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银行同业业务第一节同业业务概述一、同业业务的定义•银行同业业务是指商业银行与其它金融机构之间开展的以投融资为核心的各项业务。•官方定义:同业业务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金融机构之间开展的以投融资为核心的各项业务,主要业务类型包括:同业拆借、同业存款、同业借款、同业代付、买入返售(卖出回购)等同业融资业务和同业投资业务。•金融机构开展的以投融资为核心的同业业务,应当按照各项交易的业务实质归入上述基本类型,并针对不同类型同业业务实施分类管理。•同业部在各家银行都被定位为利润中心同业拆借业务•同业拆借业务是指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的金融机构之间通过全国统一的同业拆借网络进行的无担保资金融通行为。同业存款业务•是指金融机构之间开展的同业资金存入与存出业务,其中资金存入方仅为具有吸收存款资格的金融机构。同业存款业务按照期限、业务关系和用途分为结算性同业存款和非结算性同业存款。同业借款•是指现行法律法规赋予此项业务范围的金融机构开展的同业资金借出和借入业务。同业代付•是指商业银行(受托方)接受金融机构(委托方)的委托向企业客户付款,委托方在约定还款日偿还代付款项本息的资金融通行为。•同业代付原则上仅适用于银行业金融机构办理跨境贸易结算。境内信用证、保理等贸易结算原则上应通过支付系统汇划款项或通过本行分支机构支付,委托方不得在同一市、县有分支机构的情况下委托当地其他金融机构代付,不得通过同业代付变相融资。买入返售(卖出回购)•是指两家金融机构之间按照协议约定先买入(卖出)金融资产,再按约定价格于到期日将该项金融资产返售(回购)的资金融通行为。•买入返售(卖出回购)业务项下的金融资产应当为银行承兑汇票、债券、央票等在银行间市场、证券交易所市场交易的具有合理公允价值和较高流动性的金融资产。卖出回购方不得将业务项下的金融资产从资产负债表转出。同业投资•是指金融机构购买(或委托其他金融机构购买)同业金融资产(包括但不限于金融债、次级债等在银行间市场或证券交易所市场交易的同业金融资产)或特定目的载体(包括但不限于商业银行理财产品、信托投资计划、证券投资基金、证券公司资产管理计划、基金管理公司及子公司资产管理计划、保险业资产管理机构资产管理产品等)的投资行为。同业业务融资期限限制•金融机构办理同业业务,应当合理审慎确定融资期限。其中,同业借款业务最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年,其他同业融资业务最长期限不得超过一年,业务到期后不得展期。同业业务规模限制•单家商业银行对单一金融机构法人的不含结算性同业存款的同业融出资金,扣除风险权重为零的资产后的净额,不得超过该银行一级资本的50%。其中,一级资本、风险权重为零的资产按照《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2年第1号发布)的有关要求计算。单家商业银行同业融入资金余额不得超过该银行负债总额的三分之一,农村信用社省联社、省内二级法人社及村镇银行暂不执行。同业业务的类别•银行同业业务的产品种类主要分为三大类,即:–属于负债端的同业业务–属于资产端的同业业务–属于居间、投顾、委托代理等中间业务的同业业务。•具体业务品种主要有:–同业负债主要体现在“同业存放”、“拆入资金”、“卖出回购金融资产”以及近年扩张迅速的“应付债券”(包括同业存单)科目;–同业资产主要包括“存放同业”、“拆出资金”及“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以及近来兴起的“应收款项投资”等科目;–中间业务包括代客外汇交易、基金和年金等托管、代理清算、代理开票、代开信用证、第三方存管、代理基金买卖、代理保险买卖、代理信托理财买卖、代理债券买卖、代理金融机构发债,等等。二、同业业务的规模及其发展•根据人民银行编制的金融机构资产负债表,在“其他存款性公司资产负债表”中,“对其他存款性公司负债”与“对其他金融性公司负债”之和基本可以代表银行业金融同业负债业务规模;“对其他存款性公司债权”与“对其他金融机构债权”之和基本可以代表银行业金融同业资产业务规模。同业资产规模同业资产规模增速•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货币统计概览中其他存款性公司资产负债表的有关数据,可以看到,截至2017年8月底,金融机构同业资产规模为573,559.51亿元人民币,占其他存款性公司总资产23.61%,而在2009年11月,金融机构同业资产规模为104173.20亿元人民币,占其他存款性公司总资产只有仅仅13%。即在同期内,在其他存款性公司总资产只增加了一倍多(至2,429,748.58亿元)的情况下,同业资产规模扩张了四倍之多,可见商业银行同业业务的扩张速度之快。同业资产增速同业负债规模•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的统计,截至2017年8月底,同业负债的规模为292,745.08亿元人民币,占同期总负债的12.13%,相比于2010年1月10.88%的比例,同业负债的规模可以说是正常有序的发展扩张,不过这其中主要的原因还在于同业资产业务和同业负债业务之间的性质差异。同业资产业务可以进行各种创新,从而为商业银行创造更多盈利。同业负债规模主要银行至2012年同业业务的发展情况•从五大行来看,截至2012年底,工农中建四大行同业资产全部突破万亿元。工农建交四大行同业资产的规模同比增幅在50%以上,其中,工建交三家大行同比增速高达70%以上。建设银行同业资产扩张最快,从结构上看,其同业资产增长主要来源于存放同业款项及拆出资金,两项的平均余额较上年同期增长311.42%。工行、交行和农行三行2012年中期增幅分别为73%、76%和50%,中国银行的同业资产增幅在几家大行里面最低。•相比之下,股份制商业银行同业业务的表现更为抢眼。首先,从同业资产在总资产的比重看,股份制银行已经普遍高于20%;其次,从增速来看,6家股份制商业银行同业资产增速超过50%,其中,中信银行的的增幅最大,髙达112%,增长主要来源于同业存放和拆出资金。招商银行、平安银行、华夏银行、浦发银行、民生银行、光大银行和兴业银行的同比增速分别在86%、81.3%、6%、32.6%、34%、52%和75.6%。•城商行的情况天壤之别。北京银行2011年6月末同业资产1559亿元,2012年为2987亿元,同比增幅92%,几乎翻倍。而宁波银行同业资产却逆势大幅下降,降幅接近60%,占比降至不足10%。三、同业业务的发展阶段及代表性业务•商业银行同业业务最初主要承担司库职能,是为商业银行之间平衡头寸而进行的短期资金拆借和划拨,主要作为短期流动性管理工具。就我国的实践而言,1984年10月,中国人民银行允许各专业银行互相拆借资金,算是我国银行同业业务的滥觞。•随着业务逐步发展,同业交易对手方扩展至证券公司、信托公司、基金、租赁、财务公司等金融机构以及特殊目的实体,业务范围也从传统的同业存放、同业拆借等衍生出同业代付、买入返售等各项创新业务,从原来的仅指商业银行之间所进行的同业业务,扩展为既包括商业银行之间的同业业务,也包括银行与非银行金融机构(及特殊目的实体)之间所进行的业务。同业业务的发展(续)•2002年以前,商业银行的同业业务模式相对单一,主要是资金拆借、回购、同业存放和存放同业等。2002年之后,债券市场快速发展,部分银行开始把债券结算代理作为同业业务重要发展方向,这一业务为银行作为债券结算委托人开拓了债券交易的空间。此后,同业业务进一步繁荣,信托、保险、证券、基金和财务公司等非银金融机构更深入的参与,为同业业务发展注入了新的活力。此外,随着市场竞争加剧,为客户提供一站式金融服务成为银行提升的重要方向,这又推动了与保险、基金、证券以及信托等非银行机构在交叉销售方面的广泛合作,同业业务的中间业务逐步兴起。同业业务的发展(续)•2010年之后,随着宏观环境和监管环境的变化,同业业务开始从单纯的流动性管理工具,衍生发展成为利用同业资金或理财资金,以扩大各种表内外同业资产。会计科目不断变化,除了传统的同业存放、同业拆借、同业票据转贴现、债券回购等,又扩展到诸如转贴现、信托受益权、信贷资产转让与回购、同业代付、买断式回购、票据对敲和应收款项投资等,模式创新令人眼花缭乱。同业业务发展的主动力—监管套利•在此过程中,同业业务与实体经济渐行渐远,部分业务开始沦为纯粹的监管套利工具。2010年至2012年之间,随着信贷管理收紧,监管套利的主要目标在于绕开贷款规模管制(合意贷款规模)和存贷比指标。2013年之后,资金供求失衡状况逐步缓解,《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开始正式实施,监管套利的主要目标又变成减少资本占用,主要方式是通过拉长交易链条来转换资产形式(或调整会计科目),以降低资产的风险加权系数,或实现出表,以此来降低资本、拨备计提等要求,或粉饰财务数据。过度套利的风险•导致信用过度膨胀•导致银行信用风险低估•加剧流动性风险和利率风险导致信用过度膨胀•同业业务运作模式不同于传统存贷款,表面上虽不直接影响信贷数量,但会对货币流通速度和信用总量产生直接影响。这种变化削弱了中央银行对货币、信贷的控制能力,容易导致信用总量的过度膨胀。导致银行信用风险低估•具体有如下几种情况:–其一,通过监管套利,大量银行信贷被转移出表外(或仍在表内,但转换成了同业投资)。由于这种转移在法律以及在实践操作上,都很难达到风险的完全隔离,这就意味着有许多表外项目,银行不需要为其计提资本和拨备,但在风险曝露时,仍需要由银行承担最终的责任;–其二,经由同业套利业务的操作,部分信贷资金进入了原本被禁止的行业和领域。这些较高风险在银行资产负债表内没有得到充分的揭示。–其三,通过同业套利的操作,将已经出现或即将出现风险的信贷资产转移出表外,以掩盖真实的不良资产状况。加剧流动性风险和利率风险•通过金融同业融入资金,然后再投向收益较高但期限较长的资产(债券或非标资产),是目前比较常见的加杠杆模式。在市场资金充裕、利率较低的环境下,银行可以通过滚转发行短期限的同业存单来维持这一交易结构,并获取利差收入。但如果市场资金面趋紧,融资利率快速上行,银行就面对两难选择:要么抛售资产,承担即期账面损失后完成去杠杆;要么继续持有资产,同时以更高的利率进行融资。后者会导致息差收入不断减少甚至为负,而且,如果在资产最后到期时,市场仍未改善,银行还会遭受本金的损失。不管哪种选择,随着市场资金趋紧,部分机构的流动性风险和利率风险都会显著上升,并对金融市场整体预期和稳定性产生负面影响。同业业务发展阶段一•2002年以前,同业业务活动比较简单,主要是同业资金拆借、同业回购业务、同业存放和存放同业等业务。该阶段同业业务和资金业务联系密切,同属一个部门。同业业务的发展阶段二•2002年开始,债券市场发展迅速,银行对债券市场投资热情高涨,于是,许多同业业务发展卓有成效的银行把发展债券结算代理户作为同业业务的主要内容,一方面拓宽债券交易的空间,另一方面拉近银行间合作的距离。同业业务的发展阶段三•2003年后,商业银行在原有的同业业务基础上,开始与信托公司、保险公司、基金公司、租赁公司和财务公司等非银行类金融机构广泛合作。于是,基于银保通的代理保险销售,依靠证券公司开展的第三方存管,与基金公司共同完成的基金代销等新型业务也应运而生。同业业务的发展阶段四•从2005年开始,同业业务市场出现质的变化。伴随利率的市场化,同业存款利率全面放开,商业银行开始大量吸收同业存款,保险协议存款成为同业业务的主要内容。同时,为了更好地创造利润,银行开始对组织架构进行调整,尝试设立金融机构部,将同业业务从资金部门独立出来单独管理。同业业务的发展阶段五•2008年开始,中国银行业的资产规模增长迅速,但银行却没有正规的资产出表渠道。为了满足银监会的资本充足率标准,各商业银行只有变换各种交易手段将资产从表内移至表外。一时间,同业代付成为同业业务的主要内容。同业业务的发展阶段六•阶段六:随着2012年银监会对同业代付业务的规范,银行同业代付业务规模持续收缩,银行开始把大量资产通过信托平台以理财的方式转出表内。大量的同业资金进军融资类信托市场,信托受益权的买入返售出现井喷式增长。同业业务的发展阶段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