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解读◆立法背景(一)国际背景——“东方之花”(二)社会背景大调解格局: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三)立法背景1、1954年《人民调解委员会暂行组织通则》2、1989年《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3、2002年司法部《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4、2002年最高法院《关于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5、2011年1月1日施行《人民调解法》共35条象征友好的握手象征奉献的红心象征和平与希望的绿色橄榄枝第一章总则一、人民调解的概念(第2条)、特征二、人民调解的范围——民间纠纷不包括:法人和法人之间;其他组织和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与其他组织之间。三、人民调解的原则(1)自愿、平等(2)不违背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3)尊重当事人的权利,不得因调解而阻止当事人依法通过仲裁、行政、司法等途径维护自己的权利第一部分内容简介第二章人民调解委员会(一)性质:基层群众自治性组织(二)设立: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三)委员:1、人数:3-9人,主任1人,必要时可设副主任若干。应有妇女成员。2、委员产生和任期:村民(代表)会议推选。任期三年,连选连任。(四)直接领导:地方各级司法行政机关业务领导:基层人民法院第三章人民调解员(一)任职条件:1、公道正派2、热心人民调解工作3、具有一定文化、政策水平和法律知识4、成年公民(二)待遇:给予适当的误工补贴因工受伤、死亡的,家属给予抚恤和优待第四章调解程序(一)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的理念(二)具体程序1、启动:当事人申请或调委会主动2、调解员人数:指定1-N名调解员当事人自选3、人性化的规定:征得当事人同意后,邀请其亲属、邻里参与;专门知识人员参与。4、调解的方法:坚持原则,明法晰理,主持公道,及时、就地5、调解笔录:立卷归档(三)调解后的处理1、调解失败的:(1)应当终止调解;(2)告知仲裁、司法2、调解成功的:达成调解协议第五章调解协议一、调解协议书(一)制作:书面为原则口头(记录在案)(二)载明事项(第二十九条)1、当事人的基本情况;2、纠纷的主要事实、争议事项及各方当事人的责任;3、达成协议的内容,履行方式;、期限。二、调解协议的法律效力(一)生效:各方当事人签名、盖章或指印人民调解员签名人民调解委员会公章(二)约束力:具有法律约束力,不具有强制执行力。三、调解协议的履行(一)自愿履行(二)争议的,向人民法院起诉(三)强制执行力的取得——申请司法确认1、期限:协议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2、方式:双方共同向法院申请3、确认成功的,取得强制执行力(四)确认失败的:1、再次调解以变更原协议或达成新协议;2、起诉?仲裁等途径均可※人民调解法的效力等级根本法:《宪法》第一条:“根据宪法,制定本法”基本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般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颁布的《人民调解法》行政法规、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第二部分《人民调解法》的展望1、应当规定人民调解的次数和调解期限,防止久调不决、调而不决。2、民主选举产生的人民调解员,缺乏罢免机制;3、人民调解协议被法院确认无效的,是否需要通知司法行政部门或则人民调解委员会?4、当事人共同申请人民法院进行调解协议司法确认,是否合理?当事人诉讼主体地位如何确定?5、人民法院司法确认程序——“审查”是否有法理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