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订时间:2015年11月20日合同编号:MRJD2015001120签定地点:呼和浩特市燃气热水锅炉本体及附属设备供货安装合同书甲方:内蒙古瑞沃酒庄有限公司乙方:呼和浩特市美仁机电设备有限责任公司甲方:内蒙古瑞沃酒庄有限公司乙方:呼和浩特市美仁机电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燃气热水锅炉及附属设备供货安装等事项协商一致,特订立本合同如下。就托县瑞沃酒庄燃气热水锅炉、及附属设备、烟囱,管道安装工程,详见锅炉安装系统图。工程概况:总建筑面积35000平米,其中散热器32000平米,,地热盘管3000平米。一:工程范围:燃气热水锅炉本体、附属设备、采暖系统安装只限于锅炉房内。(1)设备型号:燃气热水锅炉2台/套(CWNS2.1-95/70-Q1台,CWNSI.4-95/70-Q1台)(2)附属设备名称:详见合同附件二、合同价款1、本合同固定总价为950000.00元人民币(大写:玖拾伍万元整),本合同价格为固定价格,此价格不包括税金(,具体范围详见图纸、附件)。2、本工程为交钥匙工程,包括燃气锅炉及附属设备、材料零配件、安装、调试、运输、施工、保修期维修及已安装设备的保护等一切费用。3、具体的设备名称、型号、规格、数量、等在本合同附件一中约定。三、工程承包方式1、乙方提供锅炉房平面图、流程图、(在安装前乙方对图纸进行最终优化,做到尽善尽美),并经甲方确认后,乙方按照图纸安装及调试。2、乙方按工程范围内包工包料、包质量、包工期的形式承包工程。3、乙方所有工程(包括各类管道施工)只限在锅炉房内及双方约定范围内。四、合同款的支付1、甲乙双方签订合同后,无预付款。乙方设备具备发货时甲方支付乙方合同总额的60%元即(大写:伍拾柒万元整)锅炉安装完毕调支付到合同总额的85%,即(贰拾叁万柒仟伍佰元整)点火调试正常运行30个工作日甲方支付到合同总额的95%,即玖万伍仟元整。2、余款5%为质保金,保修期为壹年(验收之日起计算),保修期届满后甲乙双方确认设备无质量问题,一周内甲方一次性付清质保金(不计利息),锅炉主设备免费维护保养一年。3、合同总额其中有叁万元的消费卡,此卡可以在酒庄消费或抵葡萄酒款。4、发票开具:乙方收取甲方锅炉质保金时提供全额发票,如乙方未提供甲方有权拒付乙方货款。(施工所在地建安发票)5、上述款项甲方以现金或转账支票支付乙方,不以其他物资、如车辆、房屋等相抵此工程款。五、工期要求具体货到工地时间签订合同20天内锅炉主体到货,安装周期为20天,完工日期为2015年10月30日,乙方安装前图纸须经甲方确认后方可施工,甲方须向乙方提供良好的工作环境和配套的水电设施。尽管有上述约定,但如因甲方原因(包括但不限于不具备现场安装条件、未及时支付款项等)导致乙方不能进行现场安装时,则工期顺延。六、质量要求1、乙方保证按合同规定的条件供货、安装,燃气锅炉所有设备及材料的各项技术参数必须与乙方提供的资料所规定的相符,并符合国家规定标准。2、乙方在将货物送到工地时,同时提交所有货物的产品出厂合格证,使用说明书等交付甲方验收。3、乙方保证本合同工程效果。乙方确认符合本合同所有燃气锅炉及附属设备安装的现场条件后并为之提供本合同所列明的货物,乙方保证所供燃气锅炉及附属设备正常运行后,能达到双方事先确认的各项设计参数要求。在正常使用条件下,由于设备的质量问题达不到双方事先确认的各项设计参数要求,乙方应承担给甲方造成的损失。七、保修期按乙方的承诺执行,起点时间从本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计算,质保期为壹年。八、管理人员及甲、乙方责任一、本工程的管理人员1、甲方任命____为本工程的现场代表(以下简称甲方代表)。甲方代表的指令、通知由其本人签字后,以书面形式交给乙方代表,乙方代表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后生效,若指令、通知等涉及或影响到合同价款、工期、质量标准、售后承诺等,应经乙方同意后生效。甲方代表应及时向乙方提供所需指令、批准。如乙方未能执行,应承担因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及延误工期的违约金。2、乙方任命韩永恒为本工程的现场代表(以下简称乙方代表)。乙方的要求、请求和通知,以书面形式由乙方代表签字送交甲方代表,甲方代表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时间后生效,若请求、要求或通知内容影响工程价款、质量或进度等内容,应甲方批准后生效;乙方代表按施工方案和合同要求组织施工,乙方承担因错误执行指令发生的费用和给甲方造成的损失。2、甲方责任(1)甲方组织乙方工程技术人员考察工地现场,组织乙方与工程总包单位和装修单位洽商,并做好在施工中的协调配合工作。(2)甲方负责在锅炉房内提供施工用水点、用电点;负责提供临时堆放场地,同时提供合理的设备进场通道,但乙方要及时就位,尽量缩短占用场地时间。(3)如甲方未按合同规定支付乙方工程款,影响乙方设备采购及施工未能按期完工乙方概不承担任何责任。如乙方货到现场甲方违约不用乙方产品时,甲方按合同总额支付乙方。(4)对乙方提出的现场安装条件存在的不合理问题,甲方应负责限期整改合格,确保现场条件符合本合同约定的安装条件。否则,由此引起的工期拖延,乙方不承担责任。(5)甲方提供的采暖面积等技术参数不对造成的系统不热或不能正常运行责任由甲方自行承担。(6)如因甲方系统管道或室内未按国家标准施工造成的温度不达标其责任由甲方自行承担。3、乙方责任(1)乙方供货、安装前,应事先与甲方现场取得联系并到工地现场踏勘,如不符合安装条件的,向甲方提出。(2)乙方根据合同规定的工程范围,按质如期供应燃气锅炉及附属设备并精心安装,做好线路安装隐蔽验收,按照国家、地区验收要求组织验收,做到一次验收通过,相关工程资料齐全(但非因乙方原因导致不能一次验收通过的除外)(3)乙方工程竣工验收交付甲方时,将合同列明的燃气锅炉及附属设备的合格证、使用说明书等资料交付甲方。(4)在无人为破坏前提下在免费保修期内负责免费保修,设备在工作期间,如发生故障,乙方在接到通知后,4小时内到场排除故障,保证用户的正常使用。保修期内工程维修所造成其他工种损失费用经甲方确认后由乙方承担。(5)主设备保修期内每年冬夏两次定期派员到现场负责免费检查,负责免费培训甲方物业维修人员。(6)乙方必须做到文明施工,并确保工程的顺利完工。(7)乙方所有设计图纸必须经甲方认可后方能进行施工。九、竣工验收及资料1、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乙方向甲方代表提供相关设备的合格证,并组织甲、乙双方相关人员进行验收.2、乙方工程竣工后因甲方原因不具备点火、满60个工作日即视为验收合格,按合同条款给乙方办理结算手续。3、验收标准:按要求参数和国家、地区有关规定。本工程竣工日期是以单位工程竣工验收通过之日为准。十、违约责任甲方责任1、若甲方单方面取消订货,己付款不退还,若尚不足以弥补乙方所受损失,甲方应据实补足。2、因甲方原因造成进度顺延,乙方工作进度相应顺延。3、若甲方变更产品规格、型号或设计,应在签订合同前3天内提出。4、甲方若在规定期限内未付清工程款项,乙方有权执行停炉并收取甲方合同余款每日3%的滞纳金,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乙方不予承担。乙方责任1、若乙方单方面毁约,甲方将向乙方索赔损失。2、乙方产品未达到甲乙双方约定的质量标准,甲方可以要求退货,或要求乙方重新组织进货,工期不顺延。3、因乙方原因延迟工期,则每延误一日,按本合同总款的0.3%支付工期违约金。若违约金尚不足以抵偿甲方因此而造成的损失,乙方还应赔偿甲方超过上述违约金部分的损失,而且甲方对乙方可加重处罚。十一、不可抗力1、甲乙双方中任何一方,如遇不可抗力而影响合同履行时,则延迟履行合同的期限,延迟的时间相当于事件所影响的时间,受事件影响一方应于事件发生后三天内将所发生的不可抗力事件的情况用书面方式通知对方,并在十天内递交权威部门的证明文件给另一方确认。当不可抗力事件终止后,受事件影响的一方应于事件终止后三天内以书面方式通知对方,并以信件证实。2、任何不可抗力事件影响合同履行超过三周以上,双方应按合同约定的有关问题进行协商。十二、仲裁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因履行本合同产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向合同签署地仲裁委员会仲裁解决。十三、其他1、双方对本合同及合同相关资料负有保密义务,不得公开或向第三方提供本合同及相关资料。违反者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2、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或遇特殊情况需补充或变更内容经双方协商一致,另行签订书面补充协议。十四、约定事项:3、本协议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各方严格按照本协议执行,本协议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甲方(盖章):内蒙古瑞沃酒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日期:乙方(盖章):呼和浩特市美仁机电设备有限责任公司开户行:工行新城东街支行账号:060200250920007327日期: