容,诸如清洁生产、移民工程、海洋生态保护等特殊内容。2.环境保护设施运行效果测试主要考查原设计或环境影响评价中要求建设的处理设施的整体处理效率。涉及以下领域的环境保护设施或设备均应进行运行效率监测。(1)各种废水处理设施的处理效率。(2)各种废气处理设施的处理效率。(3)工业固(液)体废物处理设施的处理效率。(4)用于处理其他污染物的处理设施的处理效率。3.污染物达标排放监测以下污染物外排口应进行达标排放监测:(1)排放到环境中的废水(包括生产污水、清净下水和生活污水)。(2)排放到环境中的各种废气(包括工艺废气及供暖、食堂等生活设施废气)。(3)排放到环境中的各种有毒有害工业固(液)体废物及其浸出液。(4)厂界噪声(必要时测定对噪声源极敏感点的噪声),公路、铁路及城市轨道交通噪声,码头、航道噪声,机场周围飞机噪声。(5)建设项目的无组织排放。(6)国家规定总量控制污染物指标的污染物排放总量。4.环境保护敏感点环境质量的监测主要针对“环境影响评价”及其批复中所涉及的环境敏感保护目标。监测以建设项目投运后,环境敏感保护目标能否达到相应环境功能区所确定的环境质量标准为主,主要考虑以下几方面:(1)环境敏感保护目标的环境地表水、地下水和海水质量。(2)环境敏感保护目标的环境空气质量。(3)环境敏感保护目标的声学环境质量。(4)环境敏感保护目标的土壤环境质量。(5)环境敏感保护目标的环境振动。(6)环境敏感保护目标的电磁辐射公众照射。5.生态调查的主要内容(1)建设项目在施工、运行期落实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工程设计文件以及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复文件所提生态保护措施的情况。(2)建设项目已采取的生态保护、水土保持措施实施效果。(3)开展公众意见调查,了解公众对项目建设期、施工期、运营期环境保护工作满意度,对当地经济、社会、生活的影响。(4)针对建设项目已产生的环境破坏或潜在的环境影响提出补救措施或应急措施。6.清洁生产调查主要调查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和批复文件所要求的清洁生产指标落实情况,如:(1)单位产品耗新鲜水量及废水回用率;(2)固体废物资源化利用率;(3)单位产品能耗指标及清洁能源替代要求;(4)单位产品污染物产生量指标等。(二)技术要求(338)1.验收监测的工况要求验收监测应在工况稳定、生产负荷达到设计生产能力的75%以上情况下进行,国家、地方排放标准对生产负荷另有规定的按规定执行。对于无法整体调整工况达到设计生产能力75%以上负荷的建设项目,调整工况能达到设计生产能力75%以上的部分,验收监测应在满足75%以上负荷或国家及地方标准中所要求的生产负荷的条件下进行;无法调整工况达到设计生产能力75%以上的部分,验收监测应在主体工程稳定、环境保护设施运行正常,并征得负责验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的情况下进行,同时注明实际监测时的工况。工况应根据建设项目的产品产量、原材料消耗量、主要工程设施的运行负荷以及环境保护处理设施的负荷进行计算。2.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1)总体要求①参加竣工验收监测采样和测试的人员,按国家有关规定持证上岗;②监测仪器在检定有效期内;③监测数据经三级审核。(2)水质监测分析过程中的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水样的采集、运输、保存、实验室分析和数据计算的全过程均按照《环境水质监测质量保证手册》(第四版)的要求进行。即做到:①采样过程中应采集不少于10%的平行样;②实验室分析过程一般应加不少于10%的平行样;③对可以得到标准样品或质量控制样品的项目,应在分析的同时做10%的质控样品分析,对无标准样品或质量控制样品的项目,但可进行加标回收测试的,应在分析的同时做10%加标回收样品分析。(3)气体监测分析过程中的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①尽量避免被测排放物中共存污染因子对仪器分析的交叉干扰;②被测排放物的浓度应在仪器测试量程的有效范围内,即仪器量程的30%~70%;③烟尘采样器在进入现场前应对采样器流量计、流速计等进行校核。烟气监测(分析)仪器在测试前按监测因子分别用标准气体和流量计对其进行校核(标定),在测试时应保证其采样流量。(4)噪声监测分析过程中的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①监测时使用经计量部门检定、并在有效使用期内的声级计;②声级计在测试前后用标准发生源进行校准,测量前后仪器的灵敏度相差不大于0.5dB,若大于0.5dB则测试数据无效。(5)固体废物监测分析过程中的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按国家有关规定、监测技术规范和有关质量控制手册中的要求进行。①采样过程中应采集不少于10%的平行样;②实验室样品分析时加测不少于10%平行样;③对可以得到标准样品或质量控制样品的项目,应在分析的同时做10%的质控样品分析,对得不到标准样品或质量控制样品的项目,但可进行加标回收测试的,应在分析的同时做10%加标回收样品分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